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媒體, 以及台灣平時的語言, 常把「陰暗」等同於「邪惡」。
可是,
在不同的文化,「陰暗」卻代表「情調」, 表示主人待客的「尊重」。
美國人很愛買蠟燭。
在便宜的超市, 到高級精品店, 都有一大堆蠟燭可買。
從一元美金一大根的, 到十元美金一小支的, 都有。
有些有香味, 有些沒香味。可見得, 點蠟燭未必是為了它發出來的味道。
我猜測美國人狂買蠟燭的原因是, 他們很愛陰暗的感覺。
很多人在家裡晚餐時, 盡量不開燈, 而只點蠟燭。
我已經不只一次聽美國人說, 如果家裡請人吃晚飯,
一定要點蠟燭, 而不可以開燈。
氣氛第一啊。
(於是我也嚇得馬上去買蠟燭了, 存在家裡備用, 而且我還不敢買太便宜的)
話說回來。
再重覆一次。
台灣媒體, 以及台灣平時的語言, 常把「陰暗」等同於「邪惡」。
可是,
在不同的文化,「陰暗」卻代表「情調」, 表示主人待客的「尊重」。
慾望空間, 見光死?
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接受程度慢慢在改善,但是警方、媒體仍然不時入侵同性戀者的社交空間。警方媒體闖入這些空間的動作,總是被說是「破獲」。「破獲」這個詞並不是中性的,而含有偏見:執行破獲動作的人不管多粗暴,都享有正義的光環;被破獲的人不管做了什麼事,都被迫占據在邪惡的角落。社交空間被破獲之後,就變成了性交空間。我並不是說社交空間在破獲之前並沒有性(事實上,性是無所不在的,在辦公室和同。事調情也是性),而是要強調:破獲動作將社交空間馬上變質為只剩下性交的空間,原本在社交空間的各種人在破獲之後馬上被迫變成只會在暗處性交的動物。
破獲者代表光明,而被破獲者代表黑暗。在此,光明和黑暗並不只是象徵而已──因為破獲者往往真的帶了光明(手電筒和鎂光燈)闖入慾望空間,而慾望空間時常是燈光幽暗的,甚至一片漆黑。「轟趴」就一貫被形容為漆黑的場所。有時轟趴在一戶三房兩廳的公寓舉行,其中一個房間特別暗,就被稱為暗房──因為特別暗,所以其中的性活動就特別多,特別見不得人。這裡的見不得人,一方面是指視覺上的暗,另一方面指道德上的黑。
警方,媒體,以及媒體觀眾往往幸災樂禍地推理:因為那些人在做見不得人的事,所以他們才躲在見不得人的暗處;如果他們是在做光明正大的事,他們為何不在光天化日之下社交呢?
而在鎂光燈下拚命摀住臉孔的被破獲者,在強光探照之下動彈不得──他們的困窘,彷彿正好為破獲者的論點背書。
我想要指出,在這種不斷出現的破獲事件之中,光明和黑暗的意義被粗暴簡化了。人們歇斯底理相信光明一定是對的,而黑暗是錯的。手持燈泡的人理直氣壯,而身置暗處的人一定理虧。但,如果我們冷靜想想日常生活經驗,就知道這種對於明暗的理解是錯誤的。
光明也可能是粗暴無禮的。在森林夜營時,如果用手電筒猛照別人的臉,等於侵犯別人,將別人當作野獸一樣對待。事實上夜行野獸也討厭被強光照射。開車族也都知道,在夜間行車時,對其他車輛射出比大燈更亮的強光是嚴重的挑釁,搞不好會挨揍。
被破獲的人被強光侵犯,自然會縮起身子。這是保護自己的本能動作,並不等於「認罪」。
而黑暗不一定是邪惡的。黑暗幾乎人人都愛,只不過未必人人承認。只不過人們通常用「情調」來稱呼黑暗。在幽黑的咖啡廳相親,在夜裡的大學校園約會,理由未必是見不得人,而是因為在黑暗中比較有感覺。在光天化日之下,恐怕就無法談情說愛。再說,黑漆漆的情調不一定和激情有關。在美國,請親人朋友在家吃晚飯是大事,而為求慎重,晚宴主人避免開燈,而只點蠟燭。蠟燭的光度當然有限,但這種場合就是要求光線不足的氣氛。因為美國人愛好燭光,各種蠟燭是人生必需品,這和台灣的習慣不同(台灣人只有在祭拜和故意製造詭異氣氛時才點蠟燭)。在美國,燈光大亮的餐廳通常廉價(如速食店),而越暗的餐廳越高檔。
光明和黑暗在我們生活經驗中複雜豐富,並不該簡化為正義和邪惡的象徵表。如果我們硬要說黑暗空間是見不得人的,就無疑削薄了生活樂趣。
2004年3月
TVBS周刊
姿勢分子專欄第39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