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一下這幾天心裡頭翻來覆去的想法,拙文目前有幾位讀者與學者回應,但恐怕引發誤會,還是把一些沒說清楚的話,說一下。
一、前文提到:「如果放任制度繼續混亂下去,新聞局固然要打屁股,傳播學者的責任有多少?」
不是責怪長期參與媒改的學者專家或社運朋友,過去我們或有意見些許的不同,但總是朝向一個共同的方向,沒有人會願意讓國家機器「收編」的。但是冷靜想一想,這次不少同學參加的「審議委員會」的規範大有問題,大家也只能「因陋就簡」,結果自然不盡理想,這充分顯示了「行政程序法」層面的「程序正義」不夠完善,是會影響實體法上的正義實現的。
我只是想提醒,如果日後「學者專家」有機會參與類似的行政法規諮詢,應當儘量求其周延,不可等閒視之。過去不少傳播學者都參與了類似的諮詢會議,有今天這樣的法規,大家總不能說全然沒有責任。
二、看到近來幾位審議委員的心情告白,心裡有些難過。和政府機關打交道一向不容易,無論是接研究計畫,或是擔任法規諮詢,或是參與審議,老實說政府機關都有一定的計算與控制的能力,稍有不慎,不免受傷。反之,我的經驗比較特別,以下略微敘述一下:
博士班階段我接過廣電處羅傳賢處長時代的研究計畫(紀效正推學長薦的),當時某專門委員就在籌備會議明示:「中視和幾家報社想要跨媒體經營,這個計畫應當要慎重研究。」結果我裝傻,寫了個反對開放跨媒體經營的建議。在結論報告會議時,自然受到那位專門委員的修理,所幸羅傳賢處長是行政法學的專家,在法律解釋上傾向支持我,才僥倖過關。不過沒有兩年,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還是向商業媒體妥協,大幅度開放跨媒體經營限制。
另一個例子則是選舉廣告播放的爭議。1998年我受邀參加新聞局的會議,希望學者們背書,因為選罷法沒有處罰播送選舉廣告的法條,所以廣電處可以不必管理。
我在會議上聽前輩們發言,多半支持新聞局的想法,在處長正要詢問法治斌教授時,我舉手說:「我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想請法老師指教一下。」法老師笑了一笑,我接著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的關係應當加以體系解釋,違反選罷法而播出競選廣告的行為,雖然選罷法有禁止規定,沒有罰則,但應當屬於廣電法所稱「違背政府法令事項」,應當可以適用在媒體禁止與處罰的範圍(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後段、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結果大家都感到很新鮮,沒有想到選罷法不罰,還有廣電法?法老師翻了一下法條,在發言時就支持我的觀點,在那次會議就翻盤了。十月廿日新聞局經過於中選會及各部會協調後,向廣電業者宣示「廣播電視事業製播涉及競選活動之節目與廣告處理原則」,此項原則清楚地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的關係加以體系解釋,違反選罷法而播出競選廣告的行為,均屬於違背政府法令事項,本當在媒體禁止播送廣告之列。至於在選舉活動期間前,無線廣播電視則受到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第四條:「廣告主題以推廣宣傳個人為主得不予許可。」的限制,也不得播出競選廣告。這個事件造成新聞局不得不裁罰媒體,引發軒然大波,後來聽說,也是不了了之。
其他幾次狗吠火車的經驗,就不說了!總之,新聞局大概也很頭疼我這種問題兒童。另一方面,我在完成學位後到中文系教書,隱姓埋名,興趣轉向,幾乎沒有再從事傳播法律的研究,五年之間只寫過一篇傳播產業法律的論文,幫電信總局寫寫白皮書,其他十幾篇論文,全數是文學傳播與數位文學的,也不太適合談傳播政策的問題。這次忍不住好友們落難,發發牢騷,引得劉靜怡老師在我的部落格說:「做個有其他有趣身份的學者也不錯,不一定要做什麼法律學者或傳播學者的。」世宏甚至要招呼傳播社群的老師們把我「找回來」,彷彿我是失智老人,不慎走失,哈哈。
三、不開玩笑了,我想說的是,傳播法律與政策的研究、應用是最為直接影響傳播環境的,可是專業知識是一回事,政治現實的計算則是另外一回事。實體法的認識是一回事,對程序正義的堅持則是另一回事。我們沒有權利悲觀、退縮或顯得無助,畢竟我們的知識必須透過實踐來彰顯,這是我們的角色。但或許過去我們太容易傲慢與自恃專業,失去持續監督的機會,或是有被政府傷害的經驗,過猶不及,均非良策。
反省學者在傳播政策制訂與執行中的角色,比謾罵與單純的指責更重要。各位不妨想一想,為什麼學界大老不願意為新聞局背書?如果每次換照、發照、費率審定與各項審議都造成專家學者的遍體鱗傷,無論他們如何認真從事,政策制訂與執行都不能夠趨向理想,這才讓人感到悲哀!
很高興,這次換照風波能有很多內部消息傳出,委員們不再「啞巴吃黃連」,持續監督媒體,也監督不具程序正義的行政法規,應當都是我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