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墨
﹝仔細看﹞
刑事手段難以快速、明確制裁貪墨枉法者,剩下來的,只能祈助民事手段。而最快速、最有效、最能立竿見影、最能讓當事者痛到骨子裡去的民事手段,就是租稅懲罰。──〈稅務單位可別忘了追繳扁家贈與稅〉2008-08-25/中國時報/中時社論
﹝出處﹞
《左傳.昭公十四年》:「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大意是說,自己有罪惡而掠取別人的美名就是昏,貪婪而敗壞職責就是不乾淨,殺人而沒有顧忌就是賊。《夏書》說:「昏、墨、賊,處死。」,這是皋陶的刑法。「貪墨」,貪財好賄。墨,不絜(潔)之稱。
這是在昭公十四年春季所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主要是雍子知道自己的罪過,卻用他女兒作為賄賂來取得勝訴;叔魚出賣法律,邢侯擅自殺人。因此,當韓宣子向叔向詢問怎樣治他們的罪時,叔向正告:「他們的罪狀相同。」於是就殺了邢侯陳屍示眾,並且把雍子和叔魚的屍體擺在市上示眾。
孔子讚美說:「叔向,他有著古代流傳下來的正直作風。治理國家大事使用刑法,不包庇親人。三次指出叔魚的罪惡,不給他減輕。做事合于道義啊,可以說得上正直了!平丘的盟會,責備他貪財,以寬免衛國,晉國就做到了不兇暴。讓魯國季孫回去,稱道他的欺詐,以寬免魯國,晉國就做到了不淩虐。邢侯這次案件,說明他的貪婪,以執行法律,晉國就做到了不偏頗。三次說話而除掉三次罪惡,加上三種利益。殺死了親人而名聲更加顯著,這也是合乎道義的吧!」
﹝用得好﹞
一般來說,我們會用「貪贓枉法」來說明貪取不應得的財物。「贓」是贓物,「貪贓」是贓物擺在那兒,禁不起貪念而奪取。「貪墨」,則說明財物本身為不潔的,並劃謀計策加以巧奪,比較起來是屬於智慧型犯罪,又較「貪贓」更上一層樓。
如果不是近日爆發「竊國者侯」的事件,還真讓我們以為「貪墨枉法」已經是個死了的詞彙,可見,一個詞彙的誕生,是相應於事件的創造,必須要讓詞彙豐富的意義符應事件影響的大小。
不要忘了,「貪墨枉法」一詞,早已是歷史上的一面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