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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控告徐國勇誹謗,開庭時,承審法官張文俊講了一堆話,我從報紙上看,像是「不耐煩的牢騷」,但是,也有新聞標題解讀為「法官訓馬」,我想也對,這番話聽在如果不出庭就要被拘提的馬英九耳裡,覺得被教訓了也很正常,所以,法官雖然是為了息訟而講的這番話,他也不領情,除非徐國勇道歉,否則告到底。
張文俊法官講的話,並不新鮮,尤其「有必要提告嗎?」和「浪費司法資源」這兩句(前一句委婉,後一句凜然,其實都是一個意思);我更相信他的解釋:不是針對馬英九個人講的。
但是,我覺得,最糟糕的就是這裡。
因為不是針對馬英九講的,就是對所有主動提告打官司的人講的(不然對誰講?);尤其是對提告打妨害名譽、誹謗一類的告訴乃論或者雞毛蒜皮官司的人,「浪費司法資源」這頂帽子,已經緊緊的扣在腦袋上了,簡直成了社會公敵,就像大夥都同意吃素只有我不願意般的可鄙,就像躲在陽台抽菸般的嵬瑣,統統罪不可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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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體系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會拋出「浪費司法資源」這頂帽子,壓死人了。我跟我鄰居都有同樣的經驗,我們站在檢察署偵查庭下時,檢察官突然拋出了這句話,就算他故做不經意狀的隨口說出,好像閒話一句,聽不聽在你,可是,我們仰望高高在上有如上帝的檢察官,糾纏的眉頭和「你們有夠無聊」的神色,那種森然的氛圍,已經在指責我們了,好像我們都應該下跪懺悔,我們錯了,我們不該給您添麻煩;隨後襲上身的感覺卻是「你們的權利算什麼?」
每開一次庭,我們都得受不只一次這樣鄙夷的神色,從檢察署到法院;在此之前,我們在派出所(請諒解市井小民伸冤都先找警察吧)所受的待遇更是等而下之,警察同樣的在第一時間順理成章的拋出「浪費司法資源」這句話(他怎麼不說「浪費警力」呢?真是奇怪),但是,你不管這個你要做人民公敵你堅持提告,於是,警察又會說,「對方可能也會告你誣告,你不要說我們沒提醒你。」
最奇怪的就是「誣告」這個警告,因為你告這個罪,從派出所到分局再到檢察署,已經變成你告那個罪了;分局的偵查隊可不是按照你原來提告的罪寫移送書,這可以解釋為警察很認真,在幽微深邃的法海裡,替你找到一條可以抵達檢察署彼岸安全的船。但是,你不會知道。既然警察可以裁量,可以改變,我就搞不清楚誰在誣告了。又何必有「誣告」這個警示呢?
警察對於告訴乃論罪,還有幾個月的寬容期(這是警察的內部規定),意思是說,派出所的受理警員,可以過幾個月才送到分局;他們的想法很單純,有幾個月的時間,雙方大概和解了。就算不和解也可能忘了,大家就當做沒這回事吧!
於是,我終於了解,警察為什麼說「浪費司法資源」,而不說「浪費警力」了,因為,警力從你走進派出所就開始在浪費了;浪費了警力,至少節約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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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以為我們的司法體系和警察系統,統統有志一同的節約司法資源,後來看了另一條新聞才知道原來還有「上諭」;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在為張文俊法官緩頰的時候說,一般告訴乃論的案件,司法院過去也有函示,應先諭知和解,但是在用語上應當斟酌,尤其涉及政治敏感案件,原被告都有支持者在場旁聽,還有不同立場的媒體,法官諭知和解時的用字遣詞,應格外慎重。
我倒真的覺得劉壽嵩庭長這番話,真的點明了「政治污染法院」真義,原來法官在法庭上講話可以大小眼,對政治敏感案件或有媒體在場或如馬英九,用字遣詞就應當「格外慎重」,對我們一般小民就可以隨隨便便;人民的權利與名譽原來不等值,我們得節約司法資源,馬英九就可以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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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院的上諭,我們得知司法院真的不喜歡人們打官司。
張文俊法官也說,法院很忙;我們從偵查庭門口張貼的開庭時間表,每庭十分鐘十五分鐘,也可以看出檢察署也很忙。
我們所不曉得的是,這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人們太喜歡打官司了,所以,司法體系很忙,還是司法體系很忙,所以不喜歡人們打官司?
我們更不理解的是,司法體系為打官司而忙,有什麼不對?
司法體系不是為了人民打官司而存在嗎?司法資源不是人民納稅才有的嗎?
人民為什麼願意花時間上法院?其實,只有一個原因,就是自己擺不平誰是誰非,搞不清楚誰對誰錯,爭不回公道,伸訴無門,所以才要法院來仲裁。
我講這些外行的話,很有可能被法學大師嗤之以鼻,當做白痴,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我也願意。但是,反過來講,那些涉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政治人物,有多少是學法律的,還有博士呢,他們侃侃而談都有道理,卻還是得提告請求法院仲裁,那他們和我這個白痴相差多遠呢?
我倒還有個更白痴的想法:他們還浪費了教育資源,是雙重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