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武士周報試刊35號》每周評論1
前言:約束司法公僕的要求,並不能因此就約束社會對於正在審理的司法案件,不能評論、不能質疑。刑事訴訟法約束的是檢調法警公職,不是對社會與民間的綑綁!
台灣人很悲哀,許許多多民主憲政的基本概念,在政客的操弄下,都成了政客推諉的遁詞。
為了挺扁,「無罪推定」原則,也在挺扁人士的扭曲中,成了挺扁的「遮羞布」。
這個「遮羞布」的最大扭曲,就是扭曲「依法行政」的憲政意義。
民主憲政概念下,公務機關受到最嚴格約束,所有的一切,都必需依法有據。法律沒規定的,政府都不能幹;民間與社會呢,則是最寬鬆自由,法律沒限制的,人民都可以幹!
請那些挺扁人士,看清楚刑事訴訟法,約束的是檢調法警公職,不是對社會與民間的綑綁!
更請不要再用「無罪推論」恫嚇社會對陳水扁貪腐的評斷!
沒錯,無罪推定原則可說是刑事訴訟制度最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實定法上的落實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台灣早期的判例見解卻有認為「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顯然採取了「有罪推定原則」!
晚近的判例則更絃易轍,主張凡法院對於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尚有合理的懷疑時,即應維持由法律推定的被告無罪效力,判決被告無罪。上下半世紀的見解分歧,在民國九十年九月最高法院決議廢止使用有罪推定的三則判例之後已告終結。
回到實務上,這是「法律程序」上對審判程序的約束原則,是對法官、檢察官的要求原則。以免產生冤、假、錯獄。
但是,這是約束司法公僕的要求,並不能因此就約束社會對於正在審理的司法案件,不能評論、不能質疑。事實上,民間與社會根本沒能力去判誰要被關多久,他們,頂多就是評論。
同樣的概念,「偵查不公開」也是約束檢調司法人員的準則,但是,對於被告和相關人士,他們若不具公務人身分,或是有律師規範在約束,被告和當事人都有喊冤與為自己陳述的權利與權力。
法條上,對司法人員有罰則,並沒有對民間與社會的罰則,所以,挺扁鐵衛隊也別用「偵查不公開」恫嚇人民。
再回到扁珍貪腐案件中,目前,起訴書尚未寫就、法院根本尚未審理。在司法單位中,誰判了陳水扁有罪?根本沒有。誰違反了「無罪推定」?一個根本還未發生的事,挺扁可以挺到猛批「違反無罪推定」,真是夠了!
一個有權力的人,濫權、有不合理的鉅款在海外。社會上,當然能有自己的判斷,對於扁珍所行所言,表達看法,與找出更多的貪腐故事。
不敢面對A錢的事實,卻誤把對法官的約束加到社會與媒體身上,挺扁的那些政客、及所謂「司改人士」與「律師」,處心積慮、假借名目,到底想要遮掩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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