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一九槍擊案大翻供,不管警方和陳義雄家屬怎麼說,大家也早就知道這個案子是永遠的「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了。在台灣,任何問題一旦牽扯上政治立場,一概變成沒完沒了的口水戰,我當然不是要來談這個本質高度政治,過程又極度烏龍巧合的案子。我比較關心的是,如此事關國家權力來源和元首安全的重大案件都可以搞成永遠各說各話的世紀大烏龍,其他小案又如何?小老百姓如果無辜卻倒楣變成刑案嫌犯時,人權到底有多少保障?
契訶夫的小說「第六病房」中描述的那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情況,公權力或所謂的權威變成最可怕的暴力,那天會不會發生在我們小市民身上?
自由無價,我怕麻煩
如果問我世上什麼東西最寶貴,我會毫不猶豫回答:「自由」,各式各樣的自由。為了自由,我變成一個極度怕麻煩的馴良百姓,所有帳單一概辦理自動轉帳,連路邊停車費都隨收隨繳。雖然開車難免也有超速(速限很難搞清楚嘛!)或在雙黃線左轉(幾乎每條路中間都是雙黃線),或違規停車(沒有違規停車過的台灣人請舉手!)的時候,但如果說我會「肇事逃逸」,就太高估我了。
大約兩年前,有天傍晚回家,管理員問我下午是否車禍撞傷人了,因為有兩個警察來找我。我第一個反應是,詐騙集團花樣又翻新了,竟然大膽假冒警察找上門來了,豈有開車撞傷人自己渾然不知的事?
管理員很確定那兩人是警察沒錯,並交給我他們留下的電話。我先問過查號台無誤後,才敢打過去。承辦的警察說,中午我的車撞了一名機車騎士,有人記下我的車號報一一九,騎士骨折送醫,還在住院。
離奇車禍,警察上門
我回想起來,中午確有經過環中路和永春東路那個很大的路口,紅燈時還停車等了一下,綠燈亮了就起動前進,中途感覺車子振動了不小一下,當時覺得怪怪的,但完全沒想到右方可能有機車撞過來,還以為是撞到地上坑洞呢!因趕時間去上課,也沒理會。
大概擔心我湮滅證據,兩名警察火速趕來我家蒐證,離奇的是,我的車子連一點漆都沒掉。警察找來找去,最後在右後輪的鋁圈上找到一個刮痕,立刻拍照存證,並叮囑我晚上去分局做筆錄。我如約前往,警察們牽來肇事的那輛機車和我的車子比對刮痕後,露出見獵心喜的神色,接著帶我到樓上做筆錄。我以為只是一般車禍的筆錄,一看罪名,不得了,竟是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可是,我明明是綠燈時過馬路,肇事的是他呀!」
「我們怎知道妳是綠燈?他也說他是綠燈,路口又沒有錄影!」幾個警察七嘴八舌消遣起我來。
「虧妳還當過記者!」承辦的年輕警察說,還斜睨著數落我:
「妳怎麼好像一點也不關心人家傷勢如何的樣子?」
原來,路口沒錄影是我的錯?而且,我從電話中知道確有車禍後,至少問了三、四次那人傷勢如何,警察只說「骨折」、「住院」,詳情叫我去問醫院,現在卻來怪我不關心對方傷勢?
天才人民保姆
警訊時,雖然全程錄了音,但那個年輕警察做完筆錄後,竟拿著錄音帶跑到別處,半天才出來,拿著已經封好的信封叫我簽名彌封。
我怎知道裡面包什麼?有沒有動過手腳?我心裡嘀咕著,但此時已近午夜,我也找不到警察有什麼動機要陷害我,所以二話不說簽了字。隔天晚上十點多,竟然又接到那位天才警察電話,說他忘了在筆錄上蓋騎縫章,要我去補蓋。
「你是拿我莊孝維?一個筆錄要跑幾趟警察局?萬一路上被搶,或是又被人指控我肇事逃逸怎麼辦?還有,你昨天說我一點都不關心對方傷勢是什麼意思?我總共問過你幾次?…」
忍耐了一整晚的奚落只是不想再節外生枝,這下逮到機會把他惡罵一頓。沒搞錯,誰才是頭家?警察當到連筆錄要蓋騎縫章都不知道,還好意思叫我跑來跑去?
儘管我沒去補蓋騎縫章,大約兩個月後,還是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更離奇的是,罪名變成「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雖然我知道法律是無罪推定,要證明我有肇事逃逸就得先證明我有闖紅燈(肇事),不是嗎?可是我明明沒闖紅燈,要怎麼證明?但警察們的邏輯顯然不是這樣。慘了,檢察官該不會也要我證明某年某月某日中午我沒有吸毒也沒有酒駕吧?
我嚇得趕緊去請教一位資深法官,他很篤定地告訴我,那個罪名是「打字的人弄錯了」。果然,到了法庭,我發現我真正的罪名是「公共危險」加「過失傷害」。
只准答「是」的庭訊
在偵察庭上,我第一次看到那個告我的年輕人,他拄著拐杖,還有一個女人攙著,也不知是不是裝可憐。
檢察官陳述警方的移送資料後,劈頭就問:
「是不是妳撞的?」
「可能是。」
他大聲咆哮:
「什麼可能是?到底是不是?」
「我想應該是!」
「又是模擬兩可的回答!」
檢察官索性模仿包青天來個「王朝馬漢」侍候,威武地大吼一聲:
「當庭逮捕!」
太扯了吧?我知道他故意嚇我,但那位資深法官曾諄諄告誡,在法庭上不要太強勢,據理力爭可能反而會把檢察官或法官惹毛。雖然我不知這個罪名要如何證明,但我可不想把檢察官惹毛了起訴我。於是我用略為發抖的聲音說:
「那…就算是好啦!」一邊忍不住又小聲說:
「可是,既然車禍發生時我沒發覺,我怎能確定那是我撞的呢?」
這不是很簡單的邏輯嗎?如果我當時明知有車禍卻沒停下來,不正坐實了肇事逃逸的罪名?
檢察官顯然另有他的邏輯,我的配合演出則讓他嘴角露出一抹微笑。接下來才是重點,到底那邊是綠燈?原告說我闖紅燈撞倒他以後繼續前進,往前開了約一百公尺,碰到紅燈才停下來。
「既然她闖紅燈又肇事逃逸,怎麼會在前面紅燈時停下?當時是你闖紅燈吧?」檢察官好像早就了然於胸。
不過,這種小案子他根本懶得辦。我要求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尋找目擊證人,檢察官都說沒用,還明白告訴原告:
「肇事逃逸是重罪,怎麼可以隨便告人家!」擺明了他不打算起訴,過失傷害部分則要我找保險公司理賠,和解了事。
可是,既然我沒肇事也沒逃逸,只是倒楣被闖紅燈的機車從我視線看不到的地方偷撞,怎麼又算過失傷害?應該是他賠我刮傷的輪圈才對呀!
庭訊結束後,原告快速走出門外,我追出去想問他,為什麼明明是他自己闖紅燈卻要告我。他只看了我一眼,就像夾著尾巴的小狗那樣閃人了。
結果,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我的保險公司賠了三十多萬,對方撤回告訴。後來我才知道,汽車強制險不管肇事責任是誰,受傷者都可以獲得理賠。對方甚至找了專門的顧問公司來和保險公司談判。
這是我難得的司法經驗,心得是:法庭上邏輯和是非黑白不重要,妥協和裝可憐才是重點。
只是,小案如此,大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