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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7289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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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7289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辦案?還是做秀?

保險公司要不要付這7600萬保險金就全看檢調相不相信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

2006-05-18 12:07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現在保險公司就是利用陳氏不是因為火車車禍意外死亡而是因為被李雙全毒死拒付7600萬保險金--

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卻說明明說是因為內臟銼傷而死,根本驗不出蛇毒,這樣保險公司
就要乖乖付出7600萬,

現在大家就曉得為什麼檢調堅持不相信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了吧??因為檢調一相信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保險公司就要乖乖付出7600萬,檢調拒絕不相信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
保險公司就不用付出7600萬----

2006-05-18 12:07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原來是7600萬,檢調這下可肥了--


〔記者葛祐豪、黃良傑/綜合報導〕偵辦南迴搞軌案的專案小組查出,陳氏紅琛理賠的保險金額高達7600萬元,非原先認為的5600萬元,關鍵在於李雙全是以慶豐銀行白金卡刷卡買火車票,該銀行的旅遊平安險身故理賠金額高達4000萬元,較同業的2000萬元幾乎高了一倍;

2006-05-18 11:52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個絕對是檢調勾結了媒體在造假羅織罪名,一個人進了加護病房急救
是一定會在鼠蹊部治療的,沒有才奇怪--



專案小組透露,在調閱陳氏紅琛的醫院急救記錄中發現,院方在搶救過程中,並未在陳氏的鼠蹊部施打急救針劑,


翻車後 有人目擊李雙全兄弟偷幫她打針 陳氏鼠蹊部 發現四個不明針孔

【中時電子報 】


宋朝欽/台北報導「0317」南迴鐵路破壞案專案小組前天約談多名翻車乘客,有目擊者指證,李雙全兄弟在翻車後,將陳氏紅琛扶往現場附近暗處並拉下陳氏內褲,疑似有打針動作,而且時間長達十分鐘,專案小組調閱枋寮醫院急救陳氏的就醫記錄顯示,並未在鼠蹊部施打急救針劑,檢警高度懷疑,李泰安疑參與李雙全對陳氏紅琛施打不明毒物的過程。

據了解,李泰安和李雙全曾在失事現場向救難人員稱,陳氏紅琛肚子痛,他們扶著陳氏在草叢旁小便,但根據專案小組約談一名坐在二車後排座位的乘客證稱,他在翻車後,曾目睹李氏兄弟將陳氏紅琛扶往暗處,三人當時都是站著,中間的女子一開始並沒有蹲下去小便的動作。

目擊者指證,兩名男子就站著將女子的內褲拉下,並且疑似作出掏東西,往女子私處「摸」的動作,當時,他還曾好心地向這兩男一女喊說,要不要幫忙,但遭到其中一名男子回頭拒絕。

據這位目擊者指稱,這兩男一女在暗處長達十多分鐘,這名女子好像完全沒有知覺,是被其中一名男子扶抱著,另一名男子則多次蹲下身在女子的下半身動作,其間,這名女子曾被扶著的男子,從後抱蹲在地上。

這名目擊證人的指證,讓專案小組如獲至寶,專案小組研判,翻車後,李雙全兄弟詭異的將陳氏紅琛帶往暗處,並非是幫助陳氏小便,而是在替陳氏施打不明毒物,先前專案小組查訪莒光號二車乘客,曾有四人看到李雙全在座位上,有為人打針的動作,不過,都只看到在座位上的李雙全。

專案小組透露,在調閱陳氏紅琛的醫院急救記錄中發現,院方在搶救過程中,並未在陳氏的鼠蹊部施打急救針劑,但法醫在為陳氏解剖時,在陳氏鼠蹊部檢驗出四個不明針孔。

檢警高度懷疑,李雙全兄弟在翻車後,疑似將陳氏扶往翻車現場暗處,對陳氏施打不明毒物,且四針毒物劑量很重,當時,李泰安也在翻車現場,他扶著陳氏紅琛的過程中,到底對陳氏紅琛做了什麼?是打針?還是脫內褲小解?將是釐清的重點之一。

2006-05-18 11:19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跟民進黨有什麼關係呢!??
為什麼要把政黨扯進來呢!??

2006-05-17 18:00 路人甲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確實是要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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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怪客案/怕法醫中心洩密? 檢方委外驗陳氏體內毒物
【東森新聞報 記者李冠輝、崔文沛/高雄報導】


檢方偵辦鐵道怪客案,陳氏紅琛的死亡原因是偵查重點,不過也因為檢驗報告結果外洩,負責偵辦南迴鐵道怪客的高雄地檢署幾乎和法醫中心撕破了臉。

現在陳氏體內的第二種致命毒物,專案小組已經委託某醫學中心來檢驗,這讓法醫中心是顏面無光,同時檢方約談李泰安的父親和老婆,問的也是陳氏的死因。

陳氏紅琛究竟是被什麼藥物毒死的?現在專案小組為了這一點和法醫中心起了內鬨,加上之前法醫中心驗出「意妥明」的消息外洩,高雄地檢署決定委託某醫學中心做進一步確認,不讓法醫中心插手。

媒體質疑問:「依法醫中心的能力,不可能驗不出來。」

對此,專案小組發言人鍾忠孝表示,「細節的部分,可能外面的機構來做,機器上面比較好。」

「(記者問:法醫中心設備那麼好。

)有些教學醫院的設備更好,教學醫院哦。」

發言人不小心漏了口風,間接證實了的確有第二種致命的毒物存在,現在整個偵辦方向幾乎鎖定在陳氏紅琛的死因上面,所以專案小組早上也把李泰安的父親和老婆找來,要問的也是陳氏的死因。

鍾忠孝說:「我們也想把有關陳氏紅琛的死因細節部分,我們有需要向他們家屬了解部分的原因。」

高雄地檢署私底下也表示,換做在以前,他們早就出手抓人了,現在就等幾份檢驗報告出爐,案子就是要破得讓鐵道怪客心服口服。

2006-05-16 15:55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一直說謊的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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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紅琛要回越南 母親:曾通電話 【TVBS新聞 】

檢調偵辦南迴搞軌案,當時李雙全曾向專案人員表示,3月17日當天坐火車,是要送陳氏紅琛到高雄隔天搭機回越南,今天陳氏紅琛的母親說,女兒曾經打過電話,說要回娘家。

陳氏紅琛的母親一大早,在越南辦事處的協助下,前往北市民間公證處,請求幫忙運回女兒骨灰,而對於女兒3月17日要回越南娘家,他說女兒曾經打過電話。

記者:「所以媽媽本來就知道,陳氏紅琛會回去越南的事?」越南翻譯:「對。」

記者:「可是居然等不到人?」越南翻譯:「對,因為他們車子都叫好了,後來是經由陳氏紅琛的好友,嫁到台灣的好友,通知他們說陳氏紅琛夫婦乘坐火車的時候翻覆了。」

根據專案小組調查,李雙全在案發後表示,他和哥哥李泰安3月17日坐火車,是要到高雄,趕搭隔天的飛機,帶著陳氏紅琛回越南,專案小組查證,航空公司的確有陳氏紅琛的訂位紀錄,但是專案小組始終繞著李家打轉,早上檢調單位傳喚李泰安妻子,陳氏紅琛母親說,靜待司法調查。

越南翻譯:「檢調約談李泰安或是他的太太,約談的內容我們都完全不知道,所以他們也是等檢調單位,他們有正式的露臉,有發布什麼消息,他們就相信那個。」

究竟女兒是怎麼死的,陳氏紅琛的母親,希望檢調查清楚,給他一個答案。

2006-05-16 15:53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猜的一點都沒錯,民進黨就是存心要偽造驗屍報告,法醫不肯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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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專案小組懷疑陳氏紅琛中毒致死,但法醫研究所認為是內臟挫傷致死的檢驗無誤,不同意複驗。專案小組已洽請其他專業檢驗單位,重新檢驗陳氏臟器。

2006-05-16 12:19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小姐,台灣檢調黑到這種程度實在很令人吃驚--

2006-05-16 10:34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真的是要偽造驗屍報告栽贓李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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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李泰安行蹤 今傳李父李妻 寄給朋友  
【聯合新聞網 地方新聞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偵辦南迴鐵路惡客案的專案小組,今天將約談李泰安的父親李聚寶、太太吳春芳,以釐清三月十七日莒光號出軌時,李泰安的行蹤。高雄地檢署將安排兩名檢察官前往台東複訊。

另據了解,檢警專案小組懷疑陳氏紅琛中毒致死,但法醫研究所認為是內臟挫傷致死的檢驗無誤,不同意複驗。專案小組已洽請其他專業檢驗單位,重新檢驗陳氏臟器。

專案小組成員說,南迴鐵路惡客案經過多月調查,案情已逐漸明朗,全案事先經過長時間策畫、反覆測試才動手。小組偵辦重點,除要查明死亡的李雙全是否詐領保險理賠金,更重要的是揪出共犯。

專案小組昨天也決定將偵查化暗為明,直接讓李家看到專案小組的存在,並決定今天約談李聚寶等人後,將再次約談李泰安。因此,昨天凌晨零時起警方組成跟監小組,輪流看守李泰安。

刑事警察局偵八隊(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組長王清海,昨天上午並率領兩名刑警到李家,與李聚寶、吳春芳「闢室密談」十餘分鐘。

將被傳喚的李聚寶依舊泰然自若表示,「沒有傳票這回事,有誰看到傳票了。」他不否認昨天上午確有三名員警登門,但他強調,對方只是想了解前天李家與陳氏紅琛的母親、舅舅協調內容。李聚寶說:「這些事都不會影響我的生活,我一樣照常吃、睡。」

李聚寶表示:「檢察官真要傳我也好,我也希望能有機會當面跟檢察官談談,大家把話說清楚。」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說,檢方是以「死者家屬」身分,傳喚李聚寶和吳春芳,傳票是在前天發出。

另一方面,陳氏紅琛死因是鐵路惡客案關鍵,專案小組至今不願說明真相,原因之一是法醫研究所的檢驗結果,與專案小組調查後的認知有出入。

專案小組懷疑陳氏紅琛中毒致死的理由包括:陳氏紅琛的臟器似未受到外力撞擊;部分乘客指述,出軌後疑似看到李雙全為陳氏紅琛注射;李雙全的前妻被毒蛇咬死,陳氏紅琛內臟大出血,與某些抗凝血性的中毒反應接近。

但專案小組召集人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幾度與法醫研究所接洽,仍未能說服法研所複驗。檢方表示,現已找到一家專業機構檢驗陳氏臟器,如檢驗出不同結果,會對外說明。

2006-05-16 10:32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Anybody who has ever seen CSI - every bit as educational as biology class - knows that our forensic analyses is, um, still pretty medieval in terms of identifying subjects. If prosecuting attorney did not have enough evidences to prove Lee is culpable, it can rule Lee family out and stop harassing them just for showing attorneys' affirmative obligation. But plenty of folks have been falsely convicted because prosecuting attorneys have ridiculously exaggerated faith in toxicant based evidence.

2006-05-16 02:10 Julius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是今天的新聞:

「南迴鐵路破壞案專案小組,日前已掌握一捲可能證明李泰安並未搭上出事火車的關鍵錄影帶,這捲側錄監視帶是從屏東楓港到內獅間的屏鵝公路台一線某處加油站取得,時間在案發當天的晚間七點多,畫面中的男子容貌與李泰安神似。

這捲影帶正由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影像組全力解析比對,一旦確認,李泰安隨時可能從「證人」,轉為「被告」身分約談。」

「一旦確認」,表示尚未確認,既然尚未確認,現在不說會死人嗎?辦案人員和記者為何就是搞不清楚,破案只有現在式,沒有未來式?未來式越多,只會令人越悲觀,認為很可能破不了案了,才需要一直用未來式。

再說,新聞中並未說明,如果這個錄影確是李泰安當時的行蹤,那他有可能趕到出軌現場並在特定時間點內(76分鐘)完成破壞鐵軌的行動嗎?而且,就算證明他沒有上那班火車,也不等於「他就是鐵道怪客」,因為他有可能是去做其他不可告人的事。

部分事實比謊言更可怕,學法律的和記者都應該知道這句話。

還有媒體報導,陳氏的姊妹淘說,李雙全在上次出軌事件後,曾要陳氏簽名離婚,這就更說不通了,如果他訂製拖板車是為了謀財害命,但「害命」尚未成功,就要離婚,不是前功盡棄嗎?

我真的很願意站在檢警這一邊,希望他們早日把真凶繩之以法,但是,拜託,嘜擱講啦,辦案要緊啦,否則到時候恐怕越來越多人不相信檢警。

2006-05-13 15:39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h123ya

感謝你常來這裡幫我做法律知識宣導,因有「疑似」精神病患天天化身各種身分光顧,有時失去耐性就想從此當藏鏡人眼不見為淨。如果不是開了這個部落格,我還真不容易發現這社會有些人對「無罪推定」的認知竟然是以為要縱放罪人或原諒惡人或阻撓辦案!

剛才看到電視新聞,蠻搞笑的,李泰安一個人去桃園釣魚散心,結果八個警察全程跟來了,開車護送,一路陪吃陪喝,加上跟來跑新聞的記者,總共二十來人。記者大概跟了一天沒什麼大新聞,心裡不爽,旁白的結論是:「不知道搞什麼花招。」(指李泰安)

李泰安現在的身分連嫌犯都不是,可是他已經失去自由了,連去桃園釣個魚都會被全程護送,警察護送當然是不得已,萬一又自殺了,沒人擔代得起。記者跟去也是不得已,怕漏新聞。還好李泰安不是陳幸妤,他還挺搞笑地替警察拿麥克風,說「都是朋友,都是朋友。」

這只是「偵察大公開」鬧出來的黑色笑話之一而已!

有時候我不禁開始懷疑,台灣是否民主來得太早了,整個社會的公民素質根本還未具備足夠的條件,才會變成今天的局面。公民素質當然和教育有關,諷刺的是,台灣的博士碩士真的多到一個招牌掉下來,起碼砸中幾個。民主的另一面就是法治,單看台灣檢警和媒體這樣看待程序正義,竟然還有人天天來「魯」說不能批評他們,就知道這種民主,真的令人仰天長嘆!

2006-05-12 22:48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連意妥明這種老到台灣醫生都快忘掉的藥 法醫都驗了,要是真的有什麼蛇毒,HEPARIN法醫會忘了驗??

2006-05-12 19:07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猜的一點都沒錯,現在就卡在法醫不肯配合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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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案 檢方:陳氏紅琛臟器未破裂

記者曹敏吉、劉愛生/連線報導


在南迴莒光號出軌事故中死亡的陳氏紅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內臟挫傷致死」,但承辦檢察官調查發現,陳氏的臟器並沒破裂,甚至看不到傷痕,檢方懷疑有其他因素造成陳氏內臟出血,正與法醫研究所溝通尋求複驗。

陳氏紅琛三月十七日被送到屏東枋寮醫院,隔天凌晨死亡。醫院開立死亡診斷書顯示,陳氏紅琛的胸、腹部挫傷,胸、腹部大量出血,顱內蜘蛛網膜出血。

陳氏紅琛內臟的挫傷,案發當時被懷疑是車禍造成。專案小組採取陳氏的臟器送法醫研究所檢驗,結果驗出有「意妥明」藥物反應,但死因仍指為「內臟挫傷致死」。

檢方昨天表示,因陳氏紅琛無明顯外傷,且肋骨未斷裂,臟器不但沒有破裂,甚至看不出有明顯傷痕,檢方認為她不太可能是受到外力傷害或撞擊,導致挫傷性的內臟出血。

陳氏被驗出的意妥明藥物,也不至於導致內出血,專案小組已排除這種藥物致死的可能。但如果不是藥物,又不是外力,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陳氏紅琛的死亡?專案小組認為有其他可能。

檢方表示,陳氏紅琛的出血原因不明,由於確實有某些毒物,例如神經性的蛇毒,中毒後會出現凝血功能異常現象,導致體內大量出血,但法醫研究所的報告,並未顯示陳氏是中毒致死,為釐清案情,檢方才會希望法醫研究所複驗陳氏臟器,重新檢驗是否有了藥物外,還有其他毒物反應。

針對有媒體報導指第二分檢驗報告出爐,且已驗出毒物反應,專案小組表示,並非事實,到目前為止,法醫研究所只有一分報告。

至於這幾天行蹤不明的李泰安,昨天出現在桃園縣龍潭鄉親戚家,整個下午都在龍潭觀光大池旁散心,李泰安絕口不提案情,只說「我再不離開台東,絕對會瘋了」,到龍潭是為了散心。

【2006/05/12 聯合報】

2006-05-12 18:51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h123ya

你的反省令人動容,
「義和團式民粹」指的是幫李泰安架網站寫文章討同情的媒體(又是媒體!)

不是指你,不過也看得出你有一顆非常敏感纖細的心‧‧‧

你寫那麼長,我只能說,羅文觀點由你的留言開始向正當性擴充,
她原來的論點並非周延。

「要求偵查不公開以保障人權」跟「由於偵查(志願或非志願)公開所以檢警辦案是屁」,以h123ya這麼會反省的人來看,應該一眼就看出兩個是截然不同的命題吧!

最重要的一個謬誤:
羅文或你,怎麼知道李雙全是因偵查公開、媒體造成壓力而自殺?

請思考另一個可能性:
如果偵查不公開,李雙全就不會自殺嗎?不一定。也許檢警一找他問話,或搜查他家,他還是有可能自殺。

還有,我最重要的論點也不是反對要求檢警偵查不公開
而是要求寫作文章的評論者,包括媒體
在刑事案件未正式起訴之前,千萬不要輕易評論
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寫作者的基本規範
這一點,羅女士迄今沒有回應我




2006-05-12 18:43 專業writer

re: 辦案?還是做秀?

另外樓下有朋友說道,
那個爭女兒的事件,
『… …表面上看好像是很充滿人性,但實際上我們必須注意:法律是保護每一個人的,當它開始為了某些人而改變,事實上就是對另外的人不公平。… …』
其實法律沒有變,
一開始就在那,
今天民代雖有介入,
但該女士所依據提起的,
是憲法所保障你我都有的訴訟權。

今天有法界人士說她勝算低,
是因已有一個外國法院的判決被我國法院承認並執行。

這就好像已有一個判決擺在那,
您要翻案本來就困難。

但是絕對沒有機會嗎?
法官就是依法審判嘛,
對於全部事實並未明瞭,
只是依媒體報導內容來說。

現在的動作,
只是一種保全程序,
因為這個狀態有急迫性,
所以定一個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目的只是為了日後官司如果可以翻案得以執行而已。
並沒有實質審理。

2006-05-12 15:59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裏面當然我也要強調一點,
當我在提出無罪推定亦或是偵查不公開等原則,
有妨礙對犯罪人的偵查嗎?

我主張應注意這樣的原則,
難道就是我要寬宥犯罪人嗎?
當然不是!

其實有些網友是憤恨這樣的犯罪人,
難道我不憤怒這種傷害別人的人嗎?

個人也是疾惡如仇的人,
但這是我個人情感,
因為我們都不是上帝,
法官是人在做神的事,
所以只能從制度上儘可能完善。

不知有些朋友對當年蘇建和案有無印象,
就我個人的情感,
對於被害人的慘死,
仍是義憤填膺,
這應是人神共憤的案子。

當年,我相信他們三個人有分,
這個案子當初一審判決死刑,
案子到八十四年判決確定,
中間經過最高法院發回兩次更審,
大約四十幾位法官審過,
其中扣除重複計算與合議庭的審判長不見得仔細看完全卷下,
用心全部看過審過的至少有十幾位法官,
但還是死刑。

當時,社會上爭議很大,
約在當時,
算算也十幾年了,
最高法院所有刑庭法官開了一次會議,
並針對該案作了一份資料,什麼名稱忘了,
說明如何認定他三人有罪之理由,

當時不像現在的網路這麼方便,
我記得我也申請拿了一份,
當年從媒體中,
我認為他們三個人是有罪的,
從最高法院的刑庭法官的研討結論,
依這些有數十年辦案經驗的刑事專業的終審法院法官,
也是認為他們是有罪的,
當初,蘇律師為他們三人辯護,
我的情感是是具對抗性的。

但是,看了蘇律師很多有關本案的內容後,
我看到了我當年所看到的媒體與最高法院的另一面說法,
近年來的媒體,
針對本案有比較多有利於他們三人的說法,
但是,我已認定他們三人有做,
所以近年來有利於他們的說法,
我沒興趣看。

但當我看到蘇律師的一些文章,
看到了本案瑕疪是如何嚴重。
我疑惑了…

我有沒有改變看法??
其實我不知道,
這個案子,我自已告訴自已,
誰是兇手只有上帝才知道了。

這個案子檢察總長以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三次,
為什麼,因為辮案有嚴重瑕疪!

如果,真的是他們三個人做的,
因為辦案的瑕疪導致無法對他們繩之以法,
這時候是誰的責任。

如果,真的不是他們做的,
不僅真兇逍遙法外,
被免枉的人這十幾年死囚的歲月向誰申免?

所以從這裏也可以重申一次,
所以確實落實偵查秘行原則,
可能李雙全不會自殺,
這樣對母枉母縱是不是有幫助!

2006-05-12 15:36 h123ya

re: 辦案?還是做秀?

現在檢調查獲針筒,也有目擊者看到
李雙全幫陳氏打針,可是屍體偏偏就是驗不出毒藥,這不是在搞笑??

2006-05-12 15:14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所以對於檢警調主動透露的消息,
仍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因此,即使在此種狀況下,
媒體還是需要秉持無罪推定原則,
注意避免侵擾相關當事人及其家人隱私被侵犯,
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當然在一些情形,
須要公開部份偵查事項,
以澄清視聽或防止危害繼續擴大,
但那是指例如,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或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
或是對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案件,
因犯罪嫌疑人潛逃或不詳,
為早日查獲而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也就是說,
有些會影響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
這些在訂頒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均有必要之規範,
亦即在該規範下雖因上述原因透露部份事項,
但是並不是就可以毫無保留的透露,
仍應注意其適當性。

在新聞競爭激烈下,
新聞從業人員在工作上可能有所疏忽,
並且在相關法令規定的約束力有限的情況下,
就須要社會上能發出批判檢討的聲音予以鞭策。

所以,
對於主張檢警應遵循偵查不公開的辦案,
對於主張檢警應有無罪推定之認知(檢方可是負有客觀性義務,有利不利應一併注意)
對於呼籲媒體應秉持無罪推定的平衡報導,

如果說,這樣的主張有人叫它是義和團民粹,

而這樣對照於,

不能批評檢方一開始在媒體的論案,
並對於檢方在媒體下在已過了犯罪現場即時鑑識的時機,
而從事的實為強制處分之搜索,
這個大動作就公開在媒體上演,
而不能批評有違搜索應保守秘密,
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之名譽與隱私權之保護,

或是說,
不能批評以媒體公審的方式定罪,

而不能批評上述內容,
才是正義的。


的確,
像我這種人,
倒是要思考反省一下,
是不是我腦袋有問題,
我是真的會反省,
我會想一下,
為什麼會這樣,
問題出在那裏,
不過,這種要別人反省的人,
是不是也能共同在心中想一下,
上面的主張為的是什麼?

應該不會被占便宜啦,
因為,你看我也打了不少字,
我算一算也想了不少事!

2006-05-12 14:47 h123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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