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郭冠英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未來如不服復審決定,繼續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再不服判決,就聲請釋憲。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言行不檢得予免職,但「言行不檢」如果是新聞局長蘇俊賓所抱怨的,指郭冠英「說謊隱瞞」一事,那麼我認為構成理由相當牽強薄弱。
郭冠英之前沒有說謊,他ㄍㄧㄥ的是,法治國家賦予他的「不自證己罪原則」。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沒有必要與義務,因為法定程序以外的詢問、調查,供出他的犯罪事實。要主張郭冠英涉嫌犯罪者,必須負舉證責任,而且要以合法的手段取得證據。
在那之前,郭冠英都是「清白」的,這是刑法上最珍貴最不容侵犯的「無罪推定原則」,涉及人權。所以我們唾棄逼供、屈打成招,以免冤獄。
再討論公務員與國家的特別權力關係,是否足以限制公務員的私人生活與言論自由?是否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人權?
公務員以筆名或者匿名方式,在部落格上發表與職務無關的文章、抒發心聲,是否等同於一般人民的自言自語或對話?是否屬於私人生活的範疇?如果答案是肯定
的,那麼主管機關與國家,就不能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對該公務員進行任何監視、調查、詢問或施壓,要求其吐露相關內容。舉例來說,新聞局長官無權要求普查
新聞局所有工作人員的睡眠時數與習慣,也不能要他們對上個月與親友的會話,寫一份報告呈上來。
即使是,公務員在辦公處所的私人物品、以公務電話進行的私人對話、公務用電腦裡的私人檔案,都不因為國家與公務員具特別權力關係,主管機關就當然擁有搜索
扣押、通訊監察…等權利。換言之,主管機關不得任意開啟公務員電腦閱覽私人檔案,也不得逕入某員辦公室,翻閱其個人的日記。
這在歐洲人權法院,有許多相關的判例,英、法等先進國家經常被糾正,也不得不乖乖遵守歐洲人權法尊重人權的最高精神。
「我絕不同意你所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言論的權利。」
即使郭冠英與范蘭欽是人渣(你知道我覺得這位大哥是個文化痞子,熱情有餘智慧不足,也講不清楚自己想說的話),我們也不能因為一個所謂「可惡的傢伙」,就廢弛了法治國家的原則,讓民主法治開倒車,退回到言論檢查的法律蠻荒年代。
不是什麼都說了算的,那還要法律幹嘛?還要投票幹嗎?打架吵架就行了,打贏的吵贏的就照做,輸的人乖乖聽話,不就得了?這跟舊時代家暴案件發生時,總是有人說那個女的討客兄,活該被揍一樣野蠻。
沒想到我們偉大的政府居然這麼聽名嘴和媒體的話。在野黨有權利大鳴大放(包括大放厥詞),做一個執政黨,該盡的義務不是杜悠悠之口,而是守住法治國家的尊
嚴,讓整個國家在法律的基礎上運轉,就算被罵死也要守住防線,劉兆玄做得到,馬英九跟蘇俊賓為什麼做不到呢?身為一個總統,竟然出面表示,贊同有破壞人民
言論自由之虞、尚未走完救濟程序的行政處分,馬先生有忝哈佛法學博士的學位。
我很失望,非常失望。
名嘴與媒體真的治國了,國家的法治,在這次混亂裡,至少倒退了三十年。
「乎伊死」不是解決的方法,全面控制公務員的言行也不是解決的方法,台灣如果能超越族群與民族主張,全面回到一個公平正義講人權的社會,那還怕民主自由遠不如我們的大陸嗎?
看起來執政黨離這個理想,還很遠。
那麼,「台灣夢」要跟「美國夢」一樣擁有感人的號召力量,也就還,有得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