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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2005-11-03 11:04迴響:68點閱:6619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昨天上午,在行政院院會中,謝長廷院長突然撂下一句話。他說:「TVBS2100全民開講是一個政論性或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所以沒有干預新聞自由的問題。」

 

聽到這句話,令我不寒而慄。我很想問:「謝院長,你不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嗎?你不是修過憲法的課程嗎?你怎麼能夠昧著良心、昧於事實,說出這種令人難以置信的話呢?如果打壓2100全民開講,不算干預新聞自由,那麼,算不算侵害言論自由呢?揚言要關掉TVBS頻道,這算不算迫害言論自由呢?」

 

是不是因為已經畢業太久,當年學過的,現在都忘了?如果是,那麼,我很願意花個三分鐘時間,把事情說清楚,順便提醒提醒謝院長。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其中,的確沒有半個字提到新聞自由。不過,所有的憲法學者都承認,所謂的新聞自由,就是從憲法這一條所導出來的。

 

談新聞自由,就必須先提到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指的是一個人的表意自由。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性尊嚴必須受到高度的尊重與保障,人如果沒有表達思想的自由,那麼人性尊嚴將不復存在。所以,保障言論自由,就是保障一個人表達思想的自由,就是對人性尊嚴的一種尊重與肯定。

 

在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度中,人民可以透自由交換的言論去追求真理、去實現自我。而言論要如何彙集、呈現、交換?那就必須有一個平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意見市場」。這個意見市場,指的就是媒體。

 

媒體作為意見市場的平台,除了提供場域,讓人民自由交換意見之外,還必須提供訊息,讓人民取得資訊。另外,媒體也擔負了監督政府的責任。所以,關閉了媒體,不但會使得人民失去一個發表言論的管道,同時也會減弱監督政府的力量,更會讓民眾取得資訊的權利受到損害。這就是媒體必須受到保障的原因,這就是新聞自由必須不受干預的道理。

 

任何一位憲法學者都會這麼告訴謝長廷院長。新聞自由是由言論自由推導出來的概念,而言論自由更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它之所以受到保障,首要之務就是要排除政府的侵害。新聞自由必須受到保障,言論自由當然更應該受到保障。因此,如果說2100全民開講不是新聞,干預它不算干預新聞自由,那麼,算不算干預言論自由?揚言關掉TVBS,這算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在野時期,謝長廷曾是非常有名的律師,對他而言,法律的運用,像呼吸一樣的自然。但是,他卻利用本身的專業,以似是而非的論點,去模糊、混淆視聽,蓄意誤導不了解憲法真諦的一般民眾,這種卑劣的用心,這種強姦專業的心態,要如何受到知識分子的尊重?

 

再問一句:「謝院長,在你說過那些話之後,還有顏面回頭見你當年的恩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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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5/11/03/23507.html
2005-11-03 11:04作者:范立達分類:時評迴響:68點閱:6619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新聞局給大眾的法律啟示

作者:張澤平律師

http://www.lre.org.tw/main.php
...新聞局認定TVBS違法的理由

行政院新聞局在經過一段時間審酌之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發布新聞稿表示,TVBS的
股權結構違法。理由是因為TVBS是100%由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子公司,所以
它是100%的外資毫無疑義,新聞局認定此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規定,經審酌法
律所定比例原則,開出行政處分書,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限期TVBS在94年12月20日前改
正;如逾期未改,將執行後續的處罰,包括接次連續處罰及後續更嚴重的撤銷執照等作為。

新聞局並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立法背景提出說明。立法當時行政院並未提出現行第10條
的條文,而是經過朝野協商,增列了第10條,根據當初朝野協商的結論「為適度給予外資設限,
並且防止壟斷」、「由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影響社會整體利益甚鉅,為避免不正當的干預,保持
其媒體的公正獨立性,以防範外人壟斷市場,?傷本土衛星事業發展的生機,爰作如上規定」。
新聞局指出,這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增列的法令規定,並非徒具虛文,外界應瞭解當時的
立法意旨,切不可徒用法律條文形式上解釋,僅以公司法認定東方彩視是本國法人、本國公司,
而應該認清TVBS是100%外資的事實。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與新聞局先前的解釋

讓我們看看經立法院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規定。其條文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新聞局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
四日曾經以(八八)建廣五字第0二七六四號函,對衛星廣播電視法予以解釋,其解釋文表示,該
條文「所稱『直接持有』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直接為股東所持有之部分,亦即就該事業
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外國股東(法人或自然人)所持股分計算之。至於外國人『間接持股』部
分,則不受限制」。

依照此等解釋,聯意公司的外國人股東,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擁有百分之四十七的股
份,並未超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的限制。而另一股東,東方彩視公司本屬
於中華民國法人,不是外國人,並不受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拘束。雖然東方彩視公司直接擁
有聯意公司百分之五十三的股份,而東方彩視的股份又屬於前述百慕達商所有,該百慕達商充其
量僅是間接持有聯意公司的股份,此種情況並不受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所限制。

而關於本國法人(或公司)與外國法人(或公司)的認定,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第12條
,及公司法第1條、第4條等規定的意旨,外國法人是指依外國法律登記成立的法人,而依我國法
律登記成立的法人就是本國法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外國人定義,也應依此標準解釋。



新聞局的新解釋與信賴保護原則

在TVBS成為新聞事件的這段期間,也有學者指出,就衛星電視的本質來看,它不佔土地和電波
頻率,不像無線電視台涉及有限資源的分配,各國對衛星電視管制都很少有嚴格的管制。所以此
等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的情況應可容許。對照新聞局所提出的理由,新聞局的解釋根本脫離法律
條文的內涵,另闢一個主題,圍繞著公司資金來源是否為外資的不相干議題打轉。

新聞局咨意的改變其先前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解釋適用方式,將使得衛星電視業者無從信
賴政府的行政行為。業者過去同樣的資金狀態,依法律及新聞局的解釋,都不違法,為何新聞局
嗣後來個大轉彎,讓以前不違法的變成違法呢?這不但是依法行政原則最錯誤的示範,也違反法
律的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新聞局的處分,顯然並未保護人民信賴法律及新聞局舊解釋所應保護的
利益。



關於言論自由

有人說,TVBS只是單純法律適用的問題,不應與政治做太多的聯想,也不必與言論自由的保障
扯上關係。但我們看看實際的情況是,新聞局在TVBS電視台長期追蹤高雄捷運弊案,並公布前
總統府秘書長與商界人士同赴濟州島賭場的照片後,才開始改變過去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的
解釋,調查TVBS公司的資本結構。新聞局「管資本」的同時是否也可「管內容」?別的電視台
經過這樣的事件,還敢用同樣的方式去猛力揭發政府弊案嗎?電視台不會有些顧忌嗎?如果政府
可以藉著恣意解釋法律的方式,管制批評政府的電視台,我們社會的言論自由不會受到壓抑嗎?
這應該是基本的常識判斷問題了。
http://www.lre.org.tw/read.php?id=227

2005-11-27 07:48 黑色鬱金香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是民法契約解釋原則之一而已
您無限上綱了!

2005-11-22 14:32 k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只要受過法律教育的入門課,
都知道一個最淺顯的解釋法律原則: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

事實上,任何法律皆有漏洞,
否則何必設法官、律師?
有爭執又何必上法院?
只要每人發一本六法全書即可,不是嗎?

一但發現法律解釋有漏洞,
則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並進行漏洞的填補。
在羅馬法中,就有“誤載不害真意(falsa demonstrio nocet)”和
“矛盾行為不予尊重(protestatio declarationi)”的解釋規則。

如果還是有人死咬法律條文上的文字,
法律素養僅能『看字讀字』,
故意忽視立法意旨,硬拗法律條文,
就算是哈佛大學的法律博士,
也實在有愧法律人的良知。

2005-11-17 14:47 LK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OSMA,

您說得對,法律不是束之高閣難以觸及的學問,它應該是深入民間人人得而濡沫的一門有趣知識。所以法律教學重視的,絕不僅僅是法條的鑽研或分數的高低,它包含了背後的人文思想、人性關懷和人道精神。

這就是為什麼有很多法學生,孜孜矻矻用心揣摩司法考試不考的法律史、法哲學、法學方法等等。我相信非法律系科班出身的人靠憑藉自身的努力,也能夠把法律學得很好,不瞞您說,我自己就不是法律系科班出身,然而修習法律、參加過大小考試戰役至今,我從不敢拿成績出來說嘴,講難聽點,我甚至認為,假如一個人無法以堅強的法學論理素養服人,成績單再好看,別人說不定還以為他是作弊呢!

所以我覺得范先生這樣訴諸權威的行為並不妥當,我想蔡老師也不喜歡自己的名字被以這種方式提出來像背書似的,才忍不住在此多嘴幾句,並無冒犯范先生的本意,假使倉促之間語氣重了些,也請諸位見諒。

至范先生的論理,我想或可提供幾個方向請他參考。日前投書的幾篇文章例如林濁水先生在蘋果日報的專欄,或美國學者Owen Fiss的The Irony Of Free Speech、McChesney的Rich Media, Poor Democracy、Anthony Lewis的Make No Law,或最基本的林子儀大法官關於新聞自由的三篇重要論文等等,裡面的眾多言論與新聞自由史上具有重大突破性的理論,恰可說明范先生對新聞自由認知上的盲點。

只修二十幾個法律學分顯然是不夠的。我願意相信范先生有意願提升自己的法學內涵,更希望從他的文章中看到成果。以上所提出的不過是拋磚引玉,如果范先生沒讀過這些source,請他讀一讀,如果讀過,請他再想一想,這樣他作為一個公共論壇上的論述者,才真正具有說服力,否則課堂上一門小考試的成績,真的沒什麼好說的。

2005-11-15 00:37 路人無名氏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難道只有大學學法律的,才叫懂法律嗎?

在國外,很多有名的法律學校都鼓勵各大學其他科系的畢業生再來唸法律。

因為學習了其他專業後,再來學習法律,才能夠發揮法律在這些專業上的功用。

愛因斯坦說:專家只不過是一隻訓練有素的狗!不論就執法的人,或是制法的人,法律一定要符合人們的期望值,才能算是個好法。否則光會背法條,不能達到人民對法律的要求,人們,還需要法律嗎?

可惜台灣的教育,很多都只培養了唸法律的人;他們會唸法律、會背法條、案例,會考律師;但是他們缺乏很多其他專業的教育,人生的經驗,影響到執法上的觀點,形成偏差,不符合人民的期望,變成「法律機器」。

不要搞得法律就像高塔裡的公主,法律也沒有這麼高不可攀。非要進了大學法律系,才算學過法律,才算有法律「常識」,把其他對法律有興趣,想鑽研的人給踩在腳下!

你知道人家在背後下了多少功夫呢?唸了六年法律,也不過造就了個法律碩士而已;別人研究了二十年,何嘗不是另一種「法律狀元」?

我常覺得,我們的法律教育,有時候,只是多製造幾個會玩法的「法律痞子」而已!

2005-11-14 12:30 OSMA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Powerslide,

這位范立達先生並非法律進修班畢業,請參照他在這個部落格的簡歷,他是「台灣大學法律學分班畢」。所謂法律學分班,就是靠近基隆路那棟,不用考試,繳錢報名就可以上課,也不必唸到五年以上,只要修滿二十幾個學分取得學分證明,就可以算是「畢業」啦!但是實際上,范立達先生應該是沒有法律系文憑的。

二十幾學分,不過是一般大學生一學期的學分數,你怎能要求他對行政法有多深入的瞭解呢?固然蔡宗珍教授是新一代我相當尊敬的老師,然而在學分班的課程規劃下,他能夠教得多難呢?所以你不能拿學分班考卷上的九十四分和台大法研入學考的滿分相比。考過法研的都知道,平常期末考拿八九十分的,到了法研所考試可能連及格都沒有。

真的不需要對他進行人身攻擊,因為如果他不是連自己唸的學分班是什麼性質都搞不清楚,以為這就可以裝模作樣的充當他的法學背景,就是明知他的學分和成績根本與法研所等級差一大截,而仍不誠實的拿來說嘴。

這樣的學生,當然只能訴諸權威,畢竟他可能壓根沒學過法緒和法理學。

2005-11-14 03:22 路人無名氏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從閱讀與迴響的人數與比例來說 本文是討論是非的 完美 公共論壇

陳長文是否TVBS的法律顧問 個人不得而知

如果真的是 則其在民意論壇上文章註明之身份 顯然有瑕疵

因為未註明利益關聯

關於憲法解釋 從保護人民的權利而論 是應該作寬廣之目的解釋

關於禁制規定 則明白違背文義 而作寬廣之解釋 除非訴諸民意或道德

法律上之立場站不太住!

針對廖元豪教授之指名道姓攻擊或評論 也請您表明自己身份

以示公平

部落格編輯或許知曉您的IP 我們不知道

不想跟影子兵團交戰.

謝謝


個人是淡綠 猜測廖元豪是泛藍 不過 馮建三應該不藍!
(如今敢跟政府對抗的 應該是一件好事)

2005-11-09 21:10 施國勳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陳長文律師主張文義解釋的形式認定說來硬拗TVBS的外資比例「合法」,就以他是TBVS的法律顧問「理律」的主要合夥人,為TVBS公司利益說話,本不足為奇! 檯面上另一位同樣主張的李永然律師,他的生意也是跨足兩岸財團,選擇對最有利於客戶的主張。

反正他們本來就是生意人,只要客戶能付他們大筆律師費用,選擇性地遺忘法律解釋的其他方法,大概也見怪不怪吧

可惜的是廖元豪先生也認同形式認定,賠上自已的學術信譽來為財團硬拗,那才真是不值…

2005-11-09 11:40 小學館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Dear powerslide:
您的論證很深入 但是人身攻擊不是太可取
個人和您一樣 不是很欣賞TVBS 也相信其有取巧違法之處 但是揭發政府弊端功大於過
兩害相權取其輕 看來輿論不是站在您與政府的這一邊!?!

http://www.lre.org.tw/phpBB/viewtopic.php?t=191

2005-11-09 11:37 施國勳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kh:

再來關於衛廣法第十條,直接間接的認定解釋

我前面已經強調的很清楚了

一個法律解釋不可能違背立法目的

而將這個法條朝向『無效用』的方向解釋

這樣等於實質上宣告該法條的廢止

而陳長文律師與廖元豪老師解釋就犯了以上的錯誤

2005-11-09 09:53 powerslide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kh:

唉,想不到一個簡單的反諷法

還需要我那麼大費力解釋

我說廖老師名不見經傳

就是要反諷阿達想藉由『訴諸權威』的方式來提昇自己的立論基礎

結果他找了一個不夠份量的人

根本無助於他的言論力道的提升

這麼簡單的邏輯錯誤,還需要我重複多少遍?

http://logic.hkudb.com/

訴諸其他支持(Appeals to Motives in Place of Support)

訴諸權威(Appeal to Authority)
錯謬〔一〕:訴諸討論的範疇以外的權威人士。
例子   :經濟學家都認為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是不可能的。
錯謬〔二〕:訴諸權威人士的個人意見。
例子   :羅局長說:「學生是政府的政策下最大得益者,所以學生無權批評領導人」
解釋   :學生是政府的政策下最大得益者只是羅局長的說話,事實上學生是否政府的政策下最大得益者,卻沒有一個客觀答案。
錯謬〔三〕:該範疇的權威人士不是認真的回應。(例如:只是在開玩笑/喝醉。)
例子   :「有香車自然有美人,BENZ的總公司董事長都這樣說啦!」




2005-11-09 09:39 powerslide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powerslide

關於衛廣法股權持有比例的法律解釋
固然有多種解釋方法
但是請你再翻翻書本
文義解釋與其他解釋方法的差別
特別是文義解釋和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區別
和"擴張或限縮解釋"與"目的性擴張與限縮解釋"的區別
你所言"陳律師不過採取其中一種的解釋方法(目的性限縮的文意解釋)"
應屬有誤,目的性限縮解釋"不是"文義解釋裡的一種

另外,你要擴張解釋前,請先用體系解釋
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電信等法
"直接與間接"應作不同認定的理由

還有,你也說廖元豪老師名不見經傳
這是我簡單在yahoo搜索的廖老師簡歷資料
http://www.scu.edu.tw/lex/teacher/teacher/int2-28.htm
你說廖老師名不見經傳
可以請你簡要說明一下你可以見名於經傳的經歷嗎

你表現的對於一位學者的輕慢態度
真是重損個人對於台大法研公法組的敬重了啊

2005-11-08 20:51 kh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to kh:

簡單一句,請你去看看以下文章

就知道你的說法有多好笑了

http://logic.hkudb.com/

2005-11-08 00:13 powerslide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powerslide

我們都是寒酸人

廖元豪老師 范立達先生都是個不夠份量
名不見經傳的東西

真希望拜見你這個滿口法治
學識豐厚的權威

哪天在台上給我們瞻仰瞻仰開示開示

我想各家大學都很渴望聘你去當個夠份量的名教授吧

而不是名不見經傳的助理教授

這個blog池淺 容不下你滿腹經綸的天之驕子

麻煩你移移駕 去開個課嘛

偶們都去拜你為師 好好鑽研法律的深奧

2005-11-07 23:57 寒酸的kh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法律我不懂,但我確定不是誰說了就算.何況在藍綠的外衣下我已放棄能講清任何一件事的希望.不知道便罷,但談言論自由,我希望知道在面對如此基本與中性的問題時,這些捍衛者如范立達如何自處.

2005-11-07 16:42 看球的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范立達的blog是來賓型, 並非中時編輯.
要罵中時/中時編輯吳某, 似乎與來賓扯不上關係.

如果說要用烏賊戰術, 混淆了TVBS最近查高捷的努力.
真的我還覺得蠻可惜的. 港資媒體又如何? 問題是他的
股權結構適用於中華民國的法條. 你還真找不出毛病...

民進黨諸君中還是裱啟芳像個樣子. 不像其他人一直
硬凹.

2005-11-07 15:39 Aquila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這裡我們談新聞自由,很好;但我們先看看中時及其同仁怎麼處理及面對吳清和的事,我們才來決定我們對話的對象是可敬的新聞自由捍衛者,還只是藍綠惡鬥中偽善的打手.

為了不暫各位篇幅,請有興趣的網友到吳清和的部落格了解.我只轉載自己最近的一篇回應,切合此題.新聞專業與新聞自由是等比例的,而新聞專業對中時及其同仁只是屁話,即使是面對不分藍綠絕對中性的外國體育報導.

我寫以下回應:

Journalism, together with freedom of speech among others, is
the most abused term under this everything-partisan
atmosphere in Taiwan. Before my language turns bitter, let’s
recall a rather similar event happened in America in the past
April. The way they handled the mistake that bolts journalism
is what we should learn and is where our minimal standard
should be based on. And, such a strict introspection from
within journalists is the only thing we can use to break this
vicious circle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authority and the press.
In order to enlarge my audience, please allow me to use my
handicapped Hanji input skill to briefly describe the story as
follows.

Mitch Albom 是一位巨星級的體育專欄作家(Tuesdays with Morrie ,《最後十四堂星期二》作者),經常受邀到廣播電台及ESPN講評.四月初密西根州立與北卡進入NCAA四強決賽,賽程排定四月二號星期六於聖路易開打.Albom之前分別親自訪問了兩位NBA球員.這兩位前密大球員見到母校進入四強決賽,興奮之餘都表示將會飛到聖路易替母校加油. Albom四月一號星期五便把稿寫好送出.該文並沒有著墨於比賽具體內容,只是抽象的比賽氣氛.四月三號星期日,文章見報 (底特律自由報,Detroit Free Press) 文中活靈活現的描述這兩位NBA級的傑出校友到場加油.糟糕的是, 這兩位老兄在接受Albom訪問之後並沒有真的飛到聖路易替母校加油.Albom文以英文過去式敘述,以英文為母語的人,時態為語意不可切割的一部分,作者以過去式敘述的意圖非常明顯,醜聞立刻爆發.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指責,大牌如Albom者也只能道歉乞求原諒.Albom的專欄立刻停刊,Albom於四月七號正式道歉,四月八號底特律自由報發行人曁總編Hutton公開道歉,以震怒(furious)來形容自己的反應,對Albom的行為他無以名之.同時責成調查委員會,針對此事調查,稍後並對Albom之前600篇專欄一一以放大鏡檢查,以確保底特律自由報信譽.以下為此事件紀要,

4/1,Albom交稿給底特律自由報,以後稱A文.有趣的是這天剛好是愚人節.

4/2, A文中的賽事這天進行.

4/3,A文刊出.
http://www.freep.com/sports/albom/mitch3e_20050403.htm

4/7,Albom道歉.
http://www.freep.com/sports/albom/mitch7e_20050407.htm

4/8,底特律自由報發行人曁總編Hutton道歉,調查開始,Albom的每日專欄停刊.
http://www.freep.com/news/metro/calletter8e_20050408.htm

4/23,底特律自由報完成初步調查,宣布懲處Albom在內的五名人員,其他四人賦有指正錯誤的義務. Albom的專欄恢復,但調查繼續指向Albom舊文以確定是否有類似情形在過去發生.
http://www.freep.com/sports/albom/pmx4072_20050506.htm

5/1,Albom醜聞後的第一篇專欄刊出,再次向讀者道歉.
http://www.freep.com/sports/albom/pmx3964_20050430.htm

5/16 ,調查完成,約談超過100人,檢查Albom自2000年後超過600篇的專欄.無類似情形,但有多處引用出處的問題.
http://www.freep.com/news/metro/review16e_20050516.htm

5/17,底特律自由報發行人曁總編Hutton再次向讀者道歉.

後記:此醜聞至今餘波盪漾,美國新聞同界顯然不認同底特律自由報的處置,多數認為Albom應該就此離開記者這行.讀者對Albom倒較寬容,有近一半的人接受他的道歉且希望他留下.底特律自由報應該也是基於利益考量,做了較為寬容的處置.現實與理念的衝突之後,我們樂意接受一些妥協,這也是為什麼我前文說這個事件只提供我們一個最低標準,離想像中的典範尙有一段.(有興趣的讀者打入Mitch Albom Scandal 即可得到汗牛充棟的討論.)

現在我們把目光拉回中時與吳清和.在我看來吳清和所犯的錯更甚於Albom,許多網友已很詳細的分析過了,但這不是我的重點,人非聖賢.我要觀察的是中時與吳清和在犯錯曝光之後的處理方式,這才是真正定位中時裡都是些什麼格調的報人.結論是,很低.Albom如果要的話,他的例子比吳清和的還好掰.但人家就是中規中矩的道歉.Albom還主動提起時態對語意的限制性,而這限制性讓他無從狡辯.反觀我們的吳大主還在那邊掰什麼 I can’t, He can’t 弄混了;他當他的讀者智商都六十以下嗎? 

然而更大的問題還是在中時本身.吳清和不適任是一回,但一葉知秋,中時把一個不適任的人擺在那個位子,才是媒體墮落的原始因素.更糟的是,他們有恃無恐.讀者是無力的,舉世皆然.讓底特律自由報即刻處理Albom把損害控制到最小,不是讀者的力量,而是美國新聞界全體對自己的吹毛求疵.而我們的新聞界呢?他們可以派出一缸子記者去煩總統的女兒戶外教學,卻沒一個記者把吳清和的事當成一件可以寫的事件,更別說當成重大的事件.在這種毫無自律與他律的環境下,媒體不墮落是不可能的.


感謝 maxchen 以下的提醒:

“我也不認同吳先生的回應 但是這樣讓其他部落格作者一併遭難 到底是不是好事 可能可以再思 我是覺得沒必要影響到每個人(只因為他的部落格在中時) 正如江先生一樣…”

我得再想一想.當所有足以與之對抗的力量都不存在時,我們如何自力去撼動這灰色巨塔?如果我們的憤怒如細菌般在中時的部落格蔓延開來,中時會不會像底特律自由報彎下身來承認自己的錯行?這不就是部落格向傳統媒體發出的檄文?

2005-11-07 14:42 看球的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不好意思,你忘記憲法有這一條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政府履行其義務,不算打壓。

2005-11-07 14:00 MiT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再來,麻煩你,如果真的要提公司控制權的話

不要再提那個些鴻海郭台明,台積電張忠謀、照豐金鄭深池的爛例子了

看看開發金控的案子吧

看看少數股東之間是怎麼合縱連橫的

不要在拿表面例子來充數了(誰知道他們台面下是怎麼運作的)

看看台面下真正的股權鬥爭吧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892/892-076.html

2005-11-07 12:35 powerslide

re: 不算干預新聞自由?


最後你還是沒有回我,衛廣法對於外資『媒體經營權』的限制,跟『新聞自由』有什麼關係

不要一直拿別的話題搪塞我

2005-11-07 12:17 powerslide
共4頁: 1 2 3 4 ,目前在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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