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起訴摘要
2008年12月12日,陳水扁家族被起訴了。這次起訴,包括了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洗錢案。檢察官認定,阿扁夫婦貪污所得高達新臺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0元(折合超過新台幣7.8億元)。
其實,已經不必再說些什麼了。起訴書內的記載,就是最完整的說明。
我把整本起訴書看完,摘錄重點如下,供各位參考。
今天,對被起訴的眾被告、對你我在內的每一位國民,都是個悲傷的日子。
壹、起訴被告及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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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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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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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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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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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有財物罪;
刑法偽造文書罪。
龍潭購地案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受賄罪。
洗錢案部分:
洗錢罪。
(在96年7月11日前之洗錢行為,以連續犯論。在96年7月11日後之洗錢行為,分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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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即求處無期徒刑)
追繳犯貪污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1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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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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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有財物罪;
刑法偽造文書罪
龍潭購地案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受賄罪
南港展覽館案部分:
刑法洩密罪嫌;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洗錢案部分:
洗錢罪。
(在95年7月1日前之洗錢行為,以連續犯論。在95年7月1日後之洗錢行為,分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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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復利用權勢大量蓄積財物,貪得無厭,品行甚差。…犯罪後態度卑劣。…大肆干政,嚴重紊亂行政體制,…請予以從重量刑。
追繳犯罪所得:
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471萬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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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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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有財物罪;
刑法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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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配合偵辦,請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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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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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刑法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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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配合偵辦,請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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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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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洗錢案部分
洗錢罪。(以連續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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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所製作之內帳明細及詐領管道全部交待清楚,並讓檢察官得以全面偵查及蒐證,…對國家司法及社會上杜絕公務員貪污貢獻重大,…因為來自遵從總統、夫人及辦公室主任之指示而單純地完成其工作上之任務,並不因此而有任何獲利及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59條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予以免刑。
*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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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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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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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非輕,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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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睿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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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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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非輕,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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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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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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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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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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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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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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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已自動繳回贓物美金74萬5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充分配合調查,且其身患重病,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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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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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之明知貪污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罪;
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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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洗錢罪嫌,並已自動繳回贓物美金89萬元,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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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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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受賄罪。
南港展覽館案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之行賄罪嫌
洗錢案部分:
洗錢罪(以連續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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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經檢察官同意為證人保護法之證人…在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並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美金238萬元…請減輕或免除其刑。
*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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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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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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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中自白,請減輕其刑。…請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就被告郭銓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污點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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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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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之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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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萬元,其所為供述並因而查獲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等正犯之犯行,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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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務機要費案:
檢察官認定之事實:
一、金額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第11任總統期間,即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1億415萬2395元。
二、侵占方式
1.直接侵占
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除因公使用及供私人開銷後仍有較多之剩餘時,吳淑珍即於每年年度終了後或不定期,指示陳鎮慧將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由總統府搬運至玉山官邸交給吳淑珍而侵占之。
2. 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
3. 以「他人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及「已付款之統一發票」詐領
註:證明國務機要費中,所謂以領據報銷之機密費部分,非阿扁所稱之「六大機密工作」,而係被貪污己用。
檢察官之論證:
1.
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部分並非無庸檢附任何原始憑證、書面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即可以領據領出使用,只是其原始憑證等資料,不需送總統府會計處或審計部,但依規定仍應由總統辦公室設專帳並以專人保管。故機密費並非如同首長特別費中領據列報部分因有行政院函釋而最多以半數為限不需取得原始憑證。
2.
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之審核支出數即實際使用數額以書面送總統府會計處,每年並應翔實提出年度內部審核報告。此與首長特別費中領據列報部分僅需提出領據即完成核銷程序顯不相同。
3.
被告陳水扁於95年8月7日第一次前查黑中心檢察官問訊時僅提出3項秘密外交工作經費,係從國務機要費支出;95年10月27日第二次應訊時,復提出6項秘密外交工作經費係從國務機要費支出,且向檢察官稱「我這次已經全部都講出來了」;惟於97年9月3日應訊時竟又提出有47項工作支出係從國務機要費支出;在97年9月24日再以刑事陳述狀提出「89年5月20日至95年8月間國務機要費支出補充陳述表」補充9項支出,總計56項支出。但被告陳鎮慧供稱6大秘密外交工作與捐贈慰問施明德、清真寺修建、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捐助326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等10項支出(均包含於上述答辯56項支出之中),是其到陳前總統卸任總統辦公室上班後根據被告陳水扁提供之手寫資料繕打而成,而該繕打之10項支出,並不存在其所保管機密費流水帳中,表示根本不是從機密費支付。
4.
捐款台灣教授協會10萬元、台灣大學校慶20萬元、新聞記者協會1萬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5萬元等支出,雖屬公益捐款,且確由被告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所支出,但事後在申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卻將各該捐贈金額作為所得之列舉扣除額,減少繳納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被告既將其捐贈金額當作私人所得之減項,係表示該捐贈是從私人所得支出,自亦無法排除於侵占金額之外。
5.
查其機密費中至少有1912萬4078 元係供作私人支用,包括其本人保險費、房屋稅,其配偶吳淑珍洗髮費,其子陳致中健保費、違規罰單、美國簽證費、結婚登記費、汽車燃料費、房屋稅、地價稅,其女陳幸妤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台南來回機票費、洗髮費、演唱會門票費,其女婿趙建銘汽車保養及打蠟費、其外孫趙翊安辦理護照及簽證費、趙翊廷滿月油飯費等支出,機密費幾乎變成前第一家庭之零用金,用以支應前第一家庭日常開銷。
陳鎮慧之供述:
1.
89 年 5 月20日到95年8月間關於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份有製作流水帳,每月列印一份給吳淑珍,另列印二份給總統辦公室。
2.
94年8月10日轉出保費170萬元,是奉吳淑珍的指示。
3.
吳淑珍指示陳鎮慧用國務機要費幫陳水扁繳納保險費及支付玉山官邸甚至包含民生寓所相關費用。
4.
吳淑珍直接交辦陳鎮慧將陳幸妤婚禮囍帖設計之開銷、陳致中囍餅及禮金之開銷以機密費支出。
5.
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將「吳淑珍女士94年5月委託三賢旅行社代辦赴美簽證及代購華航94年5月12日出發之台北-舊金山往返頭等艙機票及相關醫療保險等費用共119,722元及94年5月30日支付"祥正專案"費用473, 845元二筆費用以國務機要費中之機密費支付。
6.
吳淑珍從91年11月15日到94年12月01日止,將購買太平洋崇光百貨、台北一○一、微風廣場等禮券之發票,總共31張,合計金額11,950,044 元,由陳鎮慧將前開31張發票去總統府會計處請領國務機要費,並將請得之款項交給吳淑珍。
7.
吳淑珍指示陳鎮慧與馬永成用假犒賞名義領取國務機要費。犒賞清冊上面12個總統辦公室同仁印章,是當時是馬永成囑陳鎮慧所刻並持以加蓋,未真正犒賞表列同仁。
8.
89年至91年國務機要費年度結餘分別有1135萬9966元、1278萬0748元、1383萬0514元且有將上開款項交給吳淑珍。另外陳鎮慧所保管之國務機要費92年500萬元、93年500萬元、94年350萬、95年600萬均有交給吳淑珍。
9.
94年12月間「捐助台灣教授協會新台幣10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印製費新台幣54萬1800元(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台灣」一書)」二筆款項,已於同年11月間由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支出,竟再以上開捐款收據及發票連同相關請款文件,以前述核銷及請款程式重覆向總統府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部分,而以此詐領新台幣64萬1800元,並於得款後將現金裝入信封袋內,並於信封袋貼上記載「原機要費憑證11-5、11-6 核銷轉會計處結報-夫人親收」之紙條後,直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吳淑珍。
林德訓供述:
1.
當國務機要費爆發後,有關 SOGO、101 大樓、微風廣場之禮券發票部分,陳水扁有找林德訓與馬永成要林、馬二人承擔吳淑珍交他人發票給陳鎮慧之事實,而林德訓承擔了 19 張發票,並交代須如此向當時承辦檢察官說明。
2.
並未領取總統辦公室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91年1到3月上面所載之編審林德訓105,000之犒賞,且犒賞清冊上所蓋林德訓之印章並非林德訓本人之印章。
馬永成供述:
1.
總統執行所謂秘密外交公務,所支用款項如果屬於公款,應依法核銷。
2.
總統假犒賞名義,在91年8月12日向總統府會計處具領158萬2000元之國務機要費。
3.
總統於91年7月12月間用相同方法,假犒賞名義向總統府會計處具領每個月59萬4000元國務機要費。
4.
92年1至4月以相同犒賞名義向總統府會計處具領了共223萬6000元國務機要費。
辜仲諒供述:
1.
91 年到 94 年間曾前後7次共分別交付2億9000萬與5000萬的現金給吳淑珍與陳水扁。
2.
陳水扁於93年下半年與辜仲諒、馬永成在總統府用餐時,曾告訴辜仲諒勿再交款與吳淑珍,因為有進無出。
3.
陳水扁夫婦每次向辜仲諒要錢時,會告訴辜仲諒選舉要成立基金會去贊助別人,或告訴辜仲諒成立基金會可以幫助我國邦交國等事項均都需經費。
葉菊蘭供述:
1.
陳水扁並無捐款給新故鄉文教基金會,但有捐款給鄭南榕基金會。
2.
擔任總統府祕書長期間並未負責機密外交工作。
張俊雄供述:
1.
不知道有秘密外交(C 案,W 案等 )之支出。
2.
陳水扁並未給予200萬元犒賞金之事實。
馮瑞麟供述:
1.
退過一筆陳水扁全家在法樂琪餐廳用餐的發票,並告訴陳鎮慧此張發票不能核銷國務機要費。
2.
審計部於 91 至 95 年間,曾多次至總統府查核國務機要費之使用狀況,而關於「機密費」部分,總統辦公室從未應審計部之要求提出明細帳或核銷憑證供審計部查核;且於97 年 5月 20日陳水扁卸任總統時,機密費之相關帳冊及單據亦未辦理移交。
重要被告說詞與證人說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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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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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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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透過當時總統府游錫堃秘書長的秘書林佑昌轉給游秘書長再轉給大聯盟2000萬來支持326的大遊行。
2.
我們張俊雄前行政院長下來之後轉任黨的秘書長,我為了犒賞張前院長,也給了他200萬。
3.
為了對客家團體能夠給予關注與支持,特別請葉菊蘭轉交500萬給在苗栗的新故鄉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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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佑昌:陳水扁並無交付任何金錢,亦未透過林佑昌轉交金錢給游錫堃。
2.
張俊雄:陳水扁並未給予200萬元犒賞金之事實。
3.
葉菊蘭:陳水扁並無捐款給新故鄉文教基金會,但有捐款給鄭南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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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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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慧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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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否認陳鎮慧每月將機密費部分實際收支情形之流水帳交其過目審核。
2.
陳致中結婚之婚紗照就是蘇菲亞沒有跟我們拿錢,我是以包紅包的方式給她,其他喜餅費用及雜支是我們自己付的,是用現金付的,由我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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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 年 5 月20日到95年8月間關於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份有製作流水帳,每月列印一份給吳淑珍,另列印二份給總統辦公室。
2.
吳淑珍直接交辦陳鎮慧將陳幸妤婚禮囍帖設計之開銷、陳致中囍餅及禮金之開銷以機密費支出。
3.
當時夫人拿君悅的發票來請領時,夫人有跟我講說,是幫總統去請客,我還在想說怎麼常常會請客,但是她給我的訊息就是幫總統去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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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龍潭購地案:
檢察官認定之事實:
1.
91年間,辜成允委託辜仲諒再委託尋找買主。蔡銘杰赴總統官邸,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新臺幣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2.
92年7月1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辜成允財務狀況急速惡化,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銀行團僅允給辜成允1年之還款延展期間,亦即辜成允須在93年7月1日前覓得資金清償或為足額擔保,否則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
3.
92年8、9月,蔡銘杰認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需約新臺幣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4.
蔡銘哲於92年9月間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辜成允同意支付新臺幣4億元給蔡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務員行賄事宜,蔡銘杰在在介紹蔡銘哲、辜成允認識後,即退出本案。
5.
92年9月間某時,蔡銘哲進入總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吳淑珍遂同意蔡銘哲所請,承諾願與陳水扁共同促成本案。
6.
此後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於92年9月間之某時,向科管局長李界木表示,如可幫忙推動,事成後將可獲贈相當之酬金等語。李界木即要求科管局所屬同仁全速辦理。
7.
李界木遂於92年12月19日後至同月31日間之某日,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進入總統官邸與陳水扁見面,當面向陳水扁報告本案遭遇之難題,陳水扁聽取李界木報告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8.
陳水扁遂在93年元月1日至9日間之某日上午,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會商,並當場裁示積極辦理。
9.
93年2月6日經租金3次減價及土地售價8次減價之議價程序後,達成以與市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萬0650元之價格,並於同年月9日由科管局與達裕公司完成簽約程序。
10.
蔡銘哲徵得友人郭銓慶同意後,由郭銓慶提供其海外人頭帳戶予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作為海外洗錢帳戶之用。
11.
辜成允自93年1月20日起至4月13日止,共支付美金1198萬元之賄款,以匯款當時之匯率折算約為新臺幣4億元。經吳淑珍同意其中約新臺幣3億元即歸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所有;其餘新臺幣1億元允由蔡銘哲統籌分配,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為李界木所得之賄款;其餘約新臺幣7000萬元則歸屬蔡銘哲。
被告及證人之供述:
陳水扁
1.
坦承被告吳淑珍、蔡銘哲有告知於93年總統大選期間,為其向辜成允收取新臺幣2億元,並在93年總統大選結束後,被告吳淑珍在證人辜成允至官邸時,有向證人辜成允致謝之事實,惟辯稱該款為政治獻金,而非賄款。
2.
坦承知悉龍潭購地案最初辜成允、辜仲諒提出之仲介費為新臺幣5億元,事後並有退還新臺幣1億元之事實。
吳淑珍
1.
坦承有收到證人辜成允透過被告蔡銘哲交付之新臺幣2億元。惟辯稱該2億元全屬政治獻金。
2.
坦承在本案辦理期間,被告蔡銘哲有告知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有反對意見,請其幫忙,其有回覆政府會去評估之事實。
3.
坦承在辜成允捐款匯入後,有在總統官邸當面向其致謝之事實。
蔡銘哲
1.
坦承與證人辜成允前往總統官邸,請被告吳淑珍協助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並由政府價購之方案,事成後給予新臺幣4億元賄款,並自93年1月取得辜成允之賄款後,依照被告吳淑珍指示洗錢,將其中美金600萬元匯往被告吳景茂境外帳戶,另新臺幣1億元之匯款則請被告郭銓慶匯回國內換成新臺幣現鈔,由其親送入官邸交給被告吳淑珍使用之事實。
辜成允
1.
坦承同意以行賄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相關公務員之方式,推動龍潭工業區以國家先租後購再納為科學園區之方式,並在事成後願支付新臺幣4億元匯款供被告蔡銘哲打點涉案公務員之事實。.
2.
證稱有將新台幣4億元賄款匯入被告蔡銘哲指定之帳戶。
3.
證稱有收到被告蔡銘哲退還之新臺幣1億元。
4.
稱:不可能給陳水扁、吳淑珍二人政治獻金,我給的4億元是佣金,因為我已經有新臺幣55億元的個人保證及30億的私人借款無法償還,如果這個財務問題無法解決,則合計250億的財務問題就會崩盤,則辜家就破產,所以這個4億是佣金,是希望可以穩住達裕公司的財務,我們才有可能去解決其他債務,所以不是政治獻金。
辜仲諒
1.
證稱被告吳淑珍向其表示龍潭案辜成允給予新臺幣4億元佣金,而辜仲諒同為地主,亦應另給予新臺幣4億元,最後經辜仲諒解釋達裕公司財務獨立,與其無關,被告吳淑珍始作罷之事實。
2.
證稱被告吳淑珍、陳水扁兩人慣常之配搭方式為,先由被告陳水扁向相關人等談論欲進行某項計畫之理念,再由被告吳淑珍另行出面索討金額之事實。
3.
稱:總統每次都會說他做了很多事花了多少錢,需要經費,但他都沒有說他需要多少錢,之後夫人跟我說因為要成立基金會、做國民外交及阿扁支持的選舉事務,需要金額能大一點,我印象中聽到的她提的是一億或二億元。....。事實上我跟總統、總統夫人互動的方式是因為次數很頻繁,我幾乎一個星期會進去總統府一次,去官邸看夫人一次,這是平均的次數,最少每個月也會去二、三次。往往就是去了總統府就會去官邸,要不然就是先去官邸,再去總統府,因為有些事情是總統講了以後,總統不直接講要多少錢,因為他是總統我也不敢直接問他,所以我就直接去問夫人。夫人跟我講大概需要多少錢,我就會去跟總統回報。....。另外總統提到的基金會、外交、選舉的事,夫人也會再講一次,內容都跟總統講的差不多,然後就會講到錢的問題。
魏哲和
93年1月初某日,與被告李界木及證人游錫堃、林信義進總統府向被告陳水扁報告龍潭案相關情形,游錫堃有提到總統大選在即若為特定廠商進行此事是否太敏感,恐會引起社會負面觀感,並建議總統暫停推動本案為妥,但被告陳水扁指示說該做的就作,不應逢總統大選或外界質疑而停頓。
馬永成
雖被告陳水扁總統職務很忙碌,但就其所知被告陳水扁也會將其在從政過程所遭遇之事、困難或成就與被告吳淑珍分享,所以被告陳水扁對於被告吳淑珍私下收受企業給款,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因對被告陳水扁而言,最有影響力者為被告吳淑珍,最尊重被告吳淑珍之意見,因此企業才會直接送鉅款到官邸給被告吳淑珍之事實。
肆、南港展覽館案:
檢察官認定之事實:
1.
郭銓慶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展覽館案,於92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間之某日,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賄,如能取得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等兩份公文書,得標後將給與吳淑珍本件總工程款新臺幣36億元2.5%之賄款,約計新臺幣9000萬元。
2.
吳淑珍乃指示余政憲至官邸密商,余政憲乃將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交予蔡銘哲轉交郭銓慶參考。
3.
郭銓慶因見力拓公司已順利取得南港案,而於93年年底將海外銀行帳號提供予郭銓慶,郭銓慶即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案賄款美金273萬5500元 (折合當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33.5622元,總計為新臺幣9180萬9398元)匯入。
南港展覽館案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影本洩密過程:
余政憲友人洪重信先以其名義向兄弟飯店預訂房號第528號客房,並在飯店一樓咖啡廳等候蔡銘哲,俟蔡銘哲依約赴會後,即將蔡銘哲帶往前開客房內等候余政憲,未久余政憲進入該客房內,並將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南港案正、備取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影本提供蔡銘哲抄錄,蔡銘哲當場親手將名單抄錄於紙上,余政憲即將所提示之名單影本收起離去,並由洪重信辦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續。蔡銘哲離開兄弟飯店後,立即電告郭銓慶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3巷5號2樓郭銓慶當時住處附近之伊通公園會面,並於深夜在公園內,將抄錄自余政憲之南港案已圈選確定之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提示予郭銓慶觀看,由郭銓慶當場抄錄,完畢後,蔡銘哲即將其親筆抄錄之名單隨手棄置於路旁垃圾桶。
被告說法
吳淑珍
1.
余政憲來訪,有主動詢問余政憲南港展覽館投標事宜,並向余政憲表示郭銓慶有意投標。
2.
坦承有透過被告蔡銘哲向郭銓慶收取新臺幣1億元,並指示被告蔡銘哲將該1億元轉匯至吳景茂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之事實,惟辯稱該款為政治獻金。
蔡銘哲
1.
坦承受郭銓慶請託向被告吳淑珍以南港案總工程款2.5%之賄款期約行賄,並請被告吳淑珍利用關係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應秘密之南港案已圈選確定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投標資格限制文件。
2.
坦承92年9月21日晚間在洪重信引介下於兄弟飯店客房內,向余政憲抄寫南港案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並於同日深夜在伊通公園內將手抄本提示予郭銓慶抄寫。另坦承有於某日在兄弟飯店咖啡廳內,向洪重信領取裝有南港案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文件之白色信封袋交付予郭銓慶。
3.
坦誠為吳淑珍向同案被告郭銓慶收取南港案賄款美金273萬5500 元,並將賄款轉匯至被告吳景茂之新加坡標準銀行帳戶藏匿。
4.
於92年11月間,郭銓慶有請其另轉交新臺幣600萬元之政治獻金予被告吳淑珍供作被告陳水扁93年總統大選爭取連任使用。
余政憲
1.
坦承於92年9月19日前往總統官邸,被告吳淑珍請其就南港案幫忙被告蔡銘哲,並要其將南港案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交給被告蔡銘哲,其同意配合辦理,且同日在官邸內亦有見到被告蔡銘哲之事實。
伍、洗錢案:
檢方認定之事實:
1.
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本件起訴之貪污不法所得高達新臺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0元。
2.
陳致中、黃睿靚控管之瑞士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寶昌公司帳戶、蘇黎士庫斯銀行Gala had帳戶及留存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帳戶內合計美金2291萬餘元。
3.
由被告陳俊英出面租用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供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藏匿高達新臺幣7億4000萬元以上之鉅額現金。
4.
被告陳水扁於95 年6月間,在其家人弊案纏身之際,為防藏匿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之新臺幣7億4000萬元以上之鉅款遭查覺,曾指示時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親信林德訓出面洽請國泰金控公司經營團隊成員蔡鎮宇協助搬移藏匿。
5.
被告陳致中與黃睿靚結婚後,至少兩度相偕進入藏匿鉅款之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
6.
陳致中於94年自美學成返國後,有關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存在新加坡之相關資產,即由被告陳致中與理財專員徐立德直接洽談處理,且曾指示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而將存放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名下之款項他移,足證被告陳致中早已直接經手海外存款之理財與轉帳等洗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