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與「得」我見
〈看問題〉
瓦歷斯先生:當今社會上,似乎不再區分「的」、「得」二字,「的」長「得」消,請教您有甚麼看法?──Fenia
〈說清楚〉
「得」,有四讀,ㄉㄜˊ、ㄉㄟˇ、ㄉㄞˇ、˙ㄉㄜ。
ㄉㄜˊ,本義是獲、取,與「失」相對。如:鷸蚌相爭,漁翁得利。從本義引申出演算產生結果/遇/契合、適宜/快意、滿足/用於談話終了之時,表反對、禁止或同意等義。
ㄉㄟˇ,是應該、必須、需要的意思。如:你總得讓我把話說完。
ㄉㄞˇ,是遭受的意思。如:他作惡多端,得了報應也是應該的。這個意義一般已少用到。
「得」的上述三種讀音,一般都不會與「的」混用,容易混用的是˙ㄉㄜ。
˙ㄉㄜ
1. 用在動詞、形容詞後面,表示程度、結果或性狀的補語。如:跑得快;覺得很好;美得冒泡。
2. 用在動詞後面,表示能夠或可以。如:我們可粗心不得;她能去我為什麼去不得。
3. 用在動詞和補語中間,表示可能。如:我拿得動;那辦得到。
「的」,有三讀,ㄉㄧˋ、ㄉㄧˊ、˙ㄉㄜ。
ㄉㄧˋ,箭靶的中心。如:目的;標的。
ㄉㄧˊ,確、真、實在。如:的確。
˙ㄉㄜ
ㄧ、結構助詞:
(1)置於形容詞後。如:「美麗的風景」、「聰明的小孩」。
(2)置於名詞或代名詞後,表示所屬、所有的關係。如:「我的書」、「太陽的光」。
(3)置於修飾片語或子句後。如:「他寄來的信,我昨天收到。」、「那賣花的人沒零錢找。」
(4)置於副詞後,同「地」。如:「慢慢的走」、「高高的飛」。
二、句尾助詞:
置於句尾,表示肯定或加強的語氣。如:「這樣做是不可以的!」、「你不是這樣講的!」
這樣看來,「得」在動詞之後是最常用的,置於形容詞後時,「得」與「的」可互相使用。可是,教育部《重修國語辭典修訂本》為了兼顧大眾使用的習慣(我認為這習慣未必是完全正確的),也將〝連接動詞及其後置修飾語〞的意義解為同「得」,使得「跑的快」同「跑得快」、「笑的開心」同「笑得開心」。
假如在〝連接動詞及其後置修飾語〞的意義解為同「得」,那麼「得」(˙ㄉㄜ)的用法也都可以過渡到「的」,這樣,何不乾脆將「得」的讀音與意義只保留三音──ㄉㄜˊ、ㄉㄟˇ、ㄉㄞˇ。
我的看法是,作為˙ㄉㄜ的「得」義,應以用在動詞後面為準,而這個意義不應該被「的」所侵奪。如:跑得快; 我們可粗心不得; 我拿得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