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龍祥電視台訴願成功,並提出國賠要求後,東森S台的訴願也獲平反。惟因適逢廣電媒體規管機制之調整之際,兩家衛星電視頻道的執照尚須等到NCC運作後方可獲得核發。
日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認定,新聞局對龍祥及東森S台不予換照之理由不成立,裁決撤銷原處分,應在兩個月內做適法處分。新聞局長鄭文燦表示,「會尊重訴願會的裁決,做出適法的處分。」、但「新聞局將不再召開審議委員會,而且即將處分審理的案件,都不再批示,將全部交給即將成立的NCC委員會處理。」
持平而論,蘇揆上任後在訴願法規定期限內,處理衛星電視頻道不予換照的爭議,顯示出尊重體制,體察民意的精神,依法處置,值得肯定。
回顧當初不予S台換照處分的理由,為「該台新聞節目比例不足」,或「新聞來源多自另一新聞頻道(東森新聞台),與營運計劃不符」,且「違規核處事項過多」,於六年餘期間達到25次違規紀錄。換言之,主要在:1.自製節目比例偏低。2.與營運計劃內容不符。3.違規記點點數偏高。
其實,識者皆知,頻道的換照申請,只有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可駁回申請外,並沒有其他授權或新聞局可以依職權不予換照的事由。新聞局的撤照作為,已逾越《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
進一步來說,新聞局的做法,擴大了行政裁量權,但卻剝奪了傳媒業者的經營權,也大大地影響了常被忽略的媒體工作權。
從經營面來看,傳媒的經營有別於傳統產業,進入市場初期,必須投入高額的硬體建置成本,營運間,更經常必須在內容製作上耗費大量的人力及研發經費。隨著數位化來臨,產業的轉型、升級勢必投入更多的預算,加重營運負擔。近年來,加入傳媒市場經營者眾,競爭亦趨劇烈,但受經濟情勢轉變牽連,廣告收入卻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及其所衍生的風險,都早為業者沉重的負擔。
況且,衛星電視、有線電視之經營有別於無線電視。業者自闢通路,十幾年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自由交易市場,亦有其退場機制。民間之他律組織經年發展後亦臻完備(如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基金會、公民媒改聯盟),內容監督的工作,早該交給民間來負責,這也是NCC成立的基本初衷。
從工作權的角度來看,主管機關的內容監管思維,係以閱聽人權益為本,媒體淨化為念。但倘若處理的手法稍有不慎,或失之周延,影響所及,輒為是數百、數千個或更多的媒體工作者的家庭生計問題。
再者,不予換照的決定伴隨著一片檢討電視煽色腥內容的聲浪,新聞局的決策或許因而沾染了濃厚殺雞儆猴的色彩。所以,對照六年執照效期中,前兩次評鑑都獲通過,到了第三次換照卻不過,對業者提出的改進措施,亦置之不理,當然令人感到狐疑。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部分撤兆案件雖已「平反」,吾人認為尚有以下三點值得關切:
一、審議委員會之權責必須明確界定。
為求反映民情,提升決策品質,行政機關常借重審議委員會之專業。過往,有關媒體之節目與廣告內容審議,新聞局常不定期邀集各方專業提供審查建議,立意良善。後來,歷經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台、衛星電視頻道數波執照開放申請作業,遂成立常設的諮詢性的審議委員會。委員會向來與主管機關間相安無事,彼此尊重。
不過,負責今年換照之審議委員會延宕至執照期滿前四個月方才改組完成,委員們的審查時間過於短促,或許難見全貌,因而產生誤解。
未來,NCC正式運作後,組成相關之專業委員會也將成為常態,為避免類似的情事,在複雜又專業的跨媒體資訊匯流後再次出現,審議委員會與決策委員的相關職權有必要清楚界定。
二、主管機關決策過程必須更加嚴謹。
此次的事件,形成主管當局與業者間的僵持,甚至對簿公堂。身繫繁忙新聞工作者也為了訴願案牘勞形,待裁決結果出爐,部份業者更應不堪受損而提出國賠的申請。如此額外耗費社會成本,造成主管機關、業者、審議委員會三輸的局面,令人惋惜。
類此事件一再出現,也與民間對政府「重輔導,輕管理」的期待有所落差,為了避免類似場景再次重演,政府決策過程,似乎應該更加審慎。
三、傳媒產業輔導機關必須儘速確立。
數位匯流已是大勢所趨,世界各國政府莫不卯勁推展。因此,在檢討監理職能的同時,更重要的,應是讓輔導功能能夠具體產生效果。
國內有關數位產業的發展始終是「傳媒業界突圍在前,政策法令追趕於後!」如今,勞神費事內耗於執照審議,對於大格局、大方向的數位內容輔導政策卻治絲益棼,似乎是偏了方向,數年來進展緩慢,令人心焦。
再說,政府媒體產業的輔導機關,分屬經濟部工業局(原負責影、視、音產業輔導)、未來的文化觀光部(負責電影、出版產業輔導)、NCC(負責媒體內容監理)及新聞局(目前仍負責廣電產業輔導,未來或將移交文化觀光部),可謂馬車多頭,未來,如何形成一致有效的輔導政策,用以提升台灣的競爭力,真是一大問題!
再看行政院就NCC成立及新聞局業務移交的過程,拖拖拉拉,風風雨雨。看來,媒體輔導機制的確立,還有一大段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