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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9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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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91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此外,對於有些歐陸國家將無罪推定直接明文為憲法位階的規範,
那麼這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如果從這個角度切入,
以我國憲法來說,
(雖然無罪推定是在法律位階之明文,
但多認為也是可從人之自主性人性尊嚴中,
推導出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已罪之原則)
基本權利是用來保障人民對抗國家,
也就是說對國家來主張;
但是發展至今,
我可不可以對國家以外之人主張基本權利?
目前大概已經很難找到(我是找不到啦),
主張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不能適用之說法,
也因此,直接適用與間接適用為目前的說法。
那麼在侵權行為時是不是就有適用的實益了?!

以這個案子來說,
媒體的報導是它的新聞自由權,
而人民的名譽權或隱私權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落實到刑事法律上可能是用誹謗罪來調和,
那麼在論及是否侵害名譽時,
是否可以灌入無罪推定原則之看法,
至少配合偵查不公開原則,
應該是在偵查終結前之報導內容吧?!
這是有關這部份的一點淺見。

2006-05-12 12:41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在本版中,講到無罪推定,
是從檢警該有無罪推定的認知而應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出發,
並且在民主法治國家中,
對於來自世界人權宣言之無罪推定,
媒體也該有此認知而不應從一開始就未審先判。

落實在有強制力之實證法中,
無罪推定是在下裁判時,
所應遵循之原則。

但這和本版中的批評並不衝突!

從刑事修法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明文化
(雖有少數說法,此為聽審原則之明文),
在其中部份揭櫫的修正理由,
『…導正社會上存有之預斷有罪舊念,
並就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其基礎…』。
也就是說,無罪推定原則的明文,
其中一功能,就在導正社會預斷有罪的觀念。

現代刑事訴訟法為何將前揭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原則,
列為最基本要求,
即在於何人犯罪,
除了透過檢、警的偵查、起訴外,
必須再由法院以客觀、中立並且公開的方式予以調查裁判。

否則,如果類似的案件,
是不是從偵查機關消息的『可能透露』,
到媒體每日一報的連續劇,
事實上就可以定罪了(因為依媒體的報導,我也產生懷疑),
如果檢警可以像三一九一樣那麼詳細的報告,
那麼如果是起訴李泰安,
是不是就不用透過法院審判了,
直接認定有罪就好了嘛?!
為什麼還要透過法院呢?

因為偵查不公開係結合了無罪推定原則,
目的之一為了避免當事人名譽受損,
並且減損公平審判的機會,
避免產生預斷,
如果媒體的未審先判,
是不是也導致偵審人員更增加先入為主的觀念的可能?!

而且這些原則、制度的確立,
是為了保護社會上的每一個人,
從過去的經驗顯示,
冤獄案所在多有,
而且,從媒體上來看,
似乎都是預媒殺人的可能,
今天一個案件,
可能有人犯了罪,
但是不是每個人都是同一罪名?
該受一樣重的制裁。

換個角度看,
今天偵查不公開另一目的在於,
防止案情外洩而利犯罪偵查之進行,
假設本案李雙全有涉嫌,
是不是在秘密偵查下,
李雙全不致自殺,
而有利於現在檢警之偵辦呢?

2006-05-12 12:17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舉個例子
最近不是有個媽媽想把女兒留下不讓美國爸爸帶走嗎

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這個新聞
剛開始發生事情的時候有法界人士說,這個案子媽媽要贏很難

可是等到立委陪她開了記者會,法院就不許女兒跟爸爸出境

先不論人性面

就法的層面上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政治力加上媒體加上感情訴求而模糊了法律判決(美國)的例子

表面上看好像是很充滿人性,但實際上我們必須注意:法律是保護每一個人的,當它開始為了某些人而改變,事實上就是對另外的人不公平。但我們每個人卻又都希望法律是穩定的,因為這樣才可以保護我們。

妳有注意到這樣的現象了嗎?

2006-05-11 11:15 專業writer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女士
我們先跳開主題,來討論一個抽象的概念

兒童認知發展裡面有一種叫做「液體守恆」的概念發展
即,兩個同樣量杯的水,放在兒童眼前,兒童覺得兩杯是同樣多的水
然後再把其中一個量杯的水,倒進一個很細的量杯中
會有什麼情況產生?就是那個細量杯的水會比原來量杯的水高

這時候,比較小的兒童會混淆,會說,高的量杯的水比較多,因為他只能看到一個面向,就是「水比較高」。

但是比較大的兒童卻是一開始就知道,倒進細量杯的水跟原來量杯的水是一樣的,他開始會去想,為什麼細量杯水會比較高呢?然後他會發現,原來細量杯是比較窄,所以看起來水高。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說,即使是成人,當他進行「認知」的運作,如果只從某一個面向去考慮,是很容易只注意到水的高低不同的表象的。所以,這是一個認知的問題。

我真正的意思是,妳一直抱著「若違反偵查不公開則檢警辦案不公」這樣的命題。第一,在現代媒體社會,偵查不公開是屋脫幫。第二,檢警若對嫌犯不公,還有檢察官,還有法官,你覺得他們都是看報紙辦案、起訴、判決嗎?我一點也覺得不是如此。第三,反而是媒體或政客,對於檢警和司法施加壓力造成不敢審不敢判的情況所在多有。第四,如果個人受到警察或司法系統的壓迫,他還是有各種辦法自力救濟,陳義雄家屬就是一例。台灣不是極權國家。

2006-05-11 11:08 專業writer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官子

你說的前半段我完全同意:

「遵守「程序」的途徑,就是相對地在賦與「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低限度的「訴訟上利益」,以減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進行刑事訴追的國家機關」之間因為訴訟武器明顯不對等而造成「真實無法發現甚至遭到扭曲」等違反公平正義的情事。」

這就是偵察不公開的原則,也是我一再強調的。

問題是偵察不公開幾乎就不曾在台灣落實過。這個案子最經典的是,所謂的主要嫌疑人一開始就因為偵察被公開而自殺了,所以一開始就失去程序正義,但正如某律師(民間司改會成員,前面文章迴響有人張貼其文章)所指出的,李雙全自殺那幾天社會一片檢討聲,三天後台灣就恢復原狀了。媒體繼續巨細彌地報導未公開證實的案情,其中有許多現在都已證實誇大不實且前後矛盾。媒體的消息那裡來的,當然是辦案人員透漏的。記者不會完全無中生有,他們頂多加工加料,而且很少查證。

而且這是一個案情疑點太多且非專業辦案人員很難查證的刑案,不同於一般的政治醜聞,所以記者只能被辦案人員牽著鼻子走,而辦案人員又似乎有計畫地透漏部分案情,到目前為止,偵察尚未終結,直接證據也還談不上,但大部分民眾心中大概都已經經由媒體的報導,相信某人確實有罪了(因為至今檢警並未提供其他偵察方向的相對資訊)。

這就是我說的程序不正義,因為權力不對等,媒體一面倒,死人和活人也不對等,這和實質的有罪無罪無關。

這裡有些讀者一面倒地質疑檢警立場,我也不是完全贊同,但比起媒體的未審先判,這種少數的不同意見頂多也只算是稍微平衡一下罷了。我的立場很簡單,我只相信直接證據和合理的案情推演,不預設誰有罪誰無罪。但媒體和檢警從來都不是這樣,這對嫌犯並不公平,即使他們真的有罪,目前的報導對他們也不公平。但觀眾都是嗜血的,好奇的,所以很容易先入為主,先入為主很容易陷入盲點,這是我所反對的。

所以我認為檢警既然已有相當的發現和既定的偵察方向,又何必每日一爆來滿足媒體和大眾呢?偵察如果真的不公開,辦案人員只會更具公信力,像目前這樣每日一爆,到時候除非真正端出鐵證如山(這可能不是很容易),否則又變成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甚至會被質疑栽贓造假。

2006-05-11 00:55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官子
說得太好了
希望那位亨利先生能好好讀一下

2006-05-10 23:50 亨利他爹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小姐:

「無罪推定」的本質質作用是為了避免甚或抑制『國家機關』--以「發現犯罪真實」為名—而可能發生濫用龐大國家資源侵害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的情形。

基本上,這種透過刑事訴訟相關法規範具體規定並拘束『職司追訴或審判的國家機關』應遵守「程序」的途徑,就是相對地在賦與「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低限度的「訴訟上利益」,以減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與「進行刑事訴追的國家機關」之間因為訴訟武器明顯不對等而造成「真實無法發現甚至遭到扭曲」等違反公平正義的情事。

總之,「無罪推定」這個原則在本質上是以『國家機關』作為規範拘束對象,而不宜被無限上綱成為一個公民社會成員的行事準則。淺見以為,對於社會一般公民 -- 包括專業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來說,毋寧以「避免有罪預斷」的原則,來作為看待任何可能遭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的態度或思考角度會更為適切與合於通常事理之平,而非「無罪推定」。

作為被稱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來說,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筆評或言論所形成的公眾輿論,縱有別於國家機關的硬性的強制實力,但它的軟性力量之大,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只怕亦不遑多讓,譬如本案--稱之為經典範例亦無不可。所以,也常有所謂「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之譏!

然而,即便如此,淺見以為,以「毋妄語」、「不妄斷」作為精神底薀,要求「社會一般公民--包括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不應該在事實上尚無法確知的情形下對任何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無罪】的預斷」,才是回歸中道思考之舉。

畢竟,任何在公眾論述場域討論爭議問題的媒體人、甚至是一般公民,包括妳、我,都沒有「李氏兄弟究竟有罪無罪」的最終判斷權限,甚至連「應否予以提起公訴」或「是否有先為預防性羈押的必要」的判斷權限都沒有!

在這種情形下,若還要求一般大眾『預先推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這種對社會公論的「抑制」或「拘束」,不僅如同羅小姐自已說的--它「違反人性」,也顯得過度擴張『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而矯枉過正了!

當然,應該要拘束『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的,除了「不應預行妄斷【有罪】或【無罪】」這個通常原則外,對於「兩造或多方」資訊的平衡報導與充分揭露,才是他們更應該遵守的專業道準則,而不是將刑事訴訟法理上用來拘束國家機關的法律原則拿來合冶一爐地自我套用,以「審判官」地位自居-來對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

2006-05-10 23:39 官子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已經被證明偽造證據逼死李雙全了,請問檢調繼續偽造證據的機會
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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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王秀亭、王憶紅、楊政郡、楊國文/綜合報導〕

屏東地檢署前天公布李雙全在股票投資上虧損三千餘萬元,讓大華證券台東公司很傻眼,漏夜加班計算其投資盈虧,發現盈餘在四、五十萬元左右,與檢方計算負債出入甚大,屏檢坦承專案小組解讀大華證券記帳冊時,未考慮證券公司記帳方式不同,才發生搞錯數字算錯帳大烏龍。
盈虧不符 大華證傻眼

屏東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莊榮松昨代表檢方向家屬道歉,法務部長施茂林相當震怒,指示檢察官發言應更謹慎,有錯就要認錯,適度對外說明;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則表示,在高雄高分檢調查報告出爐後,該懲處就會懲處。

屏東地檢署昨向大華證券查證發現,每個證券公司的記帳方式都不同,大華證券的計算方式是把股票融資、融券當日沖銷的金額,全計算在應付金額上,必須再透過該公司電腦程式計算後,才能算出真正損益金額。

但檢警專案小組前天到大華證券調出李雙全帳務表,應收帳金額為六七六五萬九一四七元,應付為九九八一萬二四九二元,手續費四八九二二六元,專案小組不了解大華證券的記帳方法,便採取人工計算,直接加減應付、應收金額,相減後就出現三二六四萬多元的虧損,檢方依據專案小組的算法,認定李雙全股票虧損,造成這次檢方的大烏龍。

業內人士指出,檢調應該是將李雙全的買賣金額當作進出金額,券商提供的資料應該不會錯,應該是檢調解讀問題,一般而言,投資戶要虧到三千萬元,除非本身要有四、五千萬元的身價。

大華證券表示,二十三日上午接到地檢署通知後,立即彙整資料,下午四時左右就已送至檢察官手中,但沒幾個小時,就看到電視公布資料,理論上應該是「不公開」才對。

據了解,李雙全在大華證券有開設證券戶頭以及期貨戶頭,而進出金額約一百萬元,實際獲利應該在十萬至二十萬元以內。

大華證券台東分公司專業協理鐘季美表示,印象中李雙全是優質的好客戶,李雙全的父兄李聚寶、李泰安昨也特地到大華證券了解情況,兩人異口同聲說,交易結果有賺錢;李聚寶說,要是真欠了三千多萬元,馬上就有人向我要債,「沒有就是沒有的事」。

2006-05-10 18:59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樓下的,你每天好幾班準時來我這裡巡邏張貼警告標語,如果是「他們」派來的,乾脆這樣好了,把你的排班表給我,我替你貼,等結案時再算工資好了。

我也懶得刪除了,替你省點工夫,不過你明天還是會準時來巡邏,不是嗎?

如果你不是「他們」,那就去那些電視台、報社門口舉牌抗議吧,他們天天報導案情,加起來少說兩千「萬」人看到,你都沒意見,我一個部落格至今也才二千人次看到,這樣怕我,不奇怪嗎?

當然,如果你是精神病院裡的無聊病人,或是我的粉絲,那我也沒輒了。

老實說,這檔連續劇我也有點看上癮了。我預告明天的劇情是:檢警發現李雙全不是自殺的,是被勒死後再掛上去的。

我高度懷疑是陳氏紅琛下的手。

順便廣告一下,去讀我那篇「他們為什麼沒自信?」吧!如果有自信破案,何必靠媒體?何必怕一個小小個人媒體?把時間省下來,趕快去破案吧!我支持你們!

2006-05-10 13:43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由媒體的報導:媒體與檢警根本已經認定李雙全就是鐵路怪客,而理由是為了謀財(保險金)害命。

基於對司法權(檢調)及媒體第四權的強烈監督,個人提出以下幾個讓人深思的觀點:

1.不是說,偵察不公開?檢調為何可以如此洩漏偵察情況?媒體可以如此肆無忌旦地報導(猜測)。唯一的解釋:檢調企圖利用媒體塑造社會對嫌犯的更高嫌疑。而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2.所謂的秘密證人,如同檢調對李泰安是否上車的懷疑一樣,這些秘密證人真得在車上嗎?為何案發至今這麼久才出來指認?而且當我們坐車時,通常不會在意左右有些什麼人,所謂的秘密證人如何證明他沒有看錯?

3.枋寮醫院對陳氏紅琛的死亡證明為何與檢警的認定有這麼大的不同。總有一方說謊!說得再嚴重一點,陳氏紅琛身上的毒,到底是誰加工的?

4.檢警目前說,第二節車廂有李雙全的指紋,因此李雙全說謊。讓人質疑的是,案發這麼久了,為何當時檢警都沒有這些發現,如今這些車廂根本已被不知多少人接觸過,現場早已破壞,如何證明這些指紋不是事後加工?

2006-05-10 10:19 toto

re: 辦案?還是做秀?

大家不要以為這和你我無關,已經死了一個人,新聞鬧的這樣大
檢調單位還敢這樣胡來,

萬一,檢調也找上你,這樣敲詐勒索時,你怎麼辦??

2006-05-09 15:41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單位辦案這樣荒誕不經,連李雙全玩股票賺賠這樣簡單的事都會搞錯,
不是白癡在辦案,就是有內情,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保險金,

保險金高達3600萬,要是能羅織罪名賴給李雙全,保險公司就可以拿這個當藉口
拒付,保險公司賺到這3600萬以後,要花多少錢來答謝檢察官這樣荒誕不經的辦
案方式??

難怪以前台灣有句俗話說:

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黃金一條--

2006-05-09 15:39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其實要拆拆檢察官謊言再簡單不過:

也找一個台鐵技工,也去找那家鐵工廠做這樣的台板車,也去模擬出軌
然後請檢調單位都坐在火車上,保證只會出軌到前一節火車車廂,不會出軌到檢調單位的那一節,看那一個檢察官敢坐在上面就好--

2006-05-09 10:58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最可疑的是檢調單位一邊透過媒體放話,這樣重要的證物卻忘了查扣
天下有這樣辦案的??

2006-05-09 10:55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覺得很搞笑,李雙全家又不是現場,現場在翻車處,那台車很大
一般小轎車應該裝不下,李雙全會蠢到把車運到現場模擬出軌
不把作案工具丟棄在外面淹沒證據,卻千辛萬苦的再把台板車
運回家當證據給檢方抄出來---

2006-05-09 10:55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個更奇怪?李雙全有什麼理由要冒稱竹工的工程師??要冒充就是要隱瞞自己的身份,既然要隱瞞自己的身份,還會請工廠送到家裡??根本就是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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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搞軌/鐵工廠證實 李雙全生前訂機踏車


專案小組調查李雙全定製的機踏車,我們已經找到這家鐵工廠,業者證實,李雙全去年9月向他們訂製,李雙全說自己是竹科員工,還親手繪圖,說要什麼規格,但這規格和台鐵的機踏車幾乎一模一樣,李雙全用完後請業者銷毀,但業者發現機踏車滿是擦撞痕跡和磨損,成為專案調查重點。

這一台就是李雙全老父親代步用的三輪電動車,被業者一眼認出,就是他親手改裝的。

工廠老闆:「(那台電動車)在市面上是絕對沒有,因為是手工打造的嘛!然後就是說它外面紅色車殼,是用有一些車子報廢的,然後留下來的車殼下去拼裝的。」

業者說,李雙全去年9月下旬,佯稱自己是竹科工程師,說公司要辦比賽,親手畫了一張藍圖,請業者幫他打造一台機踏車。

這台機踏車的輪子內緣106公分,寬122公分,時速30公里,續航力達30公里以上的機踏車,這樣的規格,剛好和鐵軌寬度相符合。

李雙全是在去年10月中旬取車 10月20日,就說比賽取消,把機踏車退給業者,要求銷毀,但去年台鐵2次發生出軌的時間,是8月21日和9月11日2天,雖然都是在李雙全使用機踏車之前,不過時機仍然敏感。

業者建議李雙全多加7千元改裝成電動車,還親自將電動車送到他家,因此對李雙全的印象,相當深刻。

工廠老闆:「我本身有送車去他家,其次就是說,很少有人訂做這樣的車子,然後完了之後就突然間不要,貨款還是一概照給。」

從訂製機踏車到改裝的電動車,業者都相當肯定,這個人就是李雙全,至於李雙全親手繪製的板車藍圖,以及板車改裝時留下來的材料零件,目前都已經交給檢察官,以釐清李雙全訂製機踏車,是否和南迴翻車事件有關。

2006-05-09 10:54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h123ya

謝謝鼓勵。

「無罪推定」真的很難,因為它違反人性。人性都是不客觀的,都是先入為主的,所以法律才要訂出這麼多的遊戲規則。

我自認屬於地球上最客觀的那小部分人之一,可是看到 那個托板車也不禁覺得太詭異了,更何況是急著破案的辦案人員呢?

可是那個托板車在法律上來說,仍然不是直接證據,頂多只是「極為可疑」罷了。而且案情至今仍然是說不通的。所以,我還是認為,如果辦案人員從頭到尾就不要透露案情,到時候整盤菜端出來,不是更漂亮,更公平嗎?畢竟,他們真的也很可能是無辜的,畢竟沒有人是全知的上帝。

2006-05-09 00:2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 …反正他已經死了,死人是不能起訴的,又一個三一九了。>>>
>>>>>>>>>>>>>>

不過如果本案李泰安有涉案,
而證據足以起訴的地步,
那麼對他還是可起訴的。

上次吵的三一九死人不能起訴,
而提及新事實新證據的問題,
其實因為媒體上面的一些說法,
有一點混亂。

這裏面涉及了有關案件的認定;
在刑事訴訟法上,
案件是由被告及犯罪事實所構成,
也因此,甲加a犯罪事實,
構成了一個案件,
如果我們說,
不能對同一案件起訴,
指的是這個案件它有同一性,
已經不起訴處分者,
沒有新事實新證據,
就不能重行起訴。

但如果是乙加a犯罪事實,
就不是同一案件,
對於乙當然可以起訴。

三一九的問題是,
南檢認為本案就是陳義雄幹的,
既然沒有另一個被告,
或是說沒有另外犯罪人的發現,
所以就不再偵查。

2006-05-08 23:07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版主
<<<… …台灣的電視新聞和名嘴秀看多了,要保持頭腦正常確實不太容易。我突然覺得自己在這裡談程序正義,是不是腦袋也壞掉了。… …>>>

理想總得抱著一點傻勁去堅持!

程序正義總得有人談;
今天的民主與法治,
不僅是前人不斷的談,
更是在不斷的談之後所鬥爭得來的!

台灣走到今天的民主法治程度不容易,
雖然她不完美,
但目前每一點一滴的努力,
總是能讓未來或是下一代,
有更理想的環境具加分的作用!

大部份的人們,
很少能於世間真正留下一點什麼,
因此,如果我們能於短暫的人生歲月中,
為未來的理想國,
播下些許滋長的種子,
或許可在灰暗的天空裏,
綻放出淺藍 深藍 湛藍 無邊無際的藍天吧!

2006-05-08 21:42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今天這個發現確實比較具體,但案情仍然說不通。李雙全有訂製托板車是真的,但用途實在太奇怪,如果要測驗出軌,為什麼用這種托板車?這種車怎麼可能等於行進間的火車?就算出軌可以測試,死人的撞擊怎麼控制?他們好像又說是李雙全把老婆帶到廁所加工打死的,這也不通,陳氏被送醫時還會說話呀!如果有被打,打到內出血,她不會說出來嗎?

如果他處心積慮策畫了六次出軌,其中三次還明顯需要共犯,最後終於達成目的,眼看保險金就要到手,卻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自己有罪的情況下自殺死了,而且還留下犯罪工具(拖板車)在家裡,這不是更奇怪嗎?

不知道明天端出來的劇本是什麼,真的像連續劇:偵探推理┼社會寫實┼科幻武俠┼黑色喜劇┼悲劇…

電視的什麼晚餐的,又把一堆真的假的發現湊在一起,主持人還說只要李還活著,抓來「問一問」,就可以破案了。

台灣的電視新聞和名嘴秀看多了,要保持頭腦正常確實不太容易。我突然覺得自己在這裡談程序正義,是不是腦袋也壞掉了。

反正他已經死了,死人是不能起訴的,又一個三一九了。

2006-05-08 20:57 羅珮瑩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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