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長日前回應傳播學界與社會團體的呼籲,為結合數位化趨勢,提升無線電視台競爭力,將由政府買下台視和華視的民股,再將股權捐贈給公視基金會,由公視董事會統籌經營公視、台視、華視、客家、原民及宏觀等六家電視台,組成符合公共利益與競爭力的公共媒體集團。
新聞局的新構想,相較於先前規劃讓台視、華視一公一民的改革方向,更可以避免近年來電視媒體民營化等同財團化的疑慮,同時組成公共媒體集團,可以整合人才、資源,在缺乏多元價值的媒介環境中,大可型塑新的無線廣播電視秩序。但台視與華視公共化之代價,若是依照股票面值,收購兩台私股大約需要二十九億元,假使臺視、華視的營運績效是中視的一半,在參酌中視股價市值,則購回兩台私股的經費在六十億之譜。如此高額之預算,則不免令人咋舌。
台灣事業體轉型的經驗只有民營化,還沒有半官股、半民股的事業完全收歸公營的例證,特別是要政府徹底負起財政、管理、組織、經營、社會教育等各方面的責任,恐怕會教大眾擔心:一則,政府透過公營的過程,強化政府控制媒體的強度;二則,在政府財政困窘的狀況下,各無線電視台陸續開播數位電視,未來公共電視聯播網的電台數目倍增,國家編列預算支應無線電視的需求大增。
有鑑於此,在型塑新的無線廣播電視秩序上,不妨創造雙軌制的在公共媒體體系中,在現有公共電視型態外,增加可以播送廣告電視媒體,透過媒體社會責任法制化的理念,改變現行無線電視台股份規範,導入股權公開發行、股權分散以及外部董、監事之制度,期待以最小修正法規的模式,達成第二次廣電結構改革之公共化目標,令現行商營電視媒體負起應有之社會責任,型塑新的無線廣播電視秩序。
媒體的社會責任論
過去自由市場環境下的媒體政策,放任自由競爭,產生了媒介集中、新聞商品化、黃色新聞等流弊,社會責任模式遂應運而生。社會責任論認為,個人固然有對媒介內容的決定權,但傳播的權利應當屬於社會,因此為了整個社會的福祉,社會對於媒介有控制的權力,以確保媒介發揮社會責任。最具體之宣示,莫過於1947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American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提出之社會責任論,便暗示新聞了事業須先承認一個前題,即它們必須服務社會,才能保障它們的新聞自由與存在。
在解除管制風潮的衝擊下,媒介社會責任論一度被自由化、全球化的概念壓倒,歐洲各國不再堅持公共廣播體系,大幅開放私營之廣電媒體。Picard在1985年提出「社會民主主義」,修正了社會責任論及自由市場論,此一理論提供了公眾參與及集體所有權之正當性基礎,主張媒介超然獨立於既定利益外,以及意見的多元與近用,檢視商營媒體環境下之企業責任。
「社會民主主義」理論是對商營制度以及公營獨占體系之反動,主張所有社會成員及少數族群依其個別需求充分享有傳播權利,並獲得媒介服務。其基本精神亦主張媒介組織及媒介內容均應免於政治及國家官僚體系之控制,但是與自由理論不同點在於強調媒介為閱聽人而存在,而社會內的團體、組織與社區均應有其媒介,因之小型、互動和參與式的媒介運作方式,成為其特色。「社會民主主義」顯然希望透過參與式的媒介秩序,進而擺脫商業與政治力量的干預。
在媒介社會責任論下,廣電媒體法制化之重心,80年代以前在廣電媒介公共化,去除政府管制建立媒體自律制度。而近來的重心,則轉向促進民眾之接近使用媒體權、降低政治力干預媒體以及促進媒體結構多元化之規範,諸如:限制跨媒介經營限制、限制外資、強制股票公開發行、分散股權等規範。
從商營廣電媒體股權規範著手
過去傳播媒體結構管制的討論上,雖然也觸及「社會責任」此一議題,但比較著重媒介與全球市場、媒介制度、媒介與市場以及媒介與閱聽人等層面的討論,一直缺乏就私營媒介企業組織架構管制的討論。
事實上,從前述企業社會責任論法制化的討論可發現,無論是美國學者主張改革董事會之理念,或是歐洲法制下產業民主之政策;以及在媒介社會責任論法制化上,媒體管制政強制股票公開發行以及股權分散之規定。在在都限制私有財產權之行使,特別是公司股東之權利行使,降低或限制其直接控制董事會之權能,導入專業、獨立、公眾利益之代表或是勞工代表,進入私營企業之董監事會中。
如果商營廣播媒體之股權管制上接納此一理念,在商營廣電媒體改革上,此一制度的導入至少有下列好處:
(一) 可以不用大幅變動現有媒體制度下,維持商營媒體的架構,促使商業媒體能竭盡所能實現社會責任。換言之,無庸透過編列數十億新台幣之預算徵收臺、華視媒體股權,亦能達成媒體結構多元化之目標。
(二) 如以外部董事之名額佔半數以上,限定其資格不得具有公職人員身份或黨職,可確保黨政軍勢力不再介入媒體經營。
(三) 如延聘專業人士與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部董事,可以降低不具有媒體專業知識與社會責任觀念的內部董事之影響力,避免過去無線電視台長期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現象。
(四) 如推派員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則有助於促進產業民主,強化監事會之功能,並保障媒介勞動者之權益。
在廣電新秩序的建構上,如果能運用較為彈性的股權規範模式,原本台視、華視以及相關數位電視頻道,維持播送廣告的經營模式,把盈餘回饋給公共傳播媒體集團,未嘗不是一個比完全公共化,更為可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