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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2009-08-25 00:54迴響:21點閱:2755

聯 合 聲 明

2009/8/24
 

一、「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八月十日董事會例會中,我們一群關心公共電視發展的董事提出「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重新選舉案」理由如下:

1.          依公共電視法第十七條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2.          有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成立以來,行政院第一次任命之十一名董事,目前已經有三名辭職,選舉鄭同僚董事長的董事目前僅有八位在董事會中。

3.          本屆董事會原組成人數歷原任董事請辭暨9798年補、增選後,新任董事人數十三人,已達董事會組成人數半數以上。

4.          目前已經有廿一名董事的董事會結構中,加入了人權、員工、南部與花東的公民意見,為了擴大董事長的信任基礎,為符董事會合議治理精神與民主議事原則,並回應公民社會對新組董事會之期待,請重新選舉本會本屆董事長。
 

二、八月十七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重新選舉董事長議案,但主席、董事長鄭同僚並未依法規處理議事,顯然有違董事長職守:

1.          2009817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臨時董事會主席鄭同僚董事長在場還有過超過三分之二的董事,沒有依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處理動議,未指示秘書處人員清點人數,未確認委託書數量,就率爾離席。竟然對外發佈聲明,逕稱在場人數不足,不無欺瞞員工與公眾之嫌,甚至有觸犯刑法「背信罪」之虞。依據公共電視法第二條規定,公視董事均為無給職,鄭同僚董事長是唯一坐領超過新台幣廿五萬高薪,不尊重自身職務,不尊重董事會,不尊重理性討論,是否仍適合擔任公視董事長,實不無疑問。

2.          鄭同僚董事長在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的議題,沒有迴避,也未宣布散會,逕自離席後,不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條規定,指定代理主席。經在場董事請秘書人員敦請董事長依法指定主席,遭到拒絕。鄭董事長不遵守規範,癱瘓議事,顯有違公視基金會董事長之職守與義務。

3.          公視董事籲請董事長儘速依照公共電視法所賦予之職責,儘速重開此次董事會,回復公視董事會之議事功能,俾使公共電視與公廣集團之運作回復正軌,以保障全體員工權益與公民社會之付託。
 
三、為了使公視董事會正常運作,董事會立即選出臨時主席,並於八月廿四日召開延續會議,卻遭到監事以「偽造文書」與送法究辦等恫嚇手段,設法杯葛會議進行。加以董事長拒絕提供會議的應有資源,在缺乏行政資源的窘迫情況下,遭到政治動員、抹黑與濫訟,使希望公視有所改革的董事無法正常進行會議與討論。
 

四、鄭同僚董事長與兩位監事沒有經過「董監事聯席會」的授權,就針對董事之公視改革提案,要求兩家法律事務所提出法律意見。綜觀兩份法律文書,均未指陳「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重新選舉案」違法,但鄭同僚董事長卻公開指摘該項提案違法,實為匪夷所思。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

陳世敏、林谷芳、汪  琪、趙雅麗、陳勝福、周建輝

程宗明、盧非易、林淇瀁、蔡憲唐、廖元豪、須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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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winway/archive/2009/08/25/428966.html
2009-08-25 00:54作者:須文蔚分類:作家部落格迴響:21點閱: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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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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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蔚,底下是台北市議會的議事規則:

第七條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我在關鍵處加了引號,而就我個人參與一些自治組織開會的經驗,清查人數的動議提出時,所清查的都是「在場人數」。誠然,開會之初的報到人數可能連委託代理開會的都算在內,但清查人數是為了避免會議進行到中途,在沒有足夠代表性的人數下卻決定了重大議案。這應該也是這條議事規則的根本「精神」與「原則」吧?

而你們所提出的改選董事長的議案,是屬於重大議案,這應該沒有疑義吧?所以,我覺得在清查人數時只計算在場的開會人數,是沒有問題的。

2009-08-29 13:45 匿名的朋友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須教授,我也是屬於錯愕的員工之一,但是老實說看到各董事們的攻防書信,我已經不清楚到底怎麼了,這讓我想起以前曾經在工會,或是有機會和董事長碰面時所提的,請董事會開放會議內容網路直播,讓董事會議內容透明化,而不是每次會議後都各自解讀,之前甚至為了員工列席董事會的代表性吵個老半天,請讓公廣員工和社會大眾能透過網路系統同步了解董事會議內容,畢竟你們是在討論公共議題,而非私人隱私!
我記得這個提議曾在董事會討論過,往往有某位董事提出,怕公開了會讓某些董事不敢講話,但是公共電視本來就是公共議題,為何不能攤在陽光下!
謝謝

2009-08-29 00:46 公廣集團員工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不是法律系畢業,碩、博士論文也沒有研究傳播法、如我這般市井小民,對於現行公視法第 16 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公共電視法、第 17 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第19 條: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的認知邏輯就是: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所以董事長任期當然同於董事任期,一樣為三年;而第19 條: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的強調,應是避免董事任期已到,但董事長因係「繼任」故未達三年,可能產生的爭議。
經由須教授精闢解析,才了解原來”翻遍公視法,還是沒說董事長的任期是幾年,所以這是立法的疏漏”。 可是經您這一提醒,我還真是嚇出一身冷汗,因為:鄭董事長的回應聲明也不過只是說他:「經第四屆公視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的規定選舉為董事長,任期3年,依法並無因董事會成員改變而需重新選舉董事長的規定」,但是,假設重新獲選上任的董事長,依照您的邏輯與引據您所謂「沒說董事長的任期是幾年,立法疏漏」的公視法,永遠不下台了,也可以振振有詞:「並無『違法』」囉?
所以,我非常、非常誠心懇託須教授,現在的當務之急絕非再繼續這種一方認為「於法無據」,而你們卻力主:「並無『違法』」的、因「董事會增補選董事人數增加,導致董事會成員改變」而提「重新選舉董事長」案,反而應該發揮您的學有專精,好好倡議修訂公視法,讓公視法不再有疏漏。否則,公廣集團將永無寧日。像您現在竟又回頭引據翁秀琪教授的質問、媒體改造學社的學者批評,質疑「整個」第四屆董事提名的合法性,實在是愈扯愈遠囉。
公廣集團在過去每屆董董、監事、諮議委員、諮詢委員、乃至於每一位員工的努力之下,確實朝愈來愈好的方向努力進步中,若有缺失,請由基本面、制度面建言改進,這應該才是社會賦予各位「賢達」的使命吧?!請發揮學者良知,不要讓這僅剩一年任期、卻有心很想朝「更好」邁進的第四屆公視基金會以及整個公廣集團虛耗在這~~~唉!都不知應該何以名之的爭議中吧!

2009-08-28 11:03 看不下去了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公視法第16、17條,確實沒有規定董事長任期。

我不懂,法律解釋是邏輯推理,為什麼要用「欲蓋彌彰」來討論。本來很懶得回應。我是法律系畢業,碩、博士論文都研究傳播法,或許法律解釋有多重可能,誠意和各位討論,請不要夾「情緒性」字眼。

至於想從「體系解釋」從公視法第19 條: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在字句解釋上,有兩種說法:一是、新的董事長也只能執行業務到自己董事的任期結束為止;二是,新任董事長只能執行業務到原本的董事長任期結束為止。如果是後者,還是無解,因為翻遍公視法,還是沒說董事長的任期是幾年,所以這是立法的疏漏。

不過董事長畢竟和董事不同,董事長是接受公視委任執行職務,解任董事長不必然要解除其董事職務,引用公視法第18條規定,似乎不恰當。

2009-08-27 20:48 須文蔚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PTS用「落跑董事長」形容鄭董事長,過於情緒化,不是理性討論的模式。

公視董事會議事規則第3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有2/3以上董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但是後面幾項,規定了不能出席者,得出具委託書的規定。這是各種會議都有的規定。所以出席人數的計算,應當把委託書計入。鄭董事長這麼精於法律的「體系解釋」,怎麼會不知道在場人數雖然「親自出席者」只有十二位,但委託出席的董事有2-3位,超過會議規則總數三分之二?

可嘆的是,在董監事聯席會議中,我們的監事都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提醒董事長必需依照會議規則裁決,居然也隨著董事長一起癱瘓議事。

這是公視董監事會的實況,我只報導,不爭辯。如有疑義,歡迎公眾去查詢公視的會議記錄,那是公開的。




2009-08-27 20:30 須文蔚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整個第四屆董事提名的合法性,都可以討論。在沒有司法機關或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前,難道所有董事都不執行職務?

請參看有朋友貼在網路上,翁秀琪教授的質問:

2007年11月22日,經立法院推舉成立的「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通過第四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名單。此一攸關台灣公共文化與影視產業發展的公視董監事提審作業,被媒體改造學社的學者批評為「過程十分粗糙、荒謬,主管機關草率的執行態度也讓人無法苟同。」(管中祥、羅世宏,2007年11月29日,全文亦可參考「荒謬的公視董事提審作業」http://nccwatch.org.tw/story/20071213/7464;媒體改造學社對於第四屆公共電視董監事提名與審查問題之聲明併請參考以下網頁http://nccwatch.org.tw/news/20071127/6483)。

我在此呼籲,用同樣的標準檢驗所有第四屆的董、監事。





2009-08-27 20:13 須文蔚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須副教授
您引用公視法第16、17條,即篤定地說董事長沒有任期規定,若不是欲蓋彌彰地玩文字遊戲,恐是缺乏法律文字判讀能力,您大可去請教貴校法律系同仁。
第19 條: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為當然董事,才具有被選舉資格,暨為董事,任期應與當屆董事任期一致,同為3年。董事長若無任期制,上述第19條也不就會明定董座出缺時,繼任者「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的明文。
再者,您們指稱鄭董座不討論議案就離開,癱瘓議事,這也顯示您們不懂議事規則,人數不足自然流會,本無須宣布散會。而針對您們所欲討論的方案二,因為不僅於法無據,更有違法之虞,自不應該成案。至於方案一則較為可行,但是必須符合第18條規定: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者。
若能證明董座有上述任一情事,透過第18條解聘其董事職務,則董座職務自然解除。
若您們改選董座舉措,欲召社會公信,請勿再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與指控,就事論事吧!您們若覺得理直氣壯,而現任鄭董座與原任董監事有所偏頗,建議訴諸法律途徑,而非混淆視聽。

2009-08-27 16:23 公視法討論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回應pts兼請須文蔚明確釋疑、解惑。
請「pts」留意時點,「看不下去」的我乃針對聯合聲明中,「『這』一群關心公共電視發展的董事」所提「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重新選舉案」理由,逐一請教。
換言之,希望「『這』一群關心公共電視發展的董事」們清楚讓社會明瞭:何以在你們本身被推舉的適法性仍存有爭議(監院也開始調查)之際,第一次列席董事會就「必須」提出重新選舉董事長的臨時動議,以致引發至今仍僵持不下的爭端。各位自認是學有專精的社會賢達,所以我仍堅信你們會這樣做,一定有理由,所以真心期盼能夠得到釋疑、解惑。須文蔚8/27的回應說,法律依據是公共電視法第 17 條第一項:「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但是仍未說明何以必須「重新」選舉的適法性,我希望知道的是何以有「重新」選舉的必要性。
故再次提醒pts:聯合聲明中之後對於8月17日臨時董事會上發生的種種爭議的說明,乃至指控鄭董事長「顯然有違董事長職守」的指控,這是「果」而非「因」。
所以不太明白,「看不下去」的我何以必須去「澄清這篇聲明中指出鄭同僚「落跑」是不是合法?」?
更何況,依照鄭董事長之後的聲明,他當日立即清點人數,在場董事為12人,而公視董事會總額為21人,應有14人「親自出席」,才能開會。因此該會是不足法定人數而自然流會。他也表示「念茲在茲的是維護可長可久的制度正當性與公視獨立自主,而非個人去留」。我當然知道不信者恆不信之,但是若逕以「人間罕見之『落跑』董事長」名之,還下斷語:「出了這種戀棧權位的董事長,好可悲。」我想,最可悲的應是:我們永遠無法從理性辯證中得到真相,爭議不會化解,公廣集團將會繼續虛耗,社會的撕裂也會永遠存在。
公廣集團是全民的公共財,假使台灣公廣集團一直無法建立普世奉為圭臬的公視法精神─獨立自主性,不管預算、節目製作乃至董事長人選都要受到黑手的箝制,這才真正是最大的悲哀呀!不是嗎?

2009-08-27 13:57 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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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董事長的聲明中說:「經第四屆公視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的規定選舉為董事長,任期3年。」這才於法無據。

請參考公共電視法第 16 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公共電視法第 17 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以下請自行查詢)完全沒有規定「任期」。

各位師友,歡迎引據公共電視法來討論。

2009-08-27 01:56 須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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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目前爭論中的提案是「重新選舉」董事長。法律依據是公共電視法第 17 條第一項:「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互選的方法很多樣,還正在討論中。

方案一:先解聘現有董事長,再改選。

方案二:直接互選,現有董事長和有意競選者一起發表政見,透過多次公聽會(員工、社會團體等),再投票。如果現任董事長落選,等於不信任,同時解聘,並聘任新董事。

可是連討論那一個方案都無法進行,董事長就離席,癱瘓了議事。


2009-08-27 01:53 須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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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董事說董事長觸犯「背信罪」,也是恫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自本條規定觀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據悉董事長很努力主持會議,是第四屆董事會的「補、增」選董事違法在先。如果大家覺得他違法,就去告他,不要這樣亂放話。

2009-08-27 01:37 963827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這樣的「落跑董事長」還真是人間罕見。

如果在場人數真的不到三分之二,那麼他應當順順當當宣布散會就好,為什麼要中途落跑?這是很簡單的數學問題,小學生都會啊!開過班會吧。

「看不下去了」說的很有趣:
據悉,公視每月均按時召開董事會,現任董事長均親臨主持,從未遭「有違公視基金會董事長之職守與義務」的批判,到底有何證據顯示不符「董事會合議治理精神與民主議事原則」,故須重新選舉董事長?

好像沒有澄清這篇聲明中指出鄭同僚「落跑」是不是合法?

公視出了這種戀棧權位的董事長,好可悲。

2009-08-27 01:30 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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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蔚,我必須坦白說,以這個聲明來做為對外界質疑你們企圖違法改選董事長的回應,這回應並沒有說服力。原因是你們唯一引用的法條是董事長的推選辦法,而不是改選辦法。而你們所訴諸的只是所謂的精神和原則而已,這就表示你們還找不到法律依據。反之,如果精神跟原則可以取代法律依據,那麼現在在所有的民調上支持度都沒有過半的馬政府,是不是應該依據民主的精神與原則下台呢?我必須聲明,依法而言,我不這麼認為。但你們這個聲明卻正是要用所謂的精神和原則取代法律。

個人認為,你確實有必要具體回應底下的「看不下去了」網友的質疑。正如你不希望大家用藍綠對立的邏輯來看待你們的做為,我也希望你不要用這邏輯來看待我、以及像是「看不下去了」這位網友就事論事的質疑。

2009-08-26 13:22 之前那位匿名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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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去年(2008)的新聞

黃肇松出任中央社老董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8.06.20 03:31 am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核定中央社新任董監事名單,董事長由中時報系出身的時藝公司董事長黃肇松出任,常務監事則內定由前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長羅智成出任,兩人都為有給職,其餘董監事全為無給職。

新聞局長史亞平說,黃肇松是資深媒體人,他在中央社第三屆董監事會,擔任監事,這次轉任董事。

中央社新任董事名單為: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中時集團時藝董事長黃肇松、台大新研所教授張錦華、天下遠見事業群總裁高希均、政大新聞系所教授臧國仁、東華大學副教授須文蔚、淡大法文系副教授蔡淑玲、中山大學企管系副教授蔡憲唐、作家王文華、慈濟大愛電視台總監姚仁祿、國家衛生研究院教授于重元。

三位監事是前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長羅智成、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及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志誠等。

#######

須文蔚,廖元豪,蔡憲堂

史亞萍出仕新聞局局長時代提名這三位去中央社
現在又來公視

這是巧合,還是三位太優秀?
是各媒體的董監事不二人選?

2009-08-25 18:59 先中央社,再來公視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都是叫文蔚 我果然還是比較喜歡莫文蔚 至於 另一個 不予置評

2009-08-25 16:06 e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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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同僚:公視董事長重新選舉 於法無據

中央社
Published: 2009-08-25 12:19 AM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25日電)公視董事長鄭同僚昨天深夜表示,公視董事長重新選舉於法無據,而17日的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並無所謂「延續會議」召開的理由。他並說,他在意的是維護公視的獨立自主。
公視原定昨天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但臨時取消。陳世敏等12位董事發表聲明說,董事長重新選舉符合合議精神,董事長鄭同僚卻指提案違法,「令人匪夷所思」,他們並說,鄭同僚17日不遵守規範,癱瘓議事,「明顯違反董事長職守」。
鄭同僚昨天深夜發表聲明表示,以董事會成員改變為由要求公視董事長重新選舉,於法無據。
他說,他經第四屆公視董事會依公共電視法的規定選舉為董事長,任期3年,依法並無因董事會成員改變而需重新選舉董事長的規定。同時,監事會依獨立職權,於事先徵詢的法律意見,也已確認重新選舉董事長一事於法無據。
鄭同僚表示,17日舉行的公視第九次臨時董監聯席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而自然流會。依公視董事會議事規則第3條「董事會應有2/3以上董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當天臨時董監聯席會進行中,有董事提出停止討論,他立即清點人數,在場董事為12人,而公視董事會總額為21人,應有14人「親自出席」,才能開會。
他引用上述條款,認定在場人數不足開會法定人數。會議既然已因人數不足自然流會,所以無須指定代理主席,依法也無所謂「延續會議」的召開與行政支援等相關問題。
鄭同僚說,他所在意的並非個人去留,而是維護制度正當性與公視獨立自主。
有關公視董事聲明稱鄭同僚未迴避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的議題,鄭同僚表示,實非如此。他說,當天臨時會所討論的議題是關於董事長職務是否因董事會成員增加而應行「重新選舉」。外界認為這好像是董座之爭,鄭同僚表示,他念茲在茲的是維護可長可久的制度正當性與公視獨立自主。980824




2009-08-25 15:52 NEWS

回應: 又一個關於公廣集團的聲明

姑不論各位被推舉過程現仍存有合法性的爭議,請不要忘記你們乃第四屆董事會的「補、增」選董事,第四屆董事會早已「依法」選出董事長。除非你們能清楚引據─法有明文:「當新任董事人數已達董事會組成人數半數以上,即『應』或『得』重新選舉董事長」,否則對於自詡為人權、員工、南部與花東的公民意見的代表,自認是「多年倡議公共電視成立、黨政軍退出三台、從事媒介改革、媒介素養教育的『新聞老兵』,也都各有社會聲望」的各位,在上任第一次列席董事會即提出此令公廣集團員工錯愕,也令社會群情嘩然的提案實在是「不敢領教」。
首先,現任董事長係由第四屆董事互選後,獲選上任,且任期屆半的董事長,請說明:為何有必要或究竟要對誰擴大其「董事長的信任基礎」?
據悉,公視每月均按時召開董事會,現任董事長均親臨主持,從未遭「有違公視基金會董事長之職守與義務」的批判,到底有何證據顯示不符「董事會合議治理精神與民主議事原則」,故須重新選舉董事長?
最後也最重要的一點是:各位所稱「回應公民社會對新組董事會之期待」,請明確告知究竟是那一個「公民社會」何時或如何要求重新選舉董事長,才符合對新組董事會之期待?
而且,若各位確實依「法」提案,為何會視監事所提「偽造文書」與「送法究辦」為恫嚇?若各位確實不「違法」,何須憚此「恫嚇」,甚至「無法正常進行會議與討論」─豈不矛盾哉。
身為公視忠實觀眾的我,才要籲請「各位『補、增』選董事們,請儘速、充分理解公共電視法所賦予爾等之使命,善盡職責,「讓公共電視與公廣集團之運作回復正軌」,如此才是「保障全體員工權益與不負公民社會之付託」呀!

2009-08-25 15:10 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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