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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9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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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9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me, this is a fair article, it expresses some of my views and
it gives some very reasonable questions. Thanks to the
author. Stay with common sense.

2006-05-06 08:55 Nathan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之心路人皆知,如此大動作肯定是國際級大笑話!讓人懷疑檢調無法破案,找來警察進行二次搜索栽贓,依照國際文明國家的檢調搜證標準是要全程公開錄影,及嚴謹採證,相關收証應該要讓被搜索人簽俱認可,如此冒冒失失!所謂何來??居然以何理懷疑及相關證詞不合就進行強烈搜索,對李家平凡人的人權如此迫害,更加顯示司法的雙重標準,道道地地的吃人民夠夠!!查兩顆子彈如此不用力,相關人員還個個高昇,程曉桂跑到現場就已經令人不可思議,專業鑑識可能成了全民笑話,居然使用借來的工具要來驗車上壓痕,好像於科學鑑定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全民質疑檢調想將此案就此賴在李家,就像三一九賴給死人一樣,連美國都不承認陳水扁的合法性,國務院根本不用正式頭銜稱呼,可見美國政府不承認陳水扁政府的合法性,檢調是貪腐共犯,貪腐的遮羞布!!可恥!!!

2006-05-06 08:37 雷公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位編輯說了一堆自己推論的廢話之後(完全不合乎邏輯,令人不知所云,簡直是廢話的論點之後),其實要的就是證據。
最後用一句話來證明自己所講的都是廢話: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這不就是檢警偵查不公開最好的証明嗎?

請問編輯大人,證據能讓你知道嗎?

警方的大陣仗代表偵查公開嗎?

歷次的辦案情況都是基於當時的辦案人員不同,心態不同,當然會有不同差別,這也值得被你批評嗎?

記者自己亂寫,和偵查有什麼關係?也要怪罪偵查人員嗎?

2006-05-06 07:28 解惑篇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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