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退出媒體,我舉十隻手指頭贊成;但無緣無故強迫日本吐出投資台視的股分,我就要倒豎十隻腳趾頭反對了。因為,沒道理嘛!
四十五年前台視成立時,籌資不易,爭取到NEC、東芝和富士電視台三家公司投資,對成功開台營運至為重要。這些年來,三家日股公司不偷不搶,沒犯任何一條中華民國法律,有什麼理由硬生生逼人家滾蛋?
沒錯,一九七六年通過的廣電法,明定了外資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但全世界只要是還像個樣子的國家,法律都遵循「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的基本原則,這也是為什麼即使立了廣電法,政府也一直沒要求日資撤出。
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去年十月決議,「信賴保護」原則不再適用於台視的日資,必須限期退出。可是這些日股要釋出給誰呢?傳聞自由時報與李登輝支持的賴國洲正在激烈爭奪,而扁政府則力挺自由時報。
好,一樣一樣談。雖然法律有「不溯既往」與「信賴保護」的普遍原則,但另一個普遍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在特別情況與需要下,是可以犧牲一些普遍原則。但是,要這麼做,必須有充分而堅實的理由。
要黨政軍退出媒體,是因為當年國民黨以有欠正當、不符公義的手段,把當時三家電視台全部掌握在手,藉以壟斷資訊鞏固政權。現在要實現轉型正義,的確應該把
政治黑手永遠趕出媒體。然而,三家日本公司投資台視,有什麼不公不義的地方?對公眾利益造成了什麼侵害?如果舉不出來,那有什麼理由趕人?日本人是早在四
十五年前投資的,犯罪的追訴期很多才二、三十年呢,何況日資又沒犯罪。
接下來,再談談政治效應。就台灣的國際形象來講,這會是非常糟糕的事件。過去外資不太敢到共產國家投資,原因之一就是怕心血被收歸國有。現在我們對日股
所做的,不正是收歸國有嗎?好端端的,在沒犯法沒做錯任何事的情況下,被要求把持股吐出來,還明示暗示要吐給特定與執政者關係良好的對象,在國際社會上,
這會看起來有多難看!真的,現在連中共都不做這種事了。日資如果向WTO提出控訴,台灣會很難辯解的。
更糟的是,政府還當起了「大哥」,出來「喬」這件事。經濟部和新聞局官員找日資高層來「曉以大義」,新聞局長請日資和自由時報高層吃飯。到底只是聯誼,還是在「媒合」,甚至是「施壓」,大家又不是三歲小孩,看政治也不是只看一天兩天,都心知肚明啦!
當初要黨政軍退出媒體,就是要杜絕政治黑手操縱媒體。那現在從逼走日資、釋股、安排特定媒體接手、到擴大綠色媒體版圖,執政當局都導演得不亦樂乎,根本是徹頭徹尾的政治介入,打從頭做的就是和立法宗旨相反的事,哪有什麼退出媒體可言呢?真是騙肖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