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曾牧師轉來的) 願慈愛的上帝祝福這美好的推動計畫,阿們!
【立法委員蕭美琴:『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 公聽會】
時間: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10:00~12: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擬邀請與會人員:性別人權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性別平等
教育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台大婦女研究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世新大學性
別研究所、台灣大學教授、晶晶書庫、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拉拉手協會、女同志
媽媽聯盟、內政部戶政司、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法務部、司法院民事廳。
「婚姻」是一個人走到人生某個階段時,勢必會思考是否轉換一下生活方式的一
種關係。但這對同志來說,這是否為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在去年(2005)12月
5日,英國開始實施了「同志伴侶」(Civil
Partnership)的法律規定,這無非對台灣的同志有了激勵的作用。但這也讓我們
思考台灣同志究竟需不需要一個「合法化的婚姻」。或許有人會質疑,沒有真正
的認同,就算同志婚姻合法了又有何用。但請別忘記,同志和其他的一般人所享
有的權利是沒有任何差異的,我們所要的只是呈現並普遍推及憲法本來就賦予的
平等權罷了。
為此蕭美琴委員特於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舉
辦「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聆聽各界同志團體及政府部門的意見,關
於同志是否需要一個合法的婚姻權、需要一個合法的保障。這並不是一個定論,
而是一個可以讓同志發聲的公聽會。希望能藉由此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討論同
志所追求之權益。
討論議題:
一、台灣是否應讓同志婚姻合法化?
二、同志婚姻合法化對社會的意義。
三、同志婚姻是否應與一般婚姻享有相同保障?
四、落實同志婚姻權修法方向應為何?
同志婚姻相關背景資料參考
「婚姻」是一對彼此相愛的戀人,交往到某個程度後必須思考是否轉換的「關係
」。在我們一般人的觀念中,這是理所當然的結果。但在同志的世界中,這或許
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我們不難發現,同志間彼此的情誼,一種絕妙、且難以
言喻的關係。不只僅止於性、愛,更有著一種異性戀伴侶永遠無法達到的境界。
這是一種心靈層次的關係,你或許不能想像,但是你卻不能否認他的確存在。
於現今世界上,已有眾多國家對同性婚姻的重視已超越以往的價值觀。經過數十
年的努力,同性戀者得到了社會民眾的普遍理解,但他們希望能獲得與異性戀者
一樣的平等權益,能讓他們的愛情真正可以曝光在陽光下。儘管一些西方國家已
經認可了同性戀的合法性。但是,性觀念開放的美國目前只有一個州承認同性戀
婚姻的合法性,而在保守的東方國家,同性戀婚姻得到政府及社會大眾認可的希
望,則更加渺茫。在中國,就有四千萬的同性戀者,對於他們來說,在街頭牽手
散步都尚且還是奢望。眾多同性戀者,不得不選擇用“異性婚姻”來掩飾自己的
性取向,而另一些人則選擇在網路上成婚,一償夙願。西歐各國同性戀者樂觀的
境況,無疑鼓舞了這些國家的“同志”們面對壓力,繼續努力追求著更多的權利
,希望可以如異性戀者一樣擁有完整的婚姻、家庭。
目前有國家對同性的規範如下:
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
允許同性伴侶結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國家:英國、德國、法國、瑞士。
以下我們可分做幾個地區來看目前同志婚姻已被合法化或是已被賦予某種結合關
係的幾個國家:
歐洲─
丹麥於1988年率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島、荷蘭和比利時相繼跟
進,允許同性戀在政府登記伴侶關係,享受等同于異性戀配偶的各項權利。
瑞典自1995年以來允許同性之間的“夫妻”關係合法化。同時,瑞典的合法
同性戀夫妻不僅可以在國內或海外領養後代,而且同性夫妻之中的任何一方還可
以合法地成為另一方孩子的家長。
荷蘭議會於2000年12月19日投票通過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個
將同志婚姻法律化的國家,但只適用于荷蘭公民或在荷蘭擁有居住權的居民。關
於國際和居留的規定與荷蘭其他婚姻是一樣的:至少有一方必須由荷蘭國籍或居
住在荷蘭至少四個月,且不保證在其他國家進行的同性婚姻能夠得到承認。最可
能獲得承認的只有那些本國有為同性戀提供註冊伴侶關係形式的國家。但是荷蘭
同志婚姻關係是不被美國政府承認的。
比利時參議院2003年1月30日通過一項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案,是世界上第二
個將同志婚姻法律化國家。這項法案給予同性戀伴侶與異性戀伴侶同等的權利,
特別是繼承權。但該法案不允許男性同性戀“夫妻”收養子女,而女同性戀“夫
妻”中的“妻子”可作為單親母親收養子女。此
外,2004年10月1日前的比利時同志婚姻法,只允許比利時的本國同志在比利時
結婚;2004年10月1日後,法律作了修改,放寬了外國同志在比利時結婚的規定
。規定只要雙方有一方在比利時至少居住3個月,外國同志也可在比利時結婚。
但其比利時的同志關係亦是不被美國政府所承認的。
法國於1999年通過「PACS
團結契約,又稱公民結合契約」。目前法國的法律其實仍不允許同性結婚,但為
因應同志之需求,在1999年通過「PACS團結契約」允許同性或異性之2名成年人
簽署PACS契約後共同生活。其實有點像「同居法」不論異性或是同性都可適用。
就是在合法前提下,不管是不是同志,都可以結
合登記成為配偶。而PACS的功能是:簽約兩造可在PACS契約中約定共同生活之權
利義務分配,在民法(贈與、繼承)、稅法、社會福利保險、公私機關撫卹等領
域享受類同(但不等同)夫妻關係之部分權利義務,形式較有彈性,終止手續亦
較離婚簡單。
西班牙是世界上第四個將同志婚姻法律化的國家。規定同志夫妻間可收養孩子,
孩子並可繼承任何一方的財產。
美洲─
加拿大成為世界上第三個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2005/06/28)。加拿大法律
以“two persons”的方式,來闡明允許同性關係的結合。而目前加拿大有如下
省分通過同性婚姻法律:British Columbia, Manitoba, New Brunswick,
Newfoundland (includes Labrador), Nova Scotia, Ontario, Québec,
Saskatchewan, and the Yukon Territory,以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的解釋方式
來排除各省的法律禁令,而讓同性能夠結婚。加拿大的同性婚姻證書並不要求具
有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不像荷蘭或比利時)。此外,加拿大和美國歷史上相互
承認在加、美任一國內的婚姻。
美國僅Massachusetts承認同性婚姻,Alaska、California、Connecticut、Hawaii、
Indian、New Jersey、New
York、Vermont、Oregon、Ohio、Michigan、Georgia等數州承認同性伴侶的民事
法律關係。2000年,美國的佛蒙特州率先全面承認同性關係合法化,允許同性戀
以公民結合代替結婚的形式組成家庭,但仍未獲多數等同於異性戀配偶的權利。
Massachusetts則在2004年3月17日成為全美國唯一一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州。
亞洲—
日本東京,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印度和斯里蘭卡等亞洲國家設立同性戀社會組織,呼籲推動同性戀的非刑事化。
中國:中國學者李銀河於2006年3月5日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
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這是她第三次向全國兩會提交這個提案。
其他地區—
南非2005年12月1日,南非最高法院憲法法院公開宣佈支持同性戀婚姻,並要求議
會在一年之內修改婚姻法,允許同性戀者結婚。
法官公開表示目前的婚姻法不允許同性戀者享有與異性戀人相同的地位與福利,
這種規定與憲法不符;婚姻法中關於“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一定義應該改
為“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
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市於2003年市議會通過“民事結合法”,使同性戀“夫婦”
合法化。這是拉丁美洲第一個類似法律。
“民事結合法”規定,兩個人不論其性別或性傾向的自由結合為民事結合,在義
務、權利和福利上與普通夫婦享受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