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這不是警察!這不是警察!」(引用:http://211.20.186.41/glenda/archive/2007/08/08/187310.html )貼出後,一如我所料,譴責我違規暫停五分鐘的人,遠多過譴責不捉小偷的警察的人。當我祭出「先審閱,再露出」這一招時,真正的意思是,停止迴響了。但是我如果關閉迴響,先前所有的回響都會消失,這對先前回響的讀者不公平,所以才啟用這個審閱功能,啟用之前的迴響也一則都沒刪。
我一點也不想扮演言論市場的上帝,審閱讀者迴響也有夠無聊的。但是沒想到啟用這個功能以後,還是有上帝一直進來發表意見,當然也有善意的支持和分享,其中我認為還有必要釐清的,還是回應了,不過,真的夠了,再來的迴響,不管是支持還是謾罵,我都不再浪費時間閱讀。
如果您還是堅持要長駐我的部落格當上帝,您應該具備以下常識:
一、這個版的文章,雖然有不少是從我個人的經歷、見聞、看法出發,但沒有一篇的主題是要談「我」這個人,我既不是星光幫,也沒有要選總統,更沒有要當上帝。如果讀者還是忍不住凡事都要「就人論事」,請試著把文章裡所有「我」字都換成「路人甲」,看看您的想法會不會不同。
二、文章有很多種,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部落格只寫個人每天的吃喝拉睡流水帳,那也沒犯法。如果版主要從個人和警察打交道的幾次經驗來寫她對警察的觀感,當然也可以。台灣的警察抓賊做得好不好,拖吊做得好不好,住在台灣的人都可以來評論,國外的讀者也可以提供自己的見聞來借鏡,還有很多統計數字可參考,您也可以提出您和警察打交道的經驗來交換意見,但是檢討版主違規停車五分鐘這件事,不但搞錯對象,也浪費時間和口水。或者,您認為,曾經違規停車五分鐘被拖吊的人,沒有資格檢討警察?您乾脆說,我應該被槍斃或褫奪公權終身算了。
三、還是忍不住要來譴責違規停車五分鐘這件事的人,您至少應該具備以下資格:
1. 住在台灣且每天開車,時間在十年以上。
2. 從未接過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從未發生過任何因自己的過失引起的大小車禍,從未超速或實際違反任何交通規則,(包括未禮讓行人),從未違規停車,(包括違規暫停五分鐘以內但因車上有人沒有被拖吊。)
如果您符合上述資格,您是我的偶像,建議您去競選總統,我一定投您一票,因為您雖然不會有什麼作為,對手肯定也找不到您的把柄。但是適合您的讀物是聖經、佛經、論語、孟子之類的,不是我的部落格。
四、文章有很多寫法,正如繪畫有很多畫法,畫漫畫的人不需要在漫畫上註明「這是漫畫」,大家就該知道那是漫畫,也該知道漫畫和國畫完全不同。現在在部落格寫文章,不但已經說明「這是漫畫」,還有人死纏爛打同樣的問題:「妳怎麼可以把這個警察臉上這顆痣畫那麼大?一個人的痣怎麼可能那麼大粒?這不是警察,這不是警察!」
我只能說,您應該把時間花在實驗室做研究,花在檢驗學術論文,不是來上我的部落格。您可以批評漫畫畫得不夠誇張,讓您認不出是誰來,不夠好笑,讓您笑不出來,但是把漫畫當油畫的人,不能當上帝。
五、如果您上我部落格的目的是找人抬槓,是要從我說過的每句話中挑出一段或幾個字來找碴,(例如,我舉例提到「…王建民現在是洋基紅星…」,也有人要辯「我不認為王建民是洋基紅星」,而且任何爭辯都一定要拗到對方投降放棄才肯罷休。)我的良心建議是,您應該去開一個部落格當版主,而且,人生比在網路上進行斷章取義的口水戰有趣的事還很多,所以,我沒興趣奉陪。
p.s. 雖然我稱呼您為「上帝」,請不要又誤會,以為您真的就是上帝,或我真的以為您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