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上有一則報導:奧立岡州G太太的一隻烏雲蓋雪山的黑白貓兒失蹤了。G太太焦急地到處找尋,四鄰探問:有沒有看到我的烏雪啊?
隔鄰的T先生是附近愛鳥出了名的,他不但將自己後院樹上各處掛了鳥屋、擺上食料,還掘了水塘,種上美麗的睡蓮,為的就是給鳥兒們建造一個樂園,吸引牠們隨時大駕光臨。但是隔壁G家的貓,動不動便潛進T家的院子,嚇走鳥兒,甚至捕殺。
被詢問到的T先生倒是回答得很爽快:有的。我確實知道你家烏雪的下落!屢勸你管好你的貓,不要到我的院子來,你不聽嘛。所以我用陷阱籠子把牠活捉了,隨後送到動物收容所去。甚麼時候?噢,昨天中午左右吧。
G太太風急火急趕到收容所,卻已晚了一步,烏雪業已不在人世。電視螢幕上收容所管理員疲憊的臉上掛著無奈:「我們哪有辦法看管這麼多隻貓狗。規定是:任何沒有植入識別晶片或項圈上沒有主人電話號碼的寵物,二十四小時內若無人來領養,便打針安樂死送牠們上天堂。」
電視持平地報導:法律對這件事束手無策,T先生幹得完全合法。T則表現得更是無辜:「告訴G多少次了,她都置若罔聞。我並不痛恨貓,我只是愛鳥。我也不希望烏雪死啊。」
一張張烏雪可愛的照片在電視螢幕上播放著,報導說G太太目前還沒準備原諒T先生。 怎麼原諒呢?G太太說:明擺著的嘛,T恨毒了烏雪,因此捉到牠後立刻送往寄養所,根本不讓牠有回家的機會,果然輕而易舉把牠搞掉了。
另一個案子卻是這樣的:事情發生在加州,M與B路上發生不快,兩人索性將車子停下大吵一架。B剛好車上帶著一隻可愛的小哈巴狗。M乾脆拿狗出氣,將狗一把搶下扔到對面快車道上,小狗立刻被輾死。B將M告上法庭,結果M被判有期徒刑數年。
同樣是將對方的寵物處死,一個觸犯刑法,因此遭殃。另外一個則合法進行,所以沒事。
有個人殺了他的鄰居,這還不算,又分屍棄海。屍體無意中被人發現,被告辯稱因死者搶他的槍,不意手槍走火造成意外死亡。但是他怕別人不信他說的事實,只好將死者分屍棄海,屍體後經發現遭到起訴,判決結果他卻獲無罪開釋。令人無法理解, 甚至氣結。
另一個中學教師的太太和一兒一女在熟睡時被殺,多項證據顯示是她丈夫所為,陪審團卻判他無罪,即使他們也認為是他幹的。只因為沒有直接證據,為了顧全萬一不是他的可能性而作罷。
在一個所謂講法律講人權講證據的國家(即使如此, 許多人仍舊認為美國的法律制度大有問題),判刑的準則不在於當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而在於法律是否能證明你犯罪。到最後,是直接的人證和物證,以及有沒有一個能替你找出更多無罪證明與替你狡辯開罪的律師,成為判決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