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於96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時所發表之言論已違反勞工之忠誠義務,並已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故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與被上訴人之勞動契約為有理由。」
(林子文案2審判決主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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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子文被解僱如賴香伶所言「並不讓人意外」,那麼二審被判敗訴倒是讓他自己,以及關心他的朋友們大感意外。畢竟一審才勝訴不久,怎麼到了二審的「勞工法庭」反而敗訴?力挺林子文的同事李克榮在得知一審勝訴時,興奮地在法庭外抱著他又叫又跳,眼眶濕潤地直說「贏了,贏了,太好了,太好了」。可想而知,二審的結果多麼讓人沮喪,李克榮顯得氣憤:「我三天三夜睡不著,一直在想這算什麼勞工法庭?」
到底二審發生什麼事,公司憑什麼「逆轉勝」?
「二審判決前,我都還評估說大概7、8月就可以回去上班,這個案子就這樣(勝訴)結束了。」林子文之所以充滿信心,主要是公司當初只是靠著由主管召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連理由都未告知,就依「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將他解僱。直到6月間,林子文才在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會上,看到人評會提供當天的會議記錄,知道自己被解僱的理由。「所以一審勝訴後,我認為對方至少有2關要過,一個是解僱要不要告知理由;第二個是,如果必須告知,那麼就得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在30天內完成解僱程序。」
「解僱程序不完備,理由不明確」這2個確保林子文一審勝訴的關卡,卻在二審全被推翻。審判長張蘭法官在判決書是這麼說的:「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1項規定,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則終止之事由,依上開說明,亦無須於行使終止權時告知相對人。」這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附理由、不做任何解釋,只要將解僱的人事命令送到林子文面前,並在4/27請他簽收的那一刻開始,解僱這件事就「合法」生效了。
這樣的判決無異為勞工權益敲響喪鐘。
往後只要老闆想解僱任何一個勞工,甚至只要是看他不順眼、不稱心,就可以無須告知任何理由,隨心所欲地剝奪他的工作權。倘若勞工不接受,那麼只能進到勞工局跑完注定無效的勞資爭議調解(註1),而後再付出更多的時間跟金錢,走入猶如俄羅斯輪盤的法院裡,透過漫長的司法救濟過程,最後在各別法官的心證下倖存,或陣亡。
不僅如此,二審法官還採納公司的意見,認為林子文在4月2日記者會上的表現,已違反勞工的忠誠義務,因此公司得以解僱林子文。那天林子文在記者會上說了些什麼?法官筆下的「忠誠義務」又是什麼?

(2007/4/2新海瓦斯工會記者會現場)新海瓦斯工會提供
「抗議分配不公 勞工忿恨齊剃頭」「阻絕獨占不義財 管線補助費剔除」回到4月間的那場記者會上,林子文跟工會幹部頂著不久前才落髮的光頭,在記者會上張貼起標語,並針對績效獎金分配不公,以及公司長期跟客戶收取「管線補助費」的問題,要求資方具體回應並改正。
法官認定,這場記者會破壞了公司的形象,讓公司「無法期待採用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而繼續與被上訴人維持勞雇關係。」認定林子文的行為,違反作為一個勞工的忠誠義務。原來,這正是壓著林子文被公司解僱的最後一牌骨牌。然而,林子文跟新海瓦斯工會在記者會上揭露公司長期超收「管補費」,要求停止收取這筆不義之財,這樣的言行有錯嗎?
每個想申請天然氣瓦斯的家庭,大概都會在起心動念後被那筆為數不小的裝置工程費(約莫7、8千元)給打消念頭。這筆工程費正是「管線補助費」──原本應該由業者負擔的管線埋設費用,卻長期將這筆成本幾乎全部轉嫁到客戶身上,甚至連後續的維修費都得由全體客戶來分擔。

(繼2007/4/2的記者會後,新海瓦斯工會持續關注並監督管補費議題。圖右為林子文。)
2008.9.26經濟部能源局前.苦勞網提供
為了糾正這套不合理的遊戲規則,「媒氣事業管理規則」在2006年元月完成修法,將管線、設備折舊費用明確納入「基本費」的計算,瓦斯公司早已沒有理由繼續收取「管補費」;經濟部能源局也在2007年8月間正式發函,表示管線補助費既已納入氣價計算之成本,「為避免重複收費之爭議,實不宜向用戶強制收取。」(註2)然而絕大部分的瓦斯公司包括新海瓦斯在內,卻遲遲未停止跟客戶收取這筆費用。

(能源局刊登廣告「天然氣裝置 免負擔管線費」.聯合報2008/9/25)
就在公司繼續收取這筆費用已超過一年的時刻,新海瓦斯工會也正在進行「爭取績效獎金制度化」,跟公司展開談判、抗爭。去(2006)年被工會以罷工進逼,而決定答應調薪跟工會妥協的公司,早就想方設法要扳回一城,自不可能輕易在「績效獎金制度化」這一役輕易徹守,於是便以強悍的姿態對工會來個相應不理。為了增加社會大眾的關注與支持,工會於是在導致林子文遭解僱的那場記者會上,揭露新海瓦斯長期收取「管補費」這筆「不義之財」,並獲得媒體的大篇幅報導。
3個月後,新海瓦斯停收「管補費」,並於11月正式修訂營業規程,成為全台申請裝瓦斯「裝置工程款」減價,並將「管補費」正式送進歷史的第一家公司。新海瓦斯以及其他,後來陸續跟進停收「管補費」的瓦斯公司用戶都因此受惠,代價則是一名為此而失去工作的工會幹部,以及一個嚴重壓制勞工權益與公民權利的判決。
「勞工法庭復興明代奴婢制度」,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陳信行在得知林子文二審敗訴的理由之後,用極為嚴厲的標題,指控這次的判決。畢竟從事後各家瓦斯公司陸續取消這筆費用的結果來看,新海瓦斯工會的發言不僅沒錯,更確實地促進了公眾利益。「如果把『家醜不可外揚』當成『忠誠義務』,意味著受雇者即家人、雇主是父母,而『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旁人或可議論、員工嚴禁說三道四,否則即為『惡奴欺主』。」
陳信行認為,這樣的判決無異將勞動者的權利與人格,完全地讓渡給老闆,「一旦拿人薪水,就不能不幫老闆遮掩各種瘡疤,否則就是違反忠誠義務。」如此一來,勞工不但得在上班時間對公司百依百順,連下班之後都不能享有其他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公民權利。他更進一步指出,一旦「忠誠義務」被如此解釋,那麼「只要是幫會員爭取到權益,從而讓資方少賺了錢的工會幹部都該解雇。」
對於這個充滿保守、倒退的判決,我當然也有著不小的驚駭與不滿,但在第一時間所掛念的,卻是林子文這兩年的薪資跟原本的退休金,極可能因此一毛不剩。
畢竟對個人而言,支撐或阻礙繼續在抗爭路上行走的,往往不是高遠的理念,而是每天近迫於身的現實生活。於是在一場討論林子文案的座談後,我跟一些工運前輩站在騎樓,同他交換針對二審判決的看法。我不斷地問:「你的生活怎麼辦?」「有想過接下來的生活問題嗎?」「如果最後敗訴,難道不會覺得沒拿到這些錢很可惜?」然而我卻無法在彼此的對話中圍繞出一個滿意的答案,因為林子文始終沒把這些錢擺在對話的重點,最後才在我再三提起後,他才豪爽地說:「講坦白點,我還真的沒有捨不得的感覺。」
作為林子文長期的戰友,亮哥(陳德亮,自主工聯現任會長)一語不發地站在旁邊聽著我們的對話,笑嘻嘻地冷不防對著他蹦出一句:「痟仔!」(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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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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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件數(A) |
勞動訴訟案件量(D) |
勞動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比例
D/(A-B-C) |
未經ADR及訴訟解決爭議案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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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B) |
權利事項經協調或調解成立案件(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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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12204 |
22 |
6493 |
2079 |
36.54% |
3610 |
|
2004 |
10838 |
54 |
6161 |
1808 |
39.11% |
2815 |
|
2005 |
14256 |
64 |
7603 |
1793 |
27.21% |
4796 |
|
2006 |
15464 |
23 |
8841 |
2054 |
31.12% |
4546 |
|
2007 |
19729 |
35 |
11094 |
---- |
---- |
---- |
|
總計 |
72491 |
198 |
40192 |
7734 |
24.09% |
|
(勞委會提供.2008/10/22勞資爭議處理法及訴訟制度實務研習營〈工訊〉31期)
從上表可知,歷年的勞資爭議僅有約半數的個案得以調解成立。類似林子文這類,資方已決意要將其解僱的個案,自然無法在官方主持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同樣的數據顯示,在這些未能成立的個案裡,亦僅有不到半數的勞工選擇採取訴訟,主要正是冗長且費心費力的司法救濟,根本上就不利於勞工爭取權利的實現,因而讓許多勞工望之卻步。
註2:
在新海瓦斯工會以及林子文自2007開始揭露並持續關注「管補費」議題後,經濟部能源局一方面透過函釋,說明瓦斯公司不應重複收費,一方面也在新海工會前往能源局抗議前幾天,透過廣告刊載,為其對此議題無能為力的情況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