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署名「愛狗不愛人」的網友,回應我的文章時,轉貼了一則新聞,如下:
台北縣永和市一名國小三年級吳姓女童與哥哥在巷口玩耍,逗弄在一旁蹓達的大黃狗,結果慘遭撲咬,造成她左半邊臉部毀容,眼睛差點瞎掉。
去年11月,與哥哥在家附近巷口玩耍的吳小妹,看到鄰居養的大黃狗對著她搖尾巴,就蹲下摸了牠一把,沒想到黃狗突然抓狂撲咬,造成她半邊臉毀容。吳小妹媽媽難過地說,「一看到她臉上的傷,我的心就痛一次!」如果黃狗咬的深一點,女兒的眼睛可能就會瞎掉。
事實上,這隻惡犬咬傷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有鄰居指出,這隻狗以前也咬傷附近的男童;巷口做資源回收的婦人,家裡養的小狗也曾被這隻惡犬攻擊過。但牠的主人張太太卻從未幫牠戴上口罩,任憑牠咬人,才會造成吳小妹這次嚴重的傷害。
張太太原本不肯承認這隻惡犬是她所飼養的,一直辯稱是流浪狗卸責,經過鄰居指認,才肯承認是她所飼養的。不只如此,張婦對吳小妹的傷勢不聞不問,讓女童母親氣到極點,對張婦提出告訴,沒想到張婦竟然連人帶狗全家漏夜搬家,現在就連警方也無法找到他們的下落。(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黃貞茹、林翰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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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則回應(轉貼新聞),我有個想法:
家犬咬人,飼主落跑是「有道理的」......
張太太當然應該要落跑,因為如果警察找到她,身為大黃狗飼主的她麻煩就大了,因為吳小妹的家屬可依動物保護法、刑事法、民法,要她負法律責任並向她求償。
動物保護法──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和第31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且並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二項和第29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大黃狗攻擊過人和其他犬隻,也導致傷害,雖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犬種,但已可列具攻擊性之寵物。)
刑法──大黃狗已有咬傷人紀錄,飼主卻未加以防範,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這次又咬傷人,有傷害罪之嫌。
民法──大黃狗咬傷人,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條,其飼主(佔有人)必須賠償被咬傷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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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吳小妹發生不幸,曾被大黃狗咬過的男童家屬和曾被牠攻擊過的小狗飼主,應該也要負一些責任。當初他們應該報警處理,以行動警惕大黃狗的飼主,遏止她繼續放任自己的狗威脅鄰居安全,很遺憾,他們沒有。或許,他們有,只是警察沒有受理?
報導指稱,警察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張太太。我難免要來個歪推想:也許張太太早料到,做錯事之後,只要搬家,警察就找不到,啥責任也不用負,因此選擇漏夜落跑,是非常有道理的。何況前兩次出事,警察也沒有在管的啦,後來還不是不了了之,鄰居能奈我何?這次也沒咬死人,只要搬遠一點,也算給警察面子,大家都解脫了?應該不會有事才對。
我寧可相信,警察只是還沒找到張太太,只要不放棄追查,一定可以破案。請警察杯杯繼續努力吧。像這種累犯且畏罪潛逃的飼主,非找到不可,找到了非罰不可,否則她在別處繼續放任狗在外遊蕩,很可能再度咬傷人,具攻擊性的狗搬家後在陌生環境中,容易感到緊迫、情緒不穩,是否會因而更容易激發攻擊性,令人憂慮。
為了讓無辜民眾免於受害,受理民眾報案的警察,應積極辦案。一旦破案,希望報導這則新聞的電子媒體能做追蹤報導,讓更多飼主知道約束具有攻擊性家犬之必要,以及一旦家犬傷人後必須負起的法律責任。
張太太未能約束自己的狗,當然不對,但我認為吳小妹被狗咬傷,是可以避免的。靠近一隻陌生的狗,且是突然蹲下去撿狗旁邊的球,對狗來說,其實就是具有挑釁意味的動作,真的是很危險。住在有狗遊蕩的環境,家長應及早教育孩子,請他們不要任意靠近或撫摸、逗弄陌生的狗,以避免不幸。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狗不會無端咬人,而絕大多數被狗咬的人不會反省自己為什麼會被咬。出外為狗繫牽繩、戴口套,狗咬人的機率便可降至最低。比較令人頭痛的是,明知未繫牽繩、未戴口套的狗可能咬人,卻不把這個可能當一回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