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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貓的下落講起

2006-07-09 13:57迴響:5點閱:3690

      電視上有一則報導:奧立岡州G太太的一隻烏雲蓋雪山的黑白貓兒失蹤了。G太太焦急地到處找尋,四鄰探問:有沒有看到我的烏雪啊?

    隔鄰的T先生是附近愛鳥出了名的,他不但將自己後院樹上各處掛了鳥屋、擺上食料,還掘了水塘,種上美麗的睡蓮,為的就是給鳥兒們建造一個樂園,吸引牠們隨時大駕光臨。但是隔壁G家的貓,動不動便潛進T家的院子,嚇走鳥兒,甚至捕殺。

    被詢問到的T先生倒是回答得很爽快:有的。我確實知道你家烏雪的下落!屢勸你管好你的貓,不要到我的院子來,你不聽嘛。所以我用陷阱籠子把牠活捉了,隨後送到動物收容所去。甚麼時候?噢,昨天中午左右吧。

    G太太風急火急趕到收容所,卻已晚了一步,烏雪業已不在人世。電視螢幕上收容所管理員疲憊的臉上掛著無奈:「我們哪有辦法看管這麼多隻貓狗。規定是:任何沒有植入識別晶片或項圈上沒有主人電話號碼的寵物,二十四小時內若無人來領養,便打針安樂死送牠們上天堂。」   

    電視持平地報導:法律對這件事束手無策,T先生幹得完全合法。T則表現得更是無辜:「告訴G多少次了,她都置若罔聞。我並不痛恨貓,我只是愛鳥。我也不希望烏雪死啊。」

    一張張烏雪可愛的照片在電視螢幕上播放著,報導說G太太目前還沒準備原諒T先生。    怎麼原諒呢?G太太說:明擺著的嘛,T恨毒了烏雪,因此捉到牠後立刻送往寄養所,根本不讓牠有回家的機會,果然輕而易舉把牠搞掉了。

    另一個案子卻是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加州,M與B路上發生不快,兩人索性將車子停下大吵一架。B剛好車上帶著一隻可愛的小哈巴狗。M乾脆拿狗出氣,將狗一把搶下扔到對面快車道上,小狗立刻被輾死。B將M告上法庭,結果M被判有期徒刑數年。

    同樣是將對方的寵物處死,一個觸犯刑法,因此遭殃。另外一個則合法進行,所以沒事。 

   

 

      有個人殺了他的鄰居,這還不算,又分屍棄海。屍體無意中被人發現,被告辯稱因死者搶他的槍,不意手槍走火造成意外死亡。但是他怕別人不信他說的事實,只好將死者分屍棄海,屍體後經發現遭到起訴,判決結果他卻獲無罪開釋。令人無法理解, 甚至氣結。

 

     另一個中學教師的太太和一兒一女在熟睡時被殺,多項證據顯示是她丈夫所為,陪審團卻判他無罪,即使他們也認為是他幹的。只因為沒有直接證據,為了顧全萬一不是他的可能性而作罷。

 

      在一個所謂講法律講人權講證據的國家(即使如此, 許多人仍舊認為美國的法律制度大有問題),判刑的準則不在於當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在於法律是否能證明你犯罪。到最後,是直接的人證和物證,以及有沒有一個能替你找出更多無罪證明與替你狡辯開罪的律師,成為判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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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nuonuo/archive/2006/07/09/77548.html
2006-07-09 13:57作者:裴在美分類:隨手記迴響:5點閱:3690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從貓的下落講起

好歹也讓貓吃 飽在上路吧!!

2006-07-10 00:46 Meow!!

re: 從貓的下落講起

可憐的黑貓白肚!!!
我要趕快去晶片植入一下。

不過要讓一隻貓消失太容易的,... 我還是自動消失好了,
反正人生頂多也不到這個境地罷了!!


Meow!!Meow!!Meow!!

往前看看不到太陽,往後看看不到月亮,
一片無盡的海,跟有盡的海堤
http://blog.chinatimes.com/nuonuo/archive/2006/07/09/77548.html

2006-07-10 00:24 Meow

re: 從貓的下落講起

因此 同理可推
故意沒有或不願 提供一個信任你的人
"正確完整"的資訊
甚至暗示明示對方往他她設下的陷阱跳
不願主動"舉手之勞"幫助對方離開險境
同樣應得重罪

這次設這樣看來是無關生命的陷阱
下次 誰知道他不會偷改別人的地圖座標呢
以小見大 防微杜漸

2006-07-09 19:07 athena chang

re: 從貓的下落講起

裴小姐你好:
CSI:犯罪現場 拉斯維加斯系列
有一集的情境是這樣的
一個很會攀岩男人因為發現她的女友攀岩技術比她好
因此 他在一次他女友重要性的單獨攀岩活動競賽中
(男人總與他厲害的女友暗暗較競)
偷偷將他女友的地圖改了
原本3天要到達的目的地 在地圖上的距離變成2天半
因此就在這半天天氣變了 下了一場好大的雨

於是 這女友就因攀岩送上一條命

犯罪現場的探員們 尋跡找上她這位心胸狹窄可說邪惡無恥的男人後
確定給他一個重罪

2006-07-09 18:22 athena chang

re: 從貓的下落講起

T先生所做的事的確完全合法。 第一,G太太的貓闖入他的家。 第二,按照他所說,這不是第一次了,他也請G太太管制她的貓過。 第三,很重要的是,T先生沒有自己動手。

再者,如果G太太在貓身上植入晶片或掛上有主人連絡電話的牌子,既使T先生把貓抓起來送到動物收容所,悲劇也不會發生。

M與B的爭吵則完全不同。 第一,M去B的車上把狗抱起來。 第二,這是發生在馬路上兩個陌生人之間的事,不是什麼M抱怨多次沒有用忍無可忍。 第三,很重要的是,M自己動手。 這解釋了為什麼T先生沒有事但M吃上刑責。

2006-07-09 15:15 楊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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