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護還是開放?日本數位電視碰到的難題
2006-08-03 00:05 ||點閱:4219
前言:保護智慧財產權很重要,但如果為了保護智財權而影響到數位化的發展,魚與熊掌該如何得兼乃至取捨?日本推廣數位電視就碰上了這樣的難題。
2004年四月日本開播數位電視,官方為了保護智財權,在數位節目播放時,特別制定了Copy Once的規定,加入鎖碼,避免收視者拷貝販賣或自由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因此民眾收看的數位電視內容只能再存一份,無法在電腦上任意地修改、儲存,大大減損了數位電視的功能,也影響到推廣的速度。近來,鑑於收視戶不滿的聲音越來越大,加上各種儲存媒體問世,日本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JEITA﹞認為需要從數位時代的角度,考量便捷性的智財權保護觀點,決定進行法規修正,不料卻遭到負責提供數位內容的電視業者的反對。
當初日本官方制定Copy Once的規定,或許立意良善,也符合法律規定,畢竟日本是全世界最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之一。但JEITA評估認為,這種限制讓消費者對數位播放感到不便,因此決議由現行的「僅限初次複(COG)」,轉變為「附輸出保護的無限制複製(EPN運用)」。JEITA的理由是「當初引進COG時,只預期到媒體為D-VHS的發展,而隨著HDD及DVD、記憶卡等各種儲存媒體問世,環境變得多樣複雜。在這種情況下,「Copy Once的現行運用模式沒有固定化的必要,我們需要一個從數位時代角度,考慮到觀眾在個人運用範圍內的 便利性,這也是本次提案的中心思想」。
但日本電視業者卻反對撤除Copy Once規範。電視業者反對的理由是,「採用EPN固然可防止節目於網際網路外流,但輸出保護方式的一大問題在於,一般用戶也可能製作無劣化畫質的盜版影像。在盜版能隨意製作的狀況下,業界實在難以取得良好的內容。同時為了避免觀眾不知違法侵害著作權,於網際網路拍賣會上出售節目錄影光碟,「Copy Once規範還是必須存在的。」
日本電視業者基於本身的利益,反對撤除Copy Once規範,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電視業者最大的本錢就是Contents,那可都是花大錢經過多年累積得來的。以NHK為例,目前已有八百多萬戶約佔總收視戶兩成左右的家庭收看其數位頻道,內容主要以體育、歌劇、音樂、紀錄片等為主,包括電視劇「阿信」在內。NHK正是以能提供代表日本精緻文化的產品為號召,使其在數位時代保有一定的競爭力,如果容許收視戶可以任意儲存、流傳,不但是對電視台競爭力的損害,也必然造成收益的損失,因此即使是公營的NHK也反對撤除Copy Once規範。
但問題也來了,眾所皆知網路及數位時代最大的特點,就是時空無遠弗屆、用者隨心所欲;就像電通公司總研社長藤原治所描述的,「到了二○一一年,類比式電視將被淘汰、電視將變成數位式的、雙向互動的、以及可留存資訊的平台;如此一來,電視和電腦其實已經合而為一了,成為新的電子化平台E-PLATFORM。」屆時所有內容包括報紙、雜誌、電視、書店、網路、搜尋、手機、、等,都被放在同一個電子化平台上,共同面對消費者,在家裡、辦公室看的是電腦〔電視〕,外出時就使用手機。「簡單地說,在電子化平台之下,所有Content供應者的通路都是一樣的,讓消費者自己來選擇他要什麼,想看報紙的就看報紙,想看電視就看電視,想玩電玩就玩電玩,想要購物就購物,一切都是自由競爭,是由消費者來決定的競爭。」﹝詳見本人部落格文章「藤原社長的大膽預測」﹞如果資訊大匯流之後,整個傳輸結構已經到了五湖四海共一洋的地步,卻還限制收視戶必須接受Copy Once的規範,無疑是違反潮流的做法。日本碰到的問題,值得也正在發展數位電視的台灣引為借鏡。
另一個問題是,當技術與資訊匯流成為E-PLATFORM之後,誰來own或 run這個大平台?是通訊業者還是媒體業者?包括藤原社長及日本電視台的久保伸太郎社長在被筆者問到時,都承認這是未來最大的問題。理論上通訊業者屬於流通業,媒體業則是內容供應者,各有專業,宜乎分工互補才能做到互蒙其利。但有一天會不會有人跨到對方的領域去呢?例如通訊業者買下電視台或報紙,反之亦然。久保社長認為由於資金規模相差懸殊,媒體業者不太可能跨到通訊領域去,而目前日本法令也不允許通訊業者這麼做,因此這個問題暫時還不必管它。但站在電視業者的立場,他強烈主張不管未來如何發展,一定要保有電視台的主體性與專業上的主導性,顯然他也沒有完全的把握。
相較之下,台灣的情況則更令人擔心。不像電視或報紙家數眾多,台灣的通訊業就只集中在少數幾家,在合作與供應的關係上,原就擁有較大的主動性,當然規模也是遠勝於媒體業者。加上台灣法令並未對此做出規範,因此不能不叫人擔心有一天通訊業者會併掉媒體業者,成為電子化平台時代的唯一主導勢力,媒體業則淪為代工性質的下游產業,任人予取予求。這不是危言聳聽,只要看看我們現在的有線電視管理毫無章法,掌握系統大權的業者同時也是頻道供應商,球員兼裁判的結果,哪次頻道調整不是吵翻天,而最後的勝利者永遠是系統業者而非頻道內容供應者。「本文部份內容取材自資策會MIC「產業智慧講堂」之精選個案」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noa/archive/2006/08/03/84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