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份醫師診斷證明書可以用在哪裡嗎?保險給付、申請外勞、法院訴訟…這些都具有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大型的教學院所開立的証明,更具有權威性,不容旁人置疑。我不懂的是,如果醫師「診斷證明書」可以聽從病人的主訴開立,這張有著法律效用與專業素養的證明書,應該改成「病人主訴證明書」,而不應該賦予任何證明的法律效應。
之前台大醫院碰到前第一家庭的成員所衍生的問題,總能以「醫療專業」的灰色空間來解釋,包括吳淑珍的診斷證明書,大家僅能以為何吳淑珍仍能外出用餐、投票,卻不能出庭來質疑醫師的作證內容,但這畢竟是專業的醫療判斷,無人能檢驗或是檢舉該證明書的真實性,像要進一步了解吳淑珍的身體狀況,醫院又能夠端出「保護病人隱私」的條例,高舉道德的標竿。
專業的律師可以就法律素養來互相攻防,科學家可以經由實驗來推翻既有的理論,而醫療專業除非是明顯的疏失,否則很難證實對錯。
但是這一次給陳俊英的診斷證明書,真的很難再自圓其說,台大醫院對於台灣社會的影響力很大,突然更改「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從「藥物過量」改成「疑似藥物過量」,並且企圖亡羊補牢的發文給司法單位,台大醫院有沒有曾經大動作的補充更正診斷證明書的事件?就記憶所及,似乎沒有。而這張補充更正的證明書也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醫院並未說明從哪一點檢查或是檢驗結果能夠證明陳俊英有「疑似藥物過量」,說到底,仍是病人的主訴,可惜的是,醫師的專業何在?
曾經有朋友到醫院去開醫師診斷證明書,原來主治醫師已經離開該醫院,接手看診的醫師回復朋友:「要再仔細詳看病歷內容,以及與原主治醫師連繫,才能將診斷證明書開出來!」當時我朋友非常埋怨,認為醫師有意刁難,我解釋:「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何其重要,要簽名認可還要醫院背書,怎可隨意亂開,當然要仔細小心,這樣做沒有錯啦!」我教育了朋友一番,怎能料到,診斷證明書可以如此不負責任及草率。
用「荒腔走板」來形容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事,真的一點也不為過。說這句話時,我很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