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貼文〈常識與知識〉,曾蒙幾位網友回應指教,也讓我再次發現,越是「簡單」的問題,還更容易讓人看走眼,而以偏概全。近日又收到鄭文炫網友來信,從經濟學的成本概念來談這些「常識」,是我不會想到的。特徵得同意,貼出與諸位分享。
簡單回應大作〈常識與知識〉,之所以叫「簡單回應」是因為文中所述諸觀點,屬「大哉問」,真要回答清楚必須長篇大論。若作長篇大論知識要夠,但自忖無此學力,故只能簡單回應。如老天能給我一年時間,或許我可寫出「長篇大論」。
熊教授之文我在網路上找到,不過是簡體字版。我看過熊教授好幾本著作,而這一篇卻是最失水準的作品,很難相信這是由經濟學家寫出來的,還是教法律經濟學的(註一)。
教授大作中提到的自由、道德、法律等觀念,經常言人人殊,各有主張。也就是說,眾人標準不一,難以形成「共識」。但社會實況真是如此「漫無標準」嗎?非也。所謂「存在的不一定合理,但存在的一定有原因。」歷經時間洪流考驗,未遭汰除,而能留存下來的觀念,通常有其存在的原因。如何辨析、解釋這些「存在的原因」,就是學識之所在了。
人類的社會行為雖然繁複多樣,但同樣受生物演化定律所規範,必須有助於人類的「適應力」才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如何符合條件,經濟學是以「成本」、「效率」作為判準。因為資源為限,所以做任何事都有成本,成本的觀念非常重要,借用熊教授在另一篇文章的話說:「成本,和人類活動密不可分。人類的歷史有多久遠,成本存在的歲月就有多漫長。」而效率愈高,人類可享受的福利就愈大。
這裡所講的資源、成本皆指廣義概念,例如一天的時間資源只有 24 小時,做任何事都要花時間成本,所以必須善為「算計」,愛惜光陰。
自由、道德、法律等主張無論多崇高偉大,都要考慮到「社會成本」。當代法律經濟學的掌門人蒲斯納(Judge R. Posner)就說:「追求公平正義,不能無視於代價。」(The demand for justice is not independent of its price.)所謂的成本、代價,社會的生活型態不同,其定義、看法就有不同,所以要考慮到文化因素,不能輕率地以今非古,說傳統智慧「反智」。
譬如,唐朝法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以今日觀點來看,這條律法無稽、野蠻。但古人無今人的基因學知識,這條律法卻能有效阻止近親交配,符合社會利益。另外,有些行為乍看不符成本、效率的原則,但其所傷、所損的可能是短期的、少數人的,如考量長遠的、群體的效應,說不定就合情合理了。
以成本觀念來評論熊教授之文,則其觀點均引喻失義。譬如竊聽電話之所以被禁止,乃因竊聽會製造出額外的社會成本。台灣的總統大選就是顯例,馬陣營可是花了許多錢裝防竊聽器材。同樣的,我們若擔心被竊聽,也會如此做,甚至有些事會「面洽」,不在電話裡說,這些都是衍生出來的不必要成本。
買水果後挑看似吃虧,其實未必。「好的」水果被挑走了,留下賣相差的,顧客可以殺價,顧客也不是笨蛋。家庭主婦最有經驗了,「貨底」的蔬果賣相最差,老闆常常半賣半送。所以,先挑的並未佔便宜。為了先挑這個「權利」,先挑者實際付出比較高的代價(price)。
法律不處理約會黃牛、被人踏到腳等小事,那是「微罪不舉」,珍惜司法資法,好用來辦「大案」,並非那些行為就不「違法」。我知道一個實例,有位年輕公務員經常用公務用紙寫情書給女朋友,後來兩人鬧翻,女友檢舉他貪污。他的確「貪污」,而且罪證確鑿,因為信紙上就印著該公家機關的名稱。結果卻不起訴處分,因為「微罪不舉」,所貪者微,何必動用司法牛刀,浪費社會資源。
人會依法報稅,若純以成本觀念解釋,則是,我若故意報錯,總要補繳。一旦補繳,得再跑一趟相關部門,浪費車資(註二)、時間(時間即金錢),不上算。不過,若金額很大,誤報延繳可以賺一筆不小的利息錢,就有足夠的誘因「誤報」(想一想,為何納稅人總要拖到最後幾天才繳錢,金額越大的越會拖。我以前在銀行工作,頭一份職務就是代收稅款,幹了半年,也算見識豐富。)。再來,若人人總故意誤報,徵稅的作業成本就高,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作業成本都要由納稅人承擔,想一想,還是誠實報繳吧。
我寫給教授那篇談科學的信中提到過:「身為文明人對於幾門『基礎學科』必須有起碼的知識程度。它們是:理化、生物學(重點在分子生物學及演化論)、經濟學。這些基礎學科有個共同點:很務實。」我想,要洞察人類的社會行為,以及因這些行為而呈現的社會現象,可以很務實地談,處處考量人性,取得實證憑據,這樣或許可以避免在一些抽象的規範性概念上,見仁見智,起爭執。莫忘了,我們畢竟受「自私的基因」所宰制。
《熊秉元漫步法律》(2003年8月出版)書中有這樣的話:「利用過去的行為中所歸納出的智慧結晶,至少能對新生事物做適當的延伸和比擬。」(該書264頁)熊教授大概忘了自己說過的話,才會輕率指責傳統智慧「反智」。順帶一提,我認為該書是熊教授諸多經濟學通俗著作中,寫得最具火侯的。尤其討論「經濟學的行為理論」諸篇,對於想學通經濟學的人來說,都該好好拜讀。
對於分析人類行為,經濟學的確是相當管用的「科學」,但也有其「技窮」處,這一點,《熊秉元漫步法律》書中有若干評述。但無論如何,回歸「人性」(生物學上的人性),是不可或忘的基準。關於這一點,就如教授所說的,「有時還得靠(自然)科學的幫忙。」
註一:寇斯(或譯高斯,Ronald H. Coase)是法律經濟學的奠基者之一,也是 1991 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其得獎因由來自他的兩篇論文。第一篇,1937 年的〈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是寇斯 21 歲在念大學時就醞釀成形的,文章發表 40 年後方受到重視,並成為經典之作。該文的論點是說,由於市場內交易成本高,乃由廠商來代替市場。亦即廠商的出現,目的在節省交易成本。這是首篇點出「交易成本」概念的文章,可惜這篇論文雖被廣泛引用,但「交易成本」的概念卻蒙翳多年,未獲注意。第二篇,1960 年的〈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旨在探討法律如何影響經濟體系的運作,將法律當作制度來分析,在有規則下,經濟體系運作的相關「交易成本」就會降低。這篇論文不但在經濟學領域裡頭被引用次數最多,在法學期刊裡頭同樣是被引用次數最多的論文(不過,引用者未必看過原論文)。而且,引發了「法律經濟學」這個新領域,對於傳統法學造成革命性的衝擊。總結而言,「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這個概念貫串兩篇論文。
註二:經濟學有所謂「皮鞋成本」,無謂地多跑相關部門,增添皮鞋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