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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還是做秀?

2006-05-06 06:09迴響:123點閱:29341

    南迴鐵路脫軌案昨天又熱鬧起來了。三十名鑑識人員加五十名警察,發動媒體所謂的「史上最大搜索」,搜索的對象,是李泰安的家。

  史上最大搜索?

根據報導,李泰安昨天上午主動到鐵路警察局台東知本火車站接受約談,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約談,專案小組人員將李泰安帶回住家。就在同一時間,刑事局鑑識科長程曉桂帶領的鑑識小組和偵查員,立即抵達李泰安家,封鎖現場後,展開長達五小時的地毯式搜查,帶走七大箱「證物」,包括陳氏紅琛生前的衣物、統一發票、毛毯…。

電視新聞裡,承辦檢察官說,因為李泰安的供詞和李雙全以及其他已清查的約二百名乘客不符,而且陳氏紅琛體內又驗出不明藥物,所以才展開搜索行動。

可是,刑事局人員大舉南下,八十名警力一時齊集,這不是可以隨叫隨到的吧?辦案人員顯然早就有備而來,那麼,李泰安的供詞是什麼,真的是這次搜索的原因嗎?辦案人員明知媒體早就報導李泰安昨天要接受偵訊,必然有大批媒體守候,卻在此時安排上演「史上最大搜索」,又是什麼用意?

而且,李氏兄弟早在被懷疑涉案之初就被搜索過了,電腦及家裡疑似可能是作案工具的東西早被搬走了。第二次的搜索,竟然擺出如此嚇人的陣仗,是因為距離案發近二個月後,家中可能出現更多證據嗎?

我跑過社會新聞,對於警方的搜索和蒐證規模略有概念。早期,大約十年前吧,命案現場常連封鎖也沒有,記者和警察可以任意進入,這意味著現場隨時可能遭破壞。後來進步了,我跑龍井分屍案時,現場已經認真封鎖,進不去了。但陳金火的家後來雖有刑事局的鑑識人員來蒐證,也絕無李泰安家這等陣仗。

再說,隨便一個路人也知道,刑案蒐證的主要地點是案發現場,不是嫌犯的家。嫌犯的家當然也可以搜索,但事隔近二月,又早被列為嫌犯,稍有頭腦的人,有可能把作案工具和證據留在家裡嗎?

規格異乎尋常

我不禁想到,三一九槍擊案時,如果辦案人員也比照李泰安的高規格封鎖現場,及早地毯式蒐證,及早調查陳義雄的死因,就不會是今天這個舉世都「有言的結局」了。

「史上最大搜索」不是發生在最大弊案或元首槍擊案的嫌犯家中,也不是最恐怖凶案的現場,卻是李泰安家裡,而且是第二度被搜索,當著所有媒體鏡頭前展開。這,不能不讓人有「合理懷疑」,是辦案?還是做秀?想證明「我們是玩真的」,不是「靠放風聲破案」?或是想釣魚?可是會有那麼笨的魚嗎?

我原來以為,這是辦案人員的合法權力,只要當事人沒有異議,只要嫌犯沒有因此去上吊自殺,我也不好多說什麼,尤其是,如果這個搜索真的有助破案的話。但是寫完這篇文章後無意中查了一下法條,發現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明文規定: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所以這個當著媒體面前展開的搜索,不僅是違反程序正義,而是已經違法。

電視新聞:收網了!

於是,透過電視鏡頭,所謂的「偵察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再次變成一個笑話。電視新聞出現「破案只差臨門一腳」、「收網」的斗大標題,記者們用亢奮的聲音配上旁白說「李泰安再也笑不出來了!」(要是我家被如此搜索,我肯定也笑不出來。)只等著突破心防了!(這令我毛骨悚然,因為這意味著「就是你了,看你還招不招」)、「供詞破綻百出」但辦案人員並未指出破綻的具體內容

李雙全夫婦和李泰安都不是名人,也不是長得十分特別的人,這種長相的人如果和我同車廂,事隔幾天後要我回憶他們在車上的言行,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印象,除非他們在車上打架或隨地便溺。當李雙全之死已經變成「全民辦案」的話題時,當媒體一再報導各種「越妻體內驗出罕見毒物」、「李雙全案發前向藥頭買藥」的新聞之後,會出現有小孩說「看到李雙全在火車上用針筒替老婆注射」的證詞,(如某新聞台報導的)也是很順理成章的事。這樣,就能說是「供詞破綻百出」,就能變成犯罪證據嗎?

藥物和案情有關嗎?

至於檢察官說的,李妻體內有不明藥物反應,媒體不也早就報導了,從最初的「無毒物反應」,到「驗出罕見毒物」,到「易妥明」,到「查出李雙全案發前向台北某藥頭買藥」,這又是什麼證據呢?頂多只能證實李妻上車前有吃「易妥明」之類的藥,證明這藥是李雙全買來的,但卻可能是她平常就有在吃的。辦案人員說,查她的病歷沒有服用這種藥的記錄,但如果我有吃搖頭丸的習慣,醫院會有我的用藥記錄嗎?

而且,這藥吃了就算能使人昏昏欲睡,並不會致死,而且她受傷後自己還神智清醒的爬出車廂,爬上駁崁,隔天才因內出血死亡。那麼,她的死因就和這藥無關,那麼,就算在她家附近撿到一個藥袋,又能證明什麼?難道先前的驗屍是驗假的?醫院的診斷是診斷假的?她的受傷又是傷假的?

至於先前就有媒體說,因為這藥使她反應遲鈍,以致火車翻覆後無法自救,所以推論是李用這藥來加工謀殺。請問,火車翻覆的撞擊發生在一瞬間,就算是神智清醒的運動員,可以自救嗎?也許張無忌的「乾坤大挪移」有效!如果車禍的撞擊可以自救,為什麼每年還會有那麼多人死於車禍?還有,三次出軌李雙全自己也都在火車上,也有同樣風險,卻有媒體報導,辦案人員認為李如果預知會發生翻覆,就可以預做防範,也許他們真的把李雙全當做張無忌了,也許他們大舉搜索,是想找出九陽真經和九陰真經,以及乾坤大挪移的真藏。

基本命題未解答

把一籠兔子放在同一個箱子裡,然後劇烈撞擊翻覆,誰能計算出籠子裡那隻兔子會受傷或會撞死?行進間的火車,如何計算出拆掉幾根鐵軌就會翻覆幾節車廂?不要說是行車速度稍變就會造成不同結果,當時的風速、駕駛有沒有踩剎車等變數,又如何控制?如果要謀財害命,這是基本命題,如果沒有答案,這個犯罪的假設就像是天方夜譚,而且還有人會一連執行六次?到目前為止,辦案人員依然沒有針對這些基本命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案,但是卻當著媒體面前發動了這麼大陣仗的搜索。

新聞說,李泰安的後車廂找到一個疑似脫軌器的壓痕,這是這個搜索中聽起來最有力的發現。不過,先前有報導說,脫軌器重三十幾公斤,還沒有一個人重,會在車上造成壓痕嗎?

前幾天三立新聞還報導,李雙全家中被搜出的電腦中,除了有他在大陸的旅遊照片,還有3月16日他以電子輸入方式寫的遺書,這和他3月23日自殺後被發現的七封手寫遺書相比,相似度高達90%。不知道放出這個消息或編造這個新聞的人到底想表達什麼?李雙全處心積慮害死老婆,是為了要讓自己隨後自殺相隨?或是,那電腦中打好的遺書是李泰安打的?因為他預知李雙全會自殺?或是他預知檢方會解剖陳氏,所以他早就準備謀殺李雙全以「轉移焦點」?如果他們兩兄弟費盡心機策畫執行了六次火車出軌,是為了謀殺陳氏以詐領保險金,那麼好不容易陳氏終於死了,李泰安再把李雙全弄死,自己又能得到什麼?

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辦案人員還沒有提出合乎情理的案情推理,包括合理的做案手法。但是,他們卻已經成功地讓媒體把李泰安定罪了,更別提早就讓李雙全自殺死了。

也許有人會說,我堅持替李氏兄弟說話,也是因為先入為主的相信他們無罪。不錯,或許堅持「無罪推定」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可是無罪推定不正是每個文明人應該有的訓練嗎?為什麼我們的媒體就是缺乏這種訓練呢?

請用科學來說服我,請用文明的辦案過程來說服我。給我直接證據,其餘免談!

 

(註:我看了好幾台的新聞,最誇張的是三立,其次是東森、中天,TVBS相對客觀許多,報紙的報導大致還好,就連聯合報也改進許多了,甚至做了各項疑點說詞的對照表。)

 

延伸閱讀:他們為什麼沒常識?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4/06/51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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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5/06/57477.html
2006-05-06 06:09作者:羅珮瑩分類:小記者大哉問迴響:123點閱:29341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辦案?還是做秀?

內容好看! 真的有讓我讀完
我是較相信,當時李泰安的兄弟,會以自盡來結束
應該出現了太多他近距離樣子在電視上,深覺得受到侮辱與壓迫,樣子被媒體拍的太近!導致了一件冤死

2009-07-23 22:14 地獄之子

回應: 辦案?還是做秀?

我吃了很多易妥明 FM2 都是醫生開的 長達一年多
易妥明的確是增胖 但到增胖時也差不多心臟衰竭的前兆 案件還在新竹地方法院

2008-02-11 18:11 pp

re: 辦案?還是做秀?

在綜合媒體的相關資料 現在問題的重點有兩個
第一個 李泰安是否有搭乘該班列車 這關係到他是否可以對火車實施破壞
第二個 陳氏為加工致死 (這在法醫學內是很容易區別的)如果他在遭到注射
藥物後不久就死亡 除非該藥物吸收代謝的很快 不然在注射部位
應 該會殘留濃度相當高的藥物 所以藥物的來源和流向就是很重
要 的參考依據(因為藥物具有高特異性) 另外 如果有人見到
李雙全幫陳氏注射藥物 那找到針頭也是很重要的

不過單觀這個案件的發展 李氏兄弟的確有涉案的可能 所以檢調基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當然可以基於合理之懷宜而展開偵查 及保存物證等相關作為

2006-06-06 19:48 泰山休息站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 媒體記者喜歡辦的案:

一、刑事訴訟架構中,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要向法院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而不是什麼『努力的去證明兇嫌是無罪』!!! 法官也不會只是因為『檢察官主觀心態就可以…隨便判決』(至少在本案,很明顯地 台東地院的法官們一點也沒有被要求到…),你對檢察官與法官兩種截然不同的應有角色扮演認知著實誤解不少。如果檢察官要『努力的去證明兇嫌是無罪』,那麼,在「被告-檢察官-法官」的三面訴訟關係中,要由哪一方負有提出被告有罪的犯罪證據? 難不成是被告自已? 總不會是法官吧???

二、不是只有「從犯」才可以是「共犯」,「共同正犯」也是在「共犯」體系下的犯罪主體概念!

三、關於李泰安是否應予羈押,這是法律上可爭執的問題,不是定論,也不必把台東地院的駁回裁定視為理所當然。「羈押」與「定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台東地院對檢方就本案被告聲請羈押的駁回裁定也並非三票全數通過,而是二票贊成、一票反對的多數決。

四、我是覺得:你的情緒太激動了,以致於影響了你的思考…

2006-05-30 01:18 官子

re: 辦案?還是做秀?

高碧霞在李泰安被當庭釋放時,她的同學吳漢成律師激動落淚,因為他得一一去說服每一個主觀上認定李泰安一定是謀殺陳氏紅琛的兇手的法官。這個個律師所做的只是良心而已,而檢查官高碧霞在媒者妓者追問下:「妳會遺憾嗎」,她的回答簡直出人意料,甚至讓人覺得,這位檢察官在司法官訓練所是是白訓練了,她的失敗在於,她是用內心去認定南迴案李家兄弟就是兇手,而司法在於對待嫌疑犯時,除非證據確著,否則我們都應該努力的去證明兇嫌是無罪的,檢察官必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然而在法官以「檢查官所提之拘押李泰安的串供逃逸之證據薄弱,而且對於李泰安涉及之證據不足﹞予以當庭釋放。然而高碧霞檢察官說:

「我是非常遺憾,我想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爬起來,這個案子我只能說,李雙全就是共犯,而陳氏紅琛確定是他殺」我不知道院方為何要用那麼嚴格的尺度來審查這個案件。我覺得我己經盡了最大的努力。」

一位檢察官用如此不經大腦思考來回答惟恐天下不亂的媒體,真是讓人開了眼界,設想一位檢察官應是思緒紾密,對於犯案嫌疑人有充分而十足的把握,在發生南迴案至今的幾十天內,檢查官有相當充份的時間去找尋證據,非但媒體每日充作檢察官耳目,而且在媒體用﹝想當然爾﹞的心態下,每日追蹤李家的生活作息、一舉一動,如此紾密的佈線,有如喬治歐威爾的1984裡的老大哥,這幾乎是一種恐怖手段了,試想你連在家裡都有望眼攝影機,SNG車,每天幾十個鏡頭對著你,你心裡作何感受?個人只能說這些檢察官和媒體都是狗娘養的以外別無其他形容詞了。

高碧霞檢察官的第二句話說,要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爬起來,這意謂她有持續偵辦的決心,但是我們不禁要問,妳有直接證據去證明李泰安殺人嗎?如果妳不積極的找證據,只想利用媒體當眼線,把李泰安當成True man﹝楚門的世界﹞,這是一個檢察官應有的態度嗎?而已逝的李雙全是共犯?妳對記者講的第三句話,說李雙全是共犯,那主犯是誰呢?如果妳不確定主犯,怎麼可以確定共犯?這真是司法史上最搞笑的一句話了,而第四句話說,陳氏紅琛是他殺,如果妳都不確定是誰殺,只憑藉是他殺,就要扣押李泰安,這不是強構陷人於罪嗎?高碧霞檢察官說了四句話,每一句話都讓人感覺她離檢察官的角色越來越遠。

在我們批判這位檢察官的同時,我們更應該去回憶過去司法無法為人爭得正義平等,法院還曾是某一個黨開的,當時的司法黑暗對每一個被污陷的人都是一種痛苦,曾經發生的冤獄,曾經枉死的人可會在黃泉路上回頭對著司法一嘆?還記蘇建和案嗎,還記得軍史館姦殺案的江國慶嗎?證據不充分的案子,屈打成招,而今人權高掛,屈打成招不管用,就用凌辱與精神折磨,李泰安經歷的30個小時,對不懂司法的人,我們還能去寄望司法能還人清白?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時代有冤,而今民權至上的時代,舊的司法邪靈仍然無所不在,這對台灣簡直是莫大的傷害,尤其是高碧霞檢察官說,我很遺憾,法官用那麼嚴格的尺度來審斟這個案件,她的意思是,李泰案本來就是兇手,這是想當然爾的事,她居然不知道法官為何要如此嚴格,何以如此,難道檢察官主觀心態就可以要求法官隨便判決?也因為這樣的司法人員,過去才會有冤死的人,這種無恥檢察官,不禁讓人心冷、齒冷。

李泰安案與趙建銘案都是媒體用同樣的手法,檢察官們,別再怠惰了,媒體沒有調查權,牠們沒有權力去干涉別人的生活,甚至充當起偵探與檢調,如果要依賴媒體,那麼要你們檢查官做什麼?廢了算了!

(註:)這位吳漢成律師與雄檢的鍾忠孝與高碧霞是同學。都是司法官訓練所28期的同學

2006-05-29 18:01 媒體記者喜歡辦的案

re: 辦案?還是做秀?

我覺得你不客觀,辦案和政治無關,少扯了。

2006-05-23 16:26 路人乙

re: 辦案?還是做秀?

原來複驗結果已經出來了檢調不敢公布,為什麼??檢調到底在怕什麼??

----------------------------
陳氏紅琛臟器複驗 檢方賣關子 【中時電子報 】

郭良傑、李翰、蔡福蔭/連線報導偵辦南迴案的專案小組證實,從李泰安家查扣的七箱證物,經鑑定後已經有了結果;而陳氏紅琛的臟器複驗也已出爐,但在偵查階段暫不便透露。而專案檢察官郭武義昨天也趕赴台東再傳喚了五位證人,就李泰安的說詞做進一步查證。


2006-05-23 16:25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真是吐血,事發兩個月,檢調才想到要去調翻車現場的監視器錄影帶??
大家有沒有看過這樣荒唐辦案的檢調??居然翻車現場的監視器都沒去看,過了2個月才想到看??檢調大概滿腦子在想7600萬保險金,從來沒想到什麼破案--
台灣常有便利商店被搶,檢調第一步一定是調事發現場的錄影帶來看
你想為什麼南軌案的檢調怎麼突然變笨蠢到2個月後才去調現場的錄影帶?

其實很簡單,一般錄影帶不會保存這樣久就會被覆寫,檢調這樣幹就是
存心要等錄影帶的畫面沒了才要去調??

WHY??

因為檢調很怕找到真兇---


檢調很清楚真兇絕對不會是李雙全,一調現場錄影帶很容易發現誰是真正
破壞鐵軌的人,一發現就破案了,一破案,保險公司就沒藉口不發7600萬保險金了

------------------------

在莒光號翻車之前是不是有人在現場出現,檢方已經調到了錄影帶。
鍾忠孝說:「現場有人拿手電筒亂掃亂照,現場那些監視器,我們都已經調過來了,有光點,要等整個釐清才知道。」

2006-05-23 16:21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個新聞我看了差點笑死,檢調真是想貪保險金想瘋了頭這種爛招都搞的出來
一般這種監視器都是循環錄影,頂多一個星期或一個月,新的錄影就會蓋過舊錄影
既然舊畫面已經被覆寫,就只看的最近新錄的,那裡看的出二個月前的李泰安??
看不出是李泰安,那裡來的檢舉信??

------------------------------------------------

問題是檢舉民眾提供的訊息,距離翻車案,已經超過1個月,部份影帶因為店家重複使用,有的畫面已經被覆蓋。專案小組打算把畫面送到NASA求助...
真的是民眾檢舉不是應該是事發那時,那有人等2個月後畫面被覆寫沒了 才會被看到要檢舉的??

2006-05-21 10:20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高醫毒物室主任蔡錦蓮說:「各種東西根據血流會去累積到頭髮跟指甲是沒錯,但那都是必須要長時間暴露,檢驗的材料還是要來自血液跟取肝臟部分驗看看,或許還能找出蛛絲馬跡。」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保留指甲和頭髮,陳氏紅琛體內如果有蛇毒,還是能被驗出來。

蔡錦蓮說,陳氏紅琛若是被注射蛇毒,在她身上出現的6個針孔,法醫應該就會發現異樣。

蔡錦蓮說:「單純注射藥物,組織只是被針孔穿刺,如果注射毒蛇蛋白,會引起發嚴重腫漲。」

2006-05-19 16:18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要是真的再驗出蛇毒那真的有好戲看了---

2006-05-19 14:49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其實檢調的問題是造了太多謠,用腦筋想就知道有問題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說李泰安的三個友人說謊,目的是要證明
李泰安根本不在火車上

我就不懂,李泰安要是沒在火車上怎麼到現場的??
檢調造謠說是開車去的

那一路上的監視器那樣多,通通沒有一台錄到??

一拿出錄影帶不就破案了,就是因為根本找不到,反而可以反證李泰安
真是坐火車去的

檢調現在就是搞不到客觀證據才拼命的放消息--

2006-05-19 11:40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哈!!就像我猜的---


南迴怪客案/陳氏保險金高達7600萬 但真相未明前不理賠
【東森新聞報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鐵道怪客專案小組原本認為李雙全為陳氏紅琛投保總額是5600萬,最近發現多了2000萬元,原因就是他捨棄員工優惠,不尋常的用意外險額度最高的慶豐白金信用卡刷卡購票,不過在案情未明朗前,銀行不會發放理賠金。

2006-05-18 16:21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這裡有侯永成 醫師寫的"出血性蛇毒 咬傷臨床症狀 "
請自己參考--

蛇毒致死的人是不可能沒有外表皮膚症狀的,候醫生甚至於都沒寫內臟出血
因為實在非常少見--


代表:百步蛇•龜殼花•青竹絲
一般於30分鐘至一小時內,即產生皮下出血局部腫脹.瘀血.疼痛. 淋巴結腫大等症狀;若未經治療,則腫脹會迅速由咬傷處向上擴展,並可能導致水泡形成,肌肉壞死,引起[急性腎衰竭],血壓下降.昏迷或休克全身性症狀(百步蛇病兆蔓延最快)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TZvrXoosG1wJ:server.hwln.doh.gov.tw/doc/%E6%AF%92%E8%9B%87%E5%92%AC%E5%82%B7%E7%B0%A1%E4%BB%8B-e.pps+%E5%87%BA%E8%A1%80%E6%80%A7%E8%9B%87%E6%AF%92%3B%E8%87%A8%E5%BA%8A%E7%97%87%E7%8B%80+&hl=zh-TW&gl=tw&ct=clnk&cd=4

2006-05-18 15:02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羅小姐你是記者?

看到檢調這種兇狠的手段我那敢具名??

請你向長庚醫院或榮總毒物科查證就知道.其實大概只要是醫生
都會覺得檢調辦案有問題,因為太離譜了

2006-05-18 14:54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To:HENRYHSU

雖然我也不贊成你說檢警和政黨立場有關,但這個案子的辦案過程確實可議,尤其是「靠媒體辦案」一直是我所批評與反對的。我希望檢警真的能做到母枉母縱,當然我也必須體諒辦案人員也很辛苦,直接證據也不是很容易查。

陳氏的死因應該是全案的關鍵證據,但目前法醫研究所的報告又是查無其他毒物,所以檢警的說法更難服人。我建議,如果你的說法確有專業依據,何不乾脆具名,用真實身分提出專業見解,發表在報紙上(雖然他們不一定會採用),更具影響力。如果找不到報紙肯登,再來我這裡具名張貼。讓科學和專業說話,但不要提什麼勾結保險公司或民進黨的檢警這類立場質疑,這也是一種沒有證據的指控,反而容易引起反感。

2006-05-18 14:26 羅珮瑩

re: 辦案?還是做秀?

出血性蛇毒到最後是引起類似而死,造成休克而死的原因並不是大出血
而是化學物質直接作用引起血壓下降和血管通透性改變造成的休克--

化學物質直接作用引起血壓下降和血管通透性改變造成的休克速度很快
通常不會有時間讓病人拖到內臟大出血--

2006-05-18 12:14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檢調最大的問題是根本不請教專家就自己在那裡亂編劇本,
剛開始在那裡堅持

"陳氏沒有明顯外傷,所以是被毒藥毒死"

變成檢調最大的敗筆和致命傷----

因為沒有明顯外在症狀正好就是證明陳氏不是被蛇毒等出血性
毒藥毒死的最重要鐵證---

2006-05-18 12:13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要是連因蛇毒和車禍死亡的這樣明顯不同的死因都分不出來,法醫研究所的招牌可以砸了---


怎麼區分蛇毒引起的出血死亡和車禍內臟挫傷出血致死??
很簡單,看皮膚就知道,蛇毒引起的出血是廣泛性的全身出血
尤其是皮下微血管,所以皮膚有一定多處點狀出血或迂青的症狀
還有蛇毒引起的出血很少見病人內臟大出血,病人的直接致死因
也根本不是因為大量出血引起的休克而死亡的---

這和撞擊引起的內臟大出血死亡症狀差了10萬8千里,法醫怎麼可能
分不出來??

2006-05-18 12:12 HENRYHSU

re: 辦案?還是做秀?

要是連因蛇毒和車禍死亡的都分不出來,法醫研究所的招牌可以砸了---

2006-05-18 12:09 HENRYHSU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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