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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卷嚴選:部落客宣言

2009-06-19 18:06迴響:0點閱:597

 「言論自由是現代西方社會的基石之一,長久以來西方人已經把言論自由視為理所當然。人權、民主與個人自由表達的權利界定了西方人的模樣。所以我們幾乎很少停下來問:『言論自由真正的意義為何?言論自由是否真的存在?』本書就是要指出西方言論自由的實際情況和西方人所認定的言論自由理想有一段不小的差距,他們對自己有相當程度的誤解。」

 「言論自由是一項需要人們長久奮鬥與犧牲生命來爭取的權利(當然,中國的抗爭還在持續)。東亞的學生比其他人都還了解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與急迫性。諷刺的是,西方文明的理想掌握在東亞年輕人有力的手裡,遠比落在西方中年人顫抖的雙手還要安全。」

──摘自《部落客宣言》中文版序

 部落格的出現,點燃了言論自由在理想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部落格既是個人,又屬於公共。這種網路空間,讓言論自由既曖昧又模糊,許多前所未見的問題因此浮上檯面。人人都是部落客,我們要如何拿捏書寫的分寸?又會遭受多少不可預見的心理與現實壓力?如你有這樣的心情與感受,那麼這本書就是為你寫的。這本書告訴你,部落客在世界各地曾經面臨的風險。這本書告訴你,部落客在各種情境下可能遭遇的下場。

 過去我們總以為,西方世界是言論自由高度成熟的地方,然而實際情況真是如此嗎?作者林瑞谷(Erik Ringmar)教授親身經歷工作機構對部落客的打壓,以及對言論自由放棄原則的箝制,允為最佳的部落客「說書人」。

 《部落客宣言》認真回答你過去、現在和未來可能碰到的問題。

 

部落客宣言
A Blogger’s Manifesto: Free Speech and Censorship in a Digital World

作者:林瑞谷(Erik Ringmar)
譯者:李宗義、許雅淑
出版:群學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2009/06/08
定價:250元
類別:資訊文化

作者簡介:林瑞谷(Erik Ringmar)

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1995至2007年任教於倫敦政經學院(LSE)政府學系,現為台灣新竹交通大學教授。妻子林黛安(Diane Pranzo),兩人育有四個女兒,全家現定居於新竹。林瑞谷著有多本英文專書,主題涵蓋歷史、國際政治與經濟社會學,從1985年開始就在網路上進行探索。

 

【書摘】

〈第一章〉 看著,朋友們!我正在寫部落格

 「大家好,我是林瑞谷。你們聽得見嗎?」現在是2006年1月9日,我正在第一個部落格裡寫下第一篇文章。我在幾分鐘前下載了軟體,現在已經上線,部落格也架起來了。「甩掉註腳」(Forget the Footnotes)聽起來是一個很棒的部落格名稱。學術界總是藉由註腳增加自己發言的份量,但是在我在部落格裡不用任何註腳,只是漫無目的寫著。「1、2、3、4,測試」。嗯,不錯,天空沒有垮下來,電腦也沒有冒出黑煙。我只是試著寫下來,看看有什麼事情發生。「咳!咳!」讓我清一下喉嚨,把手在褲管上擦乾,開始打字囉!

 今天發生一件有趣的事。有一位頂著「牛橋學歷」(Oxbridge)、操著標準的英國腔、穿著英國腰衫、超愛炫耀的同事,在做一場超級無聊的演講時,突然轉頭在黑板上畫圖。我想那是一幅即興畫出的地圖,但當時我已經心不在焉。他繼續講並且不斷轉身在黑板那張地圖上加些東西。每加上一點東西,這幅圖就越來越像男人的老二。過了一會,沒有人會懷疑了,這就是一個形狀完美充滿著男子漢氣概,完全勃起的男性光輝。裝在陰囊中的睪丸、陰毛全部都有。我開始笑,起初只是偷笑,接著就放聲大笑。在場的人都把頭轉向我。我對坐在隔壁的人說明我為什麼要笑,他做出一個噁心的表情,然後說「你這個傢伙!不好笑,一點都不好笑」。

 聽起來當然很幼稚,不論是在現場大笑,或者是後來在部落格寫下這個故事都非常幼稚。我想「我不應該把這件事寫出來,因為同事們很容易就會認出來那是我」。如此一來,再鬧一次笑話的人就是我,而不是那個畫老二的同事。不過就算我選擇在公開場合表現出不成熟的樣子,那也是我自己決定要這麼做。除此之外,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度不是嗎?我可以說自己想要講的事,而我也真的這樣做。

 我鼓起勇氣決定要耍耍我的老闆,這個重量級人物是本校的校長Howard Davies爵士。我編了一個和Howard Davies爵士、唱詩班男孩以及天主教會有關的故事。當然,這些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一聽就知道不是真的,為了我的安全起見,我還特地加上一個官方的否認聲明,但聲明也是編出來的。聽起來很可笑!但英國人素以幽默感著稱,Howard Davies爵士是一個英國人不是嗎?他一定可以忍受這件事。

 寫了幾篇文章之後我已經精疲力盡。我不知道自己內心原來如此幼稚,但這些都一一呈現在部落格上,所有人都可以看見。不論好壞,我都已經講出來了。在倫敦北部家裡的床上,我透過筆記型電腦講給世界上千千萬萬的人聽。嗯……事實上我並沒有那麼多讀者。此時,我的部落格一天只有幾十個訪客,這些讀者主要是我的家人,偶爾還有一些我教過的學生。

 但是,沒有太多讀者並不會澆熄我的熱情,我感到自己已經掌握了一股新的力量。這股力量會傷害與顛覆人群,也會讓我看起來像一個笨蛋;但這也是一股講真話的力量,將生活周遭大大小小的事──不論是同事的虛偽、老闆的貪污或親友生活上的小習慣──一一講給大家聽。我要讓自己變成一台部落格寫作機,將看到的事都寫在網路上。這股龐大的力量令人戰慄,讓我得以擺脫無力感而振奮起來。「看著,朋友們!我正在寫部落格」。

 當然我很清楚自己能說的話還是受到限制。任何人發言的範圍都有限制,例如法律上的限制,或者是因為害羞、恐懼,還是受到舊道德觀的限制。然而連我自己都不清楚,能說與不能說之間那條界線應該如何界定。一般而言,當你在公開場合發表文章時,通常有編輯替你處理這個問題。但是在我的部落格裡,我就是編輯,我缺乏經驗,沒有出版方向及指導原則。「我」和數百萬有著相同書寫習慣的部落客都一樣,「想到什麼就做什麼」。

 

‧頭頂上的直昇機

 幾個禮拜後當丹麥的日德蘭郵報(Jyllandsposten)用一種較不尊敬(我們應該這麼說嗎?)的方式,刊出十二幅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上述言論自由界線的問題變得更加迫切。丹麥人堅稱他們有權利刊登任何想要刊登的東西,這種說法並非沒有道理。但是有些穆斯林宣稱這些漫畫冒犯了他們的信仰,並藉機大罵西方異教徒破壞穆斯林與西方人的信任。大馬士革(Damascus)的丹麥使館被焚燒,黎巴嫩舉行了大規模的示威抗議,所有的中東回教國家抵制丹麥的產品。

 問題在於我們這些旁觀者應該站在那一邊?我們是傾向於支持表達的自由,或者是相信人人皆有不該冒犯他人的義務?漫畫事件是個經典個案,凸顯了自由主義對上多元文化主義,歐洲的啟蒙運動對上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的問題。

 德國與法國有幾家報社在報上轉載了這幾幅漫畫以表示他們對丹麥同業的支持。英國報社並沒有這樣做,因為英國媒體顯然不想讓自己和國內為數眾多的穆斯林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複雜。但有些住在英國的回教徒還是相當憤怒,2006年2月3日,他們在倫敦的丹麥使館外舉行大規模的抗議活動,年輕人打扮成恐怖攻擊的炸彈客,並直接發出威脅:「摘下褻瀆先知者的頭顱」、「歐洲要付出代價,你們的911已經快來臨了」。

 身為一個部落客新手,我決定要比那些英國報社更加勇敢地站在丹麥人這一邊。我在Goolge快速搜尋,透過滑鼠右鍵「另存圖片」的指令,這些挑釁的漫畫已經出現在我的網頁上。我無意冒犯穆斯林,我是一個中規中矩的人,但是對刊登漫畫的人發出死亡令實在是太過份了。假如他們對我們發出死亡威脅,那就是剝奪我們的權利。假如我們的權利被剝奪,我們就應該站起來和他們對抗,這不是循規蹈矩的時刻。突然間,我變得有「義務」要刊載這些令人不快的漫畫。有人必須要站出來捍衛言論自由,這個人也有可能是我。

 好吧,上面是我跟老婆爭論時所用的論點。她不是一個部落客,所以想法比較實際。她反駁我說:「為什麼?你……為何要這麼做?我們的鄰居大部分是穆斯林,周遭的人都很好相處也很友善。」「萬一我們的鄰居發現怎麼辦?冒犯這些好人的理由是什麼?」

 有一晚,裝滿炸彈的卡車突然衝進我的腦海中,揮舞著中東彎刀(Scimitar)的瘋子砍掉我小孩的頭。我冒著冷汗從惡夢中醒來,屋子上方有一架直昇機,螺旋槳轉動所發出的聲響提醒我:警方正在追捕某個嫌犯。當然,那一定就是那些在丹麥使館外群情激憤的年輕人!我早就讀到警方緝捕的新聞,而現在警方已經追到我們的社區來了。還有什麼地方比躲在我們這個穆斯林社區還要安全的呢?

 我決定把漫畫從部落格刪除。我太太完全正確,這樣做一點都不值得,更何況我一直都不喜歡這些漫畫。他們透過一種挑釁的視覺語言表達意見,而這不是我的風格。這件事對我是一個打擊,但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我唯一的損失就是自己捍衛西方文明的勇者形象。有其他人必須站出來捍衛言論自由,他的部落格必須更有影響力也更勇敢,而我太膽小了。

 在我部落格設立的前幾個禮拜這的確成為我精神上的寄託。嘲弄同事與老闆,讓自己變得可笑,並可能使我成為社區裡某些人出氣的目標。在幾天之內,我在網路世界裡從一個捍衛西方文明的唐吉訶德(Don Quixote),搖身一變成為一個自我告解的傻蛋。我的部落格深深地影響著我。這樣做真得值得嗎?歸根究底,為什麼我要寫部落格呢?(人活著好好的,為什麼要寫部落格呢?)在我還沒為這些問題找到合適的解答之前,事情就變得更糟了。

 

‧共和派的承諾

 寫了幾個禮拜的部落格後,我想到的是一個模糊的允諾,這個允諾是關於言論自由以及公開性(publicity)的價值。不論是英國與歐洲,或者是任何一個民主的國家,人們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人們告訴我言論自由是自由的核心,不僅是人類基本的權利,更是現代社會的基石。身為一個部落客,我享受著現代文明的支持。世界歷史與理性精神完全站在我這一邊,這樣當然就夠了。

 經過幾番閱讀之後,我想到三種不同允諾的願景:分別是共和派、自由派與基進派。雖然這三種承諾所強調重點稍微不同,但彼此之間相互支持。

 言論自由這個理念是十八世紀啟蒙時代的產物。當時,受過教育的上層階級在沙龍與咖啡館聚會,討論政治、藝術與最新的八卦。這些團體被視為是「禮儀」且「文明」的社會,也是這群人最早將言論自由視為一種人權。想當然爾,他們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聊天,彼此的對話成為一種「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一個座落在個人與國家權力範圍之外的共享空間。

 雖然文明社會中的成員來自社會的上層階級,但治理公共領域的對話精神是百分之百的平等原則。對話的原則在於每個人應該都有機會發言,而每個人也要聆聽別人發言。平等與博愛保證了表達意見的自由。如同伏爾泰(Voltaire)所說:「雖然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

 就和文明社會的成員所說的一樣,自由且坦誠的對話會帶給人們很多好處。人類透過對話瞭解其他陌生的觀點與經驗;他們發現自己論證的缺點以及他人論證的優點;他們學習考慮他人的感受,修正自己的觀點,並且在應用自己的觀點上變得更加務實。一場公共辯論最後的結論往往比任何個人所能想到的作法還要高明許多,個人無法達成理性,唯有透過集體才能達到理性。

 這種對話文化的形象為法國大革命後政治注入新的活力。文明社會轉變為一個共和社會,在共和社會中所有人都是同胞,都擁有平等的權利,不僅僅是言論自由與出版的權利。正如1789年8月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中清楚的指出:

 思想與意見的自由傳遞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除了法律上認定是濫用自由的情況外,公民可以自由地發表言論、寫文章與出版。

 同樣地在1791年12月,美國人的第一代——另外一群共和派革命主者——修訂他們的憲法來確保言論的自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這樣說的:

 國會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以和平方式集會或向政府請願要求申冤的權利。

 法國與美國鼓吹革命的人士堅信,共和國的繁榮必須建立在人民發言、辯論與交換意見的能力,這也是言論自由不可或缺的原因。

 

‧自由派的承諾

 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者肯定共和派的承諾並且加上自己的願景。對自由主義者而言,共和國繁榮的重要性比不上個人的權利。或者這樣說:唯有保護個人的權利,共和國繁榮才能得到保障。他們堅信只有在人們有機會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個人才可以成功。每個人應該有機會讓自己的觀點和其他人的意見相互對抗。這是你發展個人特質並變成一個獨立個體的機會,自此之後你不再是另外一個容貌模糊的沈默者。

 古典的自由派論述出現在彌爾(John Stuart Mill)1859年出版的《論自由》(On Liberty)。今天讀來彌爾捍衛言論自由的言論就像是一份早期且獨特的部落客宣言草稿:

 不論對後世和當代人來說都一樣,迫使一個意見不能充分表達最可惡之處在於這樣做是對全人類的掠奪,對於持不同意見者的傷害遠比持相同意見者的傷害更大。假如持不同意見者的意見是對的,那他們就被剝奪用真理取代錯誤的機會;假如他們的意見是錯的,他們所損失的是幾乎同樣重要的利益,那就是從對與錯的衝突中產生認清真理以及產生真理的鮮活印象。

 彌爾相信當我們把錯誤和誤解攤開並為替代的方案找到合適的位置時,社會就會進步。人們越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對自我的信念就會更堅定,社會的進步就會更快。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發出過於偏激或者不負責任的言論,但是防範這些言論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人們享有更多的言論自由。只說明自己被侵犯是不夠的,太多人都受到侵犯,特別是當菁英份子想不出一個好理由將自己所享有的特權合法化時,言論自由就特別容易受到侵犯。彌爾相信:禁止侵略性的言論就是保護現狀(To ban offensive speech is to protect the status quo)。

 結合了共和派觀點的自由派論點表現在聯合國1948年所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透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或者如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所言:

 人人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權。此項權利應該包含持有意見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權威干預與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和傳播訊息與思想的自由。

 

‧基進派的承諾

 但是更為基進的承諾出現了,基進派認為重點不在於表達意見的權利,而是取得訊息的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特權,掌權者一直都保持自己的神秘性。但是,言論自由有權力揭露這些看不見的謊言。言論自由最重要的部分應是底下這種權利:揭露掌權者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祕密。

 讓我們看一下十八世紀首次引進「啟蒙」這個概念的意義,「啟蒙」指的是將光線帶進黑暗中,讓祕密曝光並澄清模糊之處。理性無法穿透一個上鎖的大門或是在煙霧瀰漫的房間裡發揮作用,理性永遠是公共非而私人之事。基於這個理由,無法被揭露的論證必然會遭到懷疑。神秘感(secrecy)只會保護無能、偏見與貪腐,只有在充分公開情況下,我們才能為社會的不平等找到合理的解釋。

 我們可以比較一下「神秘」(secret)與「神聖」(sacred)兩個字在字源學上的關連。神聖一定和凡人保有距離,看不見上帝的臉會讓我們更加畏懼。祭司用神秘的術語說話、舉行儀式,正因為沒人知道他們說什麼,所以自然產生了敬畏之心。人無法直接接觸上帝,事實上正是因為這股「不可接近性」(inaccessibility)界定出神聖與世俗的差別,並且形成神聖性格(Divine)。

 有很長一段時間人們也這樣看待政治。在文藝復興時期,治國之術被視為一門黑色藝術與神秘治術(arcanum imperium),只有被上帝選中的人才能獲得這項權威。到了二十世紀,沒有甚麼比神秘更能代表極權政體,你從來不會知道祕密警察何時會找上門,也從來不知道自己為何被逮捕或者會被帶往何處。

 言論自由讓我們免於宗教偏見與政治壓迫之苦。言論自由把事情攤在陽光下,使人們不再迷惘。政府必須負責,假如上帝無法承受白天的亮光,那祂就有麻煩了。

 美國總統威爾森(Woodrow Wilson)即是基進派傳統的一份子。他相信戰爭是政治人物密謀的結果,民主國家不能要求年輕人為某些不能公開明說的理由犧牲生命。同樣地,和平(假如想要延續)必須是公開協商的結果。

 公開的和平條約應該以公開的方式締結而成,以後不得有各種祕密的國際行動與支配的行為,外交也必須從頭到尾在眾目睽睽之下坦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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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openbook/archive/2009/06/19/413175.html
2009-06-19 18:06作者:開卷分類:開卷嚴選迴響:0點閱: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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