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好幾則和賣淫有關的新聞,無論是酒店、援交妹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小吃店,不但報導得活靈活現,還少不了附上養眼的偷拍照片,有些還真讓人大開眼界,例如大白天街上露毛之類的。
可是,這樣的新聞,除了滿足讀者的窺淫癖,還有什麼其他意義嗎?當然啦,站在賣雜誌的立場,窺淫是人性,這種新聞絕對有很多人看,再道貌岸然的人,瞥到封面上那些奶子也捨不得不看個仔細。即便凸肚肥腰外加橘皮粗腿,只要露著那撮毛,就能黏住人的眼光。你說那玩意兒人人都有,有什麼稀奇?但人類在這方面還真是格物致知,窮天體之竟、探谷間之明的好奇心永不衰退。就算有的畫面已經到了噁心的地步,不過讓人噁心的是,噁心還是有噁心的賣點。
其實這種新聞的重點,說穿了,就是給讀者看一些露點照片啦。不然報導說某個地方暗藏春色,卻只登個保鏢站門口的照片,一粒乳頭也看不到,怎麼賣錢啊?於是乎,報導經常是記者的「友人」(「友人」和「記者」是不是同義字,值得揣測)帶著偷拍設備,慷慨捐獻血肉之軀,親探淫窟或召來援交妹,然後拍下對方脫衣辦事的照片,或者再加上一些跟拍照,這樣就有好幾頁活色生香的深度報導了,要奶有奶、要毛有毛,料多又實在。
可是,賣淫是人家關起門來私下做的事,媒體在對方不知情、也沒有徵得同意的狀況下拍攝赤裸的身體和性交的場景,不就是偷拍嗎?為什麼用針孔偷拍賓館裡幽會的情侶屬於違法行為,壓成光碟散布或販售更不行,連把與女友作愛的自拍畫面上網也會觸法,但偷拍賣淫女卻不算偷拍?
法律哪裡有因人而異的?搶劫妓女的錢也是搶劫,殺死妓女也是殺人罪,為什麼堂而皇之偷拍賣淫女、並且公然發布販賣圖利,就不涉及違反法令?司法單位是看到忘我習而不察了嗎?
也許媒體認定這些賣淫女犯法在先,不敢出面提告,但人家犯法不表示你可以侵犯她應受法律保障的秘密權。利用賣淫女在法律上缺乏自保能力的弱勢為己圖利,是一種無恥的剝削。而自詡為正義先鋒的媒體做這種事,和警察白嫖大陸妹好像也沒什麼不同。
而且,她既是出來賣的,那身皮肉就是她的商品,上床是一個價錢,可能拍照、刊登又是另一個價錢。沒有議價付費就偷偷拍照,然後刊出來賣錢,也無異盜賣人家的商品。
更好笑的是,這類的報導,鹹濕完了之後,總還要講兩句道德譴責作為結語,這簡直是自曝其短。人家拿錢辦事童叟無欺,很有職業道德,哪像偷拍的媒體,幹人家拍人家靠人家的毛賣錢,然後還道貌岸然地批判這些被自己大揩其油的女人。真反對,應該投入終止賣淫運動,幹嘛去開查某?
找賣淫女偷拍,再譴責此女賣淫,邏輯也是莫名其妙。這就像罵郵差送信、笑歌手唱歌一樣,賣淫本來就是她的工作,不然她是靠夾緊兩腿抵死不從賺錢的嗎?台灣良家婦女畢竟還是比賺皮肉錢的多,怎麼不去找幾位報報人家怎麼當賢妻良母呢?
花幾千元找個妓女,打砲兼報導,稿費抵消費,每個星期都可以有一堆毛登出來,這種新聞也未免太廉價了點。而且既刻板又重覆,沒什麼新意,好像不斷在替讀者打手槍一樣,一次又一次;不同的肉,同樣的老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