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炒得很熱並且導致法務部長下台的死刑存廢問題,我一直是個徹底的騎牆派,說不上來贊成或反對,甚至也不反對「維持現狀」,暫緩執行。不過,我認為王清峰應該下台,她主張廢死或暫緩執行本來沒什麼不對,問題是暫緩執行在目前只能做不能說,而她偏偏說了不少理盲又濫情的話,令人民對她的適任性產生質疑,更讓繼任者背負著「殺人部長」的心理壓力。
我之所以對廢死沒什麼立場,大概因為我的腦袋就像電腦,對於一些社會議題,會依其輕重緩急自動排序,如果台灣目前有一百件和人權或人民福祉相關的議題,那麼廢死在我的排行榜裡,絕對是敬陪末座的。理由很簡單,台灣已經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受保障,沒有政治犯也不會有人因思想或叛亂罪被判死刑,那四十幾名死囚都是因為凶殘地剝奪他人生命而被判刑的,在目前的潮流下,未來會被判死刑的人,每年大概也不過三、五人,這些人什麼時候該上路,我沒太大興趣。如果有時間,我寧願用來推動安樂死合法化,那關係到更多善良百姓,(很可能也會包括我自己)的人權和尊嚴。
主張廢死者之所以無法說服我相信,死刑是違反人權且野蠻的,因為所有關於廢死的理由都找得到邏輯上的漏洞。只有一種說法是完全合邏輯的:任何剝奪生命的行為都是不義的,所以死刑應該廢除。如果是基於這個理由,這麼主張廢死的人如果不是吃素,或曾經殺死螞蟻蚊子,在知情的情況下吃過噴灑農藥的菜,便是偽善。
也許,主張廢死者會說,這個主張陳義過高,脫離現實,但我們起碼可以先從絕不殺人做起。那麼我想問的是,究竟有什麼依據,能讓我們相信,那些死刑犯的生命價值高於那些被處死的流浪狗?或沒犯什麼罪卻被人類宰殺吃掉的雞鴨豬牛等動物?
還有,如果任何情況的殺人都是一種不義,那麼主張廢死者應該先主張廢除軍隊,因為軍隊的存在是為了戰爭,而戰爭,不管是否基於防禦,必然導致殘殺無辜,所以軍隊應先廢除,如果有他國軍隊入侵,我們只要投降,維持和平就好了。
還有,如果生命不可剝奪,那你們贊成安樂死嗎?贊成墮胎嗎?歐盟國家已經沒有死刑,但有些國家如瑞士,安樂死是合法的。
另一種比較具說服力的廢死理由是,因為人類不是上帝,所以司法可能誤判,一旦執行死刑就無法補救,這也是我唯一認為和「人權」相關的理由。不過,這個理由也有漏洞,把無辜的人處死當然是不義,那麼把無辜的人像動物那樣關到死,又何嘗不是嚴重侵害人權?被剝奪的生命固然無法補救,被剝奪的人生和尊嚴又如何挽回?所以,任何冤獄都根本不該發生,司法的進行必須嚴守程序正義,證據法則,無罪推定等原則,就是這個道理,死刑犯的執行令必須法務部長批准,也是為了做最後的程序正義檢驗,以便對有疑慮的個案提出救濟。如果這些制度的設計都無法防止人為的錯誤,那我們為了保障人權,是否應該廢掉司法,被害人和家屬只要寬恕就可以了?
還有一種說法是,死刑犯既然已經束手就擒,那麼任何人把已經無力反抗的人處死,都是不義的。這個說法乍看言之成理,唯一的漏洞是,如果把無力反抗的人處死是不義,那麼你還是得先讓我相信,把他關到死是比較正義的。
主張廢死者另一個常用的理由是,廢死是一種文明進步的潮流,歐洲等先進文明國家都已經廢除死刑,死刑存在的國家犯罪率反而比較高。這個說法同樣缺乏說服力,因為國情不同,死刑存廢很難和犯罪率的高低做科學上的因果驗證。歐洲國家的整體社會制度比較建立在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教化勝於懲罰,這雖然是一種比較積極正面的態度,但認為所有的人類都是「人性本善」在我看來也不過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如果有一個人,他身上有99.9%的惡已經顯現,我們為了自保,也只能將他永久隔離。
所以,歸根究底,廢死的所有理由在我看來都多少流於一廂情願,不過,這並不表示我反對廢除死刑。死刑廢不廢在我看來,與其說是一個人權或哲學的議題,不如說是一個務實的習題。
人類社會中有些普世價值是永遠值得追求的,例如自由、尊嚴、正義,但這些都只是抽象概念,標準因人而異。司法的存在與其說是為了伸張正義,不如說是為了維護治安,因為怎樣才算正義並不是非黑即白的是非題,要尊重當事人的感受和整體社會觀感。社會觀感當然是因時因地制宜的,目前台灣的社會觀感是「殺人償命」比較符合正義,但這並不表示未來不會改變,也不表示我們現在有必要跟著歐洲的潮流走。
既然正義只是抽象概念,那麼,司法的角色是還原真相及保護善良大眾,而不是扮演上帝,所以司法在公領域的責任是把毫無疑問的毒蛇猛獸找出來與社會永久隔離,接下來在「罪與罰」的部分,司法可以退居類似民事仲裁者和執行者的角色。就像欠債還錢,欠命如何償還,可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即受害家屬和死囚的選擇。如果受害家屬主張一次還清,司法只是代為執行,受害家屬如果接受分期付命(遲早還是要還光的!),或選擇寬恕,或認為一顆子彈解決反而便宜了對方,要對方關到死,社會大眾沒理由不接受。
死囚本身的意願也應受到尊重,如果死囚認為永久關在籠子裡生不如死,也可以要求提早上路,就像安樂死應被尊重。我一向認為,人權包括「人有選擇尊嚴死亡的自由」。
結論:判刑定讞的死刑犯,只要受害家屬或死囚本身,任何一方提出執行要求並簽字,經法務部長審查卷宗無提出救濟之理由後,就應執行,若無人提出,就繼續關到死。這樣,「殺人部長」的難題就解決了。
我比較在乎的是,雖然死囚人數不多,我也不想養他們到死(有那個錢還不如去養流浪漢或流浪狗!),所以他們囚禁期間的生活所需不應由納稅人負擔,死囚應該在獄中工作養活自己,工作所得如果有餘,應該支付給被害家屬做為補償。
你若問我,如果我是被害家屬或被害人,會不會寬恕加害人?我的回答是那句政治人物常回答記者的話:
「假設性的問題不存在!」
索忍尼辛說過:「你怎能指望一個處於溫飽中的人了解饑餓的滋味?」我絕對相信寬恕比仇恨更能讓自己得救,也相信王清峰和李家同如果自己被殺或變成被害人家屬,都會寬恕加害者,但我不認為他們有立場主張被害家屬應寬恕。除非被害家屬自己選擇寬恕,任何要求被害家屬寬恕的話,在我聽來都是一種「何不食肉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