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這麼國際化的社會,大家在A國C國T國之間進進出出,為了工作居住方便,辦個居留權或入籍公民什麼的,應該沒什麼好大驚小怪,也談不上愛不愛皇天后土祖宗八代。畢竟大家都只是混口飯吃,升斗小民幹的營生勾當也不至於偉大到會牽扯國家利益。雙重國籍這檔子事一般公司當是個人隱私,連問都不能問。可是要想吃公家飯賺納稅人的錢的話,這些陳年舊事就會被挖出來調查。原因很簡單:人民不會想付薪水給一個政府高官,然後竟然發現他過去和現在一直效忠於另外的國家,不管那個國家是友好或敵對。
所以對於美國公民出任台灣立法委員這個事件,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我是有一些意見的。
歸化美國籍必須經過宣誓效忠美國這個程序,誓詞的大致翻譯如下:「我在此宣誓:我完全放棄對於原先我持有公民權的其他國家的忠誠,並且我將支持與捍衛美國憲法與法律於來自國內或國外的敵人,並且衷心效忠憲法與法律。當法律須要時,我願意為美國從軍,進行戰鬥或非戰鬥的服務。當法律須要時,我願意在官方指揮下從事對國家重要的工作。我在自由意志下,毫無保留,絕不規避地接受這些責任。願神助我。」
誓詞原文的官方網站如下:http://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menuitem.5af9bb95919f35e66f614176543f6d1a/?vgnextoid=931696981298d010VgnVCM10000048f3d6a1RCRD
這個誓詞雖然沒說放棄原先國家的公民權,不過完全放棄了對它的忠誠,而僅只對美國效忠。我很難想像有人會頂著美國國籍跑來台灣當高官,而且用盡力氣隱瞞雙重國籍的事實。我只知道有一種職業的人會這麼做:間諜。
至於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程序,雖然說一點都不麻煩,但是也沒像該委員所說的:向他國宣誓效忠就自動放棄了美國公民身份。這篇美國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文件第一段就說放棄美國國籍不能僅以被動性地因為取得他國國籍或是向他國宣誓效忠來認定,而必須本人主動提出放棄公民的聲明文件。
文件官方網站如下:http://www.usdoj.gov/olc/expatriation.htm
提出放棄公民權的正式聲明也並不須要到美國,只要到任何國務院之下全世界任何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都可以進行,但光在記者會上對媒體嚷嚷是不具效力的。除了在法律和政治上的程序之外,放棄公民權還牽涉到稅務責任,必須向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國國稅局)填具相關表格,滿足規定後才能不再當美國人。
參考文件網頁:http://www.taxmeless.com/USCitizenRenounce.htm
此外美國稅法規定公民在美國以外國家的收入也必須報稅繳稅,雖然一定範圍之內的收入可以扣除。根據2008年的稅則,扣除額是$87,600美元,房屋支出扣除額是$14,016美元。據說該委員去年有領到美國政府的退稅,表示其2007年年收入不到$75,000美元。如果該委員找的會計師沒忘了報任何該報的收入,那麼我們了解到台灣的立法委員還真是錢少事多的苦差事。
IRS關於國外收入扣除額的文件:http://www.irs.gov/businesses/article/0,,id=182017,00.html
關於2007年美國退稅的文件:http://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179094,00.html
我想也許是該委員找的律師太無能,竟然弄不清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要不就是英文能力欠妥,不太瞭解這些法規具體的意義。我想既然放棄美國公民權的程序這麼簡單,該委員又如此迫切想和美國畫清界限,那麼何不親自到美國在台協會或是香港,或是駐中國的大使館去,對著美國官員正式出具聲明文件,然後填妥相關IRS的表格,風光地召開一場記者會來痛斥那些別有居心顛倒黑白的人?
所謂公道與否其實根本不用爭論,台灣之所以是現代化民主國家的原因之一就是有自由的 Internet ,上網去找,所有的真相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