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業者聯意製作公司(TVBS)於2005年10月多次遭指控其資本結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範一事。新聞局長姚文智29日召開記者會,姚文智以香港TVB公司的網站資料指出,港資擁有TVBS100%股權,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股份不得超過50%。」之規定。至於TVBS之股東是否是中資,要請國安局和經濟部投審會再進一步了解。
事實上,早在10月中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黃慶堂就曾表示,百慕達公司的直接投資與利用東方影視轉投資TVBS案,投審會當初曾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新聞局解釋有無違法,兩次都獲得沒有違法解釋,在切結非中國資金後,在無其他重大違法疑慮下,准予投資。
至於為何新聞局會在政局動盪之際,突然會以「依法行政」為由,重行認定TVBS有違法之虞?是否有混淆「直接投資」與「間接控股」的定義?是否有混淆「港資」與「中資」的意涵?相信是可以理性討論的問題。
壹、我國廣播電視法規有關外資與外國經營者之限制發展的背景
我國廣播電視產業是否應當容許外人投資,過去一直未在傳播界與學界造成波瀾。近年在傳播新科技的衝擊和全球視聽產業競爭激烈的雙重壓力下,開始不斷引發具有新聞性的事件。在有線電視部份,從有線電視法立法過程 ,到1995年系統業者申請設立,傳出美商華納掌握有線電系統股權一案,朝野對於外資限制一直採取保留的態度。而在「民間全民無線電視台」募集資金引發引進外資的事件,以及在「衛星電視法」研修的過程中,為了吸引外資,學界與業者開始建議,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應當准許外人投資,不過在投資比例上應加以設限,以保護我國國內媒體事業的發展,開啟了各項廣電法規外資限制修正與訂定的規範。
探究外資政策改變的因素,大體和大環境的巨大變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一方面,我國政府自1990年始,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各項投資政策與法規大幅度轉向,廣播電視事業亦是未來必須開放的產業部門之一。攸關廣播電視事業市場開放政策制訂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Trade of Services, GATS),其中多項原則牽制了我國將來的廣播電視媒體外資限制的存續。二方面,為了結合區域媒體產業,政府提出發展「亞太媒體營運中心」的藍圖,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政策勢必引進廣電產業,外資限制似乎從文化守護神變成了絆腳石。
事實上,廣電事業外資限制並不是一個新生的問題,在法律層面固然可以發現,世界各國對廣電媒體多採取限制或禁止外人直接投資的規定,目的在防止攸關本國政治、社會、文化與人民生活的廣播電視事業為外人掌控。如果深究傳播學的討論則不難發現,管制外資的法律或政策背後,乃是因為廣播電視事業本具有經濟與文化雙重性質,一旦開放廣播電視事業的外資,產生的也將是經濟與文化的雙重影響。就此,傾向現代化理論、科技決定論觀點的樂觀論者讚揚引進外資的益處,認為可以幫助地主國廣播電視事業及相關產業發展(Schramm,1964),向西方引進傳播新科技甚至能夠提昇本國文化(Pool, 1977);但傾向依賴理論或文化帝國主義觀點者卻指出,廣播電視事業不應僅被視為經濟商品,其具有的文化意涵、意識型態效果及民眾生活對電視的高度依賴,將使附隨著外資而來的技術與節目對接收者產生負面的影響,「文化侵略」或「資訊不平衡」可謂是最為痛切的控訴(Schiller,1969;Beltran & Cardona,1979;Hamelink,1984;鄭瑞城,1985:97;朱立,1992:120)。
貳、我國廣播電視法規有關外資與外國經營者之限制規範
在不同的廣播電視法規中,容有不同的外資限制規範,廣播電視法最為嚴格,有線廣播電視法則次之,相形之下,衛星廣播電視法最為寬鬆。可見立法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廣電業者與外資的互動結構下,近年來採取了較為開放的態勢。
一、無線廣播電視法有關外資與外國經營者之限制
我國法制要求廣電業者具有公民身分,民營電臺,依據廣電法係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廣電法第五條)。據此,行政院79年7月11日台79經字第18641號函核定公佈之「僑外人投資負面表列」,特別將電視事業屬於禁止僑外投資之事業。另一方面,廣電法第五條同時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另一方面,「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係由行政院於民國六十六年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所訂定。該規則所指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公營電臺主管機關之負責人、民營電臺之公司負責人或財團董事;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理人、臺長或分台主管,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第二條)。而所謂廣播、電視事業從業人員則是指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以外之執行業務人員(第三條)。而無論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中則要求國內無住所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第四條第六款)。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外資與外國經營者之限制
有線廣播電視的外資限制比較寬鬆,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明白地開放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的外資限制。值此之際,有線廣播電視法顯然仍存在下列限制:
(一) 禁止外國之自然人直接持有有線廣播電視台之股權。
(二) 外國法人直接持有有線廣播電視台之股權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
(三) 至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間接持有之計算方式,依本國法人占系統經營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參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四) 就系統經營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而且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過去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曾規定:「外國人投資之本國公司,不得為經營有線電視系統之股東。但外國人投資本國公司之股權合計不超過20%者,不在此限。」顯係針對外國人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型態加以限制,此一限制了「本國法人」投資權利的規範方式。但此一規範已經廢止,也使得外國人可以透過控股公司的模式,投資本國的有線電視系統。
不過儘管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有較為嚴密的規範,但是對於外資在本地依公司法設立本國公司(甲公司),復行轉投資無外資之本國公司(乙公司),並經由甲公司控股之乙公司投資有線電視事業(C公司)的模式,由於公司法對轉投資的限制至為寬鬆(參照公司法第13條),上述外資進入有線電視市場的方式,仍非有線電視法所能限制。
三、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外資與外國經營者之限制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對外資限制最為寬鬆的法規,相關規定僅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熟悉台灣傳播法規歷史者應能理解,像TVBS這樣的「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給服務經營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者。原本是「有線電視廣播電視法」規範下的頻道業者,受相當嚴格的外資限制,但在近年來的頡除管制風潮下,法令開放了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的外資限制。在實務操作面上,外資只要合於「不直接持有」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即不違反。相較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的經營縱具有下列情形仍屬合法。
(一) 外國之自然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台之股權。
(二)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長、董事與監事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外國人投資之本國公司,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股東,間接持有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
參、事件評析
新聞局深知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外資限制較為寬鬆,也明白「間接控股」與「直接持股」的定義差距,過去多次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解釋,TVBS個案符合法令規定,近日「法律見解」的改變,並未提出具體的說明,令人不解。
廣電媒體設立與換照過程中,股權結構是否有「中資」向來是透過國安體系加以調查,TVBS成立十餘年,歷經多次調查,相信其港資色彩國人都很清楚,是否為中資,不需要政客為了特定事件加以抹紅。
少數立法委員挑動「族群偏見」或是任意扣紅帽子的低級政治伎倆,向來是台灣政治上最方便、廉價與轉移話題的下三濫手法。政客之間相互丟爛泥巴,大眾早已習慣,甚至開始厭倦,但是連新聞局長都參與政治鬥爭,胡亂解釋法律,迫害新聞自由,還堂而皇之說是「依法行政」,咸信應當是台灣新聞自由史上的一大奇蹟。
⊙前文公司法條文引用問題,謝謝讀者xy提醒,現已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