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真的想推動行政法人嗎?
2009-05-14 12:31 ||點閱:1725
行政法人制度在2002年推出後,2004年1月國家兩廳院通過立法,成為我國首例的行政法人;今年的2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法人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顯見,新舊政府都有意推動行政法人並寄予任務性期待。
然而,大多數的人迄今還是無法徹底瞭解政府實施行政法人的良善目的,以為這是政府想要減輕財務與人力的負擔,甩掉某些機構的方法。令人納悶,明明行政法人制度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契機,為何在國內無法取得足夠的信賴?
推動行政法人,不能以為只是將法案送進立法院待審,任務就算完成,政府必須在政策行銷上多加把勁。我們都很期待政府用最大的魄力推動行政法人,但如果大家無法在政府某一個機關的統籌負責窗口中,得到這個組織政策相關疑惑的完整解答,或可以有一個跨部會的專責統籌單位來解決部門本位問題,讓想改制的單位得到必要的協助與諮詢,而且能夠有方法的向外界積極的溝通,主動的向國會進行政策理念遊說,那麼如何讓各界信賴行政法人制度,順利完成立法?在執行面達成政策目標?恐怕是政府應該要正視的問題。
以我的觀察,政府推動行政法人或相關單位主動想改制者有三個目的:
一、以專業目標為導向,使不適合以公務體制運作的國家級機構得以去除人事、會計制度的束縛,完全無涉於政府減輕財務負擔的目的,以提高其國際形象與競爭力。
二、以提升營運績效為目標,藉由制度的鬆綁,注入營運彈性與活力,讓機構充分發揮營運效能。它的目的不在於政府給予財務的支持,甚至只在給予人事與財務的鬆綁後,透過良好的營運管理機制,讓效益最佳化,不僅可以自給自足,還可以回饋政府。
三、以重塑組織架構為方針,對於機構功能重行檢討,合理化部門組成、分工與管理幅度,進而配置最適當的人力資源,整體而言,有助於改善政府財務負擔。
以上三者是政府或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單位希望機構轉型的可能目的,而每一個機構想要法人化的動機皆不相同,但應該有清楚的定位。否則,不但達不到目的,甚至會兩頭落空。
而無論目的是哪一項,政府都有責任以專責小組的形式,完整帶領或協助機構,從推動立法的那一刻起,直到改制完成3-5年之後,讓制度完全進到常軌,才能功成身退。我曾任職的兩廳院是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其各項改制準備,以及各項運作制度的設計與過程,都是政府機構中非常難得的改造案例。只是一開始新手上路,沒有足夠的經驗,兩廳院與政府各單位的磨合期顯得特別長而辛苦,而政府的組改會在其完成改制後,就只剩空名沒有實質功能,所以在面對問題或質疑時,沒有相關的高層政府單位出面釋疑,解決困難,行政承辦官僚基於片面認知各行其事,甚至還加入戰局,形成了這個新制度推行的最大傷害。我衷心期待這樣的情景,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
「行政法人法」過去幾次進出立法院,卻始終無法完成立法,我想所欠缺的,主要就是政策遊說,強烈建議政府盡速組成一個由最高首長授權領導的專案推動小組,從定位面著手,並瞭解與解決各方的關切與問題,同時啟動遊說工作。此外,轉型前組織變革打底的基本功也必須並進,才能有效協助想要改制的單位,於改制後得以讓體質脫胎換骨,這樣的組織改造才能為國家帶來真正的幫助!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jublog/archive/2009/05/14/404308.html
2009-05-14 12:31 |
作者:朱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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