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的新聞:酒店小姐之死」這篇文章是我延續「誰是媒體寵兒?」的相關文章,等於是上下兩集。奇怪的是,發表後,發現下集的生意明顯超越上集,這和一般電影的續集票房剛好相反。但這也表示,其中有不少讀者只看了下集,沒有看上集,為何看了下集不會好奇想看上集,大概表示,看了下集就興趣缺缺了,這是網路閱讀的特性之一,人們來來去去,尋找的無非是自我認同,和作者有交集也好,沒交集也罷,作者必須認清這個事實,而且以平常心看待。
因為這篇文章的迴響也比上集熱烈,陸續有讀者提出問題,乾脆占據發布欄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這篇文章是「誰是媒體寵兒?」的下集,兩篇的屬性都是媒體批評,屬於我的「小記者大哉問」系列,只是我向來不喜歡掉書袋(其實是讀書有限啦!),所以寫媒體批評也像在寫雜文隨筆,很多讀者可能是被標題那個「酒店小姐之死」「騙」進來的,所以全文只看到「酒店小姐」,沒看到「媒體批評」。
二、既然是媒體批評,批評的對象就是媒體,討論的問題是媒體,不是酒店小姐,不是吳小姐,當然也不是新聞中任何主角。這兩篇文章的主題是在討論媒體的階級意識,簡單說,就是媒體的大小眼啦!吳小姐只是我的註腳(F級),正如郭台銘、嚴凱泰、殷琪是我的註腳(A級)。這一點,我在文章中已經寫得很清楚。
三、為什麼找吳小姐當F級的註腳,是因為這個故事除了是「媒體殺人」(雜誌的一夜情報導)的代表故事外,也是「媒體大小眼」的代表作(吳小姐自殺的報導),而且故事中有人性、有懸疑,有邏輯推理,更有灑狗血的成分。可惜的是,雖然我完全無意灑狗血,不少讀者還是對吳小姐比對我的批評對象有興趣。吳小姐在這裡只是社會地位不高、學歷不高,對媒體完全沒概念也不知如何對付媒體的小市民代表,她的職業是什麼,不是重點,也不是我編出來的,但她的職業顯然和她的遭遇有關。因為,若不是這個職業,她不會和知名藝人有交集,也就不會有後續的事情發生。
四、我無意為吳小姐平反什麼,也不認為自己有這個能力,悲劇已經發生,司法判決既已定讞,就算平反又有多少意義?一句話,我的批判對象主要是媒體。有讀者說,舊事重提,當事人的姓名是否該隱藏,我認為也已經沒有必要。如果當年媒體虧待了她,重新討論當然也該用當初被報導那個名字。至於我對她的冤屈所做的邏輯推論,只是最基本的常識就可以得出的結論,她的真正想法既已不可知,討論已無意義。我只希望所有新聞工作者,從中獲得一點省思。也希望我們市井小民,那天碰到類似的倒楣情況,懂得自保,而不是自我放棄。
感謝部分讀者對這篇文章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與分享,我也要為自己對某些人祭出「疾言厲色」的非常手段表示抱歉,不過所有發言至今都完整保留,希望接下來也不需要我動刀動剪。其他與主題無關的問題與討論,不再贅言,歡迎讀者繼續對兩篇文章討論發言,但我今後不再做任何補充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