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來,《歌劇魅影》的音樂/音樂劇獲得幾乎全球性的勝利。它的魅,大部分來自它的影──而不只是音。
當然, 沒有安德魯. 洛伊.韋伯的音樂,《魅影》不會膾炙人口至此。然而,「就算沒有」韋伯的音樂,《魅影》的原著小說也一再改拍為電影:在美國就可以找到至少近十種不同版本的《魅影》電影,其中包括1920年代的老片,以及張國榮主演的版本(舊上海也另拍過黑白版)。
除了韋伯配樂的那部電影之外,其他《魅影》電影「根本」與韋伯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這些版本的動力來源,在於原著小說。
原著小說很通俗(即: 不精英); 它是不是文學精品,見仁見智。
但原著小說的一大貢獻卻不可否認:它「見證了」一百年前歐洲人對於「視覺文化」的執迷。
一百年前,歐洲發生什麼事?
照相術誕生,電影萌發,萬國博覽會興盛。
老百姓的主要娛樂,就是追求「目炫」的神祕經驗,享受大開「眼界」的樂趣──
於是,去照相,看電影,去看博覽會展示的異國文化等等視覺活動,就成為現代化生活的甜點。
貫穿《魅影》原著小說的主題,就是「奇觀」(spectacle)和「真相」(reality)的辨證(奇觀和真相,又都和視覺有關):
掀開歌劇院的奇觀外貌,就是陰森森的奇觀地下湖。
掀開歌劇院之鬼的面具,就是血肉模糊的真臉。
劇院舉辦化妝舞會,人人戴上假面。
劇院裡肖似武俠小說的機關,就是鏡子:
鏡子「並非」映現真相,反而讓人「看見」另類世界──鬼住在鏡子裡,穿過鏡子就進入禁區。
很多通俗文學都以善/惡對立做為主軸(好人vs.壞人),而此書則不:
它倚賴的對立並非善/惡(書中「沒有」壞人),而在於真/假(以及相關的美/醜)。
在各種呈現《魅影》的版本之中,我覺得舞台表演最值得看。
在電影中呈現地下湖以及下墜的水晶燈,根本不值得稱奇,因為電影本來就以奇觀取勝;
但是在限制重重的舞台上呈現地下湖,在觀眾頭上裝置戲劇史上最惡名昭彰的水晶燈,才回歸魅影本色。
搶看《魅影》歌舞劇的粉絲是為了舞台魅影而出動,而不見得是為了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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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原刊於自由時報副刊, 200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