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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信媒體的國度談媒體;在不信愛情的時代談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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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9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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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9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辦案人員今天又改口了,昨天才說陳氏的死和撞擊無關,在車上已經吃藥吃到昏迷不醒了,可是明明有電視畫面為證,所以今天就改口了,說和吃藥無關,真的有內出血。

不知道辦案人員「供詞反覆,不符常理」算不算犯罪證據,當然啦,又沒有筆錄為證,都是媒體亂掰的啦!

今天又發現李雙全訂製托板車,據說是用來測試出軌用的。哇哈哈!接下來可能禮券、發票、螺絲、毛毯…都是犯案證據,毛毯疑似做案累了小睡用的。

檢警辦案「每人一爆」,比電視上的立委名嘴還厲害,劇本比全民亂講還精彩,真是台灣奇蹟!

2006-05-08 17:04 每日一爆台灣奇蹟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羅小姐:

謝謝你的糾正,我的確打太快漏字了! XD

至於你說沒有嫌犯就不能搜索,這個可能有點誤解,在我國刑訴法的搜索對象有二,一個是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個則是對第三人的搜索,我不知本案中檢察官是依據哪一項來聲請搜索,但可以確定的是,不論是嫌犯或第三人,只要經合法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後,都可以被列為搜索對象的。

其次,再來所謂的搜索票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第 128- 1條規定,原則上是由法院來開立的,但緊急必要時,檢察官亦得為緊急搜索,所以並不是絕對的(刑訴法 131條規定參照)。

最後,則是關於本案的問題,明顯是屬於『隱私權』保障的範圍,與due process of law無關,所以並不會有『違法取得證據』的問題,這點即使在歐美國家也是一樣的,君不見美國媒體對辛普森案的犯罪偵察報導還不是如火如荼,但也沒有說就因此導致檢察官所取得的『證據』就變得無效,這一點是必須嚴正區別的。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2006-05-08 11:00 powerslide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powerslide

「很贊同你對媒體『未審先判』,」

我猜你可能是話說了一半,這樣很容易引起誤會。我沒有對媒體「未審先判」(媒體也不會被審),是媒體未審先判,我批評媒體。

「只有當其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證據者,才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

所謂「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是否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條」?這當然很有問題,我不是法官,不敢論斷,我認為在台灣不太可能成立,所以我說「文明國家」。

還有,如果李家根據這一條提告成立,那搜索所得的證據還有效嗎?如果還是有效,要這條法律何用?難道法院會裁定違反這條法律的檢察官賠償或登報道歉嗎?或許你比我內行。

另外,我不知道這次搜索有無法院的搜索票,如果是檢察官逕行指揮搜索,那就違反了第131條,詳情請見我先前的迴響。

如果有法院的搜索票,那也相當奇怪,因為連「嫌犯」都沒有,連傳喚都未進行,就可以針對關係人申請到搜索票,也令人不解。當然,我不是法律專家,而且,在台灣這可能也算是很正常的。

2006-05-08 10:2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羅小姐:

很贊同你對媒體『未審先判』,但是還是要糾正一下,所謂:

『在文明國家,未經合法搜索程序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

這句話用在本案是有疑問的,因為所謂的第『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是指證據『取得』的手段而言,與證據調查時應遵守的保密義務無關,二者不可混為一談。檢察官不會因為公開調查程序而就使得該證據無效。只有當其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證據者,才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2006-05-08 10:00 powerslide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

「上帝之所以為上帝,就是「我所相信的永遠是對的」,卻不會去質疑自己的資訊是怎麼來的,更不會去檢驗這些資訊有什麼問題。」

說得好,我要再加一點,這些全知全能的上帝,自己被愚蠢的媒體牽著鼻子走,未審先判而不自覺,還要來指責別人「無罪推定」是偏頗,才是問題之所在。

什麼是文明,什麼是野蠻,就是因為文明很困難,野蠻卻很容易,人類的司法制度是由叢林法則演化來的,遊戲規則變文明了,野蠻的人性因子卻還在,觀眾也是野蠻的占多數,所以獅子要吃兔子還玩偷吃步,觀眾卻在旁鼓掌叫好,認為兔子該死還裝無辜。

2006-05-08 09:02 purpleivy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牧熊子

你一邊在談程序正義,一邊卻已經未審先判,真是諷刺啊!

像你這樣全知的上帝越多,靠媒體破案就越有效。這不正是這篇文章的主旨嗎?這不正證明了檢警這次上演的「史上最大搜索」已經達到效果了嗎?可惜上帝是不會發現自己的盲點的,因為上帝之所以為上帝,就是「我所相信的永遠是對的」,卻不會去質疑自己的資訊是怎麼來的,更不會去檢驗這些資訊有什麼問題。

2006-05-08 02:11 未審先判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牧熊子

我說的搜索違法,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條,亦即檢警明知當天有記者採訪李泰安被約談的新聞,卻故意在約談後立即展開預先策畫的大規模搜索行動,而這個搜索行動根本沒有立即的急迫性,近兩個月內有太多時間可以做,為何一定要選在眾媒體聚集的時候做?如果檢警心中沒有做秀意圖,如果心中有這個法條在,就該避免在當時進行搜索,其他時間搜索,如果還是有記者跑來,那就比較說得過去。這是一個有意、無意,和「說不過去」與「說得過去」的問題。

在文明國家,未經合法搜索程序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至於李家要不要抗告,那是他們的事,一般市井小民,碰上了多半只想減少麻煩,打官司和官府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嗎?他們未提告,並不能合法化或合理化這個搜索。

我不知道你憑什麼說很快就會真相大白,就會破案,就會有人要洗版,不知你指的是不是我,我是不會洗版的。我堅持的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和有罪無罪是兩回事,何況,檢方起訴也不能就算有罪,沒有判決定讞之前,基本上都是無罪。所以,如果你相信無罪推定,那這個案子至少一年半載內是沒有答案的。

當然,你如果已經相信某人有罪,那是另一回事。在辦案人員都還不敢正式指出誰是「嫌犯」之時,你已經知道誰有罪了,誰要洗版了,我只能說,你是上帝,佩服你!

2006-05-07 23:35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給羅小姐

關於你說的程序正義的問題
檢方是持搜索票去搜索
故搜索合法
至於記者也跟去
問題是記者一直守在李家門口盯著
總不能等到記者不在的時候
理論上是要把記者隔離
現場也是有圍起封鎖區
但是記者在外面拍照是記者的權利

保護嫌疑犯的隱私有其必要
但不能無限上綱
就像未成年的嫌疑犯不能把臉的照片刊在媒體上
但成年就沒有此保護了

記者要跟蹤誰,是記者的權利
記者要怎麼寫,是記者的自由
但若損害他人權益,記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天台灣狗仔橫行
不是因為台灣人不喜歡去打官司
是因為狗仔的行為在某個程度內
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障的
任何人不喜歡,覺得隱私被監視了
但這也是社會大眾,知的權利
也一樣受憲法保障

不想在這裡詳細爭論法條
只想說李家對相關程序不滿
認為有檢警有違法之虞,違反偵查不公開
洩露被告的隱私
那就去提行政訴訟
但是李家沒有
那個李大哥雖然壓力很大
還是做了一個自己的blog
至於內容大概也跟這案有關的抒發情緒

而這裡這麼多人支持他
李大哥怎麼不趕快去提訴訟
告檢查官違反刑事訴訟法
告記者添油加醋、火上加油亂寫
妨礙名譽的官司再加上假扣押

還有
惡法亦法
是必然的
不滿意
還是要靠修法
個人是無法與政府抵抗的
而且就算革命成功
若惡法不亦法
那誰又能決定什麼是惡法呢?
所以還是要回到法律的程序正義

另外,若是因為李弟自殺
才認為檢警辦案瑕疪太大的話
在下認為這真是矯枉過正
檢警不可能在一個跟社會安全有關的大案子裡
什麼偵查都不被記者發現
而若被調查就等於清白完全消失
那真的是個人的人生標準太嚴格
而政府也不可能為了特定人是否有道德潔癖就不去懷疑他
而絕對的偵查不公開在實務面也難以完全做到
所以,情況就是,真實的世界常常就是不完美

我在這裡打這麼多
也是無用
看樣子再過不久案情就會被檢調偵破
大家爭論,某人洗版
而這段時間再怎麼吵
也無法改變事實的真相
就靜待真相大白吧

2006-05-07 23:02 牧熊子

re: 辦案?還是做秀?

學人沒啥學問ㄇ.
漏餡啦.什麼[后代],[落后]的.
改錯字的時候了.
[后]means "queen",
[后代] = a generation of queen.

2006-05-07 22:07 老師

re: 辦案?還是做秀?

另外向內找君啊,
您幫我們的前城大法官說明不同的可能性,
也是對的啦。

我們大家可以多一種思考可能嘛。

只是我朋友說,
這位王教授人家可是因為不舒服,
而在床上休息個四十分鐘,
我是不曉得啦,
只是,我想了一下,
我跟我朋友說,
那,城仲模是不是坐在那『八爪椅』上等她?

只是不知那時大法官會不會躺坐下去而試一下那握把??

2006-05-07 20:21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對於作惡多端之人,
當然,我也是希望天理昭彰。.

但是,以李先生這個案例來說,
檢警的大動作,
我個人的揣測,
可能是對李先生北上大張旗鼓記者會的回應。

就情感上來說,
如果一個作惡之人,
侵害了與我有關的人,
可能連他週遭的親友,
我都會恨『摻』下去。

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
個人的做為,
個人『擔』!
即使我情感上恨,
但法治國底下,還是要謹守法律的分際。
為什麼要這樣?
這就是要有別於原始社會的連坐。

想想,
如果是李某所為,
即使不大張旗鼓,
即使不在媒體透露,
檢警依然可以依其既定偵查方向偵辦,
並不影響逮補原兇。

但是,自這案件從檢察官在媒體鏡頭前,
公然說其炒股的巨額虧損以來,
不是只有李泰安一人受媒體的全天候『跟監』,
這是他們全家全部生活在『跟監』的陰影下。

如果,一開始謹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是不是對其家人影響較小?!

早期,曾有利用媒體的配合而達辦案的目的,
但,這可以是常態嗎?

而且,偵查不公開不是只有保障人權,
也在避免偵查資訊過於暴露,
失去破案契機!

2006-05-07 20:06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所以囉,
什麼無罪推定或結合偵查不公開,
這種原則,
目前大概屬於,
『公ho跪『聽』』(台語)的階段!

2006-05-07 19:38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還有,
沒錯,就媒體不斷的批露的內容來說,
我自已對李先生也產生懷疑,
但是問題是,
當我反思無罪推定與結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考量時,
我也只能說,
看來這個原則在這個社會,
也只適合於課堂上說,
而且也只有刑事訴訟的課堂上。

2006-05-07 19:34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況且,
這裏不少網友,
和本人一樣,隱姓埋名在此大放厥辭。

和這裏部落格的版主們,
多以真實面貌呈現,
這不太一樣吧!(請不要和我辯,您也想當版主但沒辦法這種問題)

另外,此版版主雖然和部份網友意見不同,
但他可跟范先生不一樣,
他會一一回應,
我真的提供一些別人的經驗給您,
那種完全不回應的,
您的失落感更大。(當然,只是可能啦)

2006-05-07 19:24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自已對有些所謂的『名嘴』,
也是不以為然。

例如,
范立達先生有些意見,
有時我並不認同,
那麼我偶爾會上范立達先生的部落格去反駁他。

但是,
大家的意見不同,
不代表我可以叫范先生閉嘴(我是以什麼權力、權利或資格,叫別人閉嘴)!


以本版來說,
有人意見與版主不同,
這也不足為奇。

我們又不是『一言堂』的社會,不是嗎?

2006-05-07 19:15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種叫別人閉嘴的事,
讓我想到,

執政者當初公投綁大選時,
在第一時間,
有六、七位前任大法官及一堆學者出來聲明,
公投綁大選的不當違法違憲之嫌。
一堆支持執政者的人說,
有沒有違法或違憲,
只有『大法官才能說』,

要別人→『閉嘴』!


而在三一九真調條例立法通過後,
同一批支持執政者的人,
他們『自已說』,
這是違憲的,
要行政機關行使抵抗權(抵抗權應該是人民用來抵抗國家的)。

那時,
他們又要別人→『閉嘴』!!


所以,
可能容忍我一下,
每當我看到有人這種霸性出現的時候,
我可能會;不是頂正常的反駁!

2006-05-07 19:06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向內找君,寫了這麼多,
來當『老師』嗎???

不過我也對您建議,
一欄裏不要太多論點,
一次不要寫太多。
要不然看到『落落等』,
會有點懶的看。

台灣好歹還是在法治國家之列,
所以,每個人的言論意見自由,
是充分被保障的,
『每個人』;
所以,名嘴也是!

因此,在意見自由的範疇內,
沒有人有資格,
叫別人閉嘴!

2006-05-07 18:53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愛檢警,天天都有新劇情,在這個HBO撥舊片、本土連續劇又難看的時候,提供了我和朋友聊天的話題。

不過我也替檢警大人們擔心:
1. 這樣跟阿扁總統搏版面,實在不禮貌。
2. 辦案講究證據,會不會有共犯因為看了電視,知道證據到哪裡,所以趕快湮滅其他證據。
3. 李家帶著小孩光屁股在海邊玩,檢警要不要以妨礙風化罪名緝捕?



2006-05-07 17:53 小花捲

re: 辦案?還是做秀?

所以,偵察不公開就是這個道理呀!辦案人員自己先違法,視程序正義為無物,低估人民的智慧,才會招致這個局面,最好的自救辦法還是真的真的從此封口吧!除了最後起訴時拿出的直接證據以外一切免談吧!如果拿不出像樣的證據就不要亂指控人吧!這個國家真的已經沒有「公信力」這個東西了,阿門!

2006-05-07 16:42 路人乙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你寫的又臭又長,沒人看的下去啦!

今天檢警又放風聲了,改口說越娘解剖化驗結果和撞擊無關,說她在車上已經昏迷不醒了,可是電視上明明有畫面記錄,她被救時還神智清醒,還會說話,連這個也能睜眼說瞎話,那檢驗報告也是他們做的,還有誰信呢?過幾天他們不會又在越娘身上新發現另一種罕見藥物吧?

我真的很擔心,我們如果在這裡繼續抓包,繼續討論,檢警不知要祭出什麼驚人的手段,驚人的說法,來扳回面子!然後就像三一九,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這就是台灣的悲哀。

2006-05-07 15:03 又臭又長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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