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個月我參加了FIFA在巴哈馬的年會,其中通過一項重要的決議,關於
「足總規章執行規定」第十八條修正案,這條規定幾年內被多次修改過,
規範著球員效力國家隊的身份認定。在眾多非洲國家推動下,以58%得票
率通過,我們的一票也成了歷史的見證。
原本的條文在2008年會才被修改過,在足球圈許多人都擁有雙重國籍,為
了爭取、吸引好手,紛爭從來沒有停息過,以往球員只要選擇A國踢球,哪
怕只踢過青年隊(U21),一輩子只能夠繼續效力A國。在2004年許多國家
聯手放寬此一限定,只要沒有效力過B國成年隊,就算都踢A國青年隊,一
樣可以跳脫選擇A國。前非洲足球先生卡努特(Freddy Kanoute),就是依
循此例回祖國馬利(Mali)發跡;2004年過後,具多重國籍球員想要更改
效力的足協,都需要在21歲當年,做出生涯中唯一的決定。
條文中,擁有雙重國籍者,要效力的國家隊資格如下
a 他必須在該國領土出生
b 球員的生父/生母在該國領土出生
c 球員的祖父/祖母在該國領土出生
d 球員18歲之後在該國領土居住超過兩年
其中d選項成為許多國家取巧的地方,中東許多聯賽效力超過兩年、沒有代表
過任何國家隊的人,都成了挖角的對象。於是2008年年會,歐陸國家促成下
把d選項需要居住的年限,延長為五年,大力支持者如巴西,該國出生的好
手,因為競爭相當激烈,已經有好幾個效力他國的案例。
與2004年所修改的比較,在本質上沒有太多差異,然而今年阿爾及利亞代表
提出的修正案,是希望球員有「浪子回頭」的機會;許多擁有阿國血統的優
秀球員多半效力法國,他們想找回幾位不太得志、卻又夠格踢上主力的球員,
於是決心動搖大家的觀念,讓球員在生涯內可效力兩個國家隊,這是近代所
沒有被提出過的,特別是足球圈向來規定「從一而終」,過往的條文修改,也
沒有在成年隊大做文章。主要的足球強國悉數投下否決票,但非洲國家、亞
洲國家幾乎都投下贊成票,些微差距下修正案被通過。
往後多重國籍球員只要符合資格,一生可以為兩個國家效力,並且不再限於
21歲時做選擇。只要代表第一個成年國家隊時,沒踢過洲際盃賽的決賽圈
賽事(例如世界盃、亞洲盃、協會盃),便有機會跳脫選擇為另外一隊效
力,不過這種機會僅只一次。
足球在台灣並不普及,踢球人口不算多,短期內想要擁有出色的國際成績,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倘若我們能吸收擁有台灣血統的好手,那麼不只是實力
的精進,光是衝擊舊思維都能夠帶來正面的裨益,所以我的一票給了「贊成」
選項,如此我們才能夠吸引到具備類似條件的選手。
動作非常快地,除了周子軒,我們已經鎖定了某些具備資格的海外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