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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弊案起訴

2005-11-22 10:48迴響:52點閱:7923

高捷弊案起訴

 

選戰進入倒數時刻。就在此時,高雄捷運弊案突然宣布部分偵查終結,一群官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作為一個長期挖掘高捷弊案的媒體,對於這樣的結局,應該感到大快人心?還是哀矜勿喜?

 

坦白說,我們的心中並沒有任何的欣喜之意。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一場攸關數百萬人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如今證實果然弊端重重,官商勾結情形嚴重,這一切,即使證明媒體過去九十多天來窮追猛打的努力並沒有白費,但又何喜之有?

 

應該關注的是,被起訴的官員中,前高雄市勞工局長方來進、前捷運局長周禮良、都發局長吳孟德,都是眾人皆知的「謝長廷人馬」;另名被起訴的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更是不折不扣的「陳水扁子弟」。而陳水扁、謝長廷,如今一人貴為總統,一人位居行政院長要職,他們兩人就算並非蓄意縱容部屬,至少也要落個識人不明、監督不周的責任。但他們兩人可曾負起任何行政或政治責任?

 

再從整個高雄捷運弊案來看,整件高捷弊案爆發的原因,是因為外勞管理不當所致。而外勞管理不當的首因,即是有人從中剋扣外勞的薪俸,並且超收了鉅額的仲介費。媒體早就已經估算過了,兩年下來,這部分被污掉的款項,超過數億元。可是,誰才是引進泰勞的幕後黑手?誰才是所謂的有力人士?誰才是中飽私囊、佔盡便宜的吸血鬼?在這份起訴書中,我們完全沒有看到。

 

高捷弊案部分偵結,但只結掉了皮毛,真正重大的弊情仍然隱諱不明。看情形,最受關注及爭議的這部分案情,在選前很難有個結果。

 

於是,在選前十一天,高雄地檢署公布了這份「半套」的起訴書,能夠大快人心嗎?還是讓社會大眾有更深的疑慮,擔心檢察機關在有意或無意之間,竟成了執政者的選舉工具,讓選戰開打以來,一直被弊案纏身的執政黨,找到了設定停損點的機會。若是如此,這樣的起訴,又何喜之有?

 

前總統李登輝先生曾說:「不滿意,但可以接受。」對於高捷弊案的部分偵結,我們的感想是,「可以接受,但絕對不滿意。」再過十一天,選戰就要告一段落,我們拭目以待,看選後的檢調機關,要如何為高捷弊案收尾。如果屆時真是雷大雨小,就不免應證了那句:「司法果然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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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5/11/22/26677.html
2005-11-22 10:48作者:范立達分類:時評迴響:52點閱:7923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高捷弊案起訴

我也相信高雄地檢署不會有政治考量,因為高雄地檢署只是跟黑道關係匪淺,不是栽槍,就是搞冤獄而已

2005-11-29 10:07 哈哈

re: 高捷弊案起訴

to:powerslide :

>一群人為了奪回政權
>
>違反『無罪推定』的法理

不知道為什麼..看到你這兩句我突然大笑
哈哈..搞甚麼..powerslide兄..原來你一直都是來講笑話的
失禮失禮

不過我也懶得降低我的格調跟你鬼扯
以後不管你說甚麼都是你贏好嗎?..你最有學問了

好一個『無罪推定』..
你可以買一塊石版刻下來傳給你子孫..
所以我說『無罪推定』真是太棒了~!!我以後找不到那麼好的東西怎麼辦阿~
哈哈哈哈~~

2005-11-24 18:45 萊因哈特

不要再轉移焦點


1.唉,又再轉移焦點了。

我提『無罪推定』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被告』不必為

自己的行為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反倒是指責

『被告』的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

不能僅憑一己的臆測而論斷他人之罪。

跟民事訴訟有啥關係?難道你是周錫瑋附身太久了,習

慣了故左右而言他嗎?

2.噗,原來你的眼裡只有強制性的法律啊!

唉,真是可悲啊!

連『專業倫理』都可以拋棄了!

3.大法官釋字509可以作為『惡意』報導的免罪盾牌嗎?

你再繼續坳嗎!

4.唉,什麼可受公評啊,你忘了前面還一個『善意』發表

言論的構成要件嗎?你的刑法是誰教的啊?

5.喔,我不可以亂咬你和TVBS的關係

那2100就可以亂咬陳哲南和高捷案的關係?

你不是說只要有『合懷疑』就可以了嗎

你還真是大言不慚自己的雙重標準啊

6.唉,所謂打手的程度就是這樣子,辯不過別人就開始扯

東扯西了,還污衊別人是小警總,我看這種人要跟他談

『無罪推定』,還真是對牛彈琴啊

2005-11-24 18:42 POWERSLIDE

re: 高捷弊案起訴

to 萊因哈特:

唉,真的不知道是誰無知

明眼的人都看得出來

這不過是選舉花招罷了

一群人為了奪回政權

違反『無罪推定』的法理

不惜以污蔑的方式來醜化某人

並藉此鬥爭其所屬的政黨

這樣的支持者居然還有臉敢指責別人

真是『馬』不知臉長啊

我看,你才真的是象牙塔裡無知者啊

2005-11-24 18:27 powerslide

最後一次發言囉

Dear Powerslide:
你一再要我回應關於新聞公約的意見,我只好再說一次吧。
1.你一開始用「無罪推定」指責Tvbs,是不當的!刑法明訂「無罪推定」條款,要在法律中約束刑事訴訟行為。你在民事訴訟法看不到!你想過為什麼嗎?

2.新聞公約不是刑法,兩者效力全然不同,豈容無知者混為一談!更不值一駁!

3.新聞公約上頭還有新聞自由頂著,所以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文中,捨新聞公約而取言論自由做判決基礎,此理甚明。

4.Tvbs討論高捷案,屬於「公共事務得予公評」之一環,Tvbs裡發言者自負言責,所以我說有誹謗問題,你用違反「無罪推定」攻擊他們就太扯了!

5.你當然可以亂咬別人和TVBs的關係,這本來就是打手的水準。你也不用遮掩。

其實你生錯時代了,警總早就離你遠去了。眼看TVbs窮追猛打高捷弊案,陳哲男和阿扁卻毫無反擊,我想你也只能徒呼負負囉!一笑!

2005-11-24 18:26 Apro

re: 高捷弊案起訴

to:powerslide

以你的智商..要扯出那麼多無關痛癢的法條來真是難為你了
但是偷偷告訴你..跟本沒有人想看
我只看到一個呆頭律師低著頭猛找法條要為一個喪心病狂的政黨脫罪
就像是一個開著快撞山的飛機
駕駛員還在急著翻緊急事件標準作業程序一樣無知

翻來翻去還不就什麼"無罪推定" 你以為別人都不懂喔?
只會說別人道德和法律不分 造成社會亂象
你真的以為你分的出來嗎?
法律也是人寫的
語言文字的表達80%都是有漏洞
情理法本來是一體
只咬著硬生生的條文就自以為有學問,又怎能看清真相?

封閉在自己的小小空間一定很辛苦..
來吧~孩子..你需要救贖

2005-11-24 18:07 萊因哈特

re: 高捷弊案起訴

總統陳水扁17日讚譽彰化縣喜樂保育院創辦人瑪喜樂夫人能說一口流利的閩南語,還帶著「海口腔」,是正港的台灣人;他說,有些人赴台40多年,卻不會說閩南語,相較之下,真是「很見笑」。

陳水扁 ????

1. 扁女婿 被指關說阿里山開發案

2. ,「皇帝娘」在這事情之後有無打電話給他,謝長廷說,這件事根本扯不到總統夫人,事後總統夫人也沒有打電話給他。

3. 陳哲男遊濟州 召妓玩3P?
時報周刊報導 濟洲俱樂部媽媽桑指認陳的照片:他來過好幾次...
據本期的「時報周刊」報導指出,陳哲男頂著中華民國總統府副秘書長的頭銜,遠赴韓國召妓玩三P,朴媽媽桑聽了,反而露出訝異的神情:「這有什麼好奇怪的,來我們這裡的客人,一次帶二、三位小姐是很平常的事情。」「你講的那位先生每次也都帶好幾位小姐出場,我特別記得他。」

該周刊並指出,朴媽媽桑說,陳哲男究竟帶了多少小姐出場,她記不太清楚,但她記得陳哲男的「喜好」說:「他喜歡找胸部大、身材好、看起來有點Sexy的小姐,最重要的一點是,他還特別喜歡高個子的小姐。」

至於花費部分,時報周刊報導,朴媽媽桑說,「他們不用付錢。」朴媽媽桑並透露,類似陳哲男這種VIP級的客人,一定被招待到這裡來玩,客人不用付帳,招待的人也不現場買單,而是等客人離開濟州島後,才一次算總帳。」


4.民進黨高官也領18%
指賀陳旦任職北市府一毛也沒少 到中華電信又恢復領取...
據她調查,前台北市研考會主委及副市長林嘉誠從1999年12月21日去職後,就領18%的優惠直到2000年12月20日出任考選部長後才停止支領。

前市府交通局長賀陳旦,從1999月4月去職到2003年1月29日止,也領過18%,直到出任交通部次長等公職才停止;今年8月12日,中華電信民營化,又恢復領取。

前市府衛生局長涂醒哲,2003年8月1日直到2004年4月6日,都曾領取18%,到出任衛生署長才停止。

前國宅處長郭瑤琪,在1999年12月21日2000年9月30日,也曾領取18%,直到再度出任公職停止。前消防局長陳發身從1999年2月至2002年6月30日也領過18%,直到出任消防署副署長停止支領。

前市府自來水處處長林文淵,1999年12月21日至2000年6月6日領過18%,隨後因出任公職一度停止,但2002年5月他擔任中鋼董事長時,因公司民營化又開始領取。

前市府法規會主委周宏憲,1999年12月21日至2000年6月16日,也領取18%利率,直到再度到考試院任公職才停領。

5. 國安局內部透露,吳淑珍經常會向「民生組」的隨扈,尤其是跟著趙建銘出門的隨扈打聽,趙建銘最近去了哪裡?和誰見面?做了些什麼事?有時隨扈也會主動向吳淑珍回報,因此趙建銘在外的行蹤在吳淑珍眼裡完全是透明的,但趙建銘本人卻不知情。
據親近第一家庭的人士表示,吳淑珍所以會放哨盯女婿,都與小外孫小安安有關。
今年八月,小安安開始上幼幼班,也有電視台獨家拍攝到,吳淑珍因為擔心金孫安危,大力追查洩密者,沒想到竟是趙建銘,日前小安安戶外教學被電子媒體跟拍,「洩密者」又是趙建銘,兩次不良紀錄,讓吳淑珍對女婿關愛有加,
對於第一家庭成員,特勤人員都是又愛又恨。一名隨扈表示,接近核心是升官最快的管道,也有隨扈堅持,隨扈不是隨從,不應該被使喚做維護安全以外的工作。

6. 第一家庭成員再爆濫權事件!總統女婿趙建銘在去年三一九槍擊案後,國安局長薛石民破例核定派隨扈保護,但今年八月十七日槍擊案結案,趙建銘卻仍配有隨扈,《蘋果》記者目擊隨扈在執勤時間擅離崗位,幫趙建銘取物,簡直就是先前羅太太濫權將隨扈當佣人差遣的翻版

7. 台大政研生 棄鳥屍嚇TVBS
嫌犯葉紘麟現為台大政治研究所學生,是中研院士朱宏源的助理,曾任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助理,目前依恐嚇公眾罪函送。今年十一月一日,TVBS公司一名女記者接到電話表示,「樓下有隻死鳥很恐怖」,女記者請保全查看,找到一張厚紙板寫著「疑有禽流感」及一隻鳥屍。
警方比對厚紙板上取得指紋,周一找到就讀台大政治研究所碩士班的葉嫌,且當天他手機訊號在TVBS附近出現過。葉嫌向警方供稱自己是民進黨員,對TVBS《2100全民開講》不滿,但沒做這樣的事。
葉男表示,不知自己的指紋怎會在上面,且他上學都會經過八德路,出現手機訊號很正常,被警方懷疑很莫名其妙,且警方找到家裡害他被父母罵,已造成他的困擾。
葉男以前中正大學政治系的同學表示,他常參加泛綠政黨的活動,一談到政治就有點偏激


8.==============================================================

日前沸沸揚揚的18%爭議,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我是公務員、如果我是老師,當初我已屆臨退休年齡、甚至於還有幾年才退休,但政府卻在這時提出了18%的優惠退休政策,讓人相當地動心,也吸引了不少公務員與教師提早退休。
但是卻在這些年來,因為政府的無能,無法讓大眾富裕,產生了社會均貧的事實,而在這時,政府為了要掩蓋執政的無能,一來是希望能縮減政府支出(貪污等弊案太多、內部開銷太大),二來是希望都要均貧、才不至於民間會有不滿的情事產生;這時,18%就被凸顯了出來,被用來痛批不要臉、特權等等,而令人奇怪的是,當初提案要我拿18%退休的是你阿扁,到頭來後悔給我18%的也是你阿扁,頗讓人感覺在背後被桶了一刀的感覺。而且,如果政府你都可以反悔說不給我18%,那我是否也可反悔說我就不退休了,我要重新工作呢?執政者不是這樣亂搞的啦~~~!
所以現在,勞工朋友請小心,如果這樣的惡習一開,以後五年十年後,如果政府仍舊沒錢,是否就可以重新否定現在的6%勞退新制,說你們拿6%是特權、重新改為1%;而老年人以後也要小心,你們現在拿了老人年金,以後說不定會說你們不要臉;甚至於我們弱勢的農民也要小心,如果以後政府沒錢,也會把你罵得狗血淋頭,說你們可惡、拿了這些農民補助…。

2005-11-24 00:28 taiwaanese

re: 高捷弊案起訴

其實這個問題實在是無關乎政治!!
而是關乎高雄地檢署的起訴品質!!

這麼複雜的案子,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起訴!
苦的恐怕是接到案子的刑庭法官!

不過呢!我相信這個案子是沒有政治考量的!
因為這是高雄地檢署的風格之一!

2005-11-23 23:48 小杜白雲

Tvbs的打手

不管怎樣,羅藍巴特說的話還是比你有份量的多了

你一邊涼快去吧

2005-11-23 22:09 powerslide

原來Apro是主張有罪推定啊

那我『合理懷疑』你Apro『私通』TVBS

不然怎麼會這麼偏袒21000

那您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吧

我這可是依據您的『合理懷疑』,打十中一理論啊

2005-11-23 22:05 powerslide

小警總,你去看書吧!對錯給大家公評囉!

羅藍八特比不上維根斯坦的分析力道,你可以比較一下。

加油!

2005-11-23 22:03 Apro

小警總,你去看書吧!對錯給大家公評囉!

羅藍八特比不上維根斯坦的分析力道,你可以比較一下。

加油!

2005-11-23 22:03 Apro

Apro真愛坳

噗,什麼警總不警總啊

你不是要我找出禁止媒體『評論』審判中案件的法律依據嗎?

現在條文給你了,你怎麼不回答呢?

2005-11-23 22:01 powerslide

Apro別顧左右而言他了

1.什麼『無罪推定』僅適用刑事訴訟?你把『新

聞倫理公約』與新聞學原理放哪去去了?更別提

廣播電視法明文禁止對於尚在審判中的案件為『

評論』。

2.唉,又在鬼扯了,不管是不是刑事誹謗或民事

侵權,你都不能否認新聞報導者所附有的真實呈

現義務。而刑事誹謗也不是被侵害名譽者的唯一

救濟途徑。

3.什麼『合理懷疑』?這是哪門子法律名詞!我

聽你在鬼扯!

惡意就是惡意,明知不實而為報導就非善意,哪

有合理懷疑的空間,你想欺騙社會大眾不懂法律?

至於民事責任,那更別提了,如果未加合理查證

率予報導 ,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

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

與事實不符,則依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要旨

仍具有過失,而應負損害他人名譽(人格權)

之責。

4.再來,你還是沒回答我『新聞倫理公約』的

拘束力,而只談法律強制力的他律效力。顯然

是對於專門職業團體的內部制裁行為視而不見。


最後,什麼紫亂正朱,撥亂反正,我看你是自己往臉上

貼金罷了

2005-11-23 21:49 powerslide

權力滑頭,你水準真的太差了!

我真是懶得理你了!你不覺得自己太像警總了嗎?!

「你再繼續坳嗎!
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坳的好喔!好喔!哈哈哈!哈哈哈!

2005-11-23 21:41 Apro

當解釋常常變成扭曲時…

見到網友noah538說有些人將法律「解釋」成對自己有利,我要說有些根本就是「扭曲」,這次我實在看不下去,加上有人自動上門鬼扯,吾人當然要予以矯治一番。

1. powerslide一開始用無視於「無罪推定」為由攻擊TVBS就錯了,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作用在約束國家機器!而且是規定在訴訟程序過程中,「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powerslide鬼扯他的無罪推定時,請問被告是誰呢?沒有「告訴」發生啊!沒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那你怎麼能用無視「無罪推定」為由攻擊Tvbs呢?這不是一場囈語嗎?還講的振振有詞?

2. 然後powerslide轉攻「刑事」的誹謗罪,又在胡扯,而且還拿個「民事」判決壯膽!這不是鬧笑話嘛!姑且不說法界已經開始討論除去刑事誹謗罪(除罪化)的可能性好了,我舉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已經講得很清楚,刑事誹謗訴訟要定罪之前,還要先讓位給言論自由,因為: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3. 最後,powerslide slide(滑落)到「真實惡意原則」,他說:
「釋字509講的正是『真實惡意』原則,拿此來套用2100的案件正足以說明2100的違法性,因為但依照相關人士的發言,十個案件有九個錯並不影響其發言的正當性,正足以佐證其發言欠缺調查而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而具有『真實惡意』」

還又舉個民事判決要我參照!

「真實惡意原則」意思是,如果陳哲男告Tvbs,陳哲男必須要證明Tvbs具有「真正的惡意」,明知為不實事件而仍舊加以報導時,方能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陳哲男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惡意」!可是當人家舉十中一時,他自然可以合理懷疑另外九個問題也是真的!

然而Powerslide最根本的問題我看還是出在他全然刻意忽略,Tvbs質疑高捷案時,著眼於這是一項重大公共事務!如果只有時報週刊報導陳哲男逛妓院,我今天不會花時間糾正你的胡言亂語!

公共事務得予公評,公評不是公正之謂,而是社會公眾可以討論批評之謂!

查證不足、十有九錯?當高捷案3個月前真相不明時,我想請問,除了陳哲男這撮人知道內情外,大家都像瞎子摸象的時候,你怎麼可能說他只摸到鼻子就說這是條蛇,而說他有惡意呢?這樣指控不是腦筋不清嗎?

最後,我們就參照一下Powerslide藉以佐證的釋字509號好了,看看是誰自打嘴巴?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吳庚大法官亦於其協同意見書補充認為:「除行為人得提出相當證據證明所涉及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烏有外,檢察官、自訴人或法院仍應證明行為人之言論係屬虛妄,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換言之,大法官透過「合憲性解釋方法」,成功將原本不利於被告的舉證責任規定,一部分亦交由原告負擔,此乃真正惡意原則的引入。

Powerslide,吾人惡紫亂正朱,所以對於鬼扯*蛋的「專家」不吝予以痛擊,請見諒。



2005-11-23 21:28 Apro

re: 高捷弊案起訴

哇塞, 最近政論節目,電視台全部違法
樓下厲害,新聞局對TVBS用錯法條了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
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
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2005-11-23 21:28 k

Apro該閉嘴了

你再繼續坳嗎!

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2005-11-23 21:03 powerslide

Apro別再耍寶了

1.你懂語言分析?噗,那可真是笑掉人大牙了。近代語言

分析,就是拋棄傳統古典邏輯的語言絕對性,而強調能指

的對象是靠上下文的內容來確定的,不是單抽出一段話來

評論的,而羅藍巴特更強調文本的重要性遠超過於對於文

字本身的修飾,你這樣的說法不更是自打嘴吧!

2.唉,什麼大法官不大法官啊,你的眼裡竟就只有『刑事

訴訟案件』?侵害他人名譽的救濟途徑就只有刑事訴訟嗎

?你忘了新新聞的案件嗎?更別提在英美法上,關於誹謗

行為的救濟途徑是完全透過民事審判而來,你這樣的說法

不正式自曝其短嗎?

3.再來,不知道是誰在鬼扯。

『無罪推定』不只是訴訟原則,更是近代國家憲法基本

人權的保障,英美等國均將其定名於憲法條文之中,這豈

是你一句單純『訴訟原則』可以帶過?

再來,『新聞倫理公約』雖非法律,但其本質上為專門

職業團體之內規,具有同儕規範的效力,亦為大法官會議

解釋所承認,而你居然說他無任何拘束力,真不知你的憲

法、行政法是怎麼學的?

4.以新聞來評論司法判決,無疑的會觸碰到『證據能力』

的問題,亦即,在新聞評論中所提出的證據,大部分是欠

缺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在法庭上根本無法作為證據或證

明犯罪事實之存在,以此來論述被告的之犯罪,無疑會導

致一般民眾的誤解,並進而以輿論之方式干預司法審判,

所以在西方新聞的倫理守則裡,是禁止新聞媒體在司法審

判結果前評論案件的,至多只能客觀報導,而無『公審』

之權,2100明顯就觸犯此一界線。

5.就侵害他人名譽而言,無論釋字509號或93年台上字第

851號都指出了『真實惡意』原則,亦即,必須是報導者

出於『善意』(不知其為真假)而發表言論,才受到保障

如果行為人本身就已經知道其所陳述的並非事實,或者即

使其並非事實,亦不違反其本意,就不能主言論自由,

而受到憲法保障,更別提主張刑法第311條的阻卻責任要

件。而今天2100來賓發言都已明白承認,其所論述者有

部分有真實,而其他部分為非真實,則就其非真實的部

分,仍有其誹謗罪之刑責成立,絕非如你所言,豪無刑

事責任可言。


最後,奉勸您一句,要刮別人鬍子之前,先把自己鬍子

刮乾淨吧。

2005-11-23 20:49 powerslide

re: 高捷弊案起訴

如果沒有我們「民盡黨」的胡作非為,永遠把Law解釋成對自已有利,

形式上辨個「斃案」給大家看,那麼 TVBs 2100 還有人會想看嗎?

please....

沒有「民盡黨」5年來辛苦累積的民怨,何來 TVBs 2100 收視率創新高?

阿編總統,我們永遠效忠您! 大攤換-的日子就要來了。

2005-11-23 19:21 noah538
共3頁: 1 2 3 ,目前在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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