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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信媒體的國度談媒體;在不信愛情的時代談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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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2006-03-20 19:50迴響:31點閱:8253

    最近,三一九槍擊案大翻供,不管警方和陳義雄家屬怎麼說,大家也早就知道這個案子是永遠的「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了。在台灣,任何問題一旦牽扯上政治立場,一概變成沒完沒了的口水戰,我當然不是要來談這個本質高度政治,過程又極度烏龍巧合的案子。我比較關心的是,如此事關國家權力來源和元首安全的重大案件都可以搞成永遠各說各話的世紀大烏龍,其他小案又如何?小老百姓如果無辜卻倒楣變成刑案嫌犯時,人權到底有多少保障?

 

契訶夫的小說「第六病房」中描述的那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情況,公權力或所謂的權威變成最可怕的暴力,那天會不會發生在我們小市民身上?

 

自由無價,我怕麻煩

 

如果問我世上什麼東西最寶貴,我會毫不猶豫回答:「自由」,各式各樣的自由。為了自由,我變成一個極度怕麻煩的馴良百姓,所有帳單一概辦理自動轉帳,連路邊停車費都隨收隨繳。雖然開車難免也有超速(速限很難搞清楚嘛!)或在雙黃線左轉(幾乎每條路中間都是雙黃線),或違規停車(沒有違規停車過的台灣人請舉手!)的時候,但如果說我會「肇事逃逸」,就太高估我了。

 

大約兩年前,有天傍晚回家,管理員問我下午是否車禍撞傷人了,因為有兩個警察來找我。我第一個反應是,詐騙集團花樣又翻新了,竟然大膽假冒警察找上門來了,豈有開車撞傷人自己渾然不知的事?

 

管理員很確定那兩人是警察沒錯,並交給我他們留下的電話。我先問過查號台無誤後,才敢打過去。承辦的警察說,中午我的車撞了一名機車騎士,有人記下我的車號報一一九,騎士骨折送醫,還在住院。

 

離奇車禍,警察上門

 

我回想起來,中午確有經過環中路和永春東路那個很大的路口,紅燈時還停車等了一下,綠燈亮了就起動前進,中途感覺車子振動了不小一下,當時覺得怪怪的,但完全沒想到右方可能有機車撞過來,還以為是撞到地上坑洞呢!因趕時間去上課,也沒理會。

 

大概擔心我湮滅證據,兩名警察火速趕來我家蒐證,離奇的是,我的車子連一點漆都沒掉。警察找來找去,最後在右後輪的鋁圈上找到一個刮痕,立刻拍照存證,並叮囑我晚上去分局做筆錄。我如約前往,警察們牽來肇事的那輛機車和我的車子比對刮痕後,露出見獵心喜的神色,接著帶我到樓上做筆錄。我以為只是一般車禍的筆錄,一看罪名,不得了,竟是公共危險─肇事逃逸!

 

「可是,我明明是綠燈時過馬路,肇事的是他呀!」

 

「我們怎知道妳是綠燈?他也說他是綠燈,路口又沒有錄影!」幾個警察七嘴八舌消遣起我來。

 

「虧妳還當過記者!」承辦的年輕警察說,還斜睨著數落我:

 

 「妳怎麼好像一點也不關心人家傷勢如何的樣子?」

 

原來,路口沒錄影是我的錯?而且,我從電話中知道確有車禍後,至少問了三、四次那人傷勢如何,警察只說「骨折」、「住院」,詳情叫我去問醫院,現在卻來怪我不關心對方傷勢?

 

天才人民保姆

 

 警訊時,雖然全程錄了音,但那個年輕警察做完筆錄後,竟拿著錄音帶跑到別處,半天才出來,拿著已經封好的信封叫我簽名彌封。

 

我怎知道裡面包什麼?有沒有動過手腳?我心裡嘀咕著,但此時已近午夜,我也找不到警察有什麼動機要陷害我,所以二話不說簽了字。隔天晚上十點多,竟然又接到那位天才警察電話,說他忘了在筆錄上蓋騎縫章,要我去補蓋。

 

「你是拿我莊孝維?一個筆錄要跑幾趟警察局?萬一路上被搶,或是又被人指控我肇事逃逸怎麼辦?還有,你昨天說我一點都不關心對方傷勢是什麼意思?我總共問過你幾次?…」

 

忍耐了一整晚的奚落只是不想再節外生枝,這下逮到機會把他惡罵一頓。沒搞錯,誰才是頭家?警察當到連筆錄要蓋騎縫章都不知道,還好意思叫我跑來跑去?

 

儘管我沒去補蓋騎縫章,大約兩個月後,還是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更離奇的是,罪名變成「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雖然我知道法律是無罪推定,要證明我有肇事逃逸就得先證明我有闖紅燈(肇事),不是嗎?可是我明明沒闖紅燈,要怎麼證明?但警察們的邏輯顯然不是這樣。慘了,檢察官該不會也要我證明某年某月某日中午我沒有吸毒也沒有酒駕吧?

 

我嚇得趕緊去請教一位資深法官,他很篤定地告訴我,那個罪名是「打字的人弄錯了」。果然,到了法庭,我發現我真正的罪名是「公共危險」加「過失傷害」。

 

只准答「是」的庭訊

 

在偵察庭上,我第一次看到那個告我的年輕人,他拄著拐杖,還有一個女人攙著,也不知是不是裝可憐。

 

檢察官陳述警方的移送資料後,劈頭就問:

 

「是不是妳撞的?」

 

「可能是。」

 

 他大聲咆哮:

 

 「什麼可能是?到底是不是?」

 

「我想應該是!」

 

「又是模擬兩可的回答!」

 

檢察官索性模仿包青天來個「王朝馬漢」侍候,威武地大吼一聲:

 

「當庭逮捕!」

 

太扯了吧?我知道他故意嚇我,但那位資深法官曾諄諄告誡,在法庭上不要太強勢,據理力爭可能反而會把檢察官或法官惹毛。雖然我不知這個罪名要如何證明,但我可不想把檢察官惹毛了起訴我。於是我用略為發抖的聲音說:

 

「那…就算是好啦!」一邊忍不住又小聲說:

 

「可是,既然車禍發生時我沒發覺,我怎能確定那是我撞的呢?」

 

這不是很簡單的邏輯嗎?如果我當時明知有車禍卻沒停下來,不正坐實了肇事逃逸的罪名?

 

檢察官顯然另有他的邏輯,我的配合演出則讓他嘴角露出一抹微笑。接下來才是重點,到底那邊是綠燈?原告說我闖紅燈撞倒他以後繼續前進,往前開了約一百公尺,碰到紅燈才停下來。

 

  「既然她闖紅燈又肇事逃逸,怎麼會在前面紅燈時停下?當時是你闖紅燈吧?」檢察官好像早就了然於胸。

 

  不過,這種小案子他根本懶得辦。我要求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尋找目擊證人,檢察官都說沒用,還明白告訴原告:

 

「肇事逃逸是重罪,怎麼可以隨便告人家!」擺明了他不打算起訴,過失傷害部分則要我找保險公司理賠,和解了事。

 

可是,既然我沒肇事也沒逃逸,只是倒楣被闖紅燈的機車從我視線看不到的地方偷撞,怎麼又算過失傷害?應該是他賠我刮傷的輪圈才對呀!

 

庭訊結束後,原告快速走出門外,我追出去想問他,為什麼明明是他自己闖紅燈卻要告我。他只看了我一眼,就像夾著尾巴的小狗那樣閃人了。

 

  結果,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我的保險公司賠了三十多萬,對方撤回告訴。後來我才知道,汽車強制險不管肇事責任是誰,受傷者都可以獲得理賠。對方甚至找了專門的顧問公司來和保險公司談判。

 

這是我難得的司法經驗,心得是:法庭上邏輯和是非黑白不重要,妥協和裝可憐才是重點。

 

只是,小案如此,大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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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06/03/20/47643.html
2006-03-20 19:50作者:羅珮瑩分類:大家來爆料迴響:31點閱:8253

迴響與引用列表

本土御用大法官第0405號經典飾餡案:「和女人上賓館開房間一個多小時等於上廁所」

城重牟本土御用大法官第0405號經典飾餡案:
「和女人上賓館開房間一個多小時等於上廁所」
(還真是有夠「掩耳盜鈴」、硬ㄠ厚顏無恥無德)

七旬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城仲磨佬蕃薯帶小三十歲熟女上五股汽車旅館開房間一個多小時上廁所?

2006-04-07 15:12 本土御用大法官第0405號經典飾餡案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319最大的受益人和被害人其實是同一個人.

該懷疑那個沒腦袋的總統保護人,
保鑣該是眼觀八方耳聽四面的.既使沒聽見槍聲,也該隨時看總統狀況.
竟然要被保護人對他說,[嘿,我受傷了]
受傷者可以[走]進醫院,卻躲了好久不出來和全民見面.安服民心.
那是搞選舉小動作.不像是全民的總統.
沒保護好總統的人,沒被處罰,反而升官了.好奇怪.

呂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莫名奇妙的被打到腿.
這麼大的事,現場不封鎖.小謀殺案,都該要做的事都沒做.豈不是自找被懷疑?

那麼多的案子,只要牽涉到執政大人物的錯,就不了了之.

2006-03-27 23:05 tainanese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南方朔觀點 天啊!天啊!

天啊, 319 我們怎麼懷疑了被害人

2006-03-27 19:20 天啊!天啊!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2006.03.27  中國時報

南方朔觀點 天啊!天啊!

南方朔

常看報紙治安新聞的,都必然會知道我們檢警辦案的公式;那就是根據「大膽假設」而「鎖定」一個人之後,如果問不出甚麼,就對外放話稱「果然惡劣成性態度頑強」,最後經過一番折騰,終於「突破心防」。我直到今天都還沒有搞清楚「突破心防」是甚麼意思,問教心理學的朋友也不知道。

而到了今天,「鎖定」李雙全後,警察和便衣一大群在他家裡團團圍住,而他顯然拒絕被「突破心防」,而是穿了紅衣服,留下四封遺書,以死來做為抗議。看著李雙全的八旬老父在那裡喊冤「還我兒子命來」,除了「天啊!天啊!」我們夫復何言?

因此,李雙全命案絕非甚麼烏龍,最大的重點也絕不是甚麼媒體的報導,而是最赤裸裸的司法暴力。檢警以執法為理由,草芥人權與人命。而李雙全並不是第一個,「三一九」前夕,陳義雄的遺孀偕同兒女出來喊冤,指控陳義雄是如何的被栽贓,如何的被做掉,而他們又是如何的被脅迫要配合演出,看著那種場面,除了「天啊!天啊!」我們又能奈何?

陳義雄和李雙全是兩條賤命,用他們卑而慘的死亡,為我們的司法暴力做著見證。這時候,就讓我想到了近代最早就開始研究檢警行為的美加學者魏斯特雷(William A.Westley)的著作《警察與暴力:法律、習俗和道德之社會學研究》了。

魏斯特雷教授指出,檢警在每個社會,都是最獨特的一種職業族群,他們可掌懲罰大權,有法律這件衣裳披在身上,因而理應受到人們的尊敬,但根據他們的實證研究,卻發現恰恰相反,本應成為「人民保母」的,最後反而成為「他們視人民為敵,而人民則視他們為公敵」。而這種情況的造成有許多原因,其中之一,乃是檢警權力使得他們經常必須為政治服務,而在看多了政治之後,他們原有的那把心中之尺遂日益受到扭曲。他們羨慕搞政治的總是可在法律邊緣獲得利益,當漸漸的被政治權力所吸引,並向它認同,他們也就愈厭惡他們的工作,以及他們工作上必將面對的所謂「犯人」。「犯人」是他們可以享受到像政客一樣權力感的對象,於是對「犯人」遂為所欲為,相信自己代表了至高無上的法律,相信自己不會犯錯等心態即日益被增強。這也就是說,他們其實是在複製著政治人物的一切價值和行為模式。

因此,有怎樣的政治與政客,就會有怎樣的司法暴力。檢警人員普遍皆人生態度虛無,認為世界本來就是可以吃就「吃人夠夠」。在他們清醒時做民調,絕大多數都不要子女還幹這一行。而今台灣的司法暴力演變成如此局面,誰又可說不是目前這種喪盡天理的政治所致呢?

2006-03-27 06:31 無名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蔡坤龍

王森榮是帥哥?如此溫柔?不怕男嫌犯回答:「只要上斷背山,我把心挖出來給你都可以!」?那怎麼陳義雄家屬一堆指控?你認識他的話,何妨寫篇內幕來瞧瞧,若被告,反正他很帥又很溫柔,不是很好嗎?

鐵路怪客不是你轄區吧?關於我那個「火車出軌不知要死誰」的疑問,怎麼都沒人來回應?閣下可有高見?我超愛看福爾摩斯和希區考克,看推理電影常看一半就猜到答案。南迴鐵路有沒有那段鐵路底下是萬丈深淵或旁邊是大海的?若有,出軌才能保證整列車廂一網打盡呀!但還要算準自己坐的車廂不會有事。否則,到底是檢警腦袋有問題,還是李雙全腦袋有問題?還有媒體說這叫「超完美謀殺」?不過不少記者的腦袋有問題是大家早就知道的。

2006-03-27 01:28 羅珮瑩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你比較不幸運。如果你遇到的是偵辦三一九槍擊案的大帥哥檢察官王森榮,他會很溫柔地問你,

「喜不喜歡讓我問筆錄?」

保證受用!

2006-03-25 21:34 蔡坤龍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羅小姐:

想了老半天,對於檢警與媒體的這些問題,還真是沒什麼好答案。台灣社會的許多問題感覺上是全面性的,彼此環環相扣,所以單一方面的 (micro) 解決方案如果沒有大環境 (macro) 的改變與調整,恐怕也只是事倍功半。而大環境在過去十幾年的傷害,特別是民風與人心的沉淪,恐怕需要非常長的時間才能調整回來。

現在回頭看看當年第一次總統民選後政府所歌頌的「民主奇蹟」,有點可笑。民主的成功應該是人民在施行民主的「過程」中,或許經由錯誤與衝突,而逐步學習到尊重與包容等成熟的民主素養。民主制度最大的貢獻,是人民民主素養的不斷提昇,而不是成功舉辦了一次總統民選。我想這個民主的「過程」是不會在十年、二十年之內結束的。(恐怕再等個五十年或五百年都說不定哩?)

所以,現在看到的許多社會亂象,我想應該還是「過程」的一部份吧。還會不會出現更離譜的事情?我不知道。不過,我比較肯定的是,如果台灣的大環境再惡化下去的話,三、四十年後應該會出現一批英雄好漢吧!「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環依舊是歷史的宿命,只嘆在這轉變的過程中,許多來不及調適的小人物,成了大環境無辜的犧牲品。

2006-03-25 05:37 無名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無名

台灣每隔一陣子就會冒出一個「全民辦案」的案子,我今天難得看了好幾場電視政論節目,全都在談這個案子,為什麼總要等死了人之後才談呢?檢警為了拼業績不斷放出各種風聲,媒體在參與殺人後,還有個大案子可以持續炒作一陣,真是賺到了。然後呢,等待下一場更烏龍更荒謬的大戲上場。我只能祈禱,自己永遠不要變成那隻老鼠,台灣這社會某個程度上真的很像「第六病房」。

老實說,我覺得最不通的是,要詐領保險金為什麼要用鐵路出軌這種可能害一堆人陪葬,卻不一定能害死想害的人的方法?而且自己也在火車上?這要達成目的,除了需要神準的妙算加豐富的科學知識,還要靠老天幫忙,比這簡單的方法還很多吧?而且先前已經試過兩次都沒成功?前兩次如果要謀殺,為何沒有下藥?火車出軌受傷不一定會死呀!

2006-03-25 02:58 羅珮瑩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羅小姐:

我不得不說,這位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還真是個豬頭。做事怎能不考慮誤判的風險呢?更何況李家剛死了一位好太太、一位好媽媽、一位好媳婦,都還在辦喪事的時候,這樣的假設與懷疑上了媒體,若真是冤枉了無辜,能不殺人嗎?

昨天我看見媒體報導「玩股票虧損三千三百多萬元」,就有預感可能是烏龍。因為虧損那麼多錢,證券公司不大可能對他融資這麼多,也就是說,他可能要向親朋好友借款週轉。不過,這兩天接受訪問的親朋好友及同事,對李雙全的評價不是「乖」就是「老實」,完全看不出來他可能是個常常開口借錢的人。

從這位檢察官這兩天的記者會中,我看不到一點反省,看不到一點內疚,看不到一點對喪家的悲憫,看不到一點對生命的關懷,更看不到一點對人權的尊重。看著八十幾歲的李父遠赴台北,只為了一個公道,老淚縱橫,唉~

http://member.ettoday.com/video/video.php?d=20060324&v=v877373.wmv

除非有證據證明李雙全真的有罪,否則屏東地檢署所有相關的承辦檢察官,都應該到他父親面前,以最大的誠意向他老人家道歉賠罪,並還給李家一個清白。

2006-03-24 18:52 無名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無名

你說檢察官為什麼要在媒體上談自己的懷疑,這幾乎已經是台灣檢警和媒體的共犯傳統了,決不是最近才開始的,只是過去沒有明顯的被發現殺人而已。

這個檢察官不但不懂法律,不懂人權,連常識都有問題,玩過股票的人都知道,股票賺賠決不是只看證券公司的進出總金額就可以算出盈虧,因為進出的帳面只是表面的,實際盈虧還要清查長期以來總支出和總收入,以及現存所有股票的現值,經常連投資者自己都算不清楚到底是賺了還是賠了。

檢察官為何既不專業又不守遵法律的程序正義?我認為根本上還是心態問題,權力使人傲慢,使人忽略了市井小民和他一樣,有基本人權。

2006-03-24 18:00 羅珮瑩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台中人

歹勢,你的最後三篇迴響是我這篇文章到目前為止唯三刪除的。

我能不能容納不同觀點,版面都有記錄,其他讀者自有公評。但部落格不是大眾媒體,版主不爽,就有刪除權,你不來,正合我意。部落格沒有壟斷的問題,人人都可以開,沒有那個版主有義務要接受自以為是的人一再進來指指點點,看不到觀點,只看到一個自我無限放大的人出言不遜,當然是砍了。

2006-03-24 16:12 羅珮瑩

檢察官為什麼要在媒體上談個人的懷疑?

無論李雙全是否涉案,我實在找不出任何合乎法理情的理由去支持屏東地檢署將不夠成熟的事證透露給媒體!這些動作對於釐清那些「檢察官自己都答不出來」的疑點一點幫助也沒有,為什麼要公開在媒體上接受訪問,大談個人的懷疑?那麼是否全民也可以「合理懷疑」這位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只是為了出個人鋒頭、打知名度?

但願老天保佑屏東地檢署,昨晚再次透露給媒體的「玩股票虧損三千三百多萬元」確有其事(媒體報導證券公司可能有不同說法)。否則的話,只會證明屏東地檢署的確有「爭功諉過」的大問題。

倒是張文正先生昨天在立法院為台鐵弟兄的哭訴,令人感動與難過。在短短的真情流露中,我看到了這個社會少見的「情」與「義」。

http://member.ettoday.com/video/frameset.php?v=v877222.wmv&d=20060323

昨天在美國有一位名叫 Arthur Winston 的先生在他 100 歲時宣佈退休。他在洛杉磯大眾運輸部門 (LA Metro) 工作了 76 年,每天早上五點不到就已經在發車站開始清掃車廂,而且他的工作紀錄中只請過一天假 -- 在他老婆過世的那一天。昨天,公司為他辦了一個十分盛大的退休慶祝 party,他的故事也成為國家廣播公司 (NBC) 全美夜間新聞的報導之一。

http://www.msnbc.msn.com/id/11944122/

像鐵道工這些台灣經濟背後的無名推手,社會大眾實在欠他們一分尊敬與感謝。

http://211.72.212.138/

2006-03-24 10:35 無名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樓下這位台中人:

如果你也是台中人,請你到我說的環中路、永春東路那個路口去開車實地體驗一下,那個十字路口大約有八線道或十線道,路寬約四、五十公尺,車流輛極大,只有不要「車」的人或酒駕的人才會在那種路口闖紅燈,機車為何敢闖?我猜他其實也不完全是闖紅燈,可能是等紅燈不耐煩偷跑吧,所以才會撞上我的右後輪。你的背後有長眼睛嗎?在那種所有車輛都急著過馬路的路口,我不相信你會注意到後面被機車撞到。如果你開車那麼小心,怎麼會出五次車禍?

保險公司為何理賠,我已經寫得很清楚,如果你還看不懂,我懷疑你可能也需要吃藥。

本來不想回應你的,一回應就沒完沒了,不過我今天心情不佳,因為才寫完司法問題(司法問題才是這篇文章的主題,懂嗎?),就馬上發生檢警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合理懷疑就放出消息,害人去上吊自殺的事,那對夫婦,一個搭火車出事死了,一個因被懷疑害死老婆自殺了。留下兩個小孩,我這篇文章中所擔心的真正問題馬上應驗,我想你反正是看不懂的。看不懂就別來行嗎?我的耐心真的不是很多。

2006-03-24 01:24 羅珮瑩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妳住台中市?
都在那一帶開車?
以後我要閃遠一些!
發生車禍還不知
只顧自己開車不管其他人員車輛
是最可怕駕駛
事情起因在發生車禍後妳離開現場而理虧
也許妳沒錯
那保險公司也不是省油燈為什麼要賠對方錢
其他的都是態度問題
當然警察訓練是個大問題
以前都是程度差才當警察
標準作業程序未嚴格要求
民意代表官員愛關說
所以老是一團亂
我和老婆車禍過五次幸好無人受傷
都是警察和保險公司處理
只有寫字慢一點其他都還可以

至於還可以無限上綱者
我只能說該吃藥了

2006-03-23 14:58 台中人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Tainanese, Sean Cool 及其他關心的讀者

感謝關心。

Tainanese提到的保險問題,我想主要是因為像這種路口車禍,很難證明那一方是紅燈,那一方是綠燈,為了保障受傷者可以獲得基本的照顧,所以不論責任誰屬,保險公司都要賠。機車保險有沒有cover 我不清楚,反正保險業界的處理方式是cover 一半,對方提出的帳單是六、七十萬。

這當然是妥協的作法,妥協就無法兼顧正義,因為正義的代價往往太高。

所以我可以理解檢察官為何當庭威嚇以快速結束偵訊,我相信以他的經驗,一看到警方移送的資料就知道是怎麼回事,心中早有定見,他的結論算是兼顧現實和正義的作法,但過程的瑕疵我仍然不認同,因為程序正義往往會影響實質正義,大案尤其不可輕忽。

至於警方,不論態度或訓練都未達到「可接受」的地步,而基層警察的素質欠佳是大家普遍的印象,這應該不是特例。可惜刑案的第一線處理人員往往是這些有待加強訓練的人,第一線的處理一旦有疏失,證據往往就消失了。

司法這回事,沒有親身經歷很難體會。

2006-03-22 13:35 羅珮瑩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那個撞羅小姐車的人,想投機.明明知道是自己撞人的,卻借著自己受傷來咬別人一下.
羅小姐的車[後面]有刮痕,怎麼都不該是她的錯.
警察先生職法,不管了.
法官大人,雖不起訴,但要羅小姐先認罪,是蠻奇怪的做法.
要屈打(嚇)成招嗎?
而且應該是對方的保險賠對方的醫藥費,
為什麼會是羅小姐的保險賠?

>>汽車強制險不管肇事責任是誰,受傷者都可以獲得理賠。對方甚至找了專門的顧問公司來和保險公司談判。

這是政策的不對.

2006-03-22 02:02 tainanese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司法為什麼叫皇后的貞操?就是因為司法的權力是絕對的,審判過程是冗長、痛苦的,判決一旦定讞,結果是不容更改的,小老百姓如果碰上一樁冤獄或不公的判決,可能一生都被毀了,所以有越來越多人主張廢除死刑,道理也在此。正因執法人員也是人,不是上帝,只要是人,就可能犯錯,絕對的公權力一旦有疏失,就可能毀了一個無辜百姓,所以執法人員要步步為營,遵守標準作業,三一九槍擊案如果現場有遵照標準作業保存,今天就不會是這個局面。而法律講求證據,證據不足就是無罪推定,道理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這是很基本的常識。

皇后的貞操當然要吹毛求疵,不容有一絲瑕疵,因為每個人都可能碰到。

2006-03-22 00:30 Peter543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XYz

嘿,你quote的那段話:

雖然開車難免也有超速(速限很難搞清楚嘛!)或在雙黃線左轉(幾乎每條路中間都是雙黃線),或違規停車(沒有違規停車過的台灣人請舉手!)的時候...

我覺得是幽默呀!那裡是情緒。那個在台灣開車的人不是這樣?生活在台灣,真的是需要一點幽默感。願共勉之!

2006-03-21 17:38 ET

To ET

確實,我在言論中有些引喻失義,我向您道歉。或許,我比較傾向於解決問題的現實主義者,所以我對司法人員比較寬容。

我舉出電影的例子,主要是想表達,其實羅小姐遇到這樣的司法人員的態度,在各國都不是什麼特例。這是無解的問題,這是人性問題。若說用這樣特別把「台灣」標識出來,並不算公平。

我看的是程序是否符合正義,319 最嚴重的問題不在於態度,而是在於程序缺乏正當性,不論是查案中及結案後的表現就留有很大讓人討論的空間,更不要說其結果了。

若要說作者文中有無情緒的字眼,嗯!隨便說說好了,

...雖然開車難免也有超速(速限很難搞清楚嘛!)或在雙黃線左轉(幾乎每條路中間都是雙黃線),或違規停車(沒有違規停車過的台灣人請舉手!)的時候...

這樣列舉沒什麼意思,也只是雞蛋挑骨頭而已,我一點都不想做。你或許不認為這些不算是,但你又以什麼為標準來認定冷嘲熱諷呢?若是道德的問題尚且不用討論,那我們討論這些情緒更是沒有什麼意思了。

事實上我也不想討論那個道德問題,我不是說了「這個所謂的文明社會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樣無奈的話。

以上,只是作一些補充說明而已,我無意與你展開論戰。其實,我相信你我都是為了這世間運轉得更好而已,但是切入的角度不一樣,說得越多可能只會造成更多的誤解而已,希望我的補充說明沒有傷害到你。如果有,請多多包涵。

2006-03-21 17:24 XYZ

re: 司法經驗之一:當庭逮捕!

To:XYZ

我個人是沒有讀出這篇文章有很多情緒或不平,我是看到司法問題比作者的情緒多,所以才來討論問題,因為情緒不需要討論,而且事隔兩年,相信有再多情緒也消化掉了。但正如作者先前文章中常提到的,每篇文章寫出來,讀者都是各取所需,不可能讓每個人滿意。

2006-03-21 16:45 ET
共2頁: 1 2 ,目前在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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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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