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 合 聲 明
2009/8/24
一、「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八月十日董事會例會中,我們一群關心公共電視發展的董事提出「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重新選舉案」理由如下:
1.
依公共電視法第十七條暨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本會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2.
有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成立以來,行政院第一次任命之十一名董事,目前已經有三名辭職,選舉鄭同僚董事長的董事目前僅有八位在董事會中。
3.
本屆董事會原組成人數歷原任董事請辭暨97、98年補、增選後,新任董事人數十三人,已達董事會組成人數半數以上。
4.
目前已經有廿一名董事的董事會結構中,加入了人權、員工、南部與花東的公民意見,為了擴大董事長的信任基礎,為符董事會合議治理精神與民主議事原則,並回應公民社會對新組董事會之期待,請重新選舉本會本屆董事長。
二、八月十七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重新選舉董事長議案,但主席、董事長鄭同僚並未依法規處理議事,顯然有違董事長職守:
1.
2009年8月17日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臨時董事會主席鄭同僚董事長在場還有過超過三分之二的董事,沒有依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處理動議,未指示秘書處人員清點人數,未確認委託書數量,就率爾離席。竟然對外發佈聲明,逕稱在場人數不足,不無欺瞞員工與公眾之嫌,甚至有觸犯刑法「背信罪」之虞。依據公共電視法第二條規定,公視董事均為無給職,鄭同僚董事長是唯一坐領超過新台幣廿五萬高薪,不尊重自身職務,不尊重董事會,不尊重理性討論,是否仍適合擔任公視董事長,實不無疑問。
2.
鄭同僚董事長在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的議題,沒有迴避,也未宣布散會,逕自離席後,不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條規定,指定代理主席。經在場董事請秘書人員敦請董事長依法指定主席,遭到拒絕。鄭董事長不遵守規範,癱瘓議事,顯有違公視基金會董事長之職守與義務。
3.
公視董事籲請董事長儘速依照公共電視法所賦予之職責,儘速重開此次董事會,回復公視董事會之議事功能,俾使公共電視與公廣集團之運作回復正軌,以保障全體員工權益與公民社會之付託。
三、為了使公視董事會正常運作,董事會立即選出臨時主席,並於八月廿四日召開延續會議,卻遭到監事以「偽造文書」與送法究辦等恫嚇手段,設法杯葛會議進行。加以董事長拒絕提供會議的應有資源,在缺乏行政資源的窘迫情況下,遭到政治動員、抹黑與濫訟,使希望公視有所改革的董事無法正常進行會議與討論。
四、鄭同僚董事長與兩位監事沒有經過「董監事聯席會」的授權,就針對董事之公視改革提案,要求兩家法律事務所提出法律意見。綜觀兩份法律文書,均未指陳「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事長重新選舉案」違法,但鄭同僚董事長卻公開指摘該項提案違法,實為匪夷所思。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董事
陳世敏、林谷芳、汪
琪、趙雅麗、陳勝福、周建輝
程宗明、盧非易、林淇瀁、蔡憲唐、廖元豪、須文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