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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9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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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9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Quote : "我從來沒有說檢警不能懷疑或調查李家"

但是您又花了很多篇幅, 指責檢警的懷疑缺乏常識.

Quote : "這部分的報導語焉不詳,我不是很清楚指什麼壓痕,只是提供一點參考意見。不過有留下脫軌器那次的脫軌至少是一年半以前的事了,車內東西還會留下明顯可辨的壓痕嗎?"

您氣勢凌人的把檢警調查罵的一文不值後, 又輕描淡寫地"只是提供一點參考意見"一筆帶過.
有很多東西可以留下一年半前的壓痕(去看看CSI影集吧), 兩個月前的壓痕就不重要了嗎? 樂見您對調查過程的程序不當提出批評, 但有太多細節不是缺乏辦案專業的你我坐在家裡看新聞, 就可以當作常識推斷的出來, 您還是謙卑一點, 對評斷調查內容多一點保留吧.

2006-05-06 18:38 lipogel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lipogel

我從來沒有說檢警不能懷疑或調查李家,我說的是調查要合乎程序正義,亦即偵察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

quote:「請問新聞是說在車身鈑金上造成壓痕嗎? 可能是放在車上的雜物啊! 三十公斤已足以在很多東西上留下壓痕.」

這部分的報導語焉不詳,我不是很清楚指什麼壓痕,只是提供一點參考意見。不過有留下脫軌器那次的脫軌至少是一年半以前的事了,車內東西還會留下明顯可辨的壓痕嗎?

2006-05-06 17:53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三次搭乘出事列車, 具有鐵道專業, 投保高額保險, 妻子體內有藥物反應, 前妻也是死於非命(這一點少有人提到, 我覺得很可疑. 據李泰安說死在家中院子, 旁邊有一條死蛇, 聽來就像是故意放置的smoking gun. 台灣的毒蛇好像沒有會立刻咬死人的, 打死咬人的毒蛇後, 不就醫求救卻在家裡等死, 實在不合乎常識)以上這些同時存在, 並不表示就是李雙全幹的, 但因此懷疑李雙全當然是常識. 後續的調查蒐証的目的就在了解懷疑是否屬實, 包括如何解釋作者指出的各項疑點.

作者一再強調檢警對李雙全的懷疑, 缺凡常識. 再來看看作者的推理常識如何 :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請問新聞是說在車身鈑金上造成壓痕嗎? 可能是放在車上的雜物啊! 三十公斤已足以在很多東西上留下壓痕.

作者反對檢警濫權的主張值得肯定, 我也懷疑事隔多日才大舉搜索有何用, 但對很多不清楚的細節, 靠報紙妄下評斷, 進而一竿子打翻檢警辦案能力, 有失公允.

2006-05-06 17:35 lipogel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向內找

「羅板主說的:<我相信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相信未審先判是不對的。>
這句話,不是更應該去對媒體說的嗎?!
辦案人員雖然沒對[偵辦行動]採取保密作為,但【違反無罪推定】的,主要是媒體的【聳動標題】呀! 」

沒錯,這段話指的是媒體。我不是也列出那些媒體了嗎?

但請不要忘了,媒體只是被辦案人員利用的工具,辦案人員刻意安排不尋常的搜索且選擇媒體聚焦的時機是因,媒體的報導是果。簡單說,有人要玩技術犯規啦!而且這種手法不是單一事件,先前就有人不斷透過媒體放話。這就是我說的違反程序正義。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以上根據的是常識及經驗法則,如果偵察不公開,為何選擇這個媒體都在的時候大舉搜索(先前有很多時候可以搜索呀!)

<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

謀財害命及各種所謂的疑點都是辦案人員提出來的假設(否則他們憑什麼搜索?)我只是根據他們的假設提出質疑,你如果認為我的質疑不成立,就請提出你的解答,這正是大家需要的。如果提不出來,那這個假設就是天方夜譚呀!

2006-05-06 17:2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當程序正義出了瑕疵時,理論上是媒體應該替人民監督,質疑,但不幸台灣的媒體不但沒有替人民監督程序正義,反而淪為最大的幫凶。>
十分贊同羅板主這一段話!

只是,我的感想是,似乎是羅板主搞錯方向、用錯力氣了:

羅板主說的:<我相信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相信未審先判是不對的。>
這句話,不是更應該去對媒體說的嗎?!
辦案人員雖然沒對[偵辦行動]採取保密作為,但【違反無罪推定】的,主要是媒體的【聳動標題】呀!

此外,羅板主的下列各段話,不是也都是【一口咬定】、【違反無罪推定】的嗎──自認全知而咬定事務的因跟果嗎?!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

2006-05-06 17:01 向內找

re: 辦案?還是做秀?

程序正義在文明國家是優先於實質正義的,不符程序正義所取得的證據在法律上根本無效。

當程序正義出了瑕疵時,理論上是媒體應該替人民監督,質疑,但不幸台灣的媒體不但沒有替人民監督程序正義,反而淪為最大的幫凶。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在這個小小部落格盡一點公民責任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人要因此質疑我有什麼道德問題,我也沒有辦法了。我相信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相信未審先判是不對的。但大部分人只有真正自己碰到了,才能感同身受吧!

2006-05-06 16:02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個案子因為一開始檢調就出了包,人死了,接下來壓力更大,面子更掛不住,而其他線索又查不出來,因為案子炒大了,真凶也不可能在此時再出來犯案,於是辦案人員就給人一種橫柴入灶,不擇手段的感覺。這真的很可怕!

今天中午看電視新聞,檢警又改口說越娘的死因和鐵路出軌無關了,那麼又變成吃藥吃死的?什麼藥這麼好用啊?像體內吃進一顆定時炸彈?唉,到底是誰供詞反覆,前後矛盾?當然,他們還是可以說,那是記者亂掰的,偵察不公開。

2006-05-06 14:56 一路錯到底?

re: 辦案?還是做秀?

利用媒體來未審先判,在台灣還是非常管用的。大家儘管罵媒體,看到報導時又有幾個人有清楚的頭腦來質疑是非和邏輯?

2006-05-06 14:38 路人甲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百分之百支持筆者的看法.. 我覺得這件事情上檢調 和媒體都很很大的問題..台灣的媒體別提了 嗜血性的動物 只要抓到一點蛛絲馬跡 立刻又是一篇洋洋灑灑的大文章吧..而檢調呢?既然偵查不公開 就不要放消息阿..為什麼又一點一點的透漏消息呢?留個很大的想像空間給媒體..再說偵查不公開 !? 怪哉..而且放的這些消息 都是針對某些特定人士..用放大鏡去檢視李家人..公平嗎? 誠如筆者所說的 檢調放的那些消息 根本沒有直接證據阿...許多冤獄就是這樣造成的 不是嗎?
至於 無罪推論 在台灣 只是各理想吧...我想大家還是聽聽就好...別太在意了 除非事關己 大家才會有這種想法吧!

2006-05-06 13:56 小白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去掉問號標題做一個好媒體吧、牧熊子

作者說:

「無論如何,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

但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她沒有說辦案人員不能搜索,她質疑的是辦案人員刻意安排這種搜索規模和搜索時機,來造成媒體效應,讓大家對李泰安兄弟產生先入為主的看法,主觀上已經認定他們就是凶手,但是卻又以偵察不公開為由,未說明犯罪動機和種種不合情理的疑點。這種選擇性利用「偵察不公開」以及雙方不對等的權力基礎產生的輿論效應,就是一種程序不正義。

另外,不要忘了,這案子從一開始就失去程序正義,因為所謂的主嫌犯已經死了,死人在法律上不能起訴,為何不能起訴,因為死人和活人不對等呀!因為死人不會為自己辯護呀!所以法律上指控死人有罪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不可能有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人人可以質疑,搜索為何要檢察官准許,警察不能逕行搜索,就是因為警察的法學基礎不如檢察官,因為搜索也是人權上的一種侵害,並非可以任意為之。各位一直替辦案人員說話,未嘗不是已經受到媒體報導的影響,產生先入為主的看法。

2006-05-06 13:54 ET543

re: 辦案?還是做秀?

雖然昨天那些警察真的有點笨
以就是那種什麼移軌器的以及犯案工具
只有天字第一號的白痴才會把它埋在家裏之外

搜索他們的動作不太算錯 不過檳榔渣DNA也要驗一驗
不是有在鐵軌旁找到檳榔渣嗎

將配偶列為調查者 是所有命案的最基本調查對象
如果不是他 排除涉嫌 他不就可以光明正大領那兩千萬
為什麼就直接跑去上吊 他有二分之一的機會獲勝的

我不認為檢調有錯 我認為這篇文章作者觀點很偏誤

2006-05-06 13:26 牧熊子你批評的很正確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上次你那篇常識的我有出來幫你說句公道話
但是你這篇也實在沒有常識

1.檢調既然偵查不公開
那他的推理邏輯有必要現在跟你講嗎?
所以你不了解檢調的想法也是很正常的啊

2.記者因得到片段資訊就添油加醋
檢調的動作,某些謠言,某此片段的檢調發言推敲
得到的新聞報導,其實看看聽聽就好
又不是正式最後的起訴書
你急著幫李家澄清什麼

3.程序正義又哪裡錯了
檢調拿著搜索票去搜
就算人多了,破壞了證據
記者也去了
但是也沒有法律規定搜索要少於幾人才是合理
記者要怎麼寫,那不是檢調能控制的
就算不去這一次,難道之前的記者就沒把李家寫的繪聲繪影嗎?
而且李家雖然面對媒體及國人的質疑
也不違無罪推定的原則
因為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他無罪
不是說全國人民都不可以懷疑他有罪

4.檢調辦案程序你說不專業,看不出邏輯
問題檢調辦案的程序只要不違法
那也應該等檢調公開起訴,理由陳列時再說這個也不遲
現在所有你的評論都來自新聞,不完整的資訊
既然不完整,評論檢調不專業就不公平

良心建議你寫這種文章還是要立論完整一些

2006-05-06 13:11 牧熊子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從妳幾篇文章的留言回應來看
妳身邊有一群非常支持妳的朋友
聽我老人家一句勸
妳寫這類敏感性的評論文章
需要的不是益友
而是損友

妳需要的不是發表後的不分青紅皂白的支持
妳需要的是發表之前可以有人稍微討論一下的辯論

2006-05-06 12:31 老人家一句勸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警偵辦南迴脫軌案的採證技術不及格。

正常,有腦袋,刑事蒐證與證據法沒被當的人,都知道犯罪發生後48小時內必須完成蒐證,否則證據會被湮滅或毀損,所提證據更可能不具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尚待加強。
而李昌鈺博士不是超人也不值得膜拜,只因國內許多人不懂刑事蒐證,
歷屆司法院長、法務部長、內政部長與警政署長也不懂刑事蒐證的重要性,
相較之下經驗豐富的他便成為救世主。

2006-05-06 12:31 君君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警偵辦南迴脫軌案的採證技術不及格。

正常,有腦袋,刑事蒐證與證據法沒被當的人,都知道犯罪後發生48小時內必須完成蒐證,否則證據會被湮滅或毀損,所提證據更可能不具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尚待加強。

2006-05-06 12:25 君君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質疑的是辦案過程的程序正義,
ok妳可以質疑。

→在連犯罪動機都找不到合理的說詞來支持時,
既然偵查不公開,除非嫌犯出現,檢警起訴提出「官方說詞」,社會才能判斷「犯罪動機說詞合理或不合理」,在這之前任何說詞都只是猜測。離「犯罪現場」越遠的,猜測成分越高。

我認為一個負責任的評論者,即使心中有多麼懷疑,也要等到「官方說詞」出現才能有根據的提出質疑。這種「忍」功,是應該要有的道德立場。

→在主嫌犯已經死亡後,
主嫌犯是誰?到現在為止沒有檢警說出誰是主嫌犯。

→當著媒體面前發動預先策畫好的「史上最大搜索」合乎程序正義嗎?
妳應該非常了解警方行動與媒體之間的關係。關於辦案與媒體,甚至關於戰爭與媒體,關於新聞自由、知的權利與社會公權力的進行過程的糾葛,這是另一個課題了。暫不討論。

我只想請問妳:警方有沒有搜索證據的權力?如果他們有,他們該不該這麼做?他們為了破案而搜索,這是不是正當的?應該的?我認為是正當的、應該的。這是全世界警察辦案的方法。

如果是正當的、應該的,那麼被妳冠上「史上最大搜索」,我不知道這個片語的point在哪裡。如果我們的警力夠、預算夠,我希望每個案子都有一百個警察來辦,這樣破案的機率會相對提升。如果這個案子是受到社會關注、具有公共安全的指標性(大眾運輸器),那麼史上最大搜索有什麼不對?

我想妳的point在於,警方要用這麼大的陣仗讓媒體讀者買帳說,看,他們就是兇手。但是對不起,這個point不成立。如同我上面說的,警察的確有這個權力,一個警察去他家搜也是權力行使,一萬個去他家搜也是權力行使,李泰安並沒有冤不冤的問題,如果今天妳我是當事人,警察也會到我們家搜。

必須要明白的是:搜並不代表有罪。如果將來真的起訴,而李泰安真的喊栽贓喊冤,那時候,我建議妳可以替他們挺身而出。在現在走這些程序,妳替他們喊冤或者喊迫害,是毫無意義的。

→請就我質疑的論點提出反證,否則你就是欲加之罪。
我不知道我有什麼欲加之罪,我只是說一個評論者在事件未結束之前,不宜貿然評論。妳還記得那些曾經聲援李雙全的台鐵員工嗎?他們這樣的做法能有助於辦案,還是只是讓不專業的聲音更加混淆社會視聽?

妳應該還是沒有讀「說謊」這本書。很建議妳找來讀。


2006-05-06 12:18 去掉問號標題做一個好媒體吧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去掉問號標題做一個好媒體吧

我的立場很簡單,程序正義而已,這個人人都可以也應該要求吧?

我質疑的是辦案過程的程序正義,在連犯罪動機都找不到合理的說詞來支持時,在主嫌犯已經死亡後,當著媒體面前發動預先策畫好的「史上最大搜索」合乎程序正義嗎?請就我質疑的論點提出反證,否則你就是欲加之罪。

2006-05-06 11:46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對於李雙全案
妳有一種極深的偏執
已經不是推理問題了

請記得一件事:
妳的立場也許是為了自殺的李雙全(後面所代表的,可能受到警察勢力壓迫甚至栽贓甚至致死的無辜百姓)

但是檢警辦案
是為了更早死的那個越南新娘
是想找出「她為何而死」(後面所代表的,正義公理的維護,即使死的是弱勢外國女子)

多想一想吧

我勸妳不要再就這個案子「根據看報紙電視」隨便發表評論了
當你在這樣做的時候
妳成為惡質媒體的惡質渲染的最佳例證
如果有立委看到妳的部落格而這樣不分青紅皂白的去質疑警方呢

請不要成為扭曲過程的幫兇

請記得:一個評論者也有道德立場
尤其是對一些敏感事件,在事件進行過程中
在尚未到達一個段落,只根據殘缺的報紙證據發表評論
這是不道德的


2006-05-06 11:36 去掉問號標題做一個好媒體吧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解惑篇

無論如何,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

但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這才是這篇文章的重點。

記者並非完全沒有根據亂寫,他們頂多是加點料而已,例如關於陳氏體內檢驗出藥物反應,檢察官這次不是證實了嗎?但是為何報導從「罕見毒物」,變成「類似FM2」,又變成「易妥明」,這表示放話的人是有步驟在誤導民眾,這才是可怕的地方。

偵察如果不公開,為何早不搜索晚不搜索,要選在所有媒體聚集的時候搜索?搜索的陣仗當然也應該合乎常識,合乎比例原則,否則,人人都可以質疑是在做秀(甚至有質疑是栽贓,例如雷公說的也不無道理)。我也只是用問號而已。

2006-05-06 10:45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贊同「解惑篇」的意見--
「記者自己亂寫,和偵查有什麼關係?也要怪罪偵查人員嗎?」

要罵記者過度渲染未審先判,這個我可以接受;
要罵檢調亂放話,如果檢調真是如此,我也贊同羅女士的評論;
但是如果要說檢調搜查沒道理,根本查不出東西,毫無常識,亂邊故事.
對不起,羅女士,請等一等.
檢察官又還沒起訴,也沒把李家兄弟當作嫌犯收押,
你我怎知道檢調到底查出什麼了?
檢調不公開,記者挖小道消息,羅女士就跳出來辯論,
批評檢調「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
請問,檢調又正式提出哪一種案情,何種作案手法了?
還沒有啊!
羅女士要罵檢調查不出東西來還要做秀,對不起,你這是妄下斷論吧?
除非像319這樣宣告結案的故事情節,
有諸多遺漏的loose ends,可以受人公評,
否則就請等一等,等到偵查終結再說,
不要自己先幫人邊故事,然後自己又來否定故事.

身為讀者,我也要說:
請用事理來說服我。給我理性論述,其餘免談!

2006-05-06 09:01 JasonT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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