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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信媒體的國度談媒體;在不信愛情的時代談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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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9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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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9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 我不過是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又那裡犯法了?
==>我好像沒有直接說您『犯法』了吧?!
   羅板主的確是『跳躍式的推論』太習慣了!^_^

<< 你又憑什麼認為只有自己是對的?
==>我只是認為您的推論常有『理據不足』的「一口咬定」手法,建議您再加斟酌,您能不能接受意見,由您了!

以下為另欄相關貼文,因與本欄近似,爰重貼於此,供為參考:

=============================
# re: 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2006-05-06 16:16 by 向內找
------------------

羅珮瑩板主:

經由您的『延伸閱讀』看到這篇《他們為什麼沒常識?》,真是超級震撼的!

由於您這篇回應極多,料想跟我相同反應的讀者必定也有,而本人實在無力詳細從頭瀏覽,剛好看到本頁就有好幾篇羅板主對網友論述的回應,因此,僅就本網頁的各篇,作為就教於羅板主﹙羅講師﹚的素材,應該不至於出現打空包彈的情形。

羅板主似乎頗有[福爾摩斯]的自負,甚至還有[智比上帝]的口氣:
由於看到很多人寫出:『如果...,則必定會...』或『如果...,則必定不會...』等推論,其中羅板主使用的次數似乎是較多的!
因此,看到羅板主貼出< 這裡不是天堂,自以為是上帝的人請勿進來!>的回應時,覺得還蠻反諷的!^_^

以下點出幾個似有代表性、本人覺得羅板主以【自認為真理】做出【不恰當推論】的片段,希望羅板主能再思考一下,或能讓您爾後的言論可以更有價值:

1.開欄文
<<< 問題來了,一個已婚且年近古稀的大法官,竟然不知道一般男女進汽車旅館是去幹什麼,要是碰上熟人或狗仔隊會有什麼後果,竟然捨附近連續經過的三個加油站,花六百多元進入汽車旅館只為上一個廁所。那麼他的常識顯然不及格。一個常識不及格的人,怎麼能當大法官?
假設城仲模的常識沒問題,那麼他和女教授進去汽車旅館就是去做普通男女會做的事,而他卻公然說謊, >>>
==>
  您能夠有證據來推翻城仲模說的『因王教授有潔癖而不願上加油站的廁所嗎?』?!
雖然媒體先前曾出現[城說沒見到加油站]而讓人對[上賓館理由]的說辭質疑,但,
A.若真的因女方不想進加油站廁所,城仲模在沒想太多的情況下而進賓館,..難道沒有這種可能性嗎?!
B.若真的心胸坦蕩、沒有想過[碰上誰]的問題,因此[因身體有狀況而進入汽車旅館上廁所〕,..難道沒有這種可能性嗎?!

==>若前述兩種可能性存在,那麼[他和女教授進去汽車旅館]還有常識及不及格的問題嗎?!

  <假設城仲模的常識沒問題,那麼他和女教授進去汽車旅館就是去做普通男女會做的事,而他卻公然說謊,>
『就是去做普通男女會做的事』這句話所依據的,是您說的【常識】?或是您的【推論】?甚或是您自命上帝而確認了[城仲模有必然會如此做的秉性]?!

2.2006-04-09 02:17 羅板主<To:蝦米>的回應
<<<
我前面已經說過,完全要靠運氣,這是無法人為控制的。

辦案人員想拿一個無法人為操控的死因來指控人家謀殺,我們當然可以大聲嚷嚷說「別把大家當白癡了!」這不叫揣測。
...
如果就常識來分析,既然要下藥謀殺,再用火車出軌來掩人耳目,卻用一種不會致死的藥物,還是要靠火車出軌來殺她,這未免太說不通吧?採用如此無效的謀殺方法,卻還需要第三個共犯,這樣的做案手法,只能說,頭殼壞去。
  >>>
==>
  有沒有一種可能:讓火車出軌只是為製造一個【機會】?
若【出軌】的情況達到預期的【第一目標】最好,若沒達到【第一目標】,就採取【補充動作】,若沒有採取補充動作的【機會】,那就等下一次!不是已有先前的類似出軌事件了嗎?!

若前述的可能性存在,那羅板主這幾段話,不就顯得太武斷、太自以為是,而且也太邏輯不足了嗎?!

我是不敢肯定我的研判,我只是提出:也有這種可能性;
我還沒看到【有足夠的證據】來【確認】這種可能性,但也沒見到足以【推翻】這種可能性的證據啊!

羅板主能夠現在就做出其中一種【確認】,您是全知的上帝?!事件的真實情況,您知道了多少?

3.2006-04-10 12:00羅板主<To: 課堂上..那位學生>的回應
<<<
不錯,你的推理能力比我想像中好多了。不過,我雖不是辦案人員,你說的疑點大部分都可以回答:

Q二、新聞曾報導"李"稱自己是要陪越南妻回越南,但是卻沒有排假期也沒有買機票.

A 這一點確實可疑,不過我從那天電視叩應中多人的答案綜合起來,大致是因為鐵路人員人手不足,請假根本請不過,都要自己找同事代班(這是鐵路工會理事長之類的人說的,十分可靠)李本來想請十幾天假,因找不到人調班,所以只能休四、五天,放棄與妻回越南,改為和兄到台中找親戚。這就是為何沒請假,也沒買機票的原因。(反向思考,如果他的心思像你說的那麼細密,為何沒想到該買機票以避免懷疑?)
  >>>
==>
  既然您也說出<這一點確實可疑>,那麼,您得出『這就是為何沒請假,也沒買機票的原因』的結論,有堅強的證據嗎?!

他的心思如何的細密或不細密,必然就會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嗎?
說不定【只因某種陰錯陽差】,而做了或沒做某種動作呢!?
您是他本人嗎?!

對於自己也認為有疑義的推論,都能夠如此一口咬定;那麼,《他們為什麼沒常識?》是誰比較符合呢?^_^

附記:
讀了羅板主的新作《辦案?還是做秀?》,感覺羅板主像極了李家的辯護律師;但是,一般辯護律師都是在跟當事人詳談並閱讀了有關資料或起訴狀之後,才能撰寫答辯狀的呀!

2006-05-07 14:02 向內找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 請看清楚
"高度懷疑"的並不是羅女士...

2006-05-07 13:15 路人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小姐什麼時候變成名嘴了?

看來不但李泰安麻煩大了,羅小姐可能也會有麻煩,打到痛腳。小心呀!如果「他們」要找妳麻煩,妳可是呼天不應,喚地不靈的。因為誰要被檢警自由心證鎖定了,他們要怎麼搜索,怎麼放話,怎麼傳喚,怎麼恐嚇,都是對的,因為偵察期間,誰都不准批評,批評就是沒常識,沒道德,就是名嘴,就是亂源。

quote:「不管有沒有理由,公開評論辦案「過程」,都是不對的。」
如果辦案過程沒有人知道,如果辦案人員自己不公開,又怎麼會有人批評呢?又能批評什麼呢?


如果妳被整死(自殺)了呢?那也是妳的錯,因為妳可以選擇不自殺。

quote:「在根本連嫌犯都還沒有的時候,要跳出來指控檢警。這是不對的。」

是呀!根本連嫌犯都還沒有的時候,卻發動史上最大搜索,而且當著所有媒體面前展開,這才是新聞哩!

2006-05-07 12:23 purpleivy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說真的
妳猜測我是檢警辦案人員
這是很鄉下的心理學
請進步好嗎
請不要再污名化檢警好嗎

我沒有必要說,但是我坦白告知妳

我不是檢警
我跟妳一樣
是個專業的writer

而且告訴妳一件妳可能會很驚訝的事
我以前曾跟警察有過不少次衝突,甚至被他們打過幾次
不是個人因素,而是他們所象徵的國家機器壓迫的意義

但是我仍然支持檢警與法律系統
他們有不完善,可以提出批評讓他們改進
可是像妳這樣「在中途任意評論」
甚至暗示誰有罪誰無罪誰被迫害
已經超過界線了

2006-05-07 12:03 文責自負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你才一點常識都沒有,我高度懷疑你就是那些惡搞成習,執迷不悟的辦案人員,睜著眼睛說瞎話,你才是台灣的亂源。

照你的邏輯,反正他們怎麼目無法紀都是對的,都不能批評。反正也沒有人可以告他們,因為「他們」是一部龐大的國家機器。

若依照法律,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算證據,他們這次搜索就是非法搜索,取得的「證據」也不能算證據。你懂不懂得這個道理?你當然不懂,反正你們惡搞慣了。反正這裡是台灣,誰有權力,誰就可以亂整,法院也是「他們」開的。

從你的口風看來,辦案人員是無論如何也要拿李氏兄弟來開刀了。反正一個已經死了,不能起訴,如果剩下的這個再整死,案子就可以結了。

2006-05-07 11:40 看不下去了

re: 辦案?還是做秀?

再最後

請妳

每次熱血沸騰寫完文章之後

在那麼方便的用一隻手指頭按滑鼠把文章送出之前

可不可以打坐十秒鐘

深呼吸,然後想一想:

在現在這時候發表這篇文章是適當的嗎?

我的立論真的不偏頗嗎?有沒有疏漏或是前後矛盾?

我會不會由於堅持某些看法而對其他人造成不公平?

2006-05-07 11:38 把問號放在自己的後面

re: 辦案?還是做秀?

在眼不見為淨之前,最後我把話說清楚:

一、如果檢警違反刑事訴訟法進行搜索,請李泰安去告他們。不要裝可憐被壓迫。他們有告檢警的權利。看法院怎麼判。請走民主社會的法律程序。現在不是古代。如果李泰安沒錢,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他,也一定有像羅女士這種充滿正義感的人去幫他的。

二、名嘴跟媒體一樣,都是社會亂象產生的根源。寫這篇文章的人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亂的原因在於,對於任何事件,只要是吸引社會大眾目光的事件,名嘴不管懂不懂,就一定要跳出來,這跟記者在報紙電視上胡亂猜測、杜撰、自以為是的判斷,完全是同一個模式。以前的名嘴還需要「專業」來包裝一下,現在則根本是只要用「常識」兩個字當招牌,就可以胡說一通。

沉痛的希望,這些名嘴,能夠懂得最起碼的份際。請不要再自由心證一下就發表言論或文章,尤其是刑案。刑案人命關天,不是讓你們用來發揮幼稚的正義感的。

為什麼說幼稚的正義感?還是那句老話:羅女士妳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只是根據妳的「觀察」,就「覺得」有老百姓受害,妳就要跳出來,在根本連嫌犯都還沒有的時候,要跳出來指控檢警。這是不對的。

成熟的正義感是,盡量獲得可能的資訊,並且注意觀察檢警的動作,等到將來案子成立,進行起訴─不一定是對李泰安─才對檢警的起訴書和檢警的過程提出抗議,這樣的抗議在法院審理中,是會有效的。

不管有沒有理由,公開評論辦案「過程」,都是不對的。家裡死人的不是你,必須要抓出兇手的也不是你,到最後裁決嫌犯是不是兇手的也不是你。名嘴請閉嘴。

2006-05-07 11:21 在台灣除了阿Q你還能怎樣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請問妳是法官嗎
妳捧著一本刑事訴訟法
就說檢警違法
妳的說法
不但不專業
而且一點常識都沒有

違不違法不是由妳決定
妳懂不懂?

妳可以有個人觀感、個人意見
但是那是妳的觀感
那不具法律效力

違不違法是必須經過一個法律過程的判斷形成
不然要法院幹麻?每個人都捧一本六法全書就可以當法官了

不知反省的名嘴
自信只是吹出來的肚皮

對妳的文章我從此眼不見為淨

並且祈禱台灣的垃圾量能很奇蹟式的日漸減少

還有,我等著看
如果將來檢警起訴李泰安
妳會不會跳出來為他喊冤

我預測現在妳叫這麼大聲
真正進入法律程序
妳一聲都不會叫
我等著檢驗

2006-05-07 10:37 沒有身體,名嘴只是嘴

re: 辦案?還是做秀?

雖我沒有看太多作者說的案子,但是想來還是做秀的成分多些.

ㄚ扁說不惜搖動國本,也要查伊清風的案子,結果ㄋ?
反正ㄚ上面希望什麼案子要有個結果,很快的就會找出個替死鬼.
上面的不想要查的案子,媒體怎麼吵,也吵不出啥來的.
也不是司法界沒正直的人了,只是壓力太大.
而且現在那麼多的弊案不好好查,就只打打蒼蠅.

2006-05-07 03:56 tainanese

re: 辦案?還是做秀?

看來檢警真的是橫柴硬要入灶了,破不了案又有壓力和面子問題,李泰安麻煩大了!繼續惡整,繼續惡搞是一定要的啦!

2006-05-07 03:11 李泰安麻煩大了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你如果不是辦案人員派來亂的,就是腦袋有問題,明顯已經違法的惡搞,竟然還能拗成這樣。記者不是自己跑來的,他們本來就在那裡採訪,檢警也不臨時起意,而是預先策畫這場大搜索的。檢警知法犯法,竟然還有人替他們硬拗,台灣會亂,就是有你這種人。

2006-05-07 02:4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是不是台灣
一定是偏執的政客才能掌握政權?

一定是偏執狂的名嘴或名手
才會不斷在媒體發出聲音?

於是台灣充滿了偏執狂的聲音‧‧‧

羅女士妳有沒有倒過來想
檢調如果想要大規模搜索又要保持秘密
這在台灣是可能的嗎

我真的已經懶得講了
最後只能期盼妳秉持評論的基本道德
就是事情未到結束請不要再寫文章亂評論
如果妳一要現在寫
那就寫吧
台灣已經夠亂了,不差妳一個

2006-05-07 02:40 失望透頂

是做秀

若不是檢調透露搜索時間與地點,媒體那裡知道有此搜索行動?
媒體的出現就代表了檢調的違法

此事件,檢調違法,你可以指責媒體爛,但請注意檢調是明顯違法。檢調的犯行比媒體嚴重

2006-05-07 00:32 PUYT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剛才查了一下:

刑事訴訟法:
第 124 條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此外,第131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檢察官所謂的情況急迫,就是偵訊結果發現火車上沒有人可以證明李泰安有上車,以及他和已死亡的李雙全供詞不符。但李泰安有沒有上火車和犯罪事實根本沒有直接關聯,沒有上火車就等於是鐵路怪客嗎?如果要不在場證明,也不一定要上火車呀!而且我文中已經指出,沒有人可以證明他有上火車並不表示他就沒有上火車,李泰安不需要證明他有上火車,而是檢警必須證明他在別處才能說他有說謊,而說謊也不犯罪,頂多只能算疑點。

2006-05-07 00:2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向內找

我先前早說過了,如果辦案人員一切照程序正義來,偵察內容從來沒有公開過,今天就不會有人已經自殺,我根本沒必要也不會有機會質疑他們的假設和辦案過程了呀!他們既然放出消息,明來暗去指控人家有罪,我當然可以就他們的指控或假設質疑呀!你可以指出我的質疑那裡不合邏輯,但你卻不能禁止我質疑他們。照你的邏輯,他們怎麼做怎麼說都對,沒有人可以批評嗎?批評就是「一口咬定」嗎?就算是「一口咬定」,只要言之成理,又有何不可?

你說只要監督媒體,但媒體明明就只是辦案人員的傳聲筒,辦案人員就是要放風聲,要搞技術犯規,而且還真的挺湊效,我不過是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意見,屬於言論自由,又那裡犯法了?部落格沒有強迫讀者閱讀或同意呀!我不贊成你的看法,但我也沒有刪除你的意見呀!你又憑什麼認為只有自己是對的?

2006-05-06 22:26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這一句話是羅小姐想引申的結果, 也應該是大家應該思考的重點才是!
可是要為檢調, 媒體說話, 或批評的人, 應該想想, 我們寄望的就是他們的專業.

檢調應該有專業的技能去偵查案件, 也應該有專業的良知作一個準則, 否則案件也不會由屏檢轉到雄檢了. (為什麼要轉到雄檢, 媒體及檢調是否都有責任呢? )

如果, 大家不願意相同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 或許應該能支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吧, 雖然對檢調來說比較不公平, 但是他們的資源, 人力, 技能, 都應該接受這種不公平, 把證據合法的找出來, 才是正當的行為, 而不是受到壓力, 就任意行事. 不然又要回到古時嚴刑逼供, 不是嗎?

社會是因錯誤而反省而進步, 檢調當然辛苦, 所以也需要大家的支持, 但是支持並不是縱容, 如果是我受到這種待遇, 我還能支持下去嗎 ?

OK, 順便說一句, 我最討厭惡法亦法的論調, 就像如果法律給你權力殺人, 你就真的能去任意殺人? 今天檢調有查辦案件的權力, 就應該更加好好的小心使用這個權力.

2006-05-06 22:11 Ois

re: 辦案?還是做秀?

<<<以上根據的是常識及經驗法則,如果偵察不公開,為何選擇這個媒體都在的時候大舉搜索(先前有很多時候可以搜索呀!)

<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

謀財害命及各種所謂的疑點都是辦案人員提出來的假設(否則他們憑什麼搜索?)我只是根據他們的假設提出質疑,你如果認為我的質疑不成立,就請提出你的解答,這正是大家需要的。如果提不出來,那這個假設就是天方夜譚呀!
    >>>

To:羅板主

我想,我的原意在於<羅板主的論述幾乎都是【一口咬定】、違反【無罪推定】,自認全知而咬定事務的因跟果的>!

我所引貼的最後一段,是其前言太長而略掉,因而出現讓您抓到比較好辯的語病了!

該段您的論述,重點是您認定『基本命題未解答』,然後以您自認的推斷作為質疑的內容,如<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會翻覆幾節車廂?>、<等變數,又如何控制?>
我說您【一口咬定】,就是說您自定<這是基本命題>,並據以批判<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

我點醒您的是:
辦案人員可以【假設任何可能】並據以【進行求證】的行動,他們無須、也不可以先公佈他們假設的理由;
相反地,您以自認的部分命題,未必能涵蓋事件有關的所有推敲疑點,您有何證據來推翻【辦案人員進行求證的原因】?!
他們不一定需要照著或侷限於您提出有限的那幾個疑點去行動啊!

有限的資訊如何能去評判更大範圍的推理呢?!

<你如果認為我的質疑不成立,就請提出你的解答,這正是大家需要的。>
==>
  我無法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提出【解答】,我只是告訴您:不要【一口咬定】,然後據以罵人一大堆!
現在【大家需要的】,除了如您說的<批判違反程序正義>跟<批判【違反無罪推定】>之外,更重要的不就是<批判媒體用了【聳動標題】>嗎?!
此外,靜靜地觀察,不是比您這樣地<亂罵一通>更好嗎?!

相關問題請參考本人在您另欄《他們為什麼沒常識?》的留言。
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aspx


以下為本人點出羅版主【一口咬定】之論點,引據不全的原文:
<<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2006-05-06 21:32 向內找

re: 辦案?還是做秀?

建議您再看一看"牧熊子"的留言, 我是來論理的, 您的反應卻當似來吵架的. 難怪讀者"老人家一句勸"有此感言. 既然不可以言, 不會再留言了, 至少不會在您的blog.

2006-05-06 20:19 lipogel

純粹是約談案件關係人後搜索 然後很多記者跟拍而已


你說"....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我沒有記錯的話,現場早就搜證過了..而且是好多次...只是沒有那麼多記者live報導而已,按照目前所累積的跡象,我認為警方的懷疑是有一定合理基礎的.如果一個這麼重大的案件,可能的關係人家中沒有搜索,我反而會覺得奇怪

偵查不公開 不是說搜索時記者知道卻不能拍 關係人被約談被記者知道卻不能公開報導 而是內容不公開
要不然搜索案發現場 或是案件相關現場 就可以公開 搜相關人家裡就不可以公開?

所謂的偵查公開不公開 應該不是用記者有沒跟拍 有沒報導來評斷的吧..

在這一點上 我也不覺得 檢警方犯了什麼錯?當然 我也覺得台灣的媒體水準實在很低,要聳動卻又不用功. 常常添油加醋 以想像力不斷旁白...

我不贊成用嫌疑犯 稱呼李氏兄弟 我覺得案件關係人比較適合,
但願無罪推定 跟大肆搜索並不衝突的
到目前為止 我並不覺得這次檢方的搜索有何不妥,
(即使到最後搜不出東西,甚至弄錯方向,我都覺得這是一次合理的搜索)

至於搜索有沒大幅的偏差新聞報導,那是媒體要自律的部份

我覺得 閱聽大眾 自己要先培養正確(相對地比較啦)解讀新聞的能力吧
在這一點上 ,我要推薦 方念華的報導方式, 大家不妨針對同一件新聞 比較一下她跟張雅琴,沈春華的不同?

還有 檢警為什麼要作秀 或者說 為什麼覺得檢警在做秀呢?搞到很大 萬一搞錯方向或徒勞無功 很光榮?

我反而覺得 大規模的搜索對檢警來說 是一把雙面刃 應該不會有人藉此做秀的

2006-05-06 20:04 安東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lipogel

他們可以懷疑,辦案人員應該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但這個懷疑如果有明顯不合邏輯和情理的地方,人人都可以質疑,而他們應該針對質疑提出合理的解答和證據。

關於壓痕的事我只寫了一小段,因為媒體的報導根本語焉不詳。你如果要和人家打筆戰,或來指導人家如何寫文章,請先學會一件事歸一件事,不要全部混在一起談。

2006-05-06 18:56 羅珮瑩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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