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露狂!
網路上台灣人的自拍裸照越來越興盛。值得留意的是「台灣」和「自」這兩個詞:這些照片是本地人拍的(以背景路標,照片內的新台幣等等証明人在台灣),而且是在自願情況下拍成(照片中的人物露出笑容,並無被迫的痛苦表情)。這種事件頗具色相,自然引起各界討論。
如果這些裸照不是出自台灣人,不是出於自願,各界的反應可能會平靜一點:我們便可以將這種怪現狀算在外國人頭上(也就和台灣無關),或是算作犯罪事件(是被迫裸露,而非出自願)。也就是說,變態的人在別國,是別人。可是這些照片卻很有台灣本土味,看來出於自願,這下可就無法怪別國和別人了:曝露狂和我們無比貼近。
變態的曝露狂不在遠處而在近處時,於是有人受不了,開始驅魔了。警方在網上追捕曝露狂,而這些嫌犯的罪名是讓人引起性慾。這些人被判了法律的罪,也被判了心靈的罪:多方人士指稱這些曝露狂必然是心靈空虛,才必須從事損人不利己的裸露。
相關事件讓人最值得憂心之處,倒不見得是曝露狂的曝露行為,而是逮捕曝露狂的動作。逮捕動作至少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警方的介入,第二個層次是衛道人士的口頭勸說,第三個層次是民眾的自我約束。因為以上第一層和第二層的直接、間接圍捕行動,民眾只好潔身自愛,不敢太大意公布自己的裸照,以免惹來麻煩。可以想像的是,如果第一層和第二層的圍捕行動鬆綁,民眾必然紛紛情不自禁,將裸照送上網。
相關事件讓人憂心,因為各界大驚小怪,害民眾嚇得自我約束,而忘記這種裸體自拍應該是得以享有的自由。裸體上街,強迫別人看見,本來就是一種表示意見的手段,在一個強調言論自由的國度不該被迫變成非法。誠然,裸體上街難免引起爭議;這種動作可能越界,被人視為一種性騷擾。
可是裸體上網和裸體上街截然不同:街上的裸體讓人不得不看到,而網上的裸體只會吸引網友自願去看。網上裸照的模特兒和網友你情我願,很難說是搔擾。如果只因為照片引起性慾就該被警察抓,那麼這個社會無疑是讓警察權踐踏人權。如果民眾在餐廳門口聞到食物香味,卻沒有錢用餐,只好幻想自己吃喝的情景──那麼這是否也是一種思想犯罪?難道一個人權社會要被約束得如此不堪嗎?
可能也會有人說,網友的性慾一旦被啟動,可能就會引起色情交易的慾望,甚至引起強暴──那麼,我們等於又身陷一連串老掉牙的議題之中。
我在此只想問:為什麼我們這樣急於為人定罪?如此著急,執著,歇斯底理?陷人入罪的慾望,恐怕比曝露狂更加變態。
巴不得曝露狂被抓起來的慾望,其實暗示了眾人對於裸照的緊張。緊張,是因為想看裸照,甚至也想拍裸照。我們想看鄰居的裸體,甚至也想脫光自己給鄰居看。曝露狂的狂,不假外求;我們每個人都有點狂。
台灣人在提及國外著名的天體營時,都臉紅心跳又津津樂道;有些人偷拍別人的裸照,帶回台灣展示。──到底是脫的人還是看的人變態?
我們想要狂,又不敢面對它,只好往自己身上鞭打,以藉發洩。在一重一重強行捏造的約束之下,我們或許曝露不成,卻必然繼續當受虐狂。
2004年3月
刊於《tvbs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