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律的考驗 (10/6/2003)
文:蔡明燁
英國女星寇克斯(Sara Cox)以人權法第八條控告《週日人物》(Sunday People)未經許可刊登她在渡蜜月時被偷拍的裸照,雙方在(2003年) 6月初取得和解,《週日人物》不僅同意銷毀所有照片和底片、負擔女星的訴訟開銷,並將支付五萬英鎊(合約新台幣兩百五十萬元)的精神賠償。由於英國國會即將發表媒體白皮書,本案所引發有關新聞自由、新聞自律和隱私權法的問題,格外受到重視。
當寇克斯的照片在該報頭三版曝光之後,她立即聯絡了新聞自律機構–報業控訴委員會(簡稱PCC)。經過PCC的協調,《週日人物》坦承過失,並在隔週於第三版刊登了63字的道歉聲明,但女星認為此舉和她所受傷害不成正比,因此隨後乃決定循法律途徑追求公道,控告該報侵犯她的隱私,違反人權法所保障「人人皆有私人生活的權利」。
事實上,購買寇克斯裸照的編輯正是PCC的成員之一,對於新聞自律的各項規約知之甚詳,而PCC在寇克斯的舉發後雖有意伸張正義,但因缺乏懲處利器,所獲結果軟弱無力,終於促使女星告進了法院,而寇克斯此番勝訴,很可能將鼓勵更多人今後也採取棄PCC而上法庭的手段,從而將「隱私權法」VS.「新聞自由」的衝突再度推上檯面。
我從不認為隱私權法是個良法,原因有三:第一、「隱私權」的概念模糊,難以精確定義;第二、在隱私權法的大傘之下,許多非法行為如盜用公款、收授賄落、戀童癖…等,都將受到包庇;第三、隱私權法的許多面向已被各項法規所包含(如毀謗、侵奪等罪),更和新聞自由有所牴觸!舉例來看,因為英國未在人權法之外另立隱私權法,英國報業鉅子麥斯威爾(Robert Maxwell)曾四度向英國政府控告新聞記者包爾(Tom Bower)侵犯隱私權未遂,於是包爾的調查終於揭發了麥氏弊案的秘密,使無數受害人獲得賠償;相對的,由於法國立有隱私權法,麥氏依法有據,便防止了包爾對麥氏集團在法國的動向做出深入追蹤。
要在捍衛新聞自由的同時,也確保每個人的隱私權都能受到尊重,唯有仰賴新聞自律的高度要求。可是當寇克斯的個案突顯出自律機構無法對業界的明知故犯有效處置時,要求立法的訴求也就愈形高亢,而當隱私權法一旦通過,任何人只要有錢,便能藉以隱藏罪惡的意圖或事實,進而使調查報導變得困難重重,阻礙新聞媒體發揮「第四權」的功能!換句話說,當媒體為了賺錢而踐踏新聞自律之際,無形中便嚴重傷害了新聞自由。
新聞自律紮根頗深的英國其實並不需要隱私權法,但是在激烈競爭迫使新聞界日益刁鑽的情況下,確有必要對新聞自律組織的架構重新思考,賦予更大權能,以便規範業界做出更嚴格的自我要求;仍在新聞自由和專業道德之間尋找平衡點的台灣是否需要類似的隱私權法?我個人感到頗為搖擺,因為許多媒體的表現實在太令人心寒!不過在商業媒體亂象叢生的此刻,借鏡他國的經驗及早嚴格加強新聞自律的制度,無疑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其他參考資料:
1. 蔡明燁著,媒體世界(台北:幼獅,2000)
2. Gary Rawnsley and Ming-Yeh T. Rawnsley, Critical Security, Democratisation, and Television in Taiwan (London: Ashgate Press, 2001).
3. 蔡明燁譯, 危機與安全 (台北:幼獅文化, 2003) .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is Gary Rawnsley and Ming-Yeh T. Rawnsley, Critical Security, Democratisation, and Television in Taiwan (London: Ashgate Press,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