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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王爾德 to 晶晶

2005-12-02 22:21迴響:11點閱:9046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販售香港男體寫真被控妨害風化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合議庭認定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輸入及販售的男體性交雜誌,已構成販售猥褻書刊罪,駁回他的上訴,維持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的判決,全案至此定讞,不得再上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040890.shtml



英國文壇才子˙唯美主義大師—奧斯卡.王爾德

阿弗列特的父親貴為侯爵,得知兒子與聲名狼藉的劇作家是朋友關係,強烈反對他們倆人

的友誼,還公然污辱王爾德,引起了一場爭論,終於導致王爾德在1894年因同性戀行為而

入獄,王爾德被判入獄兩年,並判處勞役,這場牢獄之災讓王爾德身心疲弱,宣告破產。 ...

引用from:

www.wisknow.com/version/author/europe07/ - 9k - 2005年12月1日 -

加入書籤: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taweichi/archive/2005/12/02/28125.html
2005-12-02 22:21作者:紀大偉分類:作家部落格迴響:11點閱:9046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晶晶賣的東西很貴~賣東西也不負責任~說是重人權~卻不故大家會受傷~賣有瑕疵的商品~你去反應他覺得你麻煩退錢給你繼續賣~讓我們很難再相信~真的讓人又難過又失望~

2008-12-10 15:26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刑法235除了晶晶,看了元照法學討論區,不少人對於這條刑法,頗有微詞,有人提到『天邊一朵雲』vs『萱萱日記』刑法235條同法不同調!! 兩部同樣是色情片,卻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一個是犯罪,天邊一朵雲竟是新聞局核可的電影。

所以是這法條本身就有問題,orz.....

高院判決特別指出,我國法律對性權利的保障與性秩序的維護,不因性別而有差異;就猥褻品的認定,只要具有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功能,有誘發性犯罪或破壞性秩序的危險

我對這段話後半段頗不以為然。

誘發性犯罪?

交媾的色情片,如果按照法官說的,那麼犯的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不過我想在這個大部分人是異性戀,不少男生在國高中就看過色情片
如果色情片能誘發犯罪,那不就是絕大多數的異男,都有過強制性交的經驗?

不然法官怎能輕易地說,色情片不管異同都有誘發性犯罪的危險?

法律是最後道德的界線,那麼是否應該要社會教導下一代,不管異同
強制性交是法所不允才是?食色性也,要建立的應該是情慾閱讀空間或者是一個管道吧?我覺得要是法律跟不是時代的變遷,無法因應社會的需要,都應該要除罪化,願晶晶釋憲成功。

破壞性秩序的危險?

破壞什麼樣的秩序?男和女交媾才是法允許?只允許人民私下自慰,不願讓人民了解自己的情慾?如果性慾是種隱私權,那這法條不就是抹殺人民情慾自主空間?

維護性秩序?

維護什麼樣的性秩序?男男交媾的色情書又造成什麼樣的危險?

現今台灣法律,我想仍是歧視同性情慾的,同志也是人,同志有情慾。人的情慾,都應有自主權,我想這是一個非常切身的問題。法官這樣的說法,不就是間接的說出一句話:

同志情感可以接受,但是你們做愛就違反法秩序!

我想一個法官並沒有權限限制人民的情慾。這條法條也是,只是當時的立法者,為了因應早期的時代的立法,時代變遷,法條也應改變。

為什麼釋憲重要?

因為法律要立法院三讀通過,太多法案在立法院躺幾年,依舊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大法官釋憲是最能因應時代的變遷,也能突破種種立法限制的方法,而效力和憲法同。


K兄,請問你對於天邊一朵雲和宣宣日記有何看法?

2005-12-13 23:39 麵包超人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晶晶的男體雜誌不是有封起來,有標明未滿十八不得購買嗎?
哪算是公然販售了??
就算用膠膜封起來,標明了十八禁,只要擺在書架上就是公然販售嗎?
這樣叫做異性戀要守法,同性戀也要守法的話,
請k兄務必帶檢察官到高雄市七賢二路的大學城書局去,
那裡也有非常多本異性戀的a書,也有膠膜也有警告標語也是擺在書架上
公然販售
男女性自慰、勃起射精、精液流出、男女、多男女肛交、性交、性虐
等種種情節各類畫面應有盡有更猥褻的都有
不要罰了同志不罰異性戀!

2005-12-13 15:43 蘋果麵包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違法是讓惡法消勢必經的道路。

2005-12-11 10:38 r.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同志不要想搞特權
異性戀守法
同性戀也該守法

2005-12-06 01:28 k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王爾德好色而被抓
最後下場很慘
都是他咎由自取
不要再合理化了

守法為上

色字頭上一把刀

2005-12-06 01:27 REAL k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所以,我們要支持合法台灣本土同志雜誌,這樣才是愛台灣的表現.



*別再比賽愛不愛台灣了, 聽了這種選舉語言就叫人厭

2005-12-05 03:22 K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二審敗訴 晶晶書店負責人賴正哲將申請釋憲【2005/12/02/中央社】

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被控妨害風化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他敗訴,賴正哲聆判後表示,將申請大法官釋憲,推動廢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賴正哲說,對被判敗訴並不意外,因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猥褻」如此模糊的字眼,可由法官自由心證作判決,他說,今天判決結果可見台灣雖號稱有人權,但身為成人卻沒有閱讀權利。

他表示,在判決後才知道這些同志雜誌被列猥褻雜誌,而他對雜誌的認知和法官不同,卻要強迫他和法官有相同感受,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荒謬的部份。

他指出,這些男同志雜誌已封好膠膜和附有警告標語上架,也做了分區管制,有興趣的男同志才會買,法官判他敗訴,顯示沒有達到尊重差異和多元的平等。因此他將申請大法官釋憲,推動廢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賴正哲被控妨害風化案二審被判敗訴,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在法院外高喊要求情慾人權和同志人權,並演出行動劇,由賴正哲和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衝破代表箝制言論自由的布幕,手持「閱讀自由」和「奮戰不懈」等標語表達抗議訴求。

2005-12-05 02:54 K

re: from王爾德 to 晶晶 為何以前熱愛雜誌到處在賣,也沒人抓呢?

為何以前熱愛雜誌(同志雜誌)到處在賣,也沒人抓呢?

雜誌內容沒下列內容
:強調男性性器官,且有男性自慰、勃起射精、精液流出、男男、多男肛交、性交、性虐待等圖片。

所以,我們要支持合法台灣本土同志雜誌,這樣才是愛台灣的表現.

2005-12-05 00:47 k

re: 晶晶

賴正哲自八十九年起,陸續自香港進口「蘭桂坊」、「雄風」雜誌,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晶晶書庫」,以每本三○○元不等價格,公開販賣給不特定人。法官勘驗雜誌後,確認雜誌內容刻意放大、強調男性性器官,且有


男性自慰、勃起射精、精液流出、男男、多男肛交、性交、性虐


待等圖片,與具體男同志性行為的文字描述。
法官認定,上述圖片與文字的流通或公開,就讀者而言,客觀上已足以引發其性慾與滿足;依我國現行社會觀念,已違反性隱密原則,而引起普通一般人對之產生羞恥或厭惡之感覺,進而侵害社會大眾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屬於刑法第二百卅五條所規範的猥褻物品。


如果A片A書也這樣公然販賣是否也無罪呢?

男女性自慰、勃起射精、精液流出、男女、多男女肛交、性交、性虐


更何況他是販賣過期雜誌i營利,ㄧ般A書書商也是ㄧ樣.
為了賺錢就不遵守法律,直說香港可以,那他應該在香港賣ㄚ
為了賺錢,先不管法律,要當烈士,先賣先賺.
不要拿守法"同志"當靠山,為自己賺錢的行為找合理的藉口.

2005-12-03 12:46 k

re: 晶晶

Whay a shame! Isn't taiwan supposed to be a " HUMAN RIGHTS" advanced country?
Well, it seems that we gays still have a long long way to go....
I work in an european country. Whenever there is one more
country that approved a new law to protect gay people's
human rights or to make gay marriages legal. People talk
about it on news papers and at tv talk shows, ect.
As we know, Taiwan always wants to be more famous and
more recognized or resp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 just wonder why in taiwan we are not doing the same thing?
We will be more pround of being taiwanese if Taiwan
becomes the first asian country to approve the law for gay
marriages. I am very tired to hear all the politicians argue very day for all the stupid things. Now we need to make a " HUMANRIGHTS MIRACLE" after all the miracles we have made!
Don't we?

Jaakob


2005-12-03 01:10 jaak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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