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八名公視新增董事必須「封口」,不得公開損害公視名譽與營運,這項裁定實有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虞。法院基於適法性疑慮而要求八位董事暫停職權,這是新聞局提名審薦作業便宜行事必須付出的代價,但要求八位董事「封口」則明顯矯枉過正,對於公視應該彰顯的言論自由精神更是一大諷刺。
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公視董事會傳出的全是負面消息。從工會對經營團隊提出不信任案、新增董事要求改選董事長、董事會長期癱瘓,到最近監察院糾正新聞局提名作業、董事會通過改選案、代董事長提出「假處分」,儘管兩派人馬都相信自己站在公理正義的一方,但在外界眼中,這一連串發展比八點檔還要歹戲拖棚,更讓所有對公廣集團願景有所期待者無比痛心。
公廣集團(公視、華視、原民台、客家台等)每年接受政府大筆預算捐贈補助,行政院與新聞局長有責任協助公廣集團健全發展。但令人無法理解的是,當初在「朝小野大」國會劣勢下,民進黨政府猶能克服困境,至少三讀通過了華視公共化的法源;如今國民黨掌握「完全執政」國會絕對優勢,卻對公視法修正案怠惰延宕至今,史亞平、蘇俊賓兩任局長實在難辭其咎。
公視法不與時俱進修正,就無法解決華視至今「四不像」的定位不清問題,也無法建構公廣集團組織願景與資源整合,更無法釐清公視董事提審過程缺失及因應集團化治理問題。蘇俊賓容或想要改革公視亂象,但捨修法大路不走,徒令兩派人馬對立而嚴重傷害公視形象,如今更遭監院糾正、法院裁定而導致新增董事動彈不得,新聞局的失職已顯而易見。
而代董事長鄭同僚提出「假處分」看似佔了上風,兩派人馬互告卻已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鄭同僚與經營團隊自認績效卓著,在內部投票與主管評鑑卻始終未獲信任,這已經是重大治理問題,不是外界眼中的內耗空轉而已。假處分容或可以維持現況,但公視治理問題仍有待理性辯論與釐清路線。
至於法院裁定八名新增董事不得舉行說明會、利用網路及媒體等做出損害公視名譽、營運的行為,這部分實在匪夷所思。公視事務是任何人都可以討論的公共事務,鄭同僚不應申請這部分的假處分,台北地院法官更不應准許,這項裁決已經做出了最壞的示範。
【後記】本文刊於今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版「我見我思」欄位。承辦法官昨天指出,裁定主文是禁止陳世敏等八人,以「董事身分」發表有損公視名譽、經營或營運行為,若八人以董事以外的身分發言,就不在假處分禁止範圍內。這項說法似是而非,首先,言論自由可以分為董事、個人或學者身份嗎?其次,裁定主文明確強調「不得損害公視名譽、營運」,亦即這八位董事的發言必須正面肯定公視才在非限制之列,這是那門子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