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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案判決

2006-07-19 11:03迴響:22點閱:5550

玻璃娃娃案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審判決玻璃娃娃案,合議庭推翻前審判決,認為熱心抱著玻璃娃娃,但不慎一道兒摔到地下室去的陳同學,不必負擔賠償責任。高院的判決,還可以上訴,所以未來司法是否會維持這樣的見解,還有待觀察。不過,高院這次能為陳同學平反,可說是遲來的正義,也等於對前審判決中,法官那種窩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觀,予以當頭棒喝。

 

這件案子發生在民國89年,至今已拖了6年。6年來,幾個法院都做過判決,但判決結果都不一樣。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結果認為,玻璃娃娃摔到地下室,學校和陳同學都沒有責任,所以判決玻璃娃娃敗訴。到了二審,法院推翻原審判決,來個大逆轉,判決學校和陳同學要共同賠償333萬多元。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這一次,高院更審的結果是,陳同學不必賠,但學校還是得賠172萬餘元。

 

幾次的上訴、發回,像是洗衣機似的上沖、下洗,讓這件案子的當事人,也都像洗三溫暖一般,忽冷忽熱。當然,我們也知道,一件案子若極有爭議性,判決的結果自然也不盡相同,雖然說,司法獨立,每一庭的法官都秉持著自己對於法律的確信而為審判,但歷次判決的結果差異過大,這對當事人而言,其實也是一種折磨。所以,如何讓這件案子早日判決定讞,讓大家把懸在半空中的一顆心給放下來,這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事吧。

 

在玻璃娃娃案中,最離譜的一次判決,就要算是前次高院判出的「學校與陳同學共負連帶賠償責任」了。在那次的判決中,法官認為,「不能因為熱心助人而免除責任」,又說「陳同學在抱玻璃娃娃下樓梯時,應該考慮到自己有沒有照護的能力」。法官的見解不能說有錯,但太過於冰冷,那樣的判決結果,只會助長社會的冷漠氣氛,以後,見到路倒病人,遇到車禍事件,誰還敢插手助人?司法判決若不能增進社會公義,反而加速個人自掃門前雪,這絕對不是司法存在的目的。

 

很高興,看到高院更審後推翻了前審的判決結果,不過,在此也要問一句,如果一開始,歷審法官都持相同的見解,這件案子不是很快就能判決定讞了?熱心助人的陳同學,也不必飽受那麼久的心理煎熬了。司法雖然還給了陳同學正義,但是,在這段正義遲到的時間中,陳同學可以向誰討回公道嗎?只怕永遠也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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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6/07/19/80280.html
2006-07-19 11:03作者:范立達分類:時評迴響:22點閱:5550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2006-07-20 08:43 by 判得好
你就是想把外行人當白痴 …>>>

我有當外行人是白痴嗎???
從一開始,
我就是針對在媒體上以儼然是『法律專家』的欄主而來,
當然,即使如此,
我也不是當欄主是白痴!
如果當他白痴沒有思考能力,
我又何必說明不同程序的問題,
來表示不同的意見,
即使欄主不接受,
至少我認為他知道我在講什麼。
至於別的網友要誤解我的意思,
這也沒什麼,網路不就打屁聊天而已…

每個人當然可以有自已的意見,
當然可以有自已的價值觀,
當然可以從「常識」或是社會習慣來批判或評判事物,
如同我自已也是如此;
但是當阿達先生要以「法律專家」的態勢在媒體、在電台上來評論,
既然要以「法律專家」的角度,
當然要提出這裏面這「法律專家」易使人對於訴訟程序與實體法律的誤導,
從一開始到現在,
我主要都是以阿達開欄文為出發;
而且是對阿達以其為『法律專家』角度來質疑!

也就是說當阿達先生罵前審高院的法律觀是不食人間煙火,
就要請阿達先生這「法律專家」說一說,
法官在此判決上的法律違失是什麼,
或是說他認為是在那一部份的法律觀上是不食人間煙火?

<<<…我們也沒有無聊到把法官跟律師當白痴
這裡有誰說,不食人間煙火,指的是法官違背我們的情感?
這裡有誰說,要食人間煙火,就是要法官自動查明一切? …>>>

既然你沒有,我不知道你在和我爭執什麼,
我是對阿達先生此欄提出要其發言更謹慎,
而這裏,從我的解讀,
是阿達先生說前審高院的法律觀不食人間煙火,『…也等於對前審判決中,法官那種窩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觀,予以當頭棒喝。…』

至於查明一切,
是指民事與刑事的不同,
如果說民事上沒有爭執或提出的部份,
法官無須依職權查明一切之義務。

如果網友誤解我的意思,
我無所謂這也不重要,
你認為你是對的,
可以啊,網路本來就是大鳴大放!
但是對於「法律專家」的阿達先生,
我是質疑這位「專家」!

至於本次判決的結果,
我也是認同的,
只是我在強調,
我是認同這結果,
至於過程或法律理由,
是不是認同,我說過是因為我沒看到判決書,
不知此次判決的理由為何。

<<<…我們當然知道要遵守法律程序
而現行構架有其限制
但並不是一切都不能變通
我們談的不過是社會習慣
你們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在重視?…>>>

說實在,我實在不知你在和我爭執什麼,
你講的我沒有不同意,
就如同我樓下說過的,
不少教授是認為此事件陳同學不用負責,
但是大部份是從法律上其他的法律關係出發…

但是如果要像阿達先生這樣的罵法,
我只能說,當你在廣播上的時候,
不要每次都那麼篤定,
(就像在媒體上把測謊說得多神一樣,
至少請忠於「原著」;
也就是說讓民眾了解,
你是從自身嚐試與接觸的經驗來認為準的不得了,
但是如果你又是以「法律專家」的角色,
那麼也請告訴民眾,
在我國與先進國家中對測謊的證據力認定上為何,
而其為何沒有辦法像你說的那樣神的原因何在。
實在是,你在媒體的一席話,百倍於司法機關的宣導;
這就像頂著諾貝爾獎得主的李院長,
對人口學上的數字觀的一番話,
這一位儼然『人口』專家的說法,
可以說也是百倍於政府有關人口政策的宣導)

2006-07-21 23:28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學學香港吧!
由教育部規定學校要購買疏忽險,香港學校推行這制度已多年,結果是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面都放心。
台灣自稱是已發展中地區,但想不到在這方面是如此窩囊,真是丟臉啊!

2006-07-21 07:50 aaa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學學香港吧!
由教育部規定學校要購買疏忽險,香港學校推行這制度已多年,結果是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各方面都放心。
台灣自稱是已發展中地區,但想不到在這方面是如此窩囊,真是丟臉啊!

2006-07-21 07:50 aaa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台灣各種「x改」太多了, 又常是越改越糟、越改越亂, 大家早已喪失信心.
這是一項警訊:整個社會的「信任感」在流失中.
後果堪慮.

美國法界未必多好, 隨便上網找, 一大堆「律師笑話」. 很毒, 但也真實.

KK 網友講得很好, 一針見血. 您也是法律人吧?

我家中有位長輩, 70歲老律師, 和施啟揚、張京育同班.
家人和他相處, 動輒得咎... 他總有毛病可挑. 一開口不是說教就是罵人.
而且, 他永遠都對. (諷刺語哦~)

他住在行政院長官邸附近.
游錫堃剛上任時, 他頭仰45度, 不屑地說:「也不來給我拜碼頭!」
我愣了一下, 問他為何人家要來拜碼頭.

他太太搶著答:「他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嘛!」

至今, 我每想到這事, 總不免隱隱作噁.......

我另位親戚當法官, 也台大法律的.

Well... 我不太尊敬法律人(賣弄者更別說啦)... 例外真的不多.

2006-07-20 14:13 有話直說

這也難怪台灣有超過五成人民 不相信司法

法律人 常常在鑽研法條 凡是往小細節鑽 久而久變成心胸狹窄

我同班同學 考上法官 第一句話居然說 我終於可以有特權 你覺得這種人 會多重視人權

另一位當檢察官 閒聊時說他一定會起訴某個商人 我以為是十惡不赦 原因居然是他賺到錢 且賺的比他檢察官薪水多 他就不爽 所以應該讓他花些錢打官司

台灣當法官 檢察官 只靠考試 不管品德 再加上過去威權統治 制度腐敗
現在又打著 [司法獨立] 大旗 為所欲為 加上沒有制衡單位(像是民選的廉政公署) 所以 台灣養出一個超級大怪獸

台灣人民 過去一直被專制所屠害 民主化後 可能換成司法 所以 你要保身
或是享受高人一等待遇 快去參加司法官考試

這也難怪台灣有超過五成人民 不相信司法





2006-07-20 09:49 KK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你就是想把外行人當白痴
我們也沒有無聊到把法官跟律師當白痴
這裡有誰說,不食人間煙火,指的是法官違背我們的情感?
這裡有誰說,要食人間煙火,就是要法官自動查明一切?

我們當然知道要遵守法律程序
而現行構架有其限制
但並不是一切都不能變通
我們談的不過是社會習慣
你們這些人到底有沒有在重視?

主張是當事人在主張的,沒錯
但解釋是法官在解釋的
能不能把熱心助人,而可以免除一切責任的規範,
利用解釋的方式去用?
大家心知肚明,過失的標準跟過失的確定,都很模糊,
解釋空間不小
別騙外行人不懂
敢不敢超越僵硬的法律,然後去重視社會的規範,
只是不為,非不能也

說只能用法律理由去反駁判決,更是明顯專業老大心態
就你說所舉的現在這一審的判決內容,
我倒不覺得那是法律理由,而是一般人文學科的邏輯,
只是功夫不到家的,只會用功讀法律書考試的,
不會用
眼睛也沒看到社會結構不利於身心障礙人士的問題
只好靠上級法院的老薑來挑剔

至於什麼法學教育的
別搞成跟教改一樣
只有利於有錢人
什麼美式law school,或者要法學碩士才能考試當法官的,
到時候又變成有錢人才懂人權,才懂理性,才能當法官
對不起你爸沒錢讓你拼法學碩士,你不懂人權,
人家怕你迫害人權所以不讓你當法官

所謂改革就是欺負窮人
了不起

學生邏輯不好,不會獨立思考,不了解社會,自高自大,
怎麼沒人想到要去改教授

2006-07-20 08:43 判得好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謝謝時報 終於給我們不一樣的頭版
關於玻璃娃娃有次看到 廣告名人 范先生的專訪
有很不同的看法
他是著重在 同學是在怎樣的情境中造成這個悲劇

因好心或不小心造成悲劇是可以被諒解 甚至同情此同學
也因此造成傷害
可是 我們也知道 有時學生會有點捉弄在學校 功課不好
長相奇怪 智力不足 父母職業 特別害羞安靜 身體不方便的小孩. .....

體育課要玻璃娃娃要去上課本來就奇怪

這位同學被判無罪我為他的人生感到高興 也未他的無辜感到光榮敬佩
可是玻璃娃娃的父母家人第一時間反映的可能是他們長久的恐懼與懷疑
她們若因鋪天蓋地而來的輿論壓力反而要去 某程度上的認錯
也是很悲哀的事 我的意思是說原本他們並不是要錢 才告人
他們是有誤會或有''懷疑''


2006-07-20 06:40 coral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謝謝樓下朋友要我反省的指教。

法院的實務或法學的教育,
長期以來,
值的批評的地方,
當然不算少,
在法學領域裏的批評火力,
遠勝於此。
但是我仍然要提醒,
批評是容易的,但是批評前特別是有影響力的人,
須更為謹慎,而且最好做一些功課。

我一再聲明,
我支持這次判決的結果,
但是在法治社會裏,
要反駁前審高院的判決理由,
是要用法律的理由來反駁,
而非訴諸想當然爾的感情。

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已的意見,
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已的感情,
而不須法律上的理由;
包括我自已時常表達的言論。

但是,在法治社會中,
特別在法院裏,
本來就是要用法律的理由來反駁來救濟。

我樓下說過,
陳同學是三比一的有利情況,
如果,法院都是阿達罵的不食人間煙火,
如何來的三。

此外,民事訴訟是雙方私權的爭執,
這裏有一方是受害人,
是因為受害人一方要主張他的權益。

我國損害賠償的原理不在懲罰造成損害的人,
所以,我國沒有像美國的巨額賠償,
你可以滿意美國的制度,而不滿意我國的制度,
這是一種制度的選擇。

再說一下好了,
本案最高法院廢棄高院的判決主要是認為:

第一、…高院認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
其所憑依據何在?
究竟...陳同學之行為,有無過失?
過失程度為何?
似有未明。
原審未遑詳為深究,
逕行判決,未免速斷。…

第二、…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

第三、查原審已認定...高中未依規定,
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必要安全設備,
敦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
而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在先,
嗣...陳同學於發生事故當日,
抱負被害人致行經因雨濕滑之地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
兩者究係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抑各別獨立原因,亦待澄清。…

以上為我所說的法律上的理由。
...
好了,賣來企睏了!
...

2006-07-20 00:12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To: h123ya

我不得不回應說,"判得好"所說得我完全贊成.希望第二個人的回應,能激起你的反省.

我相信 common sense.這是我在美國學到的東西. commen sense 很快的幫助我感覺到所謂的"專家"是在講專業的話,還是昧著良心,只是用專業術語在晃騙人.我相信你也不是第二者.你只是一個按著規矩做事的人.我猜想"判得好"和我一樣.希望你站在高處看眾人是如何過活,使你與眾人連結 ,也就是一種 human connection,你會更懂得如何在規矩中幫助眾人,而不是拘泥於規矩,造成規矩傷人之是.

容許我多發點牢騷.台灣是個很奇怪的地方.二十多年前,這個社會是存在著 commen sense,只是沒有以文字具體化.偏偏這二十多年的變化,讓我看到太多掛著博士,教授的所謂"專家",利用口舌,能夠讓一般老百姓逐漸丟掉了價值觀,和 common sense.這真是一個偉大的工程,我真不知道那是怎麼完成的.大概是那偉大的字眼"進步"害了我們.教改就不知到禍害多少年.

2006-07-19 23:45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不好意思,聊的一時興起,
我再來說一下。

本案在刑事的部份,
有問到幾位同學,
其中提到被害人原來表示要看國文,
而他們說服他到地下室,而被害人也同意了。

而在前審地院民事的部份,
被害人的律師是主張,
其老師無視被害人的意願(指其欲回教室讀國文),
指示陳同學…
而老師方的律師則主張,
此點與事實不符…指該老師並不知悉也未為指示…

以上舉一點小例子,
來說明事實的認定與攻防也滿重要的,
如果是認定違反其意願,
那麼一切就豬羊變色了。

前審地院民事部份主要的理由是認為,
第一、陳同學沒有任何強迫行為。
第二、陳同學沒有故意行為。
第三、陳同學發揮了同學彼此間的照顧美德其行為無可非難。
第四、陳同學非平日照顧被害者,其未能確知實際的狀況。
第五、承前,既不知,其即無特別的照護義務。因此只須負一般的注意。也不違經驗或論理法則。
第六、對延誤送醫亦非陳同學所能防止。
結論→其行為無故意過失也無任何可予非難處。

前審高院民事部份主要的理由是認為,
第一、陳同學既與被害人長期同班上課,豈有不知被害人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之理。
第二、承前,陳同學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
第三、尤其陳同學知悉被害人係玻璃娃娃,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
第四、以少年法庭(刑事部份)對陳同學之過失認定(此部份即是個人主張將刑事之過失概念全然移殖於侵權之不當)

2006-07-19 23:30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要罵人比較容易,
但是罵人之前請自已先弄清楚。

以這件案件來說,
法律沒變,
但是前審地院與最高法院和本次判決,
陳同學均獲利判決。

台灣法學教育要改革沒錯,
但是不是從這推論而來。

否則,本案來說,
如果要用打球的比數來說的話,
陳同學是三比一。
因為出現一的情況,
所以就是法學很爛?

要說這個一爛,
請先自已研究高院判決,
與有關侵權行為這法律規範的性質,
及相關事實,再來論斷;
最重要的是,把民事訴訟程序了解一下,
如果因為常識可以打官司,
近年來也不用在上訴第三審時,
修法應委請律師為辯護人。
而這專業辯護人,
如果不須負擔這專業的辯護責任,
國外就不會有這麼多告律師的案件,
國外律師買保險也就不會這麼盛行。
只因在我國這方面大家略而不談,
反正一切罵法院最容易,
它也不會出來咬你(因為原則上法官不語),
罵起來又痛快又沒風險。

對於說判決結果有背離常識,
但是罵的人已經了解全部的事實內容嗎?

很多人並不清楚所有的事實內容,
就拼命罵?

以這一次的報導,
結果是陳同學勝訴來說,
我一直強調,
我個人對於這樣的『結果』是認同;
為何這樣的強調,
因為本次的判決書,我沒看到,
所以不知攻防雙方與法院的判決理由,
或許看到後,
我也會讚賞也說不定,
但在此之前,我只能對這樣的判決的結果,
以國民法感情來表述,
而不是很武斷說這次的法律見解如何。

因為阿達開的欄點閱率高,
並且在電台主持影響力大,
因此,就我個人的觀點,
認為可能在部份內容有誤導的可能,
我看到的話,就會表示不同的意見。

2006-07-19 22:37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台灣的法律教育, 本來就有問題.
在美國, 要唸法律, 先要大學畢業, 才有資格進 Law School.
不敢說美國法律人水準比較高, 但台灣的法官品質... 嗯, 絕對有待提升!

還好, 台灣法學界的人也覺得不對勁, 要開始做些改變了.
(一位教授告訴我的, 並經一位政大法律四的學生證實)

所以, 我們可以樂觀些, 台灣的司法會進步的!^ ^

2006-07-19 21:49 有話直說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無關政治,終於看到阿達寫些不在第一家庭上打轉的文章
給你拍拍手
有時換換口味,來關心這些也不錯!

2006-07-19 15:35 藍鳥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要罵其實很簡單,

但是,就如同你說的,
為什麼『要告陳同學』?

我要在這裏說的是,
這制度不是我在玩,
而是,
第一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本質的不同。
第二本案件有人一再提出的無因管理,
問題是辯護律師有主張否;是因為辯護律師主張法院不採嗎?(這我不知道)

如果硬是認為,
民事訴訟應該和刑事訴訟一樣,
進入法院,
就應由法院職權調查全部的事實與所有的法律關係,

或許這是你所認為符合『人間煙火』的修法吧!

2006-07-19 15:22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2006-07-19 14:49 by oliver pan
前面說的對,法官是不告不理,因為有人告了,所以必須針對事實來審理。我不懂的是:為什麼被害人家屬要告陳同學?>>>
>>>>>>>>>>>>>>>>>>>>>>>>>>>>>>>>>>>

這是什麼原因,
我也不知道。

純就網路聊天打屁的角度來猜測:

會不會是因為要主張學校連帶責任,
而認為老師要先成立侵權責任,
而因為認為要老師能成立侵權責任,
陳同學要先成立侵權責任?→如果是這樣認為,這是法律主張上的不合適(只是假設)。

因為,樓下我提到的,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
刑事訴訟因為為發現真實,
法院可以職權調查證據,
檢察官也有實質舉證責任。

但是民事訴訟在傳統上嚴守舊訴訟標的理論下,
法律關係主張錯誤的結果,
即使原來你是對的,也可能敗訴。

結合我下面提到,
就像有人說以無因管理的主張(因為適法的無因管理所負的注意義務低於侵權行為所應負的注意義務程度),
但是你又沒有主張?(雖然國內不斷的修法,但實務似仍嚴守傳統訴訟標的與辯論主義)



2006-07-19 15:11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h123ya你法律讀得不錯,
但我就是攻擊你這種人

所謂不食人間煙火,不是你講的背離現行法或實務,
你這種想法也是一種不食人間煙火
常識告訴我們,社會上有一些風俗習慣跟道德規範,
如果法律跟司法實務老是跟這些東西有出入,
那就是有問題的,除非你可以舉出改革上的更大利益;

今天你談的都是你們領域內部的法律問題,
但是我就是告訴你,
儘管你在裡面是對的,
但是你一出來就變成錯的,
有沒有想過是為什麼?

而且中國人要學也不好好學,什麼都只會抄一部分
抄來了那一部分,就以為外國人就是怎樣怎樣,
然後又在我們的社會裡,自己搞一個異質的權力機構,
自己在裡面玩得很開心

2006-07-19 15:00 判得好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前面說的對,法官是不告不理,因為有人告了,所以必須針對事實來審理。我不懂的是:為什麼被害人家屬要告陳同學?

2006-07-19 14:49 oliver pan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不過,高院這次能為陳同學平反,可說是遲來的正義,也等於對前審判決中,法官那種窩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觀,予以當頭棒喝。……>>>
>>>>>>>>>>>>>>>>>>>>>>>>>>>>>>>>>>>>>>>>>>>>>>>>>>>>>>>>>>>

這個案件,
本次判決『結果』個人認同,
但我還是要再次幫前審高院法官說說話。

在一個案件中,
法院是不告不理的角色。

當一個民事案件被提起,
以本案來說,
有『被害人』一方與『加害人』一方,
那麼這一次,陳同學被訴,
就是來自被害人一方告了他。

被害人既然告了他,
法院就要審理在法律的規範上,
被害人是否有權利。

有些我遇到的法律人,
在這一個案件裏,都同情這陳同學,
雖然我也支持本次判決,
但同樣的,我也必須指出,
部份法律人,
對民事上侵權行為過失觀念,
與刑法上的過失有以之為相同的誤解。

此外,在民事訴訟係辯論主義的前提下,
如果並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
法院是不得逕以之為判決基礎的
(而且依通說見解此事實是指構成要件事實)。

換個方式來說,
如果有老者要過馬路,
路人甲牽了他過馬路,
但是路人甲漫不經心導致老者被車撞死,
受害者家屬主張其法律上的權利,
告了路人甲,
而訴訟中的攻防鎖定在侵權行為,
這時候,是認為因為路人甲是好心,
所以過失程度要降低還是路人甲是未成年人過失程度要降低?

這時候,
從受害人一方的立場,
如果你是受人好心攙扶的,
是不是在法律上的侵權行為上保護的程度要降低??

我這樣的說法,
不是說我不支持『好心的人』。
而是說,法院立於中立的第三者,
當有一方,
主張了他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法官,不能憑個人喜惡而是依法判決。

當然,這當中就法律的觀點,
除了是否主張其他法律關係來降低注意義務外,
另有看法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
其實是已盡了該盡的注意義務來免責,
個人也同意這是一個有力觀點。

2006-07-19 14:43 h123ya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其次,法院將焦點轉到學校的無障礙空間,這也是很正確的思考,
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一點都不想照顧身心障礙者,
才會發生那種好心的個人倒大楣必須來扛責任的情況,
以前的判決一搞下去,等於叫大家越冷漠越好,
你也不幫,我也不幫,而有權當局本來就什麼都不幫,
那你叫身心障礙者怎麼活下去?
所以,罵以前的判決不食人間煙火,是有道理的

2006-07-19 14:18 判得好

re: 玻璃娃娃案判決

這次的判得很好啊,
法律本來就不能背離自己的風俗習慣,
只有一些很厲害的,書讀得很好的法律人,
才會非常拘泥抄來的法學理論,
然後判一些莫名其妙的判決

2006-07-19 14:13 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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