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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性侵 好幸福?

2008-04-14 21:40迴響:11點閱:5829

大家都知道,如果要讓我們的社會更和諧、幸福,兩性相關議題是不能輕忽的;不過,我們台灣在這方便還有很大、很大的進步空間哪!

今天看到好友葉毓蘭教授(現任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在聯合報發表的一篇文章,實在感慨良多,徵得她的同意,張貼在【黛媽咪幸福花園】,希望因為法官大人多一點的關心和行動,大家的幸福能多一點:

 

輕判性侵 法官在想什麼?

【葉毓蘭/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桃縣龜山)】

兩年前,一名楊姓男子被控在大陸旅遊時,五天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性交時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並製成色情光碟在網路上販售,被警方查獲。法官請醫師就光碟判斷,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某的犯行雖然發生在境外,但嫖雛妓、製作光碟散播販售,都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重罪,境外一樣要罰。但楊姓男子卻僅判刑兩年、緩刑五年。

 

當時,正逢國際間重視人口販運中的性販運議題,希望以「重罰嫖客」杜絕各地兒童被迫賣淫的共識逐漸形成。在法官輕判楊某的同時,加拿大一位男子因為在柬埔寨金邊嫖了多名雛妓,被加國處以十年的重刑。這個判例,也讓國際間訕笑台灣侈言人權立國,卻在全球同力抗制人口販運時,以過輕的刑罰變相鼓勵嫖客,助長兒童淪為性販運的被害人。

 

法官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輕判,並沒有因為婦團的抗議而終止。上個月台中縣一位被控以給錢及提供漫畫書當誘餌,連續性侵一名十四歲少女八次、猥褻十餘次的書店老闆,高院居然與地院的法官有志一同,認為「被害人長期與被告相處,實有相當情感基礎,而發生性關係或猥褻情況,自非一般違背被害人意願之性侵害可比」,駁回檢方上訴,僅判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無視我國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少女性交,構成強制性交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更何況性侵害與猥褻長達一年以上!

 

這些判決理由,實在令人錯愕不解。法官所依據的,究竟是社會大眾的共同價值,還是法官「直覺想像」的社會觀念;或者,在很多時候根本是隱藏著法官自己的觀念?法官們到底是在想些什麼?

 

我們審視性侵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法官常以「被害人若不願意,應可反抗,卻未反抗」、「被害人有機會能逃走,卻未逃走」、「被害人未立即報警」、「被告體能老弱,或不舉,應無法進行性侵害行為」、「風塵女子多為自願或性交易破裂」、「被害人被害後言行正常,立刻正常工作、上學或從事其他活動」、「被害人受侵害後應對遭遇印象深刻,但卻對案發時之細節指述,前後不一」來反證被害人的指述不實,作為無罪判決的依據,充斥對性侵害犯罪的迷思。

 

十年來台灣通過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與性騷擾等防治法,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法制應屬完備,但是越來越多離譜的判決,不僅讓我們懷疑法官的法律素養是否與時俱進,更擔心「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些婦幼安全法規形同具文!法官們,請加油!

2008/04/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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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melodywang101/archive/2008/04/14/269085.html
2008-04-14 21:40作者:汪詠黛分類:其他幸福事迴響:11點閱:5829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台灣的法官是用來保護加害人的嗎?

處處為加害人設想

被害人今天有的遭遇是你家的事

法官我領我的高薪

對被害人感同身受做不到

卻保護更多的加害人

是不是要讓社會愈來愈亂 所以法官才有事做?

2010-08-26 07:58 阿璋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被害人若不願意,應可反抗,卻未反抗」、「被害人有機會能逃走,卻未逃走」、「被害人未立即報警」、「被告體能老弱,或不舉,應無法進行性侵害行為」、「風塵女子多為自願或性交易破裂」、「被害人被害後言行正常,立刻正常工作、上學或從事其他活動」、「被害人受侵害後應對遭遇印象深刻,但卻對案發時之細節指述,前後不一」

這根本就是加害人的藉口,莫非判案法官也想搞性侵害?如果是這樣,根本不應擔任理應公平審判的司法人員!

這種案子不但要上訴,也要好好徹查判案法官到底是用什麼心態在做事的!否則下次:

貪汙案以"貪汙是為了拼經濟",竊盜案以"被害人失竊後一個月才報警",.......

2010-05-07 12:22 台灣是犯罪天堂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又是一個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例子,刑法學書都寫為反本人意願就可成罪,可是判決書卻寫實麼「被害人若不願意,應可反抗,卻未反抗」、「被害人有機會能逃走,卻未逃走」、「被害人未立即報警

2010-05-06 20:57 ewrfw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在網路的地方以及社會新聞中,這種離譜的判決屢見不鮮,試問受害者為你們這些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的老婆/女友/女兒甚至是你本人,你會作何感受?
引用發文者的話:
法官常以「被害人若不願意,應可反抗,卻未反抗」、「被害人有機會能逃走,卻未逃走」、「被害人未立即報警」、「被告體能老弱,或不舉,應無法進行性侵害行為」、「風塵女子多為自願或性交易破裂」、「被害人被害後言行正常,立刻正常工作、上學或從事其他活動」、「被害人受侵害後應對遭遇印象深刻,但卻對案發時之細節指述,前後不一」

不願意的人是否因為恐懼驚慌而手足無措,想逃走卻四肢無力。
不是不想反抗,而是不敢反抗,因為生命只有這麼一條。
被害人口徑前後不一,試問如果法官大人在這種被強行侵害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口徑一致??
被害人言行正常,立刻上班/上學...???
我舉一個實例:
我有個乾妹被學校的"老師"強暴,老師警告她我知道妳家在哪,而我的黑道背景妳也知道。我被關沒關係,但是我不保證妳家人生命財產安全。無力的他隔天也只能"正常"的出席課堂,難道高高在上的法官知道內情嗎? 還是也要用相同的解釋放過犯人??

還是那句話,如果被害者是你本人以及你的老婆/女兒/女友...,你還能夠用這種解釋邦犯人開脫嗎 ?

2008-06-27 22:47 法官是否再教育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我想可能因國內法官都是受高等教育,大多從小出身背景中上,多受家庭學校呵護,而大學法律系學生為了國家考試全心全力拼考,導致社會見識、人生歷練不足,才會有離譜的判決出現。

2008-04-22 11:54 agree

只要有愛姦屍焚屍都可除罪化

本週最神奇的新聞決不是博鰲
也不是王建民
更不是馬內閣
而是新竹地院的一個判決
新竹市一名女子遭人勒死後二度性侵還將死者屍體燙煮分屍案,當時事情爆發震驚社會,兇手被檢方求處死刑,不過現在卻因為兇手翻供,法官認為嫌犯對死者有愛慕之意,在今天整個判決出現轉變為無期徒刑。
是的
只要心中有愛就算殺人分屍姦屍都能減刑
法官我愛你
我來了
你小心了

2008-04-18 11:24 pp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從判決理由來看
因為法官都是強人或神人
所以他們也認為人民不論年紀多小
都要有很強的自主意識跟自主能力
如果沒有,法律就不保護你
這就跟何不食肉糜是一樣的想法
哈哈

2008-04-15 08:40 法神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Anything happened to underaged children are staturoy rape. Period.
These two-bit judges should be removed from any duty and re-educated.

2008-04-15 05:34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That's exactly what I think everytime I read news like that: what were those judges thinking? Do any of them have under-aged children?

2008-04-15 00:35 dummy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That's exactly what I think everytime I read news like that: what were those judges thinking? Do any of them have under-aged children?

2008-04-15 00:35 dummy

回應: 法官 性侵 好幸福?

可否有人告知,對於做出這種莫名奇妙判例的法官,可有什麼檢舉管道?我曉得法官並不易為,判決過嚴或過寬都會有人不滿,但本文所述的判決,確實與一般人的道德觀相去甚遠。

2008-04-14 22:27 天涯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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