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均深知執照換發是廣播電視媒介管理的主要手段,可藉此要求利用公物之商營媒體自律,將廣播、電視正確發展方向所應獎勵或禁止之事項,納入執照換發的評斷標準。然而我國廣電法實施以來,執照換發卻成為消極的例行事務,業者漫不經心,以為可以形成「萬年」的家族電臺,使公共資源淪為私人的家族企業,這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能夠牛刀小試,應當是符合大眾期待的,但不免引發媒介主張侵害「新聞自由」的疑慮。
奇妙的是,社會各界討論這一個茲事體大的問題,只問藍、綠,不問體制?只點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不去質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的行政程序是否完備?或是整體廣電內容與結構管制是否還可更有效能,不需要等到換照才秋後算帳?實在是時代之病也!
新聞局關於廣播電視相關業務,設有各種審議委員會,大體都沿襲有線電視法的審議委員會功能、人數與職權的設計。但是如果仔細比較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廣播、衛星電視,不難發現,每個審議委員的設置辦法內容都不盡相同,杜絕爭議規範的有無也不同。嚴格來說,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設計比較完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就漏洞百出,至少在「人事」層面,就有很多不理想的部分:
一、在人員組成上: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中,無同一政黨的比例限制;「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則有規定,審議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擔任委員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至少可以在程序上杜悠悠之口。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的制訂疏漏,限委員於不義,還要一一遭到點名,是新聞局沒有先見之明。
二、在委員遴聘上:
攸關衛星電視事業換照存續之審議委員會委員,竟由主管機關(新聞局)遴聘之;相形之下,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遴選,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似乎地位較為尊崇,亦較具公信力。
三、任期的不同:
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而「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中規定審議委員的任期只有一年,如此一來,委員並未參與之前攸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吊銷執照等業務,僅僅為了換照而成立一個委員會,自然無法熟稔業務。
更為荒謬的是,攸關業者生存權的表決,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是到了「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卻規定,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據媒體報導,本來應當有更大刀闊斧的不予換照,卻因為這個不合理的高表決門檻,致使媒體改革失去機會,這絕非委員的問題,問題絕對出在新聞局。
無論在發放執照或是換發執照程序中,「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缺乏關於聽證會舉行的完整程序性規範,特別是在本次換照過程中,有新進業者希望申請設立,如果能舉辦聽證或是比較聽證程序,而且最後的換發執照決定不是以過去新聞局的行政處罰次數為準,而是以聽證筆錄與營運計畫為準,相信爭議不至於如此大。
看看新聞局長在換照風波中的發言(以下引用新聞局網站的資料):
姚局長指出,關於東森新聞S台不予換照的理由,核處的紀錄當然是主要考量之一,東森新聞台為6年來違反相關法規核處紀錄最高,計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居第3,罰款亦達755萬5千元,且近兩年來未見改善。加以該新聞台定位不明,未符合營運計畫書,新聞比例僅佔59.1%,絕大比例來自另一台—即東森新聞台,且東森新聞S台的「社會追緝令」是「政治人物」主持節目,從而引發腳尾飯事件之根源。兩者俱屬同一公司,委員會複審時,該台亦承認其新聞來源主要提供者為東森新聞台,為顧及投資與發展,並希望其集中資源經營東森新聞台,委員會表決東森新聞S台不予換照。
顯然很重視新聞局在內容管制的成效,並以此作為「主要考量」,自然會引發妨害新聞自由的疑慮。畢竟駁回執照申請、換照申請等類型的行政處分,如係「不利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附理由,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如果行政院新聞局所提出的理由居然是「違反相關法規核處紀錄」是主要考量,審議委員的「主要考量」顯然被消音,自然很容易讓人詬病。
從這一次換照風波中,辛苦而負責的學者專家,再一次蒙受不白之冤,錯都出在新聞局對於審議規範的不周延、便宜行事以及不重視行政程序。而且最可笑的是,明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但是新聞局竟然可以連續處以東森新聞台為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755萬5千元,但從未進一步提出「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的審議事項,一定要等到換照,才來算帳,讓審議委員背黑鍋,此等因循的行政心態,令人難以接受。
看清楚混亂的規範,大家應當為審議委員叫屈,在這麼險惡的法令叢林中,有知識份子願意出來為公眾服務,爭取更大的媒體改革空間,是背十字架,應當接受鼓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放任制度繼續混亂下去,新聞局固然要打屁股,傳播學者的責任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