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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說約法

2006-07-30 19:10迴響:5點閱:2447

lipogel說: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之間為何需要一個逗號? 法不是約的受詞嗎? 

 答曰:真是好問!

首先,法若是約的受詞的話,在西漢(至少司馬遷那個時代以前)這樣一個語詞應該不只此處一見。所以,我們生得晚的人,不能先假設這個語詞在彼時已經完全成立;我們反而應該這樣想:是不是基於句讀的錯誤反而使「與父老約,法三章耳」變成了「與父老約法三章耳」?

為什麼我們應該如此多疑設想呢?正因為後面多了一個「耳」字。「耳」是一個語氣詞,虛字。但是這種字反而容易幫助我們認識句子的敘述目的。這個句子的敘述目的就是要表現劉邦寬省刑罰以收輯民心的政風,所以「法三章耳」獨立出來,予以強調,是合乎原先敘述目的的──你似乎可以聽見老百姓相互讚說:「祇有三條法律呢!」

約法之作為一個獨立的詞,亦見於《漢書‧食貨志》,此詞,意思是簡省法令:「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

此外,則見於《韓詩外傳》與《後漢書》。意思是那是「約束以法」的意思,當然與劉邦進關中、訂定法律的語境相通。而微妙的地方是:如果解釋成「約束以法」,我不覺得後面那個「耳」字所提醒的意義(寬省刑罰以收輯民心的效果)能夠得以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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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storyteller/archive/2006/07/30/83370.html
2006-07-30 19:10作者:張大春分類:作家部落格迴響:5點閱:2447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答客──說約法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翻譯成白話就是﹕「(我)與父老們約定,(我的)法律,三條而已ㄟ」。

古代中文極少雙音詞,每個字就代表一個詞。而「約」,如果解為「預先說定、協議」的動詞,是不及物動詞,詞意上並不完整,必須增加補語,才能構成意義完整的句子。英文的 to agree 或 to covenant 概念與中文的(約「相近,必須加上on with to等介系詞。

「約」作預先說定解, 史記卷七「項羽本紀」有:「 項王乃與漢約,中分天下」與「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是一致的。「約法省禁」之約作「簡約」解。賈誼過秦論﹕「輕賦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約法省刑,以持其後。」其中,「輕、少、約、省」或如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之「約其辭文,去其煩重」, 漢書文帝紀之「 漢興,除秦煩苛,約法令」?

魯班門前搬大斧,罪過,罪過。請先生見諒。

2006-08-02 21:39 公冶長

re: 答客──說約法

張老師的部落格真是精采!
無論是對無禮小子的批評,還是對厲害部落客的推崇,
再再都讓晚輩覺得真理是越「說」越明﹝愈?﹞,
更重要的是,
學中文、推敲中文這檔事,
在一群老師們領進門修行,
真是大快人心!

2006-08-01 19:06 快樂學中文之平凡人

re: 答客──說約法

謝樓下路人甲,我每回鍵字錯誤,一旦發現或經人發現之時都有一種年輕了好幾十歲的感覺。

2006-07-31 07:22 張大春

re: 答客──說約法

感謝張老師費心解說.

2006-07-31 00:59 lipogel

re: 答客──說約法

不能先假設這個語詞"再"彼時已經完全成立--應為"在"
抱歉大春兄
實在是近來發現中學小朋友們這兩個字的辨識能力太差了
在此越矩了

2006-07-30 22:41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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