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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2005-08-05 01:37迴響:35點閱:14820

    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均深知執照換發是廣播電視媒介管理的主要手段,可藉此要求利用公物之商營媒體自律,將廣播、電視正確發展方向所應獎勵或禁止之事項,納入執照換發的評斷標準。然而我國廣電法實施以來,執照換發卻成為消極的例行事務,業者漫不經心,以為可以形成「萬年」的家族電臺,使公共資源淪為私人的家族企業,這次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能夠牛刀小試,應當是符合大眾期待的,但不免引發媒介主張侵害「新聞自由」的疑慮。

   奇妙的是,社會各界討論這一個茲事體大的問題,只問藍、綠,不問體制?只點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不去質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的行政程序是否完備?或是整體廣電內容與結構管制是否還可更有效能,不需要等到換照才秋後算帳?實在是時代之病也!

   新聞局關於廣播電視相關業務,設有各種審議委員會,大體都沿襲有線電視法的審議委員會功能、人數與職權的設計。但是如果仔細比較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廣播、衛星電視,不難發現,每個審議委員的設置辦法內容都不盡相同,杜絕爭議規範的有無也不同。嚴格來說,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設計比較完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的設置辦法就漏洞百出,至少在「人事」層面,就有很多不理想的部分:

一、在人員組成上: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中,無同一政黨的比例限制;「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則有規定,審議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擔任委員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至少可以在程序上杜悠悠之口。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的制訂疏漏,限委員於不義,還要一一遭到點名,是新聞局沒有先見之明。

二、在委員遴聘上:

攸關衛星電視事業換照存續之審議委員會委員,竟由主管機關(新聞局)遴聘之;相形之下,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遴選,經立法院同意後聘之,似乎地位較為尊崇,亦較具公信力。

三、任期的不同:

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而「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中規定審議委員的任期只有一年,如此一來,委員並未參與之前攸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吊銷執照等業務,僅僅為了換照而成立一個委員會,自然無法熟稔業務。

    更為荒謬的是,攸關業者生存權的表決,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是到了「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卻規定,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據媒體報導,本來應當有更大刀闊斧的不予換照,卻因為這個不合理的高表決門檻,致使媒體改革失去機會,這絕非委員的問題,問題絕對出在新聞局。

    無論在發放執照或是換發執照程序中,「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缺乏關於聽證會舉行的完整程序性規範,特別是在本次換照過程中,有新進業者希望申請設立,如果能舉辦聽證或是比較聽證程序,而且最後的換發執照決定不是以過去新聞局的行政處罰次數為準,而是以聽證筆錄與營運計畫為準,相信爭議不至於如此大。

    看看新聞局長在換照風波中的發言(以下引用新聞局網站的資料):

姚局長指出,關於東森新聞S台不予換照的理由,核處的紀錄當然是主要考量之一,東森新聞台為6年來違反相關法規核處紀錄最高,計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居第3,罰款亦達755萬5千元,且近兩年來未見改善。加以該新聞台定位不明,未符合營運計畫書,新聞比例僅佔59.1%,絕大比例來自另一台—即東森新聞台,且東森新聞S台的「社會追緝令」是「政治人物」主持節目,從而引發腳尾飯事件之根源。兩者俱屬同一公司,委員會複審時,該台亦承認其新聞來源主要提供者為東森新聞台,為顧及投資與發展,並希望其集中資源經營東森新聞台,委員會表決東森新聞S台不予換照。

顯然很重視新聞局在內容管制的成效,並以此作為「主要考量」,自然會引發妨害新聞自由的疑慮。畢竟駁回執照申請、換照申請等類型的行政處分,如係「不利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附理由,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如果行政院新聞局所提出的理由居然是「違反相關法規核處紀錄」是主要考量,審議委員的「主要考量」顯然被消音,自然很容易讓人詬病。

    從這一次換照風波中,辛苦而負責的學者專家,再一次蒙受不白之冤,錯都出在新聞局對於審議規範的不周延、便宜行事以及不重視行政程序。而且最可笑的是,明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但是新聞局竟然可以連續處以東森新聞台為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755萬5千元,但從未進一步提出「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的審議事項,一定要等到換照,才來算帳,讓審議委員背黑鍋,此等因循的行政心態,令人難以接受。

    看清楚混亂的規範,大家應當為審議委員叫屈,在這麼險惡的法令叢林中,有知識份子願意出來為公眾服務,爭取更大的媒體改革空間,是背十字架,應當接受鼓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放任制度繼續混亂下去,新聞局固然要打屁股,傳播學者的責任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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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winway/archive/2005/08/05/9314.html
2005-08-05 01:37作者:須文蔚分類:針砭時事迴響:35點閱:14820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學者專家?別鬧了,即使你們留學歸國,還不夠格稱為學者,頂多是「還在學習的人」。
這個案子到現在變成政務官與政務官口中的元老院在互相推卸責任,
貴族們毫無體恤人民的情操。


國家賠償姚文智付錢? 姚:政治口水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八日電


前新聞局長姚文智今天表示,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執照審議是專業委員依照行之有年的制度合議,「不是他半夜起來簽的」,過程也沒有公務員的過失,立委問政應對國家有貢獻,向他求償的決議根本毫無拘束力,只是浪費時間的政治口水,他深深不以為然。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決議若九十四年七月被新聞局撤銷執照且訴願成功的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未來申請國家賠償成功,新聞局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姚文智求償,並先了解其財產狀況,防止脫產。

姚文智說,他行不改名,坐不改姓,沒有必要為此事處理財產,「不要開這種玩笑」;他也呼籲各界趁著導演李安榮獲奧斯卡最佳導演獎帶給台灣的啟示,共同努力振興文化產業,不應浪費時間在政治口水上。

他並表示,執照審議是審查委員會專業委員按照新聞局行之有年的制度,透過公平、公正的程序合議決定,認為台灣媒體市場應建立進退場機制,亦即執照不是萬年的;訴願會的處分只是希望新聞局進一步提出相關資料另行處分,未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如何處理還在未定之天。

姚文智認為,業者如果提國賠也不會過,法院如果有裁判,他會按照法令處理,但立法院做的決議毫無拘束力,在野黨還是喜歡用政治語言,進行政治鬥爭,對國家一點幫助都沒有。

【2006/03/08 中央社】

2006-03-08 23:32 君君

我反對洪貞玲和關魚等人的談法

關於英國制度的談法,不是這樣談
台灣是新聞局握有太多直接的言論管制權力
這些權力,甚至有的是沒有法律授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
英國部分,政府行政單位沒有這麼大的權力
言論審查的責任很多在司法機關與獨立行政法人

2005-12-01 02:08 ICK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須須學長,好久不見。

我非常同意你的說法。

針對重大爭議,欠缺肩膀的主管機關找了一群學者組成(法律上沒有任何決策權的,只是諮詢性質的)XX委員會,然後宣稱「依據委員會決議」作成決策。如斯作法,與其說是「尊重專業」,不如說是「推卸責任」。

依法,「衛星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的決議沒有拘束力(新聞局自己的「要點」都明文規定委員會的決議僅供諮詢),決定者還是新聞局局長。所以把責任推到「委員會決議」是沒道理的。這與有線廣電委員會或訴願委員會的性質非常不同。

拿電信來看,幾波的「開放」規劃與核發執照,都引發很大爭議,可是交通部並沒有推給「委員會決議如此,我只是尊重」。

當然,從這個案子,更知道跟有權者打交道(即使是「禮賢下士」地來「請教」),都要戒慎恐懼小心被賣。尤其是我們這種蛋頭學者。

2005-09-04 09:11 廖元豪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新聞局公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報告書」

新聞局已經在其網頁上公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報告書」
請大家告訴大家!~

網址如下: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6768&ctNode=1429&mp=1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參、媒體現象
肆、換照過程
伍、換照審查結果
陸、未來的期望
柒、結語

2005-08-30 17:01 attemborough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俺只是個對電子媒體亂象有著滿腔怒火的市井小民,但希望能做任何一點點有建設性的貢獻,很高興能看到須老師這篇文章和其中的往返辯證,也引用在拙文:<a href="http://blog.yam.com/motorjerry/archives/396235.html">電子媒體... 早是無用的寒蟬(續篇)</a>之中,盼能不吝賜教。

2005-08-22 15:56 小馬達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文蔚:

我在【有人問我關於媒體改革】觀念篇 (下)的末段,
引用了你這篇文章,因寫文流暢性的問題,
抱歉沒能沿用你原文的標題,
而是以「廣播電視頻道換照制度亟需正常化」代替,
詳情請看:
http://blog.yam.com/aboutfish/archives/359819.html

2005-08-11 21:43 關魚來說明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在公法上,行政委員會的類型非常多樣,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許慶復教授主持的,「行政委員會組織與功能之研究」所得的結論,行政委員會有五種類型:

     1.獨立性委員會,其本身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執行職務時不受行政層級上之上級長官的指揮監督。典型而近年較受矚目之獨立性委員會的例子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由行政院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有關公平交易事項;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會議的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

     2.諮詢性委員會,它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以主動或被動提供參考性諮詢意見為目標。備受關切的「國家統一委員會」,即屬乎此。該委員會由總統本於職權設置,執掌在於:對有關國家統一之大政方針提供決策諮詢。作為內部諮詢單位,其所以受到這麼大的關切,預期亦將發揮極大的影響力,主要是因其成員的政治地位、社會聲望使然:總統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三人(除副總統及行政院長外,另一位為臺灣省籍人士);委員二十五至三十一人,包括在野政黨人士、社會賢達。

     3.參與性委員會,這也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而且是在本機關或他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具有參與權限的委員會。就此,有關法令通常規定,為審議某種事項,應設置某種委員會,如區域計畫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大家最熟悉的,屬於參與性委員會的例子是:各級訴願委員會。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第一項)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二項)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第三項)」。目前參與性委員會的決議只是法定程序而已,主管機關如不採納,亦非法之所禁。

     4.執行性委員會,這是具有執行行政業務權限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有的具有機關的地位,如行政院之下的勞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有的則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如經濟部的「國營事業委員會」。這種類型的委員會,除最高決策機關由多數委員以合議的方式決定之外,與一般行政層級系統內的行政組織,殆無大異。其一方面受上級的指揮監督,同時也指揮監督下級機關、單位。以經濟部的「國營事業委員會」為例,其係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57.12.20)所設置。依該規程第三條,「本會委員會審議本會重要事項」;此外分設三組及檢核室、秘書室,除秘書室掌理內部事務外(第十條),其他組、室各有其行政執掌(第六條至第九條);該規程第四條並明定,「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專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有鑑於此,該研究計畫在結論中建議,執行性委員會無存在的必要(因首長制所具有之事權集中、責任明確、效率較高的優點,較適於執行業務性的工作),應將其執掌歸併於有關之獨任制組織內。

     5.協調性委員會,是為了協調各機關權限,使能齊一步驟而成立之委員會,例如國防部的「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就此,該研究計畫在結論中建議,嗣後為協調各機關工作與權限所設置的合議制組織,以不稱「委員會」,而稱「會報」為宜。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條,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申請案件,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當是「參與性委員會」。參考該設置要點第七條,本會會議不公開,所作之決議,供本局行政處理之參考。因此參與審議的委員給新聞局長的建議,僅供參考,委員會也沒有獨立行文(乃至發言)的資格。

說法給了,公法學者,換你說!

2005-08-11 00:24 須文蔚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請問君君

  給您一個說法,之後呢?

2005-08-10 18:22 attemborough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學者如果以元老院自居,卻忘了反省其行使公權力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那就是白唸憲法了。
此次審議,新聞局長與學者之法律關係為何?
期待各位檯面上的學者專家說出正確答案。

2005-08-10 17:17 君君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學者在與政客打交道之前,如果沒有預想被政客出賣的最壞打算,
那只能說太嫩了。

大家好,我是法律學者與公法專家。

2005-08-10 17:11 君君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JIMMY:

我們先回到所有問題的原點,原本談的問題是衛星電視業者換照引發的風波,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沒有修改前,我們依然有換照的制度,代表目前為止立法院都採取比較高標準的管制手段,沒有因為新科技解除了頻道稀有性的特質而鬆綁。如果從根源談,廣電媒體管制還有其他的價值,諸如影響巨大或是公共利益,每個國家會有不同的考慮,你完全以英國的制度相責,可以視為未來修法的建議,但是與本次事件並無關係。

你再三提出換照與撤照的區別,事實上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於換照的規範,目前立法的考量應當與洪教授的想法或引用資料沒有太大的出入,不是刻意引用錯誤資料,我希望你不要動不動就瞧不起人。

另外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罰則有警告、罰鍰、停播、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最後一個大概就是你所謂的撤照。

我在這篇文章中說得很清楚: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但是新聞局竟然可以連續處以東森新聞台為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755萬5千元,但從未進一步提出「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的審議事項,一定要等到換照,才來算帳,讓審議委員背黑鍋,此等因循的行政心態,令人難以接受。

這一點我們的想法一致,新聞局平常沒有魄力,用換照制度時有委員「背書」,才變得有魄力,這樣的心態可議。更何況,原本的罰則還有停播制度,可以讓業者警惕,「不予換照」形同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不免予人「不教而殺」的感覺。

不過「不予換照」就發生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的效果,這一點我和你的想法不同之處。

執照持有人確實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因此在憲法授權下,制訂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設計有換照制度,縱令新聞局廣電處平時怠惰於處罰,不代表審議委員就沒有不予換照的權利。如果你仔細看一下「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本會設置要點第二點所規定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會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申請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由本會工作人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受理申請,先審查申請案所提送之資料是否齊全。文件齊全者,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設立申請案,應由全體委員分別審閱各申請案之營運計畫並提書面意見,供本會議進行初審討論。初審決議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初審決議通過者,進入決審。
(三)複審:審查經初審會議決議應補正之申設案。複審決議認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複審決議通過者,進入決審。
(四)決審:申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許可之案件,申請者應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向本會簡報並備詢。申請者應指派董事及管理、財務、工程、節目等部門相關主管出席,出席人數不得逾五人。

申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外)許可之案件,本會得通知申請者簡報。申請者應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向本會簡報並備詢。
本會因審查之必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得推派審查委員代表,赴申請者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案經決審決議通過者,新聞局得依決議發給許可。
三、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對於審查相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四、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五、審查案件經決議後,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遺漏未審酌,得於會議紀錄送達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請求覆議,但覆議以一次為限。

六、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所有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可否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本會議決議應保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並不像你所講,執照持有人事先未獲得通知,或並沒有充分申述說明的機會,而審議委員會隨意吊銷執照的狀況。


當然,你我都關切,委員是否有調查權、是否有聽證程序、審議結果是否要附理由,種種行政程序法層面的問題,正是我寫這篇文章主要關心的。

今天的結論有二:

一、討論傳播法律與政策,應當以本國的制度為基礎。比較法的例證,只是法理與權是上的參考,或是未來修法的一種選擇,不應當混淆,包括NCC也未必是萬靈丹。

二、在八月一日的行政院新聞局的新聞稿中,提到:「審查委員會同時要求該局落實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並訂定停播處分之裁量基準,姚局長表示過去該局執法上過於寬鬆,應予深切檢討,未來將訂定相關停播及撤照之執行細則,作好依法行政工作。」希望不是空話!


2005-08-09 23:44 須文蔚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須先生,

換照與撤照,這是兩個不同的觀念,還是你已經把兩個不同動作劃上了等號,把不換照等同於撤照了呢?

你舉的那些換照的法條,不正是你後文自己又所謂的稀少電波頻譜下的管制?但是今天我們討論的的是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這些沒有頻譜有限問題的媒體吧,為何你要去引那篇文章作為你論述的依據?


洪的這篇文章,通篇講的,若是針對無線四台,以及廣播頻道而言,立論沒問題。但是,但是,你我都很清楚這篇文章,刻意引用了錯誤的資料,套用在沒有頻道稀少性的新媒體上。對不起,我看不起這種【教授】。

回到換照與撤照。我支持平日就該執行的撤照,但是不支持執照到期的【不換照】。這樣的論點你可以了解嗎?這就像駕駛執照一樣,你可以平常就抓我違規、記點、罰款,甚至撤銷駕照,Fine,這沒大問題,只要執法機關舉得了證,一切依法執行。但是你不能到了換照的時候,才跳出來說我之前的記錄不良,為了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所以突然決定不換照給我,這是什麼鬼理由?最多最多,執法機關也只能說我之前有什麼罰單未繳,要求我先補齊;最多最多也只能說我的行為哪裡要改善,加個警告說,我已經被扣幾點了,再違規個幾次,就準備吊銷執照吧。

重申一次,平常就該監督懲處的機關單位,平常沒做是該機關的失職。規定每兩年就得對衛星媒體營運做檢討的機關,六年內有三次機會都輕易放過了,為何卻在不該動手的換照上,大作文章?

還請問,這些不被換照的業者,這六年內,又有哪些電視台被處以停播處罰?又有哪些節目被處以連續罰鍰了呢?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EC/092/EC-C-092-050.htm

執照持有人有憲法與法令的的保護,這些保護並不是執照本身具有任何「權力」,而是憲法為防範政府可能的專斷行為所訂定之保護措施。故而,除非執照持有人事先獲得通知,並有充分申述說明的機會,委員會是不能隨意吊銷執照的。在吊銷執照的過程中,委員會必須負起蒐證的責任。在執照核發與重新換照時,申請者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本身具有適當的資格。為避免委員會流於專斷或反覆無常,必須以一份公開書面資料詳細且完整的來解釋其作出如此裁決的理由。倘若對於委員會之裁決不服,當事者可以向美國上訴法院提出申訴,上訴法院即展開審查,以確定委員會在執行其裁決權時,是否依循憲法與有關法令的規定。

美國1943年就提出的制度,管的還是【應該管的比較嚴】的無線電波媒體。比對你所提的洪【轉貼一篇主流媒體不登的投書】文,我更在意的是呂【從NCC談評鑑媒體的省思】一文所提到的審議流程。

2005-08-09 22:51 Jimmy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謝謝媒體過客這幾天的關心。

我的立場和你一樣,不主張新聞自由是一種無限上綱的標準,媒體管制有其必要。

我們也有一個一致的立場,就是認為這次審議機制出了問題,該有些學者專家負責。但是是那些學者專家?

我們立場稍有不同之處在於,我更在乎程序規範上出了問題,換誰來當審議委員,都無力回天。

我們太習慣把「參與者」貼上標籤,要他們負責(下台?),但失去了找出元兇,改善制度,建立更好規範的思考習慣,所以我寫了很多硬梆梆的文字,謝謝你願意耐心理解。

我無意幫所有審議委員找藉口或卸責,只是想提醒認真、負責有媒體改革理想的委員,不要氣餒,要堅強,要針對制度進行更多挑戰。

反省是媒改的朋友們正在進行的工作,請持續監督!

2005-08-09 02:38 winway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雖然JIMMY很兇,說我搞不清楚,我們來看一下洪貞玲教授的文章:


「英國廣電主管機關在換照時有一個“品質門檻“,這個門檻包括電視經營者要提供足夠的高品質節目、社區節目、在地製作的節目、整體節目吸引多樣品味及利益等要件。品質門檻和申請者的節目計畫、生存能力、公共代表性都是主管機關審核的要素。另外,業者必須落實觀眾監督與處理觀眾申訴等事宜,違反者亦可撤照。」

英國的廣播電視法規中有換照制度,迄今還有,如果你有興趣查證,英國的Communications Act 2003 其中有許多關於廣電執照換照的條文。例如:sec 216 Renewal of Channel 3 and 5 licences; sec 222 Renewal of public teletext licence; 在CHAPTER 3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INDEPENDENT RADIO SERVICES 中也有
sec 254 Renewal of local licences 的規定。我想這是洪貞玲老師寫作前後注意到的資訊,本地的所有廣電法規,都設有換照制度,多半也沿襲歐美各國管制「無線」廣播電視的經驗。

隨著線纜衛星、數位廣播電視等新科技的加入,頻道稀有的觀念慢慢淡薄,以及解除管制的要求,英、美在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的執照管制上,確實比較寬鬆,甚至不管制,您引的羅世宏教授的資料,大體上說的是這個狀況。

這裡引發的問題有兩個: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目前的「換照」規範應當如何執行?這是我們最近比較關心的問題。

二、如果廢止,要用什麼制度取代?可以讓主管機關逕行「撤照」?是否要交由委員會審議?是否要附理由?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值得深究。

謝謝指教!

2005-08-09 02:27 winway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須老師

引述您另一篇的文章“反省學者在傳播政策制訂與執行中的角色“

......但是冷靜想一想,這次不少同學參加的「審議委員會」的規範大有問題,大家也只能「因陋就簡」,結果自然不盡理想,這充分顯示了「行政程序法」層面的「程序正義」不夠完善,是會影響實體法上的正義實現的.......

老師,你現在了解我為何反覆看您的回文,而百思不解您確切的立場論述了嘛?

參與審閱的學者對其將扮演的角色自知呢?因為政府設局把學者們誆進去,對一個程序不公義/不正義的議題背書(若是認為霹靂手段,才有媒體改革,則是另一面的論述了),學者就完全沒了自省檢討的地方了?!

2005-08-09 01:29 媒體過客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須老師

我反覆看了多次您的回文,實在不知您的立場為何?只好依據您的回文做假設:

如果依照媒體過客的耙梳,這份審議委員名單當中,新聞局高層或業者只要掌握三分之一的委員,就可以防止一個業者遭到撤照,看來不難。

這個假設是說,由於新聞局擋住,以及部份委員有被媒體買通的可能性,造成最後更多該被撤照的頻道,沒被撤掉!在現制僅一人之差的所謂高標門檻之下,可惜媒體改革未盡全功。

是這個意思嘛?

我不知我亂槍掃射了什麼?大概就是自嘆當了彈頭委員的那些人吧!

還是重申 
1.新聞自由現下是意見雙方互扣帽子的論述,一方神主牌式的高喊新聞自由,一方則反譏無限上綱,但都不是我的重點。 
如果過程不是那麼粗漏及資訊不公開的話,那麼該依法撤照就撤照吧,媒體亂象,多少人想除之後快? 

2.須老師這篇文章,其實給了部份委員合理化其行為的藉口。是啊,該怪新聞局,那學者對自己在這場衝突中的角色自知又在哪兒? 

2005-08-09 00:53 媒體過客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這種算術問題很簡單,我們來假設現在兩會都有60人委員,在第一種規定上,首先,得有36人出席,而後,得有19人的同意,才能行事。

第二種規定,則是先要有31人出席,然後得有20人的同意,才能行事。

差距一人,這是高標準?

好,範圍縮小到15人。第一種算法,先要有9人出席,然後要有5人同意,才能行事。

第二種算法,先要有8人出席,然後5人同意,才能行事。

高標準的算法還真是種烏賊噴墨汁的說法啊。

2005-08-09 00:03 簡單的算術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到底是誰說得對?

你舉台大洪貞玲的說法,變成英國在【換照】的時候如何怎樣。但是,多數的說法,卻是英國發了執照就沒有【換照】這一回事,只有【撤照】。

http://telshl.typepad.com/telshl/2005/08/post.html

虧你還是傳播系所畢業的,連這樣顯而易見的錯誤都無法查證。

2005-08-08 23:37 Jimmy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關魚應當是小姐,她寫了一系列的媒體改革反省,非常值得思考,特別是她以一個新聞工作者的角度思考,更值得傾聽。

http://blog.yam.com/aboutfish

2005-08-08 23:27 winway

re: 未必要有換照風波!該打屁股的是新聞局,不是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我願意說得更白話一點,前文提及

更為荒謬的是,攸關業者生存權的表決,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是到了「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卻規定,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據媒體報導,本來應當有更大刀闊斧的不予換照,卻因為這個不合理的高表決門檻,致使媒體改革失去機會,這絕非委員的問題,問題絕對出在新聞局。


如果依照媒體過客的耙梳,這份審議委員名單當中,新聞局高層或業者只要掌握三分之一的委員,就可以防止一個業者遭到撤照,看來不難。如果你反對這次的審議的結果(覺得傷害新聞自由或是還有更多媒體應當出場),卻亂槍掃射,把所有審議委員都列為嫌疑犯,那就太不會計算,也太抬舉這些委員的「力量」。

2005-08-08 23:01 wi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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