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有記憶開始,10次看病,有9次以上都是護士幫我打針,如果不是爆發公衛護士替幼童施打疫苗後發生不幸的情況,因違反醫師法被起訴,大多數的人都很習慣給護士小姐打針,卻不知道,護士打針的合法性,是早年的一個行政命令,回歸到醫師法中,護士在沒有醫師的指示下打針,是違法的行為,此一司法案例引起全省5千位公衛護士的反彈,獲得許多醫師團體的聲援,衛生署也亡羊補牢,希望能夠修法,否則基層或是偏遠地區醫師資源較少時,民眾想要施打疫苗,就必須到大醫院找醫師,非常不方便。
「護士小姐打針」在醫院是常態,因為早年醫師非常少,因應時空環境的不足,頒布了行政法令,這名公衛護士的遭遇,突顯了兩個重要的現象,第一,現在的醫師比起20年前多出許多倍,已經不是醫師人力不夠的年代,「打針」這種具有侵入性的醫療行為,是不是應該回歸到醫師專業?
我自己曾經住院過,在醫院裡,看到護士小姐忙碌的情況,我會覺得他們對病患的付出比醫師還多,至少陪伴病人的時間比醫師長,在此先聲明,我個人對於護士是非常感激與尊重的。
但是醫院的護士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差別,有些是護專或是護校,有些是大學,大家記憶猶新的北城醫院護士打錯針的事件,當時應該注射B肝疫苗的新生兒,因為護士沒有看清楚(或是看不懂)疫苗冰櫃中的藥瓶,施打了麻醉用的肌肉鬆弛劑,導致一名新生兒死亡的醫療疏失,嚴格說來,這名護士不僅是業務過失,也可以以違反醫師法來起訴,然而讓護士擔負這樣的責任的是政府相關機關所訂定的制度,長期以來我們忽略了這一點,讓護士遊走在觸法的邊緣,也讓民眾打針時缺乏專業的保障(至少醫師看得懂藥瓶上的英文),實在很不應該。
第二個現象顯示台灣的法令多如牛毛,一旦發現法令有所不足或不合實際情況,就訂定特別法或是行政命令,因此同樣的情況,可以用不同的法令來解釋,結果也有所差異,端看司法的判決,因此要說是司法代表正義與公平,因人制宜的法條一大堆,何來完全的公平?
對於這名公衛護士的遭遇,許多人深表同情與遺憾,也拿出實際的行動聲援與補救,但是站在民眾的立場,該如何確保不要被打錯針、吃錯藥才是重點,北城醫院事件發生時,有公衛學者就諷刺,當時如果不是打119叫救護車,護士打錯針的情況大概不會被發現。醫療疏失經常是「密室的犯罪」,只能關起門來說,對民眾而言毫無保障,就像「白色巨塔」中,佐佐木先生被財前醫師誤診,醫院方面的態度是希望知道此一疏失的醫師閉嘴,這樣的情節常在醫院上演。
因此如果保障民眾健康權,而不是醫師太忙碌就便宜行事,回歸到原本的制度,讓醫師監督、護士施打,民眾才能獲得雙重保障,護士也不必擔負額外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