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路上開車,突然有小動物衝出來,你會為了牠緊急煞車嗎?
這個問題,我經常問自己。
如果我急踩煞車,後面的車子可能追撞上來,車禍可大可小......
如果我閃牠,我可能會撞上旁邊車道的車或電線桿或分隔島護欄......
如果我不踩煞車,我可能撞傷牠甚至撞死牠,我一輩子過不去......
事情發生的時候,我一定來不及問自己。
人是命,小動物也是命。萬一發生,端看一念之間站到哪一邊。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在宜蘭舉辦的綠色博覽會會場內,一輛遊園車為了閃避突然衝到路上的馬爾濟斯,車頭衝入水溝,司機和三名遊客都掛了彩。綠博主辦單位將傷者送醫院檢查,還好皆無大礙,送傷者紀念品之後,也就沒事兒了。「肇事」的馬爾濟斯下落不明。
我好奇那隻馬爾濟斯有沒有飼主?牠的飼主知不知道這樣可能要受罰?好奇之餘,我查了一下資料,喔喔,是我想太多。
動物保護法只規定:「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農委會認定屬於具攻擊性的犬種:1. 比特犬: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2. 日本土佐犬。3. 紐波利頓犬。)」
馬爾濟斯,才幾公斤的小型犬,更不是法定的具攻擊性犬種。但是,牠會不會因為未上鍊繩而危害公共安全?會,當牠的飼主過度放任牠在馬路上趴趴走。如果遊園車駕駛不閃牠,或閃避未及,撞傷或撞死牠,牠的飼主可能會告駕駛。但告了未必能打贏官司,因為牠沒有在飼主陪同下走在斑馬線上。
曾經,有一隻狗隨牠的飼主過馬路,在斑馬線上被未減速也未禮讓行人的計程車撞死,飼主一怒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司機應賠償狗兒火化喪葬等費用九千九百多元,並判決司機應賠償狗主人一萬九千九百餘元。司機表示他當時沒有看到狗,只看到人(牠的飼主),而且狗也沒繫牽繩。最後,法官認定狗主人未以鍊繫狗,任由狗在馬路上行走,必須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因此只判准一半賠償額。
家犬在未繫牽繩的情況下,闖了禍,管牠是不是廿三公斤、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飼主就是難逃管束、保護牠的責任。
動物保護法在2008年1月6日完成修訂後,仍維持對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和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的規範,不過卻將「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裡的「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刪除。
刪除「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不解。
小型犬在台灣一直是寵物買賣市場的品種主流,放任自己養的小型犬在路上亂跑的大有人在,駕駛座的視角的確有其限制,閃得了人,可能就閃不了在人腳邊自由跟跑的狗。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放在提籃內、繫牽繩,或者就抱起牠過馬路),還是有其必要,那是在保護自己的狗啊,也是對公共安全盡一份公民責任。難道要等出了車禍,再來說是因為別人沒有愛心、不重視動物生命所致?
十三年前,我和兩個朋友去散步,家裡的大隻狗和小隻狗跟著一起去。因為是住在山上的社區,兩狗都未繫牽繩,想說,人散步這麼自在愉快,狗就讓牠們也自由奔跑。就在快回到家的時候,一輛轎車突然自轉彎處駛來,撞上了小隻狗,當場七孔流血。
駕駛是個中年婦女,下車看了一眼,說:「哦~是狗啊。」車後座幾個年輕女孩繼續嘻嘻哈哈,毫不關心發生了什麼事。
「妳為什麼進社區不減速?看到狗妳不能停一下嗎?」
「我沒看到呀,妳兇什麼兇?」
那天,我會的髒話,全拿出來罵了。對方沒有道歉,加速揚長而去。隔天上班,我把事情告訴了同事蔣家語,結果被她數落了一頓。她認為我應該要牽著狗去散步,狗被撞死,我有一半責任,「對方沒減速是不對,但是,在國外,妳這樣也是要被罰的。妳應該保護妳的狗。」
那時候,台灣還沒有動物保護法;我對於「這樣要被罰」的「國外」,竟有著莫名的嚮往和感動。如今台灣有了動物保護法,「這樣」似乎也還是不會被罰。而那隻馬爾濟斯的主人那樣,也沒事兒。動物保護法還有得修咧。
看到綠博遊園車閃狗的新聞,我又想起我的小隻狗被撞死的畫面,想起家語的話——「妳應該保護妳的狗。」也又把「如果在路上開車,突然有小動物衝出來,你會為了牠緊急煞車嗎?」這個問題想了一遍。
綠博主辦單位在這次意外事件發生後,透過媒體呼籲遊客若帶狗去綠博,務必要上狗鍊,並且聲明已經為所有綠博的遊客投保了意外險。在此,我倒是想反過來呼籲貴為綠博指導單位也是動保法制訂單位的農委會,以及綠博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請務必立即在遊客必經的通道加強豎立顯著的宣導告示牌——「以提籠或牽繩帶您的狗寶貝遊園,是保護牠和其他遊客最好的辦法。具攻擊性的犬隻,請加戴口罩,以免受罰。」
能夠避免意外,是最好的。綠博活動時間還有一個多月,適逢春暖花開之際,帶狗去逛綠博順便踏青的遊客還將絡繹不絕,會不會還有馬爾濟斯或西施或紅貴賓或米格魯甚至比特或日本土佐突然衝上車道?儘管會場內的車速有限,儘管有意外險,一旦發生意外,人或動物的傷亡程度,都是無從預估,也無法接受的。
後記:
4月2日把這篇文章寄給宜蘭縣長,4月17日得到的回覆如下~~
台端98年4月2日致本府「縣長電子信箱」意見敬悉,謹就所陳事項敬覆如次:
有關 台端陳情內容,查2009綠色博覽會主辦單位業於本(98)年4月7日於園區張貼「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提醒攜帶寵物入園民眾應做好適當防範措施,避免影響他人安全。感謝 台端關心動物福祉與不吝賜教,以上回覆若尚有任何不明之處請逕洽動植物防疫所劉恭良技士(03-9602350#105)。
宜蘭縣政府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