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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2006-10-27 03:37迴響:12點閱: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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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taweichi/archive/2006/10/27/121612.html
2006-10-27 03:37作者:紀大偉分類:作家部落格迴響:12點閱:4298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Mr.Q,你的這個翻譯相當不錯。好,以後就如此使用。

2006-10-29 05:33 iron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To iron:

Domester Partner: 中文應該可以譯成”法定同居人”或”配偶”。

Civil Union: 這倒考倒我了。我想可以譯成”法定非婚姻關係”

Mr. Q

2006-10-28 04:55 Mr. Q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請問外文系教授,這個domestic partner和 civil union要如何翻譯比較好?

2006-10-27 21:30 iron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軟蕊? pistils?

soft-core v.s. hard-core?

所以 社會要 soft-core 我們就給他們 soft-core.

因為這條防線 不停的崩潰中, 實際執行上也有困難.

只要曝光越多次, even hard-core would be romantic.

同時有兩件事有 關於普遍人權,

1. 晶晶文庫
2. 同性婚姻法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102700039,00.html
2006.10.27  中國時報
大法官釋字617號出爐 猥褻定義限縮 刑法235條不違憲
劉鳳琴/台北報導


大法官昨天對刑法二三五號「猥褻」的規定作出第六一七號解釋,雖肯定性言論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但亦認為刑法有關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及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的處罰不涉及違憲。

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有兩人聲請,一是南投謝姓書店老板提出的,他因販賣「性愛女娃」等書,被依刑法二三五條判處拘役確定;二是晶晶書店負責人賴正哲販售香港進口男體寫真雜誌被控妨害風化判拘役五十天,因認判決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都受憲法保障。但也認為,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並非絕對,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予以適當限制。

六一七號解釋指出,立法機關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制定法律加以規範,釋憲者原則上應予尊重,但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所形諸的性言論或性資訊,仍應予保障。

關於刑法二三五條所稱的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

六一七號解釋文將此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進而區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的猥褻資訊或物品。

第二類是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可以見聞或持有。

解釋理由指出,性言論與性資訊,會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產生不同的效應,但如性資訊或物品的閱聽,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對平等和諧的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就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社會秩序。

解釋認為刑法二三五條對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並沒有過度封鎖與歧視,所為的限制尚屬合理,並未違背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保障。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102700038,00.html
2006.10.27  中國時報
性言論性資訊 憲法都保障
黃錦嵐/新聞分析


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有兩項意義重大、影響性廣泛的意旨,值得矚目。其一,是首次肯定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是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一;其二,是依硬蕊、軟蕊區分猥褻資訊性質,並使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

有趣的是,這項大法官史無前例的憲法解釋創新,在許玉秀大法官的眼中,卻只是「虛有其表」、「虎頭蛇尾」,不值得一提。


釋字六一七號,雖然是合憲解釋,不過,細繹解釋全文可以發現,大法官對於社會少數性文化族群的保障,隱藏的「軟蕊猥褻資料附條件除罪化」,潛藏著社會大衝擊。

群交亂倫人獸交 一概禁止

目前的猥褻資訊,並無所謂硬蕊、軟蕊之分,刑法二三五條的處罰對象,也未區分猥褻性質。但解釋文中,卻將猥褻資訊分成兩種類型,再作不同的刑罰處遇。

屬於粗暴、噁心的硬蕊資訊,包括群交、亂倫、暴力、性虐待、人獸等類型。這些硬蕊資訊,若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一概禁止傳布、製造、販賣、持有。

分級分區加封套 適當阻隔

其他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非硬蕊(或稱軟蕊)猥褻資訊,若能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加封套、分級、分區、分年齡管制,即可免除刑責。

上述區分,使得硬蕊猥褻資訊,例如人獸交、性虐待等類型,仍維持目前的違法界限,只有具醫學、教育、藝術性質,才能販賣、傳布、製造,否則,連加加封套、警告,都不得販賣、傳布、製造。

不過,非屬硬蕊的一般猥褻資訊,只要行政管制得當,即可達到除罪化效果。所謂除罪化,包括傳布、販賣、製造、持有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所謂附條件的除罪化,當然有賴行政機關制訂管制措施的配合。例如,針對非硬蕊猥褻資訊(例如小電影、情趣商店、色情刊物),以分級、加封套、加警告標誌、分區(例如紐約四十二區的風化專區)、分年齡方式,來作適當的安全隔絕,期使不致侵犯社會大眾的性自主權。

釋字六一七號解釋,對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算是相當前衛的,以致有大法官持反對看法。例如,許玉秀大法官即指責多數大法官的解釋,過度擴權、已經逾越立法意旨了!

可是,大法官在審議本解釋時,曾經討論過立法院於八十八年間修正刑法二三五條的經驗。據悉,當時研修草案的性言論尺度,比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更前衛、更開放,只侷限於販賣、傳布猥褻物品給少年、兒童,才構成犯罪。

不過,上述研修草案,在立法院雖然進入審議階段,卻因法務部、內政部(警方以難以執行)反對,而胎死腹中。

大法官審議後,最後還是未將性資訊全面開放、前衛到上述草案的程度,只是將刑罰處罰的範圍,限縮、侷限在「以維護社會多數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為限」,亦即,對於軟蕊猥褻資訊附條件的除罪化。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102700040,00.html
2006.10.27  中國時報
許玉秀痛批 解釋文充滿歧視
劉鳳琴/台北報導


大法官許玉秀又有驚人之筆,對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的六一七號解釋,她開宗明義就十分不客氣地說:「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下,多數意見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是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教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同」。

「六一七號解釋根本應作違憲認定,對性言論及性資訊的管制,沒有必要採取刑法手段。」


另外,大法官林子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也認為以刑罰作為禁止散布、販賣、播送猥褻出版品的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刑法二三五條是違憲規定。

許玉秀說,雖然解釋認為性言論和性資訊應受憲法保護,但未提及為什麼應受保護,所謂的保護只是虛有其表,使爭取基本權保護的意志受瓦解。

許玉秀說,本來聲請人希望得到更有利於性基本權保障的解釋,結果反而得到比之前的四○七號解釋更落後、充滿歧視的憲法解釋。

「推動廢除刑法二三五條聯盟」表示遺憾,抨擊刑法二三五條剝奪成人言論、資訊自由和選擇「不道德」生活的權利,嚴重踐踏社會中被汙名的各種性社群生存正當性,對人權的斲傷相當大。



2006-10-27 16:41 poeme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綜觀眾人的觀點時,我也同時在,所謂思考「權利」的本質:何謂人人皆平等?不是反對同志婚姻,就是有「恐同」心態,這和「同志是不正常的」同樣是污名。

好人壞人列表?這說法太極端了吧!

我在想,也許搞清事情是得花點時間,但自己的權益誰能比你更關心呢?也許多花點時間弄清來龍去脈,才不會成了政策或是正義二分的 follower 吧。

2006-10-27 15:56 Boo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這份法案連署,不可諱言反對的立委不是有宗教團體的壓力,就是有「恐同」的心態。但是,我本身也不贊成以「特別法」的方式來規範同志婚姻,因為特別法的存在就表示『同志婚姻不是正常的婚姻』!!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是一種犬儒的心態,只要獲得法律的「認可」就好了嘛,管他是正常還是不正常!

民法是「普通法」,民法本身就有婚姻章節的規範,同志婚姻本來就是一種民法民法秩序下的「正常婚姻」,何須畫蛇添足使用「特別法」的方式來『同情』同志?!何須乞求「偉大的立法者」施捨原本就合法合憲的同志權利?!「污名」是人類社會不曾消退的惡質文化,對抗污名的的方式除了自我培力之外,就是不接受同情甚至施捨,今天如果這部「特別法」真的通過了!「同志婚姻」不就永遠被貼上特殊標籤,永遠被標示為「特殊例外由立法者恩准的非常態婚姻關係」!!

立法者憑什麼來認定誰是正常?誰又是不正常?

同志婚姻自始自終就被規範在民法親屬篇的婚姻章節中。

同志贊成同志婚姻法的結果,就是給自己貼上「不正常」的污名標籤。

所以我反對以特別法的方式來「認可」同志婚姻!!

2006-10-27 14:30 黑洛特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註:其中陳銀河(台聯)提案與阻擋兩邊都有連署"

天啊!這傢伙真是個piece of work!!!

2006-10-27 11:10 Li-hai!li-hai!pei-fu!pei-fu!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如果是李敖
他就會直接用"爆炸性"的工具來對付同志啦
(請回想他這幾天做的事)

2006-10-27 10:47 ao

re: 幹醮「同性戀」的立委們

怎麼沒有李敖?

2006-10-27 10:44 怎麼沒有李敖?

誰是同志之友? 誰是之敵?

謝謝列出這些名單
但我看得有些頭昏

我只想知道
誰是好人 (對同志而言)
誰是壞人 (對同志而言)

看起來,
賴士保是壞人喔 (反同志)?
我以前還投給他說

然後蕭美琴是好人?

希望可以看見好人壞人列表

2006-10-27 10:26 同性戀女子 (不分)

re: 哪些立委阻擋「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

由立委蕭美琴草擬及遊說的「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於2006/10/11獲得足額立委連署,跨過門檻正式提案,並在10/17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並交於10/20的立法院院會進行一讀的宣讀。

但10/20 院會中,「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立委賴士葆等21名立委阻擋(未附說明),以致無法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繼續審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整個連署提案程序必須重新來過。蕭美琴委員辦公室將繼續積極推動本法案,也期待這個同志平權法案能喚起同志社群與社會大眾更多的關注與支持。

2006/10/20阻擋「同性婚姻法」一讀立委名單

阻擋蕭美琴委員辦公室提案「同性婚姻法」一讀的委員:
2006/10/20 上午 10:32

提案人:賴士葆(國)、王世勛(民)

連署人:吳英毅(國)、謝國樑(國)、蔡豪(無黨聯盟)、吳育昇(國)、林滄敏(國)、伍錦霖(國)、尹伶瑛(台聯)、蔡啟芳(民)、陳銀河(台聯)、廖本煙(台聯)、林德福(國)、陳杰(國)、林樹山(民)、林進興(無黨籍)、郭林勇(台聯)、紀國棟(國)、雷倩(國)、費鴻泰(國)、朱鳳芝(國)、吳成典(新)、楊仁福(國)等 21名

2006-10-27 09:27 迷幻機器

re: 哪些立委阻擋「同性婚姻」?

猥褻分兩種 軟蕊資訊除罪化



群交亂倫人獸交 一概禁止

目前的猥褻資訊,並無所謂硬蕊、軟蕊之分,刑法二三五條的處罰對象,也未區分猥褻性質。但解釋文中,卻將猥褻資訊分成兩種類型,再作不同的刑罰處遇。

屬於粗暴、噁心的硬蕊資訊,包括群交、亂倫、暴力、性虐待、人獸等類型。這些硬蕊資訊,若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一概禁止傳布、製造、販賣、持有。

分級分區加封套 適當阻隔

其他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非硬蕊(或稱軟蕊)猥褻資訊,若能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例如,加封套、分級、分區、分年齡管制,即可免除刑責。

上述區分,使得硬蕊猥褻資訊,例如人獸交、性虐待等類型,仍維持目前的違法界限,只有具醫學、教育、藝術性質,才能販賣、傳布、製造,否則,連加加封套、警告,都不得販賣、傳布、製造。


2006-10-27 08:54 ob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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